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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時裝設計抄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作者:董文濤 黃冬梅 2025-07-24

Fabrique是多元風格的全球設計師集合品牌,攜手全球超過350多位優秀設計師,持續不斷地合作開發獨家作品,為現代女性打造獨特設計的完整衣櫥。因Fabrique的一款時裝設計遭到“抄襲”,原告北京紛布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之訴。一審敗訴后,原告更換律師,由筆者代理二審。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予以改判。


一、案情介紹


(一)原告訴稱


Reem Acra是全球知名的黎巴嫩籍美國設計師,曾被《福布斯》評選為全球第七大最有力量的阿拉伯女性,許多明星都曾穿著她的作品出席奧斯卡、格萊美等重要場合。原告聯合Reem Acra團隊設計開發了涉案“雙手裙”作品,原告享有該作品在中國大陸的獨家知識產權許可,并有權針對第三方侵權行為單獨采取法律行動。原告的權利作品面世后,被告生產、宣傳、銷售與原告“雙手裙”幾乎一模一樣的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同時,被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且虛假宣稱其產品系自主研發設計,欺騙、誤導相關公眾,亦違反《反法》第二條和第八條,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權;2、在淘寶店鋪、微信公眾號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影響;3、賠償原告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133萬元。


(二)被告辯稱


原告就涉案產品“雙手裙”所主張的腰線處“手”元素、V 領、泡泡袖等均屬于常規設計元素,不具備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被控侵權產品系被告自主研發,其銷售自行研發的商品并進行宣傳,并未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不存在虛假宣傳行為;通過圖片對比,能夠輕易辨別雙方產品在手部設計上存在差異;原告主張的損害結果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主張的懲罰性賠償金額過高。


二、法院裁判


(一)一審法院


1、關于著作權侵權


原告“雙手裙”的突出元素為 V 字領、泡泡袖、腰間雙手環抱的黑色“手形”圖案和背部黑色收腰設計。其中,V 字領、泡泡袖、收腰設計為服裝領域的常規設計元素,且實用性大于藝術性。腰間雙手環抱的黑色“手形”圖案,屬于可以與服裝成衣物理區分的獨立裝飾,但該圖案創作靈感來源于“手”,并無創新性的藝術元素添加,不具有獨創性。因此,原告的“雙手裙”不能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關于不正當競爭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為擴大自己的影響,對自身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目的在于欺騙、誤導消費者。被告的相關宣傳圖案和文案是針對“雙手裙”的設計介紹、外觀描述和成衣展示,目的在于讓受眾全面了解“雙手裙”,即便原告主張的抄襲其宣傳圖案和文案的行為屬實,也不屬于反法意義上的虛假宣傳行為。反法僅在有限范圍內提供知識產權補充保護,對于知識產權專門法已作出規定的,反法不再保護。由于原告主張的“雙手裙”著作權法不予保護,反法不再給予保護,原告可通過專利法等保護工業產權的法律進行保護。


(二)二審法院


1、關于著作權侵權


關于服裝成衣的著作權問題,二審與一審的觀點基本一致。


關于服裝設計圖的著作權問題,一審遺漏,二審法院認為,服裝設計圖中的點、線、面的選擇和排列組合,均體現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具有獨創性,屬于作品。與美術作品相比,圖形作品屬于工業或科學領域,用途在于生產、建造具有實用功能的工程或產品,主要服務于實用功能,而美術作品雖大多也以圖形為表現形式,但其屬于藝術領域,主要用途在于給人藝術上美的享受。上訴人主張權利的服裝設計圖是為了進行服裝生產而繪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過圖形本身帶給人美的享受,故應屬于圖形作品,而不屬于美術作品。上訴人有權就該圖形作品主張權利。


對于從平面圖形到平面圖形的復制,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接觸到上訴人的服裝設計圖,即使其是依據成衣來反向畫出服裝設計圖,該過程及行為也不涉及對平面服裝設計圖的復制。對于從平面圖形到立體成衣的復制,盡管被上訴人生產了與上訴人服裝設計圖圖形類似的成衣,但由于“雙手裙”成衣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依照服裝設計圖生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服裝成衣,亦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另外,本案中并無證據表明被上訴人將上訴人的服裝設計圖公之于眾,亦不涉及侵害圖形作品發行權。


2、關于不正當競爭


反法與知識產權部門法之間存在有限補充的關系,在知識產權部門法無法提供有效保護且符合反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反法。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不適用反法的觀點有誤,應予糾正。適用反法第二條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法律對該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二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三是該種競爭行為因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者說可責性。


本案中,首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上訴人也明確依據反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主張權利。其次,服裝款式對于服裝行業從業者來說具有較強的競爭屬性,能夠給經營者帶來競爭優勢。服裝款式具有較強時效性,被上訴人的服裝款式與上訴人的服裝款式基本相同,且推出時間僅間隔一個多月,其所產生的替代效應必然會降低上訴人的市場份額,導致上訴人營收降低,影響其在合理回報周期內的應有收益。因此,被訴行為損害了上訴人的利益及競爭優勢。最后,根據《中國服裝行業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抄襲、仿冒他人服裝設計圖、服裝效果圖和服裝樣板,銷售、仿冒服裝產品或使用他人的服裝設計創意明確為服裝行業內自律公約所禁止,應屬于服裝商業領域的普遍認知和接受的行為標準。被訴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行業內的商業道德,給服裝行業的創新帶來負面影響,從長遠來看也必將損害消費者整體福利,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故此,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停止侵權,在相關微信公眾號及淘寶店鋪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上訴人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43萬元。


三、法律評析


(一)時裝成衣的著作權問題


筆者在二審中補充提交了《服裝款式創意設計》等專著。相關專著指出,“服裝設計是運用一定的思維形式、美學規律和設計程序,將其服裝設計構思以繪畫的手段表現出來,并選擇適當的材料,通過相應的剪裁方法和縫制工藝,使其設想進一步實物化的過程。與其他造型藝術的設計相比,服裝設計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各種不同的人作為造型的對象。”“服裝屬于立體造型藝術,設計時要考慮到服裝穿著后人體活動各部位的立體感和動靜感?!?nbsp;服裝設計可謂千變萬化,比如,廓形包括H形、A形、X形、O形、T形、S形,領型包括長領、短領、高領、中高領、低領、大翻領、小翻領、帽領、無領、立領、繡花領、打結領、V字領、圓型領、燕子領、盆領等,袖型包括圓裝袖、插肩袖、連袖、肩壓袖、一片袖、兩片袖、多片袖、冒尖袖、長袖、中袖、短袖、直筒袖、燈籠袖、蝙蝠袖、喇叭袖、花瓣袖、環浪袖等,口袋型也包括貼袋、挖袋、插袋等。


據此,筆者提出,由于服裝設計千變萬化,不同設計成果體現了不同設計師的個性化選擇與藝術審美,因此,不能概括地認為“服裝成衣不構成作品”。筆者認為,能夠體現設計師個人的美學理解,具有一定藝術審美的服裝成衣,只要其設計元素及各設計元素的組合并非實現服裝實用功能之必須,那么,該服裝成衣便可以成為立體造型藝術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一點,可以借鑒作為立體美術作品的雕塑進一步理解和印證。時裝商店櫥窗中展示的光板模特,通常認為其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作品,但如果給光板模特穿上不同款式的時裝,整個模特造型就會呈現出各不相同的藝術審美效果,類似于雕塑,可以認定其構成立體的美術作品。也就是說,正是給光板模特“穿上衣服”決定了其從非作品轉變為作品的。


時裝在業界也被稱為“軟雕塑”,正與筆者的觀點不謀而合。時裝成衣并非繪畫等普通的平面美術作品,而是一種依托于身體部位的、具有立體感的美術作品。筆者認為,將具有一定藝術審美且其設計元素及各設計元素的組合并非實現實用功能之必須的時裝成衣認定為美術作品,原創者只要援引著作權法即可主張權利,而無需再援引反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原創者的維權難度,從而提升服裝設計領域的原創熱情。不過,很遺憾,筆者的上述論證方法最終未得到法院采信。


(二)反法與著作權法的關系


糾正一審關于“既然著作權法不保護,反法也不再保護”的錯誤觀點,是我方作為上訴一方的主要精力所在。


首先,我方申請東華大學上海國際時尚創意學院的教授作為專家證人出庭。


庭審中,筆者詢問專家:如果兩家公司的兩件時裝成衣看上去幾乎無差異,是否可以反推,兩者在設計、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款式設計圖(Style Drawings)、打板圖(Pattern Making Drawings)或結構圖(Construction Diagrams)等也沒有太大差異?專家答復:最終的成衣須忠實于設計師的原始構思和設計意圖,整個時裝設計過程的每一種圖紙其實都扮演著重要角色,確保每一個設計細節都能被準確理解和實現。如果兩件成衣看上去幾乎一樣的話,那么,它們所依照的款式圖、打板圖、結構圖也是幾乎一樣的。專家在庭審中對相關問題所作出的專業、客觀的闡釋,對我方論證被控侵權行為的“不正當性”或“可責性”提供了支撐。


其次,我方補充提交了《中國服裝行業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


2022年6月16日,受28家中國服裝品牌和企業積極響應聯合發起,中國服裝協會制訂該自律公約,明確:“中國服裝企業要自覺肩負知識產權保護責任,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或抄襲、仿冒權利人已經取得著作權的服裝設計圖、服裝效果圖和服裝樣板,不得公開銷售、展出仿冒產品或使用他人的設計創意、商標,反對任何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一切行為?!备鶕斗捶ㄋ痉ń忉尅返谌龡l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范、技術規范、自律公約等。因此,該自律公約成為二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違反行業商業道德,從而得以適用反法第二條的重要前提。


其三,我方補充提交了相關司法政策文件及在先案例,進一步論證反法與著作權法的關系。


著作權法作為知識產權專門法之一,其與反法的關系是:著作權法已予以保護的,反法原則上不再提供附加保護;著作權法不予保護的,反法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提供保護。


從司法政策上而言,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就明確指出:妥善處理好知識產權專門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凡是知識產權專門法已作窮盡性規定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上不再提供附加保護,允許自由利用和自由競爭,但在與知識產權專門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圍內,仍可以從制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給予保護。《反法司法解釋》第一條也明確,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于違反反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法第二條予以認定。


從司法實踐中而言,大量的判例表明,即使某項客體并非作品、注冊商標或專利,甚至,即使其曾屬于知識產權客體,但已過保護期,也仍然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獲得反法保護。比如,在“晨光筆案”中,最高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終止后,該設計并不當然進入公有領域,在符合條件時還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規定而得到制止混淆的保護。再比如,在“江南布衣案”中,浙江高院認為,服裝款式雖不屬于受知識產權專門法和反法第二章的規定保護的客體,但如果使用他人服裝款式的行為違反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仍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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