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司法拍賣程序中,岸線使用權與碼頭是否適用“房隨地走”規則?

司法拍賣程序中,岸線使用權與碼頭是否適用“房隨地走”規則?

作者:馮俊武 王娜 2024-07-15
[摘要]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大型船舶修造廠面臨破產重整或被迫進入司法拍賣的情境下,碼頭及其附屬設施的拍賣通常涉及港口岸線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關于碼頭的出讓或拍賣,是否必然遵循“房隨地走”原則,即岸線使用權必須隨著碼頭一并拍賣,本文將結合岸線使用權的概念、法律性質以及轉讓條件等角度進行深入剖析。

近年來,全球經濟增長動力面臨嚴峻挑戰,下行風險持續累積。在國內,盡管新冠疫情后的經濟呈現“波浪式復蘇、曲折式前行”的態勢,但部分造船航運企業仍面臨運營困境,其中不乏主動或被動選擇通過破產程序退出市場競爭的情況,也有企業因債務沉重而被迫進入司法執行程序。在這樣的背景下,碼頭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的拍賣活動已成為一項重要的經濟活動。


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大型船舶修造廠面臨破產重整或被迫進入司法拍賣的情境下,碼頭及其附屬設施的拍賣通常涉及港口岸線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關于碼頭的出讓或拍賣,是否必然遵循“房隨地走”原則,即岸線使用權必須隨著碼頭一并拍賣,本文將結合岸線使用權的概念、法律性質以及轉讓條件等角度進行深入剖析。


一、港口岸線使用權的基本概念


岸線使用權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其包含的具體內容根據岸線所在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港口岸線使用權是指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為建設碼頭等港口設施而使用港口岸線的權利。港口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劃分標準及范圍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根據《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1]的規定,港口岸線含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港口岸線分為港口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又根據交通運輸部2021年修訂的《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港口深水岸線標準的公告》[2],沿海港口岸線的范圍是指沿海、長江南京長江大橋以下、珠江黃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門、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內的港口岸線。沿海港口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各類型10萬噸級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線,其中長江南京長江大橋以下(江蘇段)為適宜建設各類型5萬噸級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線。內河港口岸線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線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內的港口岸線。內河港口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各類型3千噸級及以上泊位的內河港口岸線。


二、港口岸線使用權的法律性質


依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任何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無權自行設定或變更。任何主體(包括政府部門)亦不得擅自創設物權種類,以確保物權制度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港口法》[3]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但是,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準建設的項目上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港口岸線使用行政審批作為使用港口岸線的必要前置程序,是獲取港口岸線使用權及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先決條件之一。然而,需明確的是,此規定并未對港口岸線使用權的物權類型及具體內容作出界定。換言之,岸線使用權并不構成法定物權范疇,法律亦未賦予其獨立的港口岸線使用權屬性。


在司法實踐的領域中,關于港口岸線使用權的性質,各地法院仍存有一定的爭議。部分觀點傾向于將港口岸線使用權歸類為用益物權,然而,亦有觀點認為依據物權法定原則,港口岸線使用權并不構成用益物權,而僅屬于一種行政許可的范疇。


有法院從用益物權的視角出發,認定港口岸線使用權滿足用益物權人依法享有的對他人所有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法律標準。以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桂04行終62號[4]案為例,該案明確指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5]第二百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均屬國家所有;而該法第三百二十四條亦規定,對于國家所有或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再者,依據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港口岸線包含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因此,港口岸線使用權實質上被界定為自然資源使用權,且符合用益物權的法律定義。”同樣,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021號[6]案件亦持此觀點。


另也有部分法院從行政許可的角度審視,港口岸線使用權并非歸類于用益物權,其性質應被界定為行政許可。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93號[v]案件為例,該案明確指出“創恒公司所擁有的港口岸線使用權并非物權范疇。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及內容均須遵循法律規定。當前法律體系中,并未明確設立港口岸線使用權作為物權類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建設港口設施并需使用非深水岸線的,需經過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由此可見,港口岸線使用的行政審批是前置的必要程序,其本質屬性為行政許可。”


筆者對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93號案中的觀點表示贊同,港口岸線使用權系一種針對港口岸線開發利用的資格權利,其并不具備用益物權的立法基礎與客體基礎,亦不具備物權性質。因此,其權利屬性應被界定為行政許可。此外,該權利的非獨立性表明,港口岸線使用權并非基于所有權權能分離出來的權能,亦非對財產的利用關系。


三、岸線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轉讓?


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岸線使用權作為一種特定類型的權益,其轉讓方式及條件受到嚴格規制。若法律法規允許岸線使用權單獨轉讓,則應遵循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因此,在探討岸線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轉讓時,需依據具體的法律和政策文件進行分析和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港口岸線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的方式取得。


岸線使用權通常與建設項目或相關資產具有緊密聯系,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允許進行轉讓。然而,此類轉讓并非毫無限制,而是受到特定法規的嚴格約束,禁止“擅自轉讓”。當前法律體系下,岸線使用權尚未被明確界定為用益物權,而更接近于一種資格權,即行政許可。因此,其處置與轉讓必須遵循既定的法律流程與規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轉讓申請、報請原審批機關審批等步驟。這些程序旨在確保岸線使用權的轉讓在合法、規范的框架內有序進行。特別是在涉及港口碼頭并購等復雜交易時,岸線使用權的處置更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與合規性。若港口岸線申請人采用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獲取使用許可,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于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港口岸線使用權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港口岸線使用權證被吊銷的處罰。


在特定的法律和政策背景下,岸線使用權的單獨轉讓具有其特定性,然而,它并不能作為一個獨立存在的權利。以蚌埠市交通運輸局于2023年7月28日發布的《蚌埠市15條岸線使用權競價轉讓項目交易公告》為例,其中明確指出,受讓人僅獲得岸線使用權,對于岸線建設所需的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及港口建設審批手續,需由受讓人自行辦理并承擔相關費用。此外,這種轉讓形式并不直接賦予受讓方岸線使用權,仍需另行通過行政審批部門的審批程序。


根據《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即使通過單獨受讓并經過行政審批許可獲得岸線使用權,若未在岸線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港口岸線建設項目,該批準將失效。失效后,如需繼續建設并使用港口岸線,必須重新辦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手續,這一點與普通的財產權利轉讓存在本質區別。

若在使用港口岸線后,企業發生更名、控股權轉移導致岸線實際使用人改變,或改變批準的岸線用途,均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否則將構成擅自使用。綜上所述,岸線使用權并非一個獨立的權利,其存在和行使均受到嚴格的法律和政策約束。


四、司法拍賣程序中,岸線使用權與碼頭用地是否適用“房隨地走”規則?


“房隨地走”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旨在明確在涉及土地使用權(特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買賣處分時,該土地上所附著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將同步進行轉讓。同樣地,當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被轉讓或處分時,其所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將一并進行相應的處分。這一原則確保了土地與地上附著物在法律關系上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盡管現行法律條款中未直接明示岸線使用權和碼頭用地在司法拍賣中必須適用“房隨地走”的特定規定,但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條及第三百五十七條的立法精神,以及“房地一體”的基本原則,筆者認為,在司法拍賣的實踐中,鑒于岸線使用權與碼頭用地及其運營活動的緊密關聯性,應當遵循“房隨地走”的原則,將岸線使用權與碼頭用地一并納入拍賣范圍。


從司法拍賣的實踐經驗出發,我們注意到多數案例均將碼頭與岸線使用權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進行拍賣。以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對浙江正達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位于舟山市定海區干覽鎮東升社區東升村的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及岸線的拍賣為例,這明確體現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碼頭與岸線使用權能夠合并進行拍賣。然而,也存在部分司法拍賣案例并未包含岸線使用權,如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瀘州玉龍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泰安鎮長征村拱橋方碑合作社的工業用地、(川瀘)港經證(0014)號港口經營許可證[8],以及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泰安鎮玉龍碼頭的機器設備的公開拍賣。經過對該案件土地評估報告的詳細查閱,我們并未發現關于岸線使用權的相關描述,這可能意味著該拍賣標的并未包括岸線使用權,或者岸線使用權并未納入此次評估的范圍之內,在審慎考量后,當然,也存在另一種可能性,即該標的資產并未獲得岸線使用許可。


也有部分案例表明,存在碼頭未完成岸線使用權、港口經營許可等相關法定手續的辦理情況。在此情況下,買受人需自行負責辦理與碼頭運營相關的全部必要手續,以確保合規運營。


綜合前述分析,筆者持以下觀點:在司法拍賣程序中,若碼頭被納入拍賣范疇,則與之相關的岸線使用權與碼頭用地應依據“房地一體”原則同步進行轉讓。換言之,無論拍賣標的物是否明確包含岸線使用權,碼頭的買受人都有義務另行向相關部門申請岸線使用許可。從這一邏輯出發,實則亦體現了“房地一體”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五、司法拍賣程序中,岸線使用權在隨碼頭資產一并處置時,是否需要單獨評估?


我們必須明確,岸線使用權并非僅僅作為附屬品存在,而是具有獨特價值的資源性資產,其與碼頭資產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因此,在處置碼頭資產時,對岸線使用權是否進行單獨評估,不僅對于資產價值的準確認定具有重要意義,更是維護資源利用公平性和提升效率性的關鍵所在。


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閩執復124號[9]案件中,異議申請人因岸線使用權沒有納入評估范圍而認為拍賣岸線使用權違法,請求法院撤銷對岸線使用權的拍賣裁定,理由為“岸線使用權屬于單獨可評估處置資產,并不屬于海域使用權附屬權利,應評估后經司法拍賣程序處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本次拍賣所依據的廈均達評報字(2022)第0053號《資產評估報告》并沒有將海岸線使用權納入評估范圍。因此,海岸線使用權在碼頭工程項目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但本次拍賣的岸線使用權未經過評估,致使岸線使用權被零價值處置,嚴重損害某某港口公司利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廈門海事法院未對港口岸線使用權單獨評估是否構成撤銷拍賣或確認拍賣無效的事由。一、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現行法律并未規定港口岸線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亦規定,批準使用港口岸線后,如因企業更名或者控股權轉移導致岸線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或者改變批準的岸線用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根據前述規定,港口岸線使用行政審批是使用港口岸線的前置審批程序,其性質為行政許可,案涉執行標的的買受人開發利用該海域,需要相關行政機關批準。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的權力,執行法院不能對岸線使用權單獨評估、拍賣。某某港口公司主張應將案涉岸線使用權單獨進行評估并公告拍賣沒有法律依據。”


在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整體拍賣位于張家港市錦豐鎮郁橋村和洪福村的張家港市錦華煉鋼輔料有限公司所涉房地產、設備資產和無形資產,華錦公司岸線使用權,碼頭岸線使用權345米,權屬證書號:(張家港)水(2015)占字第(26001)號(該證書2019年未年審),未見對岸線使用權進行單獨評估作價。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擬司法評估涉及的舟山秦晉船業有限公司所有的岱山縣岱西鎮前岸村土地使用權(含海岸線)、樁基工程、海域使用權資產評估報告舟安潤評報字【2019】第015號中,該評估報告對海域使用權單獨作價評估300萬元,對土地使用權及岸線使用權描述如下“土地使用權證號岱山國用(2008)第13-298號,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為工業出讓用地,面積15667平方米,終止日期2057年3月7日;含海岸線使用權269.3米;兩宗地合二為一”,并兩宗合并作價2722.30萬元,故也無法判斷該案中是否給岸線使用權單獨作價評估。


綜合前述分析,岸線使用權作為一種資格權,依法需通過法定程序進行申請,且在常規情況下無需單獨評估。然而,從資源價值的視角審視,岸線使用權作為港口運營的核心組成部分,其價值受到地理位置等多重因素的深刻影響。在司法拍賣的實踐中,若不對岸線使用權進行單獨評估,可能導致其價值被低估,進而引發資源利用的不公與低效問題。


從法律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岸線使用權應當受到嚴格地保護。不進行單獨評估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增加拍賣過程的復雜性,并可能損害拍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此,筆者建議在司法拍賣中對岸線使用權進行單獨評估,明確其價值,并在公告中標注,同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這一舉措將有助于更準確地認定岸線使用權的價值,從而保障資源利用的公平性與效率,進一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與公信力。



注釋

[1] 1.《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2021修訂)》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12.23 發布  2021.12.23 實施

[2] 《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港口深水岸線標準的公告》部門規章>部門其他文件  交通運輸部 2021.11.30 發布  2021.11.30 實施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12.29 發布  2018.12.29 實施

[4] 梧州市龍圩區中集碼頭、梧州市行政審批局二審行政判決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桂04行終62號2020.10.14 裁判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2020.05.28 發布  2021.01.01 實施

[6] 袁少青與東莞市南粵石化碼頭有限公司、東莞市南粵石化有限公司,陳錫均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021號2014.11.11 裁判

[7] 福建省創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鼎盛鋼鐵有限公司海岸帶開發利用相關糾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93號2021.01.20 裁判

[8] 瀘州玉龍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泰安鎮長征村拱橋方碑合作社工業用地、(川瀘)港經證(0014)號港口經營許可證、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泰安鎮玉龍碼頭的機器設備

[9] 某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復議裁定書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閩執復124號2023.08.11 裁判


欢迎光临: 青阳县| 太谷县| 江山市| 黄石市| 栖霞市| 睢宁县| 邻水| 灵石县| 马山县| 锡林郭勒盟| 澎湖县| 金溪县| 宣化县| 衡阳县| 于田县| 新蔡县| 鹤庆县| 武宁县| 绥阳县| 呼伦贝尔市| 威信县| 牡丹江市| 龙口市| 那曲县| 天镇县| 崇左市| 长武县| 全椒县| 象州县| 正安县| 延长县| 西盟| 平泉县| 泰顺县| 三亚市| 静宁县| 朝阳市| 临西县| 旌德县| 睢宁县| 淮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