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下的不可抗力條款及在新冠疫情下的適用
作者:王清華 應倩 孫小梅 2020-04-28合同作為一個有法律執(zhí)行力的承諾,如果一方不遵守承諾,另一方一般可以尋求合適的救濟和要求損害賠償,然而這個規(guī)則有一些例外。比如,割草工人到屋主家割草,突然刮起了颶風,割草工人無法按照原定的時間完成割草的任務。針對這類例外情況,應該如何解決呢?通常,法律上有對應的原則去解決這類例外情況。在大陸法系國家,比如中國,合同法就提供了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這兩個原則,在符合這兩個原則的情況下,未履約方可以免于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而在普通法系國家,比如美國,也提供了兩個基本的救濟原則,即履約不可能原則(The Doctrine of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以及商業(yè)上不可行原則(Doctrine of 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關于商業(yè)上不可行原則主要運用在商品銷售合同中,可見于《統(tǒng)一商法典》(U.C.C.)第2-615條。
但是,這兩個原則適用的標準相當嚴格。比如在前文提到的割草的事例,割草工人不僅僅要證明在這種颶風情況下割草很困難,而且還要證明在這種颶風情況下,不僅僅是他本人不能割草,市場上任意一個工人都不能完成割草,即客觀標準。由此可見,這兩個原則的適用十分嚴格,因此,通常合同雙方會在合同中約定一個不可抗力條款,作為對上述兩個原則的補充。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合同約定的風險分配機制,其基本原則是如果因發(fā)生某些超出其控制范圍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一方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那么不能履約方可以免于履行其合同義務,而不會被視為違約。
一、美國法下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的英文是force majeure, 來自于法國民法典。設定不可抗力條款的目的就是在遇到意外事件的時候,合同雙方可以進行協(xié)商分擔風險,一起各退一步,減少損失,允許一方延遲履行或不履行。 在大陸法系國家,比如中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明確表明“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在美國法下,沒有一個法條定義什么是不可抗力,哪些事情構成不可抗力,主要靠合同雙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若約定不明,則雙方應當進行協(xié)商,在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才能請法官進行解釋。美國法下不可抗力一般是指非合同雙方原因導致的不可預見的情況,使得至少一方無法履行合同,常見的包括洪水、地震、火災、爆炸、恐怖襲擊、戰(zhàn)爭、疫情、政府行為、法律變更、罷工及游行等。 二、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 (一) 是否具有可預見性 那么法官是如何認定不可抗力的,法官的解釋標準又是怎樣的呢?可以從聯(lián)邦法院的一個雞蛋采購的案例[1](Rexing Quality Eggs v. Rembrandt Enterprises, Inc., 360 F.Supp.3d 817 (2018) )進行分析。這個案例中的雙方,一個是生產雞蛋的農場,另一個是雞蛋銷售商,銷售商從農場采購雞蛋,然后把雞蛋賣給Costco或其他超市。 2016年農場和銷售商簽了一份無籠雞蛋供貨協(xié)議。合同約定農場在一年的時間內每周為銷售商提供大約324萬個雞蛋,而且合同可能會續(xù)簽。但是沒過多久銷售商發(fā)現(xiàn)市場需求減少了,就單方終止了采購合同,連續(xù)16周沒去農場取雞蛋,導致了超過5,000萬個雞蛋滯留在農場。農場起訴銷售商,銷售商反訴稱其解除合同是因為市場需求減少了,這屬于不可抗力。 那么法官怎么認為的呢?法官認為,合同中寫明:“如果一方因為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控事件導致的一方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可以免責。在農場不能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期間,銷售商可以從其他渠道購買雞蛋。”合同中沒有對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范圍進行約定和列舉。法官認為,雙方都是商人,簽署合同時雙方都有機會就不可抗力條款進行談判,然而卻沒有約定市場需求減少是不可抗力。銷售商作為賣了20年雞蛋的有經驗的商人,應當知道雞蛋滯銷、市場需求減少屬于商業(yè)風險,是可以預見的風險。并且,也沒有證據(jù)表明由于發(fā)生了不合理的事件導致雞蛋的需求下降。由此也可以推斷,法官可能認為,如果是由于禽流感爆發(fā)導致市場對雞蛋的需求量減少的情形則結果可能會不一樣。對此,銷售商不服,認為這是注定血虧的一筆交易,履約的代價太高,請求法官考慮一下商業(yè)不可行原則。但是前文我們也提到了,美國商法典中商業(yè)不可行原則使用的標準很嚴格。所以,法官并沒有認可,法官認為:“經濟成本的增加不是一個可以不履行的借口,除非增加的經濟成本是因為一些不可預見的事情發(fā)生以至于完全改變了合同的性質。” 這個雞蛋采購案中,法官最后駁回了銷售方的反訴,建議雙方應該用合作的態(tài)度去解決需求量變少的問題,發(fā)現(xiàn)問題可以重新談判采購量,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判斷是不是不可抗力,法官主要是基于這件事情的發(fā)生是否有可預見性。 (二) 是否導致了合同無法履行 主張不可抗力免責,除了判斷是否具有可預見性之外,還要判斷不可預見的事件是否導致了合同無法履行。比如在剛才的雞蛋采購案件中,假設因為新冠肺炎的爆發(fā),農場主不想繼續(xù)工作了,便以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理由意圖單方終止合同,停止供應雞蛋可行嗎?顯然不行,雖然新冠疫情具有不可預見性,但是新冠疫情不影響雞下蛋,沒有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因此農場主仍應當履行交付義務。 根據(jù)法院的判例,市場需求減少這種外部經濟形勢的變化都不是不可抗力,還比如現(xiàn)金流緊張、原材料漲價、融資失敗等都不是。那么,是否可以把這些通常意義上不是不可抗力的事情在合同中約定成不可抗力呢?答案是視具體情況以及適用的法律而定。在紐約州,法官傾向于做嚴格解釋,如果雙方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確的約定,法官通常會尊重雙方的約定。但是很多州法官還是會進行干涉,并判斷意外事件是否具有可預見性。但是無論如何,任何一個合同都要遵守誠信公平原則(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若合同顯失公平,則很難得到法官的支持。 三、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 基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判斷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要進行以下的分析:新冠疫情是否是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情形?新冠疫情與合同無法履行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一) 新冠疫情是否是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情形 針對新冠疫情是否是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情形的判斷,雖然中國貿促會在疫情期間積極幫助企業(yè)減少疫情造成的損失,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但是,判斷在美國法下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不僅要結合合同訂立的時點,還要考慮合同本身的約定,絕不能一概而論。 例如,在合同訂立時,除美國以外的第三國已經發(fā)布了一級防控響應,并發(fā)布相關禁令,那么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可以預見美國也有暴發(fā)疫情的可能性?因此,判斷解決這個問題則需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綜合考慮合同訂立的時點、合同雙方的處境、疫情的發(fā)展狀況等多方因素才能作出判斷。 此外,還應當考慮合同本身的約定,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發(fā)給供應商的“不可抗力”通知被道達爾和殼牌拒絕就是一個例證。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于2月7日表示,由于新冠肺炎的迅速傳播,對石油天然氣的需求也減少了,因此中海油告知供應商,因疫情影響遭遇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部分LNG進口合同,而這一通知被道達爾及殼牌拒絕。此類能源采購合同,簽訂的時候一般都有雙方律師把關,不可抗力條款規(guī)定通常很詳細,并不是媒體報道的那樣簡單。發(fā)生不可抗力,并不是馬上可以解除合同,通常要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減少損失。 (二) 新冠疫情與合同無法履行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針對新冠疫情與合同無法履行的因果關系的判斷,由于新冠疫情的影響及一系列管制措施,出現(xiàn)了員工不能及時到崗及交通運輸受到限制等情況,勞動力成本和運輸成本都有所上漲,此外由于部分國家實施進出口禁令,貨物的流通受到了極大的阻礙。這些情況增加了合同履行的難度和成本。但是否可以據(jù)此判斷新冠疫情與合同無法履行存在因果關系呢?筆者認為,應當要達到在疫情發(fā)生的情況下,合同的履行已經完全不可能或者即使可以履行合同,但此時合同的履行已經完全改變了合同的性質和訂立時的目的,不可抗力的主張才有可能獲得支持。 四、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應當注意的情形 不可抗力條款在合同中很重要,尤其是在合同周期很長、標的額巨大、遲延交付罰款很高的合同中,比如國際工程合同和能源采購合同。這類國際工程合同可以參考FIDIC的EPC合同中對不可抗力的約定。 其他合同一方面可以根據(jù)合同或行業(yè)的性質,雙方進行約定,選擇具體列舉或者限定范圍的方式。一般來說,在貨物買賣或服務合同中,買方最大的義務就是付款,買方希望不可抗力的范圍越小越好,以免賣方找理由遲延給付。而賣方會希望范圍越大越好,因為賣方要按時交貨并保證貨物質量,風險較大,所以一般賣方希望盡量擴大不可抗力覆蓋的范圍,以免延遲交貨或者交不出貨招致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在美國法下不可抗力沒有明確的定義,合同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也可以友好協(xié)商,或者尋求法律的救濟。若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某種情形屬于不可抗力,則應當證明這一情形屬于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情況,并且導致了合同的無法履行。 若一份在美國法下訂立的合同受新冠疫情影響產生糾紛,應當首先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條款,若有,則應當確定不可抗力條款是否作出對任何意外事件的規(guī)定,是否包含流性病、政府行為(例如禁足令)等,合同是否因此導致履約不能。若沒有,則應當退而求其次確認是否能夠適用履約不可能原則以及商業(yè)上不可行原則。同時,無論合同中是否包含明確的不可抗力條款,合同方都應當積極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助,獲得專業(yè)的法律意見,以便與合同相對方展開進一步談判。 腳注: [1]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ca7/19-2146/19-2146-2020-03-26.html,最后訪問于2020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