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伙經營中的商標權屬爭議
作者:陳博 2020-10-28我國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據注冊在先的原則,由先申請并獲得注冊的人獲得。實踐中,商標權屬爭議不多,注冊商標權屬爭議更鮮見。一般而言,涉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屬爭議,按照《商標法》的授權程序處理,如果是受托申請商標,則按照合同約定來處理。然而,實踐中還有一種較為特殊的商標權屬爭議,即合伙經營中的商標權屬爭議。例如,某位合伙人將用于合伙經營的商標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此種情形下所涉商標權如何歸屬?筆者有以下淺見,借此拋磚引玉。
一、不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無法獲得商標權 (一)商標用來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 我國《商標法》(1993修正)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或服務商標注冊。《商標法》(2001修正)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或服務商標注冊。《商標法》(2013修正、2019修訂)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可見,只有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才會與商標產生聯系。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才能申請商標注冊 我國《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規定:除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之外,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 故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時,需要提交工商機關登記的相關材料。只有在工商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才能以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且以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可見,自然人將申請的商標用于生產經營中,是法律的應有之意。 二、合伙財產歸屬于合伙經營者 (一)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時,《合同法》(1999)尚未頒布,故設第二章第五節專門規定了“個人合伙”,“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個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2020)中將“個人合伙”明確為合同關系,在“合伙合同”一章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無論法律如何變遷,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的這一規則并沒有變化。 (二)商業實質重于形式,合伙人之間的約定依然有效 實踐中,有些個人合伙(合伙合同),對外以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形式登記;有些合伙企業,只登記了部分合伙人,實際上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此種情況下,合伙財產,如何歸屬? 此時,首先要辨明商業實質,到底是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還是合伙?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修訂),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可見,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體只能是個人或者家庭,不可能是數個自然人。工商登記的作用主要在于對外公示,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工商登記的內容與合伙的商業實質不符,合伙人之間的約定依然有效。即,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的全部財產應屬于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企業,而不應歸屬于個別登記在工商登記簿上的合伙人。 三、合伙經營中的使用的注冊商標如何歸屬 筆者認為,辨析此問題,首先,應考慮合伙人之間是否對爭議商標有明確的約定。如果有約定應該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其次,如果沒有約定,則應考察申請注冊商標所使用的工商登記資料,及商標所使用的方式和目的。 (一)考察申請商標所使用的工商登記資料 若合伙登記狀態與實際合伙情況不符,而登記在冊的個別合伙人又以其個人名義申請注冊了商標,該商標如何歸屬?首先,應考察申請該商標所依據的工商登記資料。假設申請該商標所依據的工商登記主體為合伙經營的載體,則該商標不應歸屬于個別合伙人。 (二)考察商標所使用的方式和目的 即便個別合伙人申請商標注冊所依據的工商登記主體非為合伙經營的載體,也尚不能確定該商標是否歸屬于該個別合伙人,還需要考察該商標所使用的方式和目的,如果該商標用于合伙業務和合伙目的,憑借合伙經營獲得商譽,則該商標仍不應歸屬于個別合伙人。 (三)商標權可以通過使用獲得 我國雖然實行依注冊取得商標權的制度,即注冊是獲得商標權的主要途徑。但法律并不禁止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是指商標即使尚未經過注冊,只要其已經在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標。例如我國《商標法》(2019修訂)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個別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私下以個人名義將為了實現合伙之目的在合伙經營中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的,顯然該商標的權利應該由全體合伙人共有或者由合伙企業所有,而非由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合伙人獨占。理由在于:首先,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依法應當歸合伙人共有,而無論該財產是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其次,法律允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商標共有具有法律依據和淵源;再次,申請商標應當誠實信用,這是《商標法》關于商標申請的基本原則,私下將合伙經營中使用的商標注冊在某個人名下有違誠信,實際上是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權益。 未經注冊的商標屬于無形財產,具有財產權屬性。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這是明確的法律規則。倘若讓申請商標的合伙人獨自占有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商標),既不符合法律對于合伙的相關規定,也有違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誠實信用的原則,顯失公平。 四、結語 商標只有經過使用才有生命力,才能發揮識別作用并積累商譽,保護商標歸根結底是保護商譽。合伙經營中產生的商標,其負載的商譽來源于經營行為,即合伙經營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商譽才能建立,商標才能成為公眾辨識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識。此種情況下,商標已經使用,即便未申請注冊,仍然承載商譽,該等商譽來源于公眾對于商品和服務的認可,并非源于商標注冊行為。反之,一個商標雖經注冊卻未投入使用,就不可能積累商譽,甚至面臨被撤銷之虞。故,合伙經營中產生的商標,無論是否注冊,應當歸全體合伙人共有或合伙企業所有。 參考資料 李明德:《美國知識產權法》 王遷:《知識產權法教程》 參考案例: (2011)穗云法民三知初字第442號 (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549號 (2017)渝0112民初1911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