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下造船企業如何進行合同管理
作者:何海軍 2020-05-23新冠疫情盡管在國內取得階段性成果,但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疫情仍不容樂觀。對于手持全球最大份額訂單且剛剛復工的國內造船企業,意味著與船東的持久戰才剛剛開始。對于國內外船東而言,受疫情的影響,導致本已低迷的航運市場雪上加霜,船東的風險必然要轉嫁給造船企業。我們認為,極有可能繼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又一波棄船潮即將到來。我們建議,造船企業可通過有效的合同管理,力爭在這場戰疫中生存下來。
疫情期間的合同管理 標準造船合同中,一般均明示了交船可以延遲和延期的情形,疫情通常被視為不可抗力事件或可以延期的情形之一。在進行有效合同管理時,疫情期間延期權利的行使,務必注意以下幾點:a.合同中是否明示疫情發生后幾天發出書面通知,通知內容是如何要求的;b.是否明示疫情結束后幾天發出書面通知,通知內容有何特別要求;c.若不這樣做,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d.若可延期,是否受可延遲累計天數限制;e.若已超過可延遲累計天數,有否明示如何處理;f.應否讓船東及時作出選擇等等。 預付款保函的合同管理 為保證付款進度與船舶建造進度一致,造船企業一般均要求船東在支付某一節點款項時,需提供下一個節點付款的銀行預付款保函。實踐中,經常會發生某一節點進度款未逾期,但下一節點銀行預付款保函逾期提供。通常造船合同中會明示,任一節點付款期屆至,船東收到造船企業要求付款的通知及要求付款的全部文件,而船東未能支付第n期付款和第n+1期不可撤銷的付款保函,則構成違約并視情形有權延期或解除合同。 即便對于采取融資租賃方式建造的船舶來說,上述情況也非常容易出現。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在造船合同簽訂后,根據買方的要求簽訂造船合同轉讓協議和融資租賃合同。金融租賃公司往往在付款節點上不會出錯,但經常會忽視預付款保函的出具。船舶建造企業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仲裁實踐中曾出現金融租賃公司因預付款保函被順延交船期一百多天的情況。 試航階段的合同管理 試航前,造船企業一般會提前兩個星期通知船東派代表參加試航。如果船東未能按時參加試航,造船企業一般會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寬限期一般計入允許的延遲。另外,試航時的天氣狀況會影響船舶測試的效果,造船企業與船東一般會在合同中明示,如果測試時天氣不理想,試航會立即中斷,并順延至下一個允許的日期。由于天氣原因導致的試航延遲,延遲期限將被計入允許延遲的時間。造船企業應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并及時通過郵件或其它書面方式給出通知。 極端天氣和汛期的合同管理 造船合同中一般會將極端天氣,如暴雨、暴雪、高溫等明示列為可延期的情形。實踐中,船廠很少去關注和收集這方面的資料,等到船東棄船時才想起去收集證據,通常會導致維權成本的加大,甚至有可能會錯過約定期限。另外,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長江沿線的造船企業,每年的汛期許多船廠會被洪水淹沒,應當及時公證保存相關證據,并及時將汛期開始和結束日期給出書面通知;在此期間,還會面臨已完工的大型船舶無法通過大橋的情形,也應當注意根據合同約定及時給出書面通知。 買方供品的合同管理 造船合同往往涉及買賣和承攬兩類合同性質,前者建造期間所有權屬于造船企業,后者建造期間所有權屬于船東。兩種性質合同下通常都涉及船東供品,特別是后者,比如鋼板、主機設備的提供等,造船企業需要關注是否延期。若延期應及時給出書面通知,在將來交船時可以順延交船期限。 技術規格書的合同管理 航速不足、油耗過高、載重噸少于保證載重噸、不能入級等通常會成為船東棄船的理由。船東經常在航運市場不好的時候以小缺陷拖延接船,其主要目的是倒逼造船企業對船價作出讓步或索要更多的賠償。很多時候,造船企業為了盡快交船防止過度延遲,選擇同意扣減或賠付相當數額的費用。建議造船企業應用好船舶建造險,特別對于設計缺陷導致的損失,賠付和扣減船價前應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可能不予賠付,司法實踐中已出現支持的判例;另外,應和船東通過書面文件據理力爭,若船東所提的缺陷均是輕微的,并非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應書面告知船東可以在接船后,進行索賠或者要求繼續維修;若執意拒絕接船,只能視為船東不履約;并保留向船東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四方見證的合同管理 對于在中國登記或擬在中國登記的海船,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重要性不言喻。根據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記錄管理規定,建造第一階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日期;實施重大改建船舶的開工日期;以及建造第二階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該兩個階段的日期統稱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造船企業、船東、海事局、船級社四方代表簽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就是通常所說的四方見證,是船檢工作和船檢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尤其第二階段的完工日期四方見證確認是發放證書的前提。實踐中,船東擬棄船時通常不會配合完工日期四方見證,導致相關證書無法領取不滿足交船條件,建議造船企業通過多方會議紀要的形式明確相關事實,或盡量爭取船東代表對相關事實予以確認,通過有效的合同管理為即將面臨的爭議解決保留相關證據。 綜上所述,對造船企業而言,盡管危機來臨,可以通過有效的合同管理,并借助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將船東的棄船風險有效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