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企業合并分立過程中的個人信息轉移與權利濫用的防范——《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相關條款的優化建議

企業合并分立過程中的個人信息轉移與權利濫用的防范——《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相關條款的優化建議

作者:吳衛明 2020-11-10
[摘要]企業合并或分立是企業重組中較為常見的方式,通常適用于企業資產剝離或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企業的重組過程。

企業合并或分立是企業重組中較為常見的方式,通常適用于企業資產剝離或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企業的重組過程。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制度。同時,稅務機關對于合并、分立也有稅務的特殊處理規則。企業的合并與分立,伴隨著法律主體的變更。比如在企業合并中,一般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而在分立過程中,則是一家企業變更為兩家以上的企業。


法律主體的變更,意味著對企業原有財產權的處分行為。如企業分立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將企業的資產分配給分立后的企業,這一過程伴隨著財產權利的轉移及權屬的變更。如果這種財產權利是不動產或者動產、知識產權等權利,如果上述權利沒有設置他項權利,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其權屬變更一般并無障礙。


但是,在企業所控制的個人信息領域,企業合并與分立卻面臨法律障礙。對于互聯網企業(特別是2C企業)以及其他掌握大量個人信息的企業而言,個人信息是其重要的數據資源,也是企業重要的競爭性財產權益,其價值不言而喻。然而,由于個人信息屬于人格權的延伸,企業所控制的個人信息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個人信息是企業所控制的重要資源,具有經濟價值;另一方面,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其采集、儲存、使用、轉移等均需要獲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


如果企業的合并、分立涉及個人信息的處理,或者個人信息控制者的變更,按照個人信息保護的一般原理,需要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如何平衡企業合并、分立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系,是法律需要予以解決的問題。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對于合并分立重組情況下的個人信息處理做了規定。但是,該規定一方面具有積極意義,同時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企業合并、分立中資產處理方式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了企業的合并于分立制度,《公司法》則規定了公司制企業的合并與分立制度。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按照這一規定,吸收合并意味著被吸收方的主體資格消滅,其財產并入吸收方。而在新設合并情況下,原有多個公司主體均消滅,其財產并入新設立企業。


無論采用吸收合并還是新設合并,被合并企業的財產權利都將轉入吸收企業或新設企業。如果涉及房地產,則需要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對于知識產權,也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是動產,則需要清點造冊并計入資產清單。


在企業分立過程中,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并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分立出的新公司可以按照股東會決議或協議約定接收資產,也可以不接受任何資產。如果新設立公司接收資產,則會涉及到財產權利主體的變更問題。


綜上,財產權利主體變更是企業合并與分立過程中無法回避的問題。在不動產、動產及知識產權權利變更過程中,由于權利人所擁有的物權、知識產權權利均為排他的財產權利,因此,只要不涉及債權人利益,且經分立企業或合并企業的股東會同意,并有明確的協議安排,這種權利變更一般沒有障礙。


但是,這樣的一種制度安排,對于企業掌握的個人信息而言,卻面臨其他的法律問題。


二、個人信息作為企業資源在合并、分立中的法律制約


對于個人信息而言,由于其權利兩重性的特點,控制個人信息的主體在處理個人信息過程中,受到諸多法律制約。在業務活動過程中,收集并儲存、利用個人信息的企業,雖然實際上控制個人信息,但其擁有的權利與物權、知識產權不同。按照企業分立與合并的一般原理,分立合并通常會有財產權利的轉移。雖然在合并或分立場景下,一般理解為財產權利的轉移更像一種名稱變更,而非實質性的交易行為,對此,在稅務處理上也有所體現。


不同的是,物權、債權或知識產權等財產權法律制度,將支持交易作為一般原則,將限制交易作為特殊原則。而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制度,則將禁止轉移作為一般原則,將允許轉移作為特殊原則。


對于個人信息轉移,我國相關法律存在諸多特殊的限制。這些限制見于《刑法》、《網絡安全法》、《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


如《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即將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上述規定,均將禁止個人信息的非法轉移作為基本的原則。《網絡安全法》對此規定的例外情況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即個人信息只有經過充分的脫敏處理,才能進行轉移。


按照個人保護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使是在企業合并、分立等具有正當理由的場景下,個人信息的轉移也面臨重大的法律不確定性。


三、《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對于企業合并、分立的便利化原則


近期發布并向全國征求意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簡稱《草案》),對于企業以合并、分立方式實施重組的個人信息轉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轉移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身份、聯系方式。接收方應當繼續履行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接收方變更原先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向個人告知并取得其同意。


上述規定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其一、在分立合并場景下,進行個人信息轉移具有正當性;

其二、這種情況的個人信息轉移不需要征得個人同意,但是需要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將接收方的身份、聯系方式告知個人;

其三、不得改變信息處理方式,以及不因轉移減弱信息處理者的義務。


如果《草案》能夠通過并施行,這一條款無疑可以極大的便利互聯網企業或其他掌握大量個人信息企業的重組。


四、如何防范濫用合并、分立中的個人信息轉移條款及立法建議


《草案》的規定一方面會便利企業合并、分立過程中具有正當商業目的之個人信息轉移,但是另一方面也會帶來新的問題,甚至是道德風險。筆者認為,《草案》需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優化。


1、對合并分立中的個人信息轉移方式進一步予以明確


個人信息不同于物權等實體權利,實物資產不存在復制問題,資產權利一旦確定,只能按照約定歸屬于特定企業。而個人信息具有易復制、虛擬化的特點,信息可以有多個備份。既然合并與分立過程發生了個人信息轉移,那么這種轉移的性質如何界定呢?


按照信息處理的常見方式[1],筆者認為,有兩種可能的操作:


其一、信息轉移至新主體,原有主體刪除全部信息;

其二、復制個人信息給新主體,原有主體繼續保存信息。

對于企業合并而言,上述問題不會帶來結果的不同,因為企業合并最終只保留一個主體,不存在信息被復制的問題。


但是,對于企業分立而言,將可能會存在個人信息的復制問題。在企業分立之前,原有企業控制大量個人信息,在分立之時,則需要考慮“個人信息轉移”的法律內涵。分立企業需要約定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問題,如果將信息整體轉移給分立后的某個新主體,其特征符合信息轉移的特征。但是,如果分立后的兩個或多個主體均控制了復制后的個人信息,則這一過程應視為兩個法律環節:復制、轉移。這種處理方式,是否是《草案》的立法本意,需要立法機關充分關注。


如果允許在分立過程中,不同主體分別控制個人信息的備份,則可能擴大了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范圍,以及增加了個人信息主體的信息保護義務相對人范圍,對于個人信息保護是不利的。


因此,對于企業分立過程中的個人信息轉移問題,應明確該種轉移是否意味著將企業個人信息的控制權明確由其中一個分立后的企業掌控,而另一企業需刪除個人信息?(轉移+刪除)或者明確分立后的企業均可以控制分立前企業所掌握的個人信息?(復制+轉移)


2、如何防范以合并分立方式變相轉移個人信息


企業合并分立中的個人信息轉移條款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防范以合并分立的方式進行個人信息的不當轉移[2]。


在傳統的企業合并、分立過程等中,針對假借企業合并、分立進行資產轉讓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在稅收政策方面進行了約束。如,合并是否發生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下的企業之間,分立后的企業是否仍處于同一控制下;對于合并分立后一定期間的股權轉讓、資產出售進行限制。以此保證合并、分立出于合理、正當的商業目的,而非通過合并分立實施資產轉讓、規避稅收。


企業合并分立過程中的個人信息轉移同樣面臨這樣的問題,由于個人信息具有虛擬屬性,企業合并、分立中個人信息轉移條款被濫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如:A企業利用分立方式派生出B企業,約定將A企業所控制的個人信息轉移給B企業。在分立完成后,B企業唯一的權益是其所掌握的大量個人信息。然后B企業與C企業簽訂合并協議,B企業被C企業吸收合并。在上述分立合并過程中,A企業所控制的個人信息將被轉移至C企業,從而通過合并、分立條款規避了個人信息不得轉讓的規定。由于上述分立、合并不涉及財產交易價格、且個人信息難以被估值,稅務等重組規則較難適用于此種情況下的重組。


筆者認為,為了防范企業合并、分立中的個人信息轉移條款被濫用,應在《草案》中設置一定的約束性條款,或者由《草案》授權相關主管機關制定細則。如企業分立后,一段時間內不應通過合并、股權轉讓等方式轉移控制權。如果在限定期間內通過上述方式轉移控制權,則應刪除分立過程過所獲取的個人信息。


綜上,《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關于企業合并、分立中的個人信息轉移條款,無疑有有利于企業的重組,從而有利于發揮《公司法》中合并、分立條款的制度價值。但與此同時,合并、分立過程中,合理界定個人信息轉移的方式,以及防范濫用合并、分立的個人信息轉移條款實施個人信息的不當轉讓,則是立法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注釋:


[1] 吳衛明《數字金融法律實務與風險防范》,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2] 吳衛明,《個人信息保護若干問題思考》,融法法律評論。


欢迎光临: 鄂伦春自治旗| 民乐县| 刚察县| 和田县| 壤塘县| 谷城县| 扎兰屯市| 台中县| 彭山县| 宿松县| 靖远县| 定安县| 富裕县| 三穗县| 铜山县| 天等县| 都安| 夏邑县| 加查县| 十堰市| 崇文区| 平舆县| 舟山市| 芮城县| 开阳县| 塘沽区| 保山市| 景德镇市| 高碑店市| 旬阳县| 青岛市| 高雄县| 商水县| 乌苏市| 潍坊市| 麻栗坡县| 文登市| 区。| 诏安县| 噶尔县| 保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