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異議債權人應賦予必要的救濟渠道——以破產法第87條第二款強裁程序為研究對象
作者:石廣利 王中華 王宇 姜榮坤 2020-09-01一、我國強裁批準制度及其立法價值
(一)我國的強裁批準制度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87條和《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8]53號)第18條規定了重整計劃強裁規則,允許法院根據破產重整計劃的提出者(管理人或債務人)的申請,在重整計劃沒有得到全部投票組通過時,強制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只要破產重整計劃給予反對的擔保債權人組、職工債權人組、稅務債權人組、普通債權人組、出資人組符合法定條件的權益分配即可,具體條件包括:①有擔保的債權獲得全額清償,延期清償能夠得到公平的補償,并且未受到實質性的損失。②職工債權和稅款債權能夠得到全額清償。③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不低于破產清算。④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正公平。⑤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得到了公平對待,并且清償順序符合破產法規定。⑥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程序上,重整計劃草案至少獲得一個表決組通過。 從以上立法規范中我們可以探測到,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遵循的原則是:①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即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具體指任何一個反對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債權人或股東)依據重整計劃可以得到其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原可以得到的清償和清算利益,該原則是法院行使強制批準權的核心,也是底線標準。只有在重整高于清算的情況下,才能做出強制批準的裁定。②可行性原則,即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可行。③絕對優先原則,即指任何一個反對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組別,在重整計劃中所處的清償順序應與其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受償順序相同,而且在其獲得全額清償之前,清償順序在其后的利害關系人不能獲得任何清償。④公平對待原則,指反對重整計劃的債權人或者出資人在重整計劃中要和同一清償順序的其他債權人一樣獲得相同比例清償,被公平對待。⑤最低限度通過原則,即至少有一個權利人組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 反之,只要不符合其中一條原則,法院就不能強制裁準。 (二)強裁批準制度的立法價值 設立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護社會利益和當事人的根本利益,實現司法效率與公平的統一。其立法價值主要體現為①重整的主要目的是挽救債務企業,使之恢復營運以創造比企業清算、關閉情況下更高的價值,并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利益。因此,若少數債權人因私利反對重整計劃,使重整程序無法進行,將導致社會整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此時應考慮由法院介入推動重整。②當重整程序中的各表決組及其成員在表決“重整計劃草案”出現僵局時,以強制批準替代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僅保護了社會利益和其他權益,也符合當事人的根本利益。③還有助于打破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談判僵局,使重整計劃順利通過,提高重整效率。 二、強裁批準制度的比較法考察 各國的破產法律中,大多都有強裁批準制度。 美國破產法1129條(b)規定了強制批準制度,其中第1129條(b)(1)項規定:如果本條(a)款[1]中關于重整計劃的規定條件,除了第(8)項規定之外都得到滿足,法院可以應重整計劃提出者的請求,強制批準重整計劃,前提是重整計劃對因為重整計劃的規定而利益受到損害并反對重整計劃的每一債權或者股權表決組不構成歧視對待,并且公平公正。第1129條(b)(2)項則具體解釋為了滿足(b)(1)所規定的強裁條件,對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和股權應該滿足哪些條件:擔保債權的強裁條件是重整計劃必須給擔保債權人足額的支付;而無擔保債權和股權的強裁條件就是美國司法實踐中所謂的絕對優先原則,即無擔保債權或者獲得足額清償,如果不能獲得足額清償,則股權不能獲得清償。因為股權里還有清償次序之分,比如優先股和普通股。 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34條規定:“在因更生計劃而召集的關系人會議上,即使有的表決組沒有得到法定份額或法定人數以上表決權人的同意,法院可以對該計劃稍加變更,即依法定方法為該組的更生債權人、更生擔保權人或股東增設保護其權益的具體內容,進而對該計劃做出強制批準的裁定,保護其權益的法定方法如下:(一)對于更生擔保權人,擔保權的標的財產、權利繼續存在,將其移轉于新企業、轉讓給他人或繼續保留在企業;(二)對于更生擔保權人,將其權利標的財產;對于更生債權人,將應抵充其債權清償的公司財產;對于股東,將應抵充剩余財產分配的公司財產,以法院規定的公正交易價額以上價額變賣,以所得價金中扣除變賣費用后的余額進行清償、分配或將其提存;(三)將法院所定權利的公正交易價額支付給權利人;(四)以其他公正且平衡的方法保護債權人。” 我國的強裁批準制度,即由發達國家借鑒而來。 三、強裁制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 如前所述,強裁制度能夠提高重整效率,從整體上讓所有債權人的長期利益最大化,進而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 案例一:佛山市南海西樵高爾夫發展有限公司重整案,是廣東高院發布2017年度破產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從最大限度實現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果斷、慎重行使強制批準權,有效解決了困難企業的經營危機,使西樵高爾夫通過重整解決了歷史包袱,通過新的資金注入重新走向市場,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就實現了盈余,穩妥化解了可能造成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使此案成為依法強制批準重整計劃方案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莊吉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產重整案,是最高法院公布的2018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批準權、積極協調保障企業重整后正常經營,使該集團公司重整后第一個年度即成為當地第一納稅大戶[2]。 這兩個案例充分顯示了強裁批準制度的社會價值。遺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院、所有的法官都有如此高的覺悟和水平。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一些強裁重整案例,涉案當事人利用強裁批準程序,涉嫌逃廢國有銀行的債權,甚至把強裁批準演成了掠奪國有資產的“把戲”,如江西新余市中院強裁賽維集團破產重整案: 澎拜新聞2016年10月9日報道,江西賽維集團破產重整案中,盡管重整方案兩次表決均未獲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通過,新余市中院仍于2016年9月底裁定批準了重整方案。在江西賽維最初拋出的重整計劃中,根據債權銀行內部提供的整體清償率分析表,清償率還有14.75%,但新余市中院強裁后,清償率卻變為6.62%。據此清償率計算,債權銀行虧損將達到約250億。這是一份不能上訴且必須執行的裁定。手握270億元債權的12家銀行,終究沒能扳過這份裁定。各債權銀行認為,江西賽維破產重整,存在過程操作不透明,債權人的知情權、異議權沒有得到尊重等程序性問題,何況重整方案本身還存在其它問題[3]。 這是近年來出現的濫用強裁權的典型案例。開這樣一個先例,很可能會開啟企業通過“合法”手段惡意逃廢債的潘多拉魔盒。 四、出現不當強裁的原因透視 1.公權力對私權利干預的慣性思維使然。在我國,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干預隨處可見,早已經成了習慣,況且債務人企業從正常經營狀態進入破產重整狀態后,打著為了債務人企業重生的名義,對另外一方或幾方私權利的漠視、忽視甚至是忽略,是可能的,偶然中蘊含著必然。 2.法院亦或法官的權力不受制衡。我國破產法制度設計中,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主席均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既無從制衡法院,甚至還會和法院合成一股力量;債權人(會議)對法院和管理人的監督力微乎及微。和解、重整和清算三大程序的轉換以及每個程序的每一個節點都取決于法官的判斷。源此,承辦法官便取得了超越所有利害關系主體的權力和地位,所有利益主體都必須遵守服從法院的權威。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無論是管理人還是重整投資人,都沒有制衡法官的能力和機會。這就必然會給個別人“弄權”的機會。 3.《企業破產法》第87條第二款有明顯的硬傷。正如澎拜新聞的記者報道的那樣,法院的強裁是“一份不能上訴且必須執行的裁定”,沒有給予異議債權人任何的救濟路徑。 五、解決的路徑 為充分發揮強裁程序的社會價值,減少錯案特別是重大錯案的發生,筆者建議: 1.建立強制批準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明確披露內容的范圍,除了企業的基本信息、債權債務的基本信息外,還應該披露企業的經營信息,特別是企業未來具有挽救重整價值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市場占位、競爭優勢,盈利能力分析等影響債權人、投資人判斷的其它信息,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同時應該提交信息披露報告。二是嚴格限制信息受眾范圍和傳播。信息的過度公開,可能會影響重整企業的聲譽,造成商業機會的流失。為此,有關信息應該僅僅向利害關系人披露,主要包括大小股東、所有的債權人、投資人、管理人等等,必要時可以讓有關主體簽署保密協議,防止擴散。總之,要讓應該知情的主體知情,便于他們對重整計劃草案有一個準確、客觀、理性的判斷。這是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前提條件。 2.明確規定不予批準或不得批準的情形,比如,(1)有擔保的債權未獲得全額清償的;(2)經營方案未獲得投資人組通過的;(3)異議權人特別是通過組別的反對者未獲得公平對待的;(4)權益調整受到影響的債權組都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5)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獲得的價值低于其在按照清算程序中獲得的清算價值的。 3.完善異議人的救濟路徑。強制重整裁定批準程序,對利害關系人的影響甚巨,除了堅守合法性、謹慎性原則以外,應該明確異議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4條的規定,向作出強裁的法院提出復議,或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4.完善監督制度。明確引入訴訟領域的錯案追責制度,掐死債務人企業及其高管和法官等相互勾結,利用司法程序,侵占他人資產包括國家財產的原動力。 參考文獻: 王欣新 破產法第四版第315—325頁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產立法指南》第四章 重整 于春露|破產強裁案件中的銀行債權保護 濟南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破產重整計劃的強制批準 2017年 劉盛彬|人民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行為的規制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的適用規則探求(來源 安岳縣人民法院網 2019年10月28日) 郝朝暉 張玨菡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87條的再思考——以美國法為參考(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2016年10月12日) 劉穎|論破產法中債權人最大利益原則——兼析企業破產法第87條第2款(來源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4年第二期 中國政法大學) 饒碧霞|重整計劃強裁背景下異議債權人保護問題研究 2018年4月15日 華東政法大學 注釋: [1] 強制批準的適用必須滿足權益調整受到影響的組別沒有通過以外的“一般批準”的其他條件。強制批準的(b)是規定在一般批準的(a)基礎之上的,即美國法官審查重整計劃草案,并強制批準之前必須滿足下列條件:(1)重整計劃符合美國破產法典第十一章其他條款的規定,即合法原則;(2)重整計劃提者遵守了美國破產法典第十一章的規定;(3)計劃的提出必須是善意,并且合法;(4)對重整計劃草案的支出和管理層任命等信息有充分的披露;(5)已經取得監管部門的批準;(6)因權益調整而受到影響的債權人所得不低于清算程序所得,即符合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測試;(7)每一個債權組要么同意重整計劃草案,要么權益調整沒有受到影響;(8)重整計劃生效之日起支付行政費用、某些職工工資和薪金、無擔保稅金;(9)至少有一組受影響組的同意,并且統一的受影響組為非內部人;(10)計劃必須具有可行性;(11)必須支付所有的管理人費用和評估費用;(12)必須支付1114條下的退休金。 [2] 具體案情見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網。 [3] 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周鵬峰)中國銀行業協會今日對外發布消息稱,11月8日、10日銀行業協會先后就東北特鋼、江西賽維債權保護工作召開了座談會。……在江西賽維銀行債權保護問題座談會上,與會代表普遍認為,“江西賽維”破產重整,存在過程操作不透明,債權人的知情權、異議權沒有得到保障的問題,重整方案也存在合規性、可行性、操作性等實體性問題,還有破產管理人履職不到位的問題,破產重整相關做法存在嚴重負面影響。此前,中國銀行業協會曾就“江西賽維”破產重整中銀行債權保護問題,專函江西省人民政府,表達對“江西賽維”破產重整的關注,反映會員單位的訴求。(來源:2016年12月12日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作者周鵬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