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天賬期"承諾的法律解構:車企供應鏈金融變革的合規邊界與風險防控
作者:楊軍 2025-06-17國務院于今年3月修訂公布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該條例中要求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自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為響應這一號召,已有多家重點車企自6月10日以來紛紛公開表態,承諾供應商賬期將不超過60天。
車企的這一積極行動將有助于推動汽車產業上下游資金高效流轉,保障供應鏈資金周轉效率,打造產業鏈良好協同發展的健康生態。但是,車企的賬期縮短承諾對此前已簽訂的采購合同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影響,以及如何使承諾更好落地等,都是車企、供應商即將面臨的真正考驗。
一、車企公開承諾的合同變更效力探析
關于車企在未與供應商協商修改合同的情況下,單方面縮短賬期的公開承諾是否構成對原采購合同的變更,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顯然,車企單方面公開承諾縮短賬期,并未與供應商進行協商,不構成對合同的變更。
二、車企公開承諾的法律性質
那么,這些賬期承諾是否僅構成車企的自律聲明或公關行為,而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可以看到,目前車企的公開承諾都是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針對特定供應商,而且把賬期限縮于60天以內,將利好于未來與車企開展業務合作的供應企業,從這些特點來看,車企的公開承諾與單方允諾較為相似。
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民法典》雖未規定“單方允諾”這一概念,但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表述,實際上認可了單方允諾的存在,而且在《民法典》中,還明確規定了懸賞廣告、債務加入等特定單方允諾行為的法律效力。
然而,目前車企所作出的縮短賬期的公開承諾,仍然與單方允諾有所不同。單方允諾的內容具體確定,且無需相對人同意,只要符合條件(如完成懸賞行為),法律關系即成立;而車企目前作出的縮短賬期承諾的內容均較為籠統,且仍需要進一步與供應商協商達成采購協議或修改已有的采購協議支付條款,雙方之間方形成法律關系。同時,與供應商協商達成采購協議不應被視為一種單方允諾特定條件的完成,因為此時已經供應商承諾并達成合意,在本質上已經構成契約。不過,若未來有車企作出的縮短賬期承諾內容具體明確,且供應商對該承諾能夠形成合理信賴,則該車企的賬期承諾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單方允諾。
綜上,車企縮短賬期的公開承諾原則上并不直接產生法律效力,除非該公開承諾內容具體確定且供應商對之產生合理信賴,否則僅憑車企的公開承諾,供應商無權向車企主張違約責任。
三、供應賬期縮短背后的法律風險及應對策略
車企公開承諾縮短供應賬期,主動改善汽車行業資金鏈生態,值得獲取認可與贊賞,但只有將承諾切實貫徹到對供應商的義務履行中,并平衡好供應鏈穩定與法律風險控制之間的關系,才能讓車企和供應商真正實現共贏,促進產業技術創新和可持續發展。
而在縮短供應賬期的表態熱潮之下,車企需要審慎考慮以下兩方面問題:一是公開宣布賬期縮短后車企面臨的核心法律風險;二是車企風險防控的相應合理措施。
(一)核心法律風險
1.單方允諾責任風險
本次宣布“60天賬期”的不僅有傳統主流車企,更有大量新勢力車企及時跟進。供應賬期的縮短固然將使曾深陷“夾縫困境”的供應企業迎來價值重估的關鍵轉折,但也會給現金流緊張、銷量規模相對較小的造車新勢力帶來較大壓力。如果這些新勢力車企作出的賬期縮短承諾內容具體明確,并使供應商產生了合理信賴,那么其承諾將可能被認定為單方允諾,而若允諾不能兌現,則新勢力車企將可能需要對供應商的信賴利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處罰及信用風險
如果縮短賬期成為空頭承諾,車企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面臨著行政處罰和信用風險。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車企若遲延支付供應企業款項,不僅需要支付逾期利息,還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供應商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同時,拖欠中小供應企業款項的車企將可能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函詢約談、督辦通報、投訴處理等;依法依規被認定為失信企業的,其有關失信情況還將可能被記入其信用記錄。此外,車企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供應商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依法處理。
3.供應鏈關系惡化
車企作出了縮短賬期的承諾,可能會觸發合作供應商集體要求修改合同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將約定的供應賬期縮短,而若車企最終未能兌現縮短供應賬期的約定,將直接構成合同違約,供應商可主張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甚至解除合同。同時,車企還可能因票據違約或格式條款無效面臨訴訟風險。此外,此類違約行為易導致供應商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暫停供貨,引發生產線中斷,更可能因群體性訴訟和商業信譽貶損造成供應鏈系統性風險,最終形成“失信—斷供—訴訟”的惡性循環。
(二)風險防控的具體措施
1.發布補充聲明
車企在公開宣布縮短供應賬期后,可通過補充聲明明確以下要點以防范法律風險:其一,強調該承諾需以雙方書面協商一致或者書面合同變更為生效前提;其二,表明已簽訂采購合同繼續有效,并將盡快通過與供應商協商開展分批修訂;其三,明確保留因重大情勢變更調整承諾內容的權利。
2.合同履行管理
為有效落實供應賬期縮短的承諾并防范法律風險,車企應當構建系統化的合同履行管理機制:首先,建立由財務、采購、法務等部門組成的專項工作組,制定明確的實施計劃并納入績效考核。其次,通過優化電子化付款流程、部署智能合約系統等技術手段確保付款及時性。車企可以通過數字化手段構建智能化的付款監管體系,實現全流程透明化、實時化的賬款追蹤管理,使支付周期變得可視化且可控。再次,完善供應商協同機制,包括流程培訓、金融支持及投訴處理等配套措施。比如,車企可以創新供應鏈金融服務模式,聯合金融機構設計專項融資方案,通過應收賬款貼現等方式幫助供應商提前回籠資金,這種模式既能緩解供應商資金壓力,又不會影響車企自身現金流,真正實現產業鏈上下游的協同發展。最后,實施動態監管,定期審計執行情況并預留風險準備金。
所有措施應當以書面協議或書面補充協議為實施基礎,在保障合同簽訂、變更合法性的同時,通過可驗證的執行體系實現承諾。
3.潛在爭議應對
為應對可能產生的爭議,建議車企在發布聲明后,盡快向所有供應商發送《賬期政策說明函》,其重點內容應包含:新政策不自動替代原合同、合同修訂需雙方書面同意以及邀請供應商協商簽署補充協議等。同時,在車企發布縮短賬期聲明后,可能會有供應商突然增大供貨量,對此可以建立預警清單,監控供應商的“信賴行為”動態并及時作出應對。此外,有必要建立專項償付準備金制度,確保債務履約的穩定性。車企可以按照應付賬款余額的5%—10%計提資金,用于支付潛在的單方允諾賠償和高風險供應商款項,從而避免停產。
當然,縮短供應賬期并非僅憑車企單方行動就能切實落地,還需要供應商積極主動地與車企進行協商。供應商可以與車企進行談判,優化合同條款,明確賬期起算時間與貨款結算方式等,以鎖定賬期承諾。同時,供應商還可以建立高效的對賬與催收機制,動態監控車企的履約與財務狀況。
結語
車企縮短供應賬期的承諾要真正見效,關鍵在于車企自身的系統性變革與執行力度。在承諾履行過程中,車企要重視潛在的法律風險,精細化設計合同條款并審查其合規性、提前預警資金流動性風險等。同時,車企應當率先優化內部采購與財務流程,引入數字化管理工具,建立適時透明高效的付款追蹤系統機制,確保賬款支付周期可量化、可監督。探索創新型供應鏈金融模式,如與金融機構合作開發供應鏈融資產品,在不占用自身資金的前提下,提前為供應商提供賬款貼現服務,實現共贏。而只有車企在合規的基礎上真正將賬期管理納入經營考核體系,才能推動這一承諾從政策要求轉化為行業常態,最終實現汽車行業供應鏈的提質增效與可持續發展。
(實習生葉格配合完成本文撰寫,特此致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