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5財年國防授權法》修訂,解讀最新的美國國防部的1260H清單(中國涉軍企業)配套規則及影響
作者:邱夢赟 2025-01-082025年1月7日,美國國防部發布《在美國有業務的中國涉軍企業之通知》(Notice of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opera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在該通知中表明美國國防部根據《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案》(Pub. L. 116-283)第1260H條,要求國防部長在截至2030年12月31日之前,每年識別并公布一份“中國涉軍企業”清單;進一步,該通知列出了國防部根據《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第1260H條確定的、并認為符合第1260H條定義的“中國涉軍企業”的定義的中國企業。
此外,需關注的是,《2025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第1346章(Modification of public reporting of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 opera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對《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第1260H條進行了修訂,尤其是修改了“中國涉軍企業”的相關定義。
有關美國國防部1260H清單的介紹、什么是美方定義的“中國涉軍企業”、被列1260H清單后的被列影響、如何應對等相關內容,將在本文下述詳細介紹。
一、美國國防部1260H清單
自2020年6月24日起,美國國防部根據經修訂的《1999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1999)第1237章節(以下簡稱“第1237章節”)[1],將共44家中國企業指定為“中國涉軍企業”(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y,以下簡稱“CCMC”)[2]。隨后,2021年6月3日,美國國防部將上述44家中國企業移除了CCMC清單,同時取消了CCMC清單。
次日,2021年6月4日,美國國防部根據《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第1260H條的授權,發布一份清單,首次將47個中國實體列入其中。根據當時美國國防部的公告[3],《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案》第1260H條指導了如何確定與識別直接或間接在美國運營的“中國涉軍公司”,這些公司與中國的軍民融合戰略、軍事現代化努力或國防工業基地有聯系。
二、“中國涉軍企業”以及“軍民融合貢獻者”的最新美方定義(被《2025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346章修訂后)
根據《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260H(a)條規定(該(a)條未被《2025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346章修訂),美國國防部長應根據最新的可用信息,確定每一個“直接或間接在美國或其任何領土和屬地運營”的、落入“中國涉軍企業”定義的實體。
根據最新的《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260H(b)條規定(被《2025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346章修訂后),不遲于2021年4月15日,此后每年直到2030年12月31日,國防部長應向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武裝服務委員會提交一份根據《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260H(a)條確定的每個被認定為“中國涉軍公司”的實體的名單(錦天城注:即為1260H清單),以機密和非機密形式提交,并應在提交中(如適用)包含將任何實體添加到1260H清單或從先前1260H清單中刪除的理由。
《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260H(d)條是“定義”章節,對該法項下的“中國涉軍企業”、“軍民融合貢獻者”、“直接或間接在美國或其任何領土和屬地運營”分別進行了定義,而該等定義在《2025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346章被進一步修訂。經修訂后的最新適用的定義如下:


三、被列1260H清單后影響
如上所述,被美國國防部列入1260H清單的原因是:美國國防部認為該中國企業符合經《2025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346章修訂的《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260H(d)條對于“中國涉軍企業”的定義。
我們認為,從直接影響層面,僅僅被列1260H清單的中國企業,并不會如美國出口管制(由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監管)以及美國經濟制裁(由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OFAC)監管)那樣受到貿易管制與制裁的直接影響。但,若被列1260H清單的中國企業在美國有美國政府項目,例如是美國特定政府部門的承包商,則可能會因被列該1260H清單而導致該政府項目存在影響;具體該等項目將如何受影響、受何等程度的影響,需結合相關財年的美國國防授權法中的具體條文,根據該企業在美國運營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
在間接影響層面,我們建議還需要警惕美國多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協同效應,包括但不限于:
美國財政部發布的NS-CMIC清單(2021年6月3日,美國財政部根據《第14032號行政命令》發布了“非SDN-中國軍事綜合體企業”清單(Non-SDN 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 又稱“NS-CMIC清單”)。NS-CMIC清單與1260H清單存在一定的重合度。
美國商務部發布的MEU清單(軍事最終用戶清單)。根據BIS的聲明[i],BIS設立該MEU清單不意味著未被列在MEU清單上的其他實體就不會被認定為《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項下的“最終軍事用戶。換言之,若某個中國企業雖然沒有被列MEU清單,但是符合EAR定義的“最終軍事用戶”,則仍會受到EAR的出口管制的限制。
四、應對建議
對于已被列1260H清單和還沒有被列的企業,我們建議如下步驟:
對于被列1260H清單的中國企業:
(1) 自行梳理是否“實錘”:建議梳理本身是否存在落入上述“中國涉軍企業”的定義范圍的情況。
(2) 評估對業務的影響:根據相關美國法律規則,梳理自身現有業務是否受影響。
(3) 規劃未來業務的發展。
(4) 視情況籌劃應對方案。
2.對于還沒有被列1260H清單的中國企業:
(1) 自行梳理是否存在落入上述“中國涉軍企業”的定義范圍的情況。
(2) 進行風險排查,排除存在被列1260H清單的不必要風險。
(3) 自行梳理業務情況以及供應鏈情況,提前評估假設被列的影響。
注釋
[1] 第1237章節是《1999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1999)的第1237章節。第1237章節全稱為“對中國涉軍企業適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項下的權力” 。該為該財政年度規定武裝部隊的人員編制以及其他目的,為在1999財政年度為美國防部的軍事活動、軍事建設和能源部的國防活動撥款進行授權,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國會會議上頒布了該《1999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1999) 。進一步,根據第1237章節第(a)(1)條,授權美國總統:在一般情況下,在不考慮《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以下簡稱為“IEEPA”)(50 U.S.C. 1701)第202條的情況下行使IEEPA權力(與進口有關的權力除外),對根據第1237章節第(b)條公布的“中國涉軍企業清單”上的主體在美國的任何商業活動行使權力。
[2] 見
https://media.defense.gov/2021/Jan/14/2002565154/-1/-1/0/DOD-RELEASES-LIST-OF-ADDITIONAL-COMPANIES-IN-ACCORDANCE-WITH-SECTION-1237-OF-FY99-NDAA.PDF,https://media.defense.gov/2020/Dec/03/2002545864/-1/-1/1/TRANCHE-4-QUALIFYING-ENTITIES.PDF,https://media.defense.gov/2020/Aug/28/2002486689/-1/-1/1/LINK_1_1237_TRANCHE-23_QUALIFYING_ENTITIES.PDF,https://media.defense.gov/2020/Aug/28/2002486659/-1/-1/1/LINK_2_1237_TRANCHE_1_QUALIFIYING_ENTITIES.PDF
[3] 見
https://www.defense.gov/News/Transcripts/Transcript/Article/2647056/pentagon-press-secretary-john-f-kirby-holds-a-press-briefing/
[4] 見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0-28052/addition-of-military-end-user-list-to-the-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and-addition-of-entit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