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合規要求及具體路徑選擇
2020-11-02當前經濟及法治環境下,公司正常運營管理過程中,合規為公司治理的重要考量已被普遍接受和施行,但投資經營者對于公司清算的合規性仍未足夠重視,對清算合規性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公司經營目的達成或經營狀況不佳,通常即被擱置不理,或未經合法清算便予以注銷。但公司清算亦存在合規性要求。
《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及公司實控人系公司清算義務人,且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清算義務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造成相應后果的,需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提前解散公司或公司經營不善等均為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公司清算事由。合規清算的情形下,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均無需承擔額外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但不合規清算所導致的賠償結果通常會超出股東出資額限度。
當公司和/或股東出現清算需求時,可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對清算路徑進行合理選擇,達到合規清算、不增加額外經濟和法律負擔之目的。
公司合規清算的路徑有三:自行清算、強制清算、破產清算。其中,自行清算、強制清算同屬解散清算范疇。具體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合理選擇。
公司財務狀況判斷
公司財務狀況正常,通常表現為資產大于等于負債,即所有者權益大于等于零時,可進行解散清算。公司財務狀況異常,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則依法應當進行破產清算。
在判斷公司財務狀況時,如有股東出資未實繳到位的情況,應當將該部分未實繳出資列入公司資產范疇,且實際清算過程中,應實繳到位。如公司因常年停產停業、賬冊丟失等原因無法判斷財務狀況的,可先行進行解散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資不抵債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轉為破產清算。
股東關系判斷
解散清算情形下,如公司股東關系正常,可就公司清算達成一致,順利組成清算組開展合規清算的,適用自行清算;如公司股東關系異常,無法就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組形成決議的,股東、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破產清算情形下,如公司股東關系正常時,可就公司以債務人身份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作出股東決議,從而啟動破產清算;如公司股東關系異常,無法就公司以債務人身份提出破產清算申請達成一致,但同意破產清算的股東同時對公司享有到期未獲清償債權的,則該股東可以債權人身份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