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將于2月12日起退出我國私募基金業務領域——對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備案須知》的解讀
作者:石育斌、何偉 2018-01-152018年1月12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在資產管理業務報送平臺(以下簡稱“新系統”)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以下簡稱“《須知》”),對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的備案工作進行了規范。《須知》除了重申私募基金備案的一些基本要求外,首次明確提出不再接受投資于委托貸款等從事借貸活動的基金備案。這標志著借貸將全面退出我國私募基金的業務領域。但另一方面,筆者認為,禁止私募基金投資于借貸或類借貸活動,未必等于對債權基金的全面禁止。本文將對《須知》的核心內容進行簡要分析,以期讀者能夠盡快了解基金業協會的最新監管要求。
一、《須知》明確不屬于私募基金范圍的情形
首先,《須知》重申了私募基金的本質和特征,即,私募基金是一種由基金和投資者承擔風險,并通過主動風險管理,獲取風險性投資收益的投資活動。私募基金財產債務由私募基金財產本身承擔,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分享投資收益和承擔風險。
為此,私募基金的投資不應是借貸活動,不符合“投資”本質的經營活動不屬于私募基金范圍,包括:
1、底層標的為民間借貸、小額貸款、保理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以下簡稱“《解答七》”)所提及的屬于借貸性質的資產或其收(受)益權;
2、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借貸活動的;
3、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資類企業等方式變相從事上述活動的。
對于投資于上述標的的私募基金,基金業協會將于2月12日起,不再辦理其產品的新增申請和在審申請。
二、《須知》未必等于對債權基金的全面禁止
(一)債權基金的發展回顧
根據2014年8月公布并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在新系統上線前,基金業協會在針對老系統(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發布的《產品備案說明》中,也明確規定了債權基金的基金類型。債權基金屬于“其他投資基金”的一種,特指以非標債權、貸款等方式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投資的私募基金。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經營原則,債權基金應當由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備案。從基金業協會的審核實踐來看,在此前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備案的基金中,均有以委托貸款等方式進行投資的案例。目前,基金業協會信息公示系統已經不再公示基金產品的主要投資領域,根據筆者早期保存的查詢結果,該等基金主要投資領域有“本基金資金主要用于通過合法金融機構向XXXX有限公司發放委托貸款,用于補充其日常經營流動性資金”,“本基金主要擬投資于XXXX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債權收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其他資產收益權等”。
(二)債權基金的今后發展
自2017年以來,基金業協會對從事債權投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監管逐漸趨嚴。從基金備案的角度看,基金業協會在新系統發布的《有關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類型/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中已經刪除了“債權基金”這一類型;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角度看,自2017年10月1日后,基金業協會就未再通過任何一家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但基金業協會一直未對債權基金的監管口徑作出明確表態。
《須知》的發布,標志著協會明確將從事借貸活動的債權基金剔除私募基金領域。這也體現了基金業協會在現階段讓“金融回歸本源”的金融監管風暴下,正在與一行三會進行同步協調監管。例如,1月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剛剛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受過管理的他人資金不得用于發放委托貸款。對此,業內人士都在分析,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在作為委托貸款業務委托人的問題上是否會有不同的適用余地。1月12日,基金業協會就發布《須知》明確私募基金禁止從事委托貸款,對《管理辦法》進行了呼應。
但需要注意的是,《須知》僅明確了委托貸款、信托貸款、以及投資于《解答七》提及的民間借貸、小額貸款、保理資產等屬于借貸性質的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不屬于私募基金范圍,而沒有未采用“債權基金不屬于私募基金范圍”的表述。可見,基金業協會在這一問題上并未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對此,筆者認為,不宜將禁止基金從事借貸活動直接等同于禁止基金從事債權投資。對于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些投資于不良資產收購、股權收益權以及一些從事“名股實債”投資的私募基金,基金業協會在《須知》中并未明確禁止,但對于上述類型基金未來的發展空間,有待結合基金業協會未來的審核實踐予以判斷,我們也將持續關注基金業協會的監管動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