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在供應鏈全球化背景下的貿易合規和風險防范提示 -關于中興案的思考
2018-04-202018年4月15日,美國政府簽發了針對中興公司的處罰禁令,在自禁令發出之日起7年內(截止2025年3月13日)禁止任何美國公司和個人與中興公司交易。總額高達11.9億美元的罰款以及切斷供應鏈的處罰措施再次將出口管制法帶入了國際舞臺的中央,成為海內外各大媒體的熱點新聞。在中美貿易摩擦升級及針對中國公司的調查監管趨嚴的情況下,中國公司在從事國際貿易和海外投資的過程中,如何在供應鏈全球化的背景下進行貿易合規和風險防范成為迫在眉睫的首要問題。
一、中興案的簡況
2017年3月,中興通訊承認其密謀將美國原產的物項非法運往伊朗,違反了美國出口管制法及相關條例,被指控罪名包括違反《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AR”)和《伊朗交易與制裁條例》(“ITSR”)。2010年1月至2016年3月的文件顯示,中興通訊參與了以下活動:(一)直接或間接將美國商品出口、銷售或供應給伊朗;(二)從第三方國家將EAR項下受管制的美國原產商品進行再出口,而中興通訊知曉這些商品是專門銷往伊朗的;(三)規避、密謀違反伊朗制裁措施的活動。2016年3月7日,美國商務部將中興通訊列入黑名單,使得向中興出口、再出口或轉讓任何EAR管制下的材料均需獲得許可。最終,中興通訊同意向美國政府部門支付8.92億美元的罰款(另有3億美元被暫緩支付),同時還同意配合審計和合規要求。
2018年3月13日,美國產業安全局(BIS)通知中興通訊,表示可能將會重啟制裁,并于2018年3月16號讓中興通訊作了答辯。中興通訊在答辯中承認了未能有效執行當時報告中的方案,例如未執行對涉案員工的紀律處分等內容。4月15日,美國商務部宣布立即重啟對中興通訊的制裁禁令,在該禁令中提及的主要理由是:欺騙、虛假陳述和一再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
二、相關思考和建議
(一) 不能忽視有效的合規機制建設和風險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中國企業的管理層根本沒有合規和風險管理意識,不重視合規機制建設。在中興案中,公司的兩個內部文件,即《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公司出口管制相關業務的報告》和《進出口管制風險規避方案—以YL為例》成為了美國政府懲罰中興的關鍵性證據。由于缺乏預防性的內控合規機制建設,中興將有組織的違法行為作為公司戰略落在書面,如:“報告描述了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的風險……詳細論述了違法可能受到的懲罰,例如高層管理人員被判刑入獄,公司被列入黑名單后將被禁止直接或間接向美國購買產品。甚至還列舉了一些中國公司的違法案例,被列入黑名單,高層被判入獄多年。”“報告另外還提出了一份應對方案,進一步將伊朗業務的操作標準化,以控制風險,例如為禁運項目專門設立了諸多跨部門的協作小組……。”這兩份文件明確表明了中興通訊將EAR管制物品再出口至受制裁國家,以及如何利用空殼公司計劃和執行將EAR項下管制物品再出口至伊朗的方案。
本次美國商務部重啟對中興制裁的理由主要就是不誠信和隱瞞主要事實,中國企業應引以為戒。在面對有關國家調查時,要積極配合、正確陳述。對承諾過的整改措施要切實落實,不可為業務之目的誤導、隱瞞甚至欺騙調查人員。例如,在中興案中,中興公司試圖用保密協議來掩蓋罪行,“每個工作小組成員均被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嚴禁本次行動被曝光,一旦行動曝光,小組成員需要賠償Z公司100萬元人民幣。”此外,在美國政府調查期間,中興還精心制定了一系列計劃防止美國政府取得證據,例如從外部顧問那里刪除或隱藏與調查相關的文件和信息。該計劃甚至還包括成立了一個由13人組成的合同數據挖掘小組。該小組在2016年1月至3月期間,銷毀了全部與伊朗業務有關的資料,并且小組的郵件每晚都要刪除。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美國政府對中興的高額處罰。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完備的內控合規機制,中興在美國政府調查期間即重啟了被指控的違法活動。2013年11月,尚在美國政府調查期間,中興即召開高層會議,重啟與伊朗的轉口業務。雖然有公司法律部門的反對意見,但并沒有發揮應有的預防性作用。試想,如果中興建立了完善的出口管制合規機制,這類事情應可避免。
相反的例子是很多大型歐美跨國公司,每年都在全球市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合規機制建設和培訓,包括在中國市場的法律合規,幫助企業實現健康運營和良好的風險防范。
(二) 不能忽視中國律師“防火墻”和總控的作用
在中興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企業花費巨資聘請的外國律師最終成為了案件處罰的導火索。因此,中國企業應從中吸取的教訓是不要忽視中國國際貿易律師的風險隔離和風險管控“防火墻”作用以及對外國合作律師進行總控的戰略導向的重大作用。同時經驗豐富的中國律師還可以為企業選聘適格的外國律師并為企業控制總成本。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國際貿易法團隊在類似案件處理過程中為中國客戶實現了零處罰的良好結果,實現了風險控制和成本控制的雙贏。
(三) 國際貿易風險提示
關于進出口管制,中國企業需要注意的五大事項主要包括:
(1)交易涉及哪些監管機構?
在供應鏈全球化的情況下,中國企業閉門造車實現發展的可能性很小,必須與各國上下游的生產商和貿易商分工合作。因此,在進行跨境貿易和投資過程中,就要全面做好盡職調查和日常合規機制建設,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良好的合規會梳理交易涉及的國家、各級政府和監管機構,預防風險。一旦被調查或處罰,可以最大限度的止損。
(2)將要出口的/再出口的物品有哪些?
是否為軍民兩用物項(敏感物項、軟件或技術),需要認真查看中國、美國和歐盟等監管機構的商品管制清單。
(3)將要出口到哪些國家和地區?
如果出口到古巴、伊朗、朝鮮、敘利亞和克里米亞地區需要特別注意相關交易的合規;應該注意巴爾干半島、白俄羅斯、布隆迪、中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索馬里、蘇丹和達爾富爾、南蘇丹、烏克蘭/俄國、委內瑞拉、也門和津巴布韋的相關交易。
(4)最終客戶是誰?
是否為聯合國、中國、美國和歐盟等監管機構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黑名單上的實體或自然人。
(5)最終客戶將如何使用這些物品?
要考慮產品銷售后的最終用途,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軍事用途。
筆者希望中興案件的教訓能成為最后一個,中國涉外律師在協助中國企業走出去以及開展國際貿易過程中擔當更重要的角色,在此艱難時期,為中國企業在全球市場的競爭中做好合規法律服務,未雨綢繆,保駕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