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協議收購中補充協議披露注意事項
作者:靳如悅 辛燁 2021-10-09一、概述:上市公司協議收購中的監管關注要點
在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中,監管層會格外關注控制權的變更,因此,對于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變更的協議轉讓,交易所對此會發出問詢函,對此次股權轉讓的相關事項進行問詢,同時就有關事項會要求律師及財務顧問發表核查意見。 據統計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控制權轉讓的問詢函,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監管關注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有關轉讓的原因。轉讓的原因是首要關注的問題,通常先了解轉讓原因是否合理,來判斷是否存在后續安排。若不能合理解釋本次股權轉讓的原因,則不排除存在補充協議及其他后續安排的可能。 (二)轉讓價格合理性的問題。轉讓價格除不得低于轉讓協議簽署日(當日為非交易日的順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價格范圍的下限,對于溢價的具體原因與合理性的問題也是審查的重點。 (三)資金來源。通常需要全面披露受讓股權所涉資金的來源情況,直至披露到來源于相關主體的自有資金、經營活動所獲資金或銀行貸款。 (四)未來一年的計劃。受讓主體需披露本次協議受讓股權后12個月內是否會存在對公司的資產、主營業務、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章程修改、現有員工聘用、分紅政策等事項等重大調整計劃。 (五)補充協議/附屬協議。所簽訂的所有協議,應當及時、完整的披露。 (六)承諾事項。承諾的履行情況以及承諾的必要性、合理性、可執行性。會格外關注本次股權轉讓,是否違反股東的相關承諾。 (七)控制權穩定措施。本次股權轉讓后,對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的具體影響,以及未來保持控制權穩定性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相關法規規定。需要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指引。 (九)委托表決權。是否有委托表決權的情況,以及決議是否有效的情況。 (十)后續安排。通常需要披露本次股權轉讓的后續安排,包括股權的減持計劃、質押融資安排,以及對實際控制權的影響等。 在上市公司協議收購的監管要點中,通常補充協議/附屬協議是否簽署,以及價格調整、控制權穩定性、后續安排等一般約定在補充協議/附屬協議中的事項,為交易所的重點關注事項。 二、補充協議信息披露違規的被處罰案例分析 三、補充協議信息披露違規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證券法》八十五條等相關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若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未披露補充協議或者補充協議的內容披露不完整,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市場禁入: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條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因此,若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未披露補充協議或者補充協議的內容披露不完整,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能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三)證監會有權采取監管措施 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等規定,若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未披露補充協議或者補充協議的內容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能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 (四)表決權限制 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在違約披露情形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五)交易所處分(以深交所為例)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2.4、12.5等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上市規則及交易所的其他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交易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等處分,其中,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交易所有權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因此,若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未披露補充協議或者補充協議的內容披露不完整,可能被交易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等處分,其中,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交易所有權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六、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若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未披露補充協議或者補充協議的內容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義務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關要求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七)刑事責任: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債權人等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對此規定了【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關于該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六條予以了規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因此,若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未披露補充協議或者補充協議的內容披露不完整,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上市公司收購中,關于股份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披露的注意事項 (一)對《補充協議》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人:減持方和收購方。減持方和收購方的直接責任人員將一同承擔法律責任。 (二)對《股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應當及時披露。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5月1日生效)第27條的規定,履行協議及補充協議信息披露義務的時間點應為: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三)《補充協議》內容應當完整披露。根據《收購管理辦法》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16號》的相關規定,首先應當披露《補充協議》的存在。其次,對補充協議中涉及轉讓價款、股份轉讓的支付對價、付款安排、特別條款、就本次股份轉讓附加特殊條件、就出讓人在該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等情況的,應當進行披露。 (四)確保披露內容的準確性,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上述三種情況,大部分是過失行為,而虛假記載及誤導性陳述則是由于《補充協議》內容可能違反有關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相關法律法規、合規性要求、協議轉讓的禁止情形,通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來隱瞞實際情況,獲取不正當利益。此種行為不僅會引致行政處罰,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需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還需承擔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