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關于股份公司類別股設置的理解與適用——以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為主要切入點
作者:肖浩 張宏瑞 陳麗詠 2024-07-02本文主要內容:
一、概述
(一)概述
(二)我國關于類別股制度的發展演變
二、新《公司法》下股份公司類別股制度的適用
(一)類別股的類型與設置要求
(二)新《公司法》下設置類別股的相關適用建議
一、概述
(一)概述
類別股一般指公司可對不同類別的股權設置具有差異性的股東權利,這種公司治理結構也常被稱作“同股不同權”或“同類別同權”。與之相對應的是“普通股”和“同股同權”,即公司股東持有的每一股份均享有同樣的權利。在不同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中,類別股所指的含義或表述存在一定差異,但其核心理念都是股權中的表決權和財產性權利的分離,例如科創板使用的表述為“特別表決權”,香港聯交所稱之為“不同投票權(Weighted Voting Rights)”,紐約證券交易所則稱之為“雙層股權架構(Dual Class Structures)”。
類別股結構通常是通過給予特定類型股票以更多投票權或其他權利的方式實現部分股東的特殊權利要求。其主要目的較為常見的是實現公司創始人或管理層在擁有相對較少股份的情況下仍保持對公司控制的目標,進而確保公司能按照最初的目標和規劃發展,或者給予部分投資人股東在公司出售或破產時優先于創始股東或其他普通股股東收取分配的權利。對于公眾公司的眾多中小股東而言,由于他們認為即使行使投票權參與公司決策,也難以對公司決策產生實質影響,往往更傾向于關注公司的股價和分紅等經濟利益而非表決權等參與性權利。這也使得能夠兼顧公司創始人或管理層的控制權穩定性以及吸引投資者并充分考慮其對投資收益的關注的類別股結構近年來備受青睞。
與市場對于股東權利差異化安排需求的快速增長相對應的,是我國法律政策長期以來未明確允許設置有類別股結構的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現實情況,這使得自2013年以來接連出現阿里巴巴、小米、美團點評、京東等采取雙重股權結構的創新型公司紛紛赴美赴港上市。以阿里巴巴赴美上市為起點,港交所、滬交所等紛紛著手對公司股權架構的準入標準進行了改革。經過多年實踐后,2023年《公司法》引入類別股制度可謂水到渠成。
(二)我國關于類別股制度的發展演變
1.首部《公司法》自頒布時即為類別股制度的設置留下了空間
自1993年我國《公司法》首次頒布以來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都堅持采用“同股同權”原則對股東權利進行安排,明確規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必須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分配紅利以及剩余資產,不得通過自主決策對股東權利進行非比例性的多樣化設計。相應地,部分條款中亦保留有如“股份公司可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發行其他類型的股份”這樣的表述,結合我國當時的國情,為發行不同類別的股票留下了制度空間。
2.優先股試點開啟了類別股制度的發展序章
為了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同時優化企業財務結構和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推動企業兼并重組,豐富證券品種,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2013年11月30日及2014年3月21日,國務院及中國證監會先后頒布了《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和《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兩份文件對優先股的發行人范圍、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交易轉讓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同年4月3日,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針對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的標準、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規定以及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帶有回購條款的優先股等做了詳細規定。優先股試點自此正式啟動,也標志著我國類別股制度邁向了新的發展階段。
3.科創板制度創新為資本市場注入了活力
為順應企業持續發展的需求,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開始尋求更靈活的融資和多元公司治理結構的構建,“同股不同權”制度作為一種全球資本市場常見的創新型股權設置或安排,為企業提供了一種在保持創始人和核心團隊控制權的同時,吸引外部投資的途徑。由于當時的國內資本市場尚未允許“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而美國的資本市場對此有較為成熟和靈活的接受度,諸如百度、優酷、阿里巴巴、京東、愛奇藝等企業紛紛選擇在美國上市。事實上,這種制度的適用對資本密集型行業的企業的融資和發展確有明顯效果,它不僅為企業提供了更廣闊的資本渠道,也為投資者提供了參與高成長企業的機會。在此背景下,香港交易所于2018年4月24日推出了《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歡迎擁有同股不同權架構的新經濟公司和沒有營業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同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明確提出允許科技企業實行同股不同權制度。2019年1月28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允許科技創新企業發行具有特殊表決權的類別股并在科創板上市。同年4月17日,中國證監會繼續新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確指出具有特殊表決權股份的上市公司應在其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相關事項。2023年2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2023修訂)》(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第四十三條[1]表明特別表決權將進一步擴展至主板市場,這意味著在我國,包括滬深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新三板在內的所有公眾公司均可設置特別表決權股份。國內A股市場中,首家采取同股不同權制度上市的企業優刻得公司(UCloud),于2020年1月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緊接著九號公司、云從科技、奧比中光等企業亦采取同樣的制度在國內成功上市。前述文件與中國證監會及各交易所后續逐步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文件共同促進了我國類別股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4.新《公司法》對類別股制度的具體規定
202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以下簡稱“新《公司法》”)獲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較我國《公司法(2018修訂)》堅持實施“同股同權”的基石原則,并未明確允許雙重股權架構的應用而言,新《公司法》正式新增類別股制度,允許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行“優先或劣后分配利潤或剩余財產的股份”“表決權數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和“轉讓需經公司同意等受限制股份”等與普通股權利不同的類別股,填補我國《公司法(2018修訂)》第一百三十一條所預留的制度空間[2],從法律層面為我國的類別股制度提供了上位法依據。新《公司法》在確立類別股制度的同時也引入了限制性規定,旨在防止類別股股東對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施加過度影響,確保公司治理機制的高效平衡運行。

此外,新《公司法》僅對類別股制度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股份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的類別股實踐還需以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等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的公司章程為依據。
5.國內市場適用類別股制度的掛牌或上市企業情況
截至目前,在中國大陸股票交易市場上市或掛牌的公眾公司設置類別股的情況整體來看具有較為明顯的行業分布特征。從發行優先股企業的行業分布情況來看,包括銀行在內的貨幣金融業企業有27家,占過往發行優先股的上市公司數量的50%。從發行特別表決權股或設置有表決權差異安排企業的行業分布來看,主要涉及11家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企業,占過往發行特別表決權股企業數量的32.35%,從整體的行業分布來看,也具有明顯的科創屬性。設置有類別股的公眾公司歷史情況總體如下:

二、新《公司法》下股份公司類別股制度的適用
(一)類別股的類型與設置要求
截至目前,與股份公司類別股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如下表所示:


1. 類別股類型

2. 設置類別股的主體資格要求
新《公司法》允許包括公眾公司及非公眾公司在內的股份公司根據自身公司章程的設置與普通股具有不同權利的類別股。在新三板的掛牌要求中明確,科技創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發行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份。主辦券商應當對掛牌公司是否屬于科技創新公司發表專項意見。尚未發現國內其他資本市場板塊對發行類別股的公司類型有其他具體要求。

3. 設置類別股的財務條件
滬深主板、科創板和創業板在特別表決權方面的財務指標的規定在上市標準方面存在一些差異。主要體現在滬深主板對特別表決權公司的預計市值要求較高,且要求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而科創板和創業板的要求相對較低。新三板的財務條件共有四個標準,符合其一即可。北交所未單獨制定適用于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企業的上市標準,主要是由于北交所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之一,公司必須先在全國股轉系統的創新層掛牌滿12個月,同時需符合新三板掛牌公司設置表決權差異的標準。

4. 設置類別股的時間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強調設置特別表決權股和轉讓受限股應在公開發行股份前完成。滬深主板、北交所、創業板、科創板均明確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前設置,否則不得在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設置此類安排。而新三板的業務細則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在掛牌前完成設置,公司是否可以在掛牌前、掛牌后或者在掛牌過程中進行設置,應當視具體情況分析。北交所的規則中并未明確具體的設置時間,但明確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該安排應當平穩運行至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且相關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全國股轉公司相關規定。鑒于目前相關規定尚未結合新《公司法》予以調整,故具體設置要求是否會發生變化,我們拭目以待。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設置優先股的發行時間如下:

5.設置類別股的程序
新《公司法》中并未對類別股的設置程序作具體規定,但從證券監管相關規則中可見,發行人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的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關于擬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是否需回避表決,新三板則明確要求擬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及其關聯方應當回避表決,其他板塊是否需要回避表決目前主要取決于各個具體公司各自公司章程中關于特別表決權的表決規則。

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發行優先股主要程序如下:

6. 類別股股東資格要求
新《公司法》中并未對類別股股東的資格要求作出明確規定,但從證券監管相關規則中可見,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東資格基本要求對上市公司發展或者業務增長具有重大貢獻,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后持續擔任董事或者實際持股的主體,另其所持有的股份合計應當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10%以上。而新三板規定中強調特別表決權股東應當為掛牌公司董事。在優先股的安排中,持有優先股的股東通常包括合格投資者,這可以是機構投資者、企業法人、合伙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

7. 類別股設置的差異限制
深滬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及新三板的規定則要求上市公司章程明確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并規定該數量應與其他特別表決權股份相同,且規定需保證特別表決權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且明確特別表決權股份在某些特定事項上與普通股份享有相同的表決權,但在各板塊的限制性上有所差異,滬深主板、科創板、創業板明確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普通股份的10倍。而北交所和新三板則沒有明確規定。科創板對聘請或者解聘監事事項不作限制,但總體而言,北交所和新三板的限制較多。
在優先股的安排中,公司已發行或設置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8. 類別股與普通股的轉換
各板塊關于特別表決權股份轉換為普通股的規定存在一些共同點,北交所和新三板則規定了更多的轉換情形,包括司法裁決、離婚、繼承過戶,以及特別表決權股東不再符合最低持股要求等。另外,深主板和創業板對于股份轉讓或委托表決權有特殊說明,即轉讓或委托給實際控制主體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各板塊中均明確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向他人轉讓所持有的特別表決權股份將會導致特別表決權將轉換為普通股份,但不同的是,北交所和新三板并未將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委托他人行使的情形作為轉換普通股的情形之一、深主板和創業板均將轉讓或者委托給受該特別表決權股東實際控制的主體除外情形。
在優先股設置中,公司不得發行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但商業銀行可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觸發事件發生時強制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并遵守有關規定。

9. 類別股的信息披露要求
滬深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中均要求監事會在年度報告中應當對特別表決權股東是否持續符合相關規則的資格要求、特別表決權股份是否應當轉換為普通股份、特別表決權比例是否符合規定、特別表決權股東是否存在濫用權力或損害投資者權益的情況、公司及特別表決權股東是否遵守相關規定。其中滬深主板及創業板均要求持續督導期內,保薦人應當對上市公司特別表決權事項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并在年度保薦工作報告中對前述的事項發表意見。而在北交所和新三板中則要求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披露表決權差異安排的運行情況、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變動情況以及投資者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10. 其他
各板塊規則均要求設置特別表決權的公司應當保證普通表決權比例不低于10%;特別表決權股東可以申請將特別表決權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特別表決權股份不得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轉讓等相關規定。
(二)新《公司法》下設置類別股的相關適用建議
新《公司法》首次允許股份公司設立多種類型的類別股,為企業創造了更大的制度創新空間。制度性允許創始人或核心團隊在稀釋股權比例的同時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為諸多創新型企業的長期發展注入了強心劑,同時,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到這些企業中來,伴隨企業的成長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提高市場整體活力和資本市場的活躍度。
1. 精確界定類別股章程條款
在公司章程中對類別股的特權與限制進行精確界定,明確各類別股在利潤分配、表決權、信息獲取及股份轉讓等方面的權利配置,確保權利邊界的清晰性和執行的可操作性。
2. 完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
優化內部控制體系,確立決策透明性和合規性標準,同時建立全面風險評估流程,覆蓋類別股等關鍵治理要素。設立透明的治理標準,確保公司管理層的決策過程和行為合法、公正、透明,加強對董事會成員的審查和監督。
3. 規范股東會決策機制
股東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決策機制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所有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得到充分保障。對于類別股相關決策,應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和討論機會。
4. 完善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機制
完善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機制,確保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擁有實質性的參與權和表達權。如設立允許中小股東對重大決策提出異議的機制;推動中小股東一定條件下的股東提案權的實施;設置異議股東的回購權,允許在特定條件下,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等。
5. 持續優化類別股結構
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公司發展戰略,定期對類別股結構進行審查和調整,調整類別股的種類和權利配置,允許對類別股條款進行適時修訂,以增強類別股的靈活性和適應性。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時、真實、完整地向投資者披露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以及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情況,并按要求向監管機構提交相關報告和信息等措施。
注釋:
[1]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2023修訂》第四十三條:“符合相關規定、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公開發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別提示差異化表決安排的主要內容、相關風險和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各項措施。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公司章程規定的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以及轉讓限制等事項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2] 《公司法(2018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3] 劉斌.《新公司法注釋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第538-544頁.
[4] 數據來源: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https://www.neeq.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