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合規系列(三)——國有企業的中國特色ESG實踐
作者:于炳光、彭海燕、翁佳琪 2024-01-31
一、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綜述
中國加入WTO以后,外界環境對中國企業的影響逐漸擴大,2020年9月22日,中國在第七十五界聯合國大會正式作出“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承諾,“雙碳”目標為全球氣候治理注入了強大動力,也促進了ESG在中國本土化的快速發展。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等一系列會議均對“雙碳”目標相關工作進行了部署,細致規劃了各項舉措,并在“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中明確提出要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廣泛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2022年3月,國資委成立社會責任局,明確提出要“抓好中央企業社會責任體系構建工作,指導推動企業積極踐行ESG理念,主動適應、引領國際規則標準制定,更好推動可持續發展”[1],釋放出積極推進企業ESG體系建設的明確信號。鑒于ESG所倡導的經濟繁榮、環境可持續、社會公平的價值內核和中國高質量發展、現代化治理、共同富裕,實現“雙碳”目標等重要國家戰略目標高度契合,因此ESG的發展必然成為中國企業的時代命題以及價值共識,而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國有企業充斥在國計民生的各個關鍵領域,不僅是我國基礎行業、支柱行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排頭兵,也是我國參與國際競爭的主要力量,在這一場企業治理方式的變革中,國有企業充分發揮了引領和示范作用。
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工作大事記
根據2023年12月發布的最新版《國資國企社會責任藍皮書(2023)》,2023年已回收的26個地方國資委調查問卷顯示,9個地方國資委已經制定了社會責任工作指導文件,11個地方國資委已編制社會責任藍皮書或年度綜合報告,13個地方國資委組織本區域國有企業參與社會責任培訓,15個地方國資委已明確要求國有企業需定期編制社會責任報告,北京市、山西省、上海市、廣東省的地方國資委已實現所監管企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全覆蓋,26個地方國資委皆確立了社會責任主管部門。由此來看,具有中國特色的ESG實踐已成為全國各個地區國有企業都需要完成的“功課”。
時間 | 事件 |
2006年 | 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及深交所發布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由此開啟了中國現代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的序幕,國家電網公司發布了第一份社會責任報告 |
2008年 | 國資委發布《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要求中央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報告制度 |
2010年 | 國資委舉辦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年會暨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工作培訓班 |
2012年 | 《關于中央企業開展管理提升活動的指導意見》,將社會責任管理列入中央企業管理提升活動的重點專項,推動中央企業建立完善履行社會責任的長效機制 |
國資委成立中央企業社會責任指導委員會,進一步加強對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工作的指導,推動中央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 | |
2014年 |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將企業社會責任提升至國家戰略層面,要求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社會責任相關的立法如《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等隨即也完成了修訂 |
2015年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20年,國有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保護資源環境、加快轉型升級、充分發揮履行社會責任中的引領和表率作用 |
2016年 | 國資委發布《關于國有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提出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總體要求,在運營過程中將社會責任融入企業運營,加強社會責任溝通,對利益相關方、社會和環境負責,促進可持續發展 |
2016年 | 國務院國資委機構改革,社會責任工作職能從“研究局”調整到“綜合局”,“綜合局”設有“社會責任處”負責推進央企社會責任工作 |
2019年 | 國務院國資委綜合局調整為“科技創新和社會責任局” |
2021年 | 國資委發布《關于推進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中央企業“雙碳“工作目標,即到2025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優化取得明顯進展,到2030年全面綠色低碳轉型取得顯著成效,到2060年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產業體系和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全面建立 |
2022年 | 國務院國資委成立“社會責任局”,由原“科技創新和社會責任局”分拆獨立而成,主要負責指導監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督促指導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質量管理和品牌建設、能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鄉村振興和推動“雙碳”工作等 |
國資委發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質量工作方案》,明確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要統籌推動上市公司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進一步完善ESG工作機制,提升ESG績效,積極參與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ESG信息披露規則、ESG績效評級和ESG投資指引,推動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專項報告,力爭到2023年相關專項報告披露“全覆蓋” | |
由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立項,國資委產權管理局、社會責任局作為指導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資委關于2023年ESG專項報告全覆蓋的要求,啟動了研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編制研究》課題 | |
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落實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推動中央企業全面可持續發展 | |
2023年 | 國資委發布《關于轉發<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編制研究>的通知》,編制研究成果包括三部分:《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編制研究課題相關情況報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參考指標體系》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參考模板》(合稱“央企ESG披露指引”),進一步規范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工作 |
三、央企ESG披露指引解讀
2023年7月21日,國資委辦公廳以通知方式下發了央企ESG披露指引,其中,《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參考指標體系》(下稱“《參考指標體系》”)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參考模板》(下稱“《報告參考模板》”)為央企編制ESG報告提供了基本信披要求和規范性框架,雖然是針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ESG指標體系,但其重要意義已超越了央企范疇,可能成為國內ESG監管跨部門政策協調的操作基礎,對國有企業均有重要借鑒意義,標志著我國首套完整的ESG信息披露指標參考誕生。
1、 參考指標體系
《參考指標體系》包括環境、社會、治理三大維度的指標體系。包括14個一級指標、45個二級指標、132個三級指標,區分“基礎披露”和“建議披露”兩個披露等級。
“基礎披露”指標是ESG專項報告需包含的基本ESG指標,均來自于中國證監會、生態環境部、各大交易所等相關部門政策文件及多項國家標準中有關ESG的要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社會責任指南(GB/T 36000-2015)》、《社會責任績效分類指引(GB/T36002-2015)》、《社會責任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39604-2020)》、《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規范運作》等,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均為“基礎披露”指標,實質上屬于強制披露范疇。
“建議披露”指標屬于自愿披露范疇,主要吸收了GRI(全球報告倡議組織)、TCFD(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SDGs(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ISO(國際標準化組織)、ISSB(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等國際通用標準中的ESG要求,三級指標中既有“基礎披露”指標,也有“建議披露”指標。
議題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環境范疇 | E1資源消耗 | 水資源、物料、能源、包裝材料 |
E2污染防治 | 廢水、廢氣、固體廢物 | |
E3氣候變化 | 溫室氣體排放、減排管理、環境權益交易、氣候風險管理 | |
E4生物多樣性 | 生產、服務和產品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 |
E5資源與環境管理制度措施 | 低碳發展目標制定與戰略措施、資源管理措施、節能降碳統計監測與考核獎懲體系、綠色環保行動與措施、綠色低碳認證、環境領域合法合規 | |
社會范疇 | S1員工權益 | 員工招聘與就業、員工薪酬與福利、員工健康與安全、員工發展與培訓、員工滿意度 |
S2產品與服務管理 | 產品安全與質量、客戶服務與權益、創新發展 | |
S3供應鏈安全與管理 | 供應商管理、供應鏈環節管理 | |
S4社會貢獻 | 繳納稅費情況、社區共建、社會公益活動、國家戰略響應 | |
治理范疇 | G1治理策略與組織架構 | 治理策略及流程、組織構成及職能、薪酬管理 |
G2規范治理 | 內部控制、廉潔建設、公平競爭 | |
G3投資者關系管理與股東權益 | 投資者關系管理、股東權益、債權人權益 | |
G4信息披露透明度 |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質量 | |
G5合規運營與風險管理 | 合規經營、風險管理 |
2、 報告參考模板
與《參考指標體系》同時發布的還有《報告參考模板》,該《報告參考模板》由封面和內容兩大部分組成,并構建了10個一級標題,26個二級標題以及2個參考索引表,每項一級標題下均提供了細分的二級標題說明,為企業提供了ESG披露所有信息要點的基本格式及可視化的工作參考。
章節 | 一級標題 | 二級標題涉及的主要內容 |
一、 | 企業及報告基本信息 | 名稱、所在地、所屬行業,業務類型等; |
二、 | ESG管理 | 包括ESG愿景、發展戰略、行動計劃、治理架構等; |
三、 | ESG風險與機遇 | 包括識別及評估ESG風險/機遇的方法及流程、應對措施和實踐情況; |
四、 | 利益相關方溝通 | 包括利益相關方介紹、識別過程、溝通渠道等; |
五、 | 實質性議題評估 | 包括識別及評估實質性議題的準則、流程、結果等; |
六、 | 環境范疇指標 | 需對應《參考指標體系》環境范疇下5項一級指標、18個二級指標方面的理念、政策、制度、舉措、績效與典型案例等,三級指標中的“建議披露”指標,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披露; |
七、 | 社會范疇指標 | 需對應《參考指標體系》社會范疇下4項一級指標、14個二級指標方面的理念、政策、制度、舉措、績效與典型案例等,三級指標中的“建議披露”指標,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披露; |
八、 | 治理范疇指標 | 需對應《參考指標體系》治理范疇下5項一級指標、13個二級指標方面的理念、政策、制度、舉措、績效與典型案例等,三級指標中的“建議披露”指標,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披露; |
九、 | 指標索引 | 結合《參考指標體系》,對照披露的ESG信息形成索引; |
十、 | 第三方評價報告 | 鼓勵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ESG專項報告進行驗證、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以增強所披露ESG信息的可信度。 |
四、國有企業ESG實踐的完善建議
1、 定期進行ESG風險識別及評估
國有企業需要對ESG風險進行初步篩查和實質性評估,科學識別和管理ESG實質性議題并進行針對性管理是企業社會責任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ESG議題管理不善可能會引發企業聲譽風險或是直接導致企業的財務風險。對不同的企業來說,并非所有ESG議題都同等重要,比如能源行業更關注污染防治、節能減排、可再生能源替代等議題;醫藥行業更關注藥品或產品的安全性、臨床試驗合規性、藥品可及性等;信息技術行業關注的重點在數據安全性、用戶隱私保護及跨境數據傳輸合規性等等。因此,企業需要結合自身所處的行業、企業規模、經營地域、產品或服務的特性等定期對企業風險進行篩選,借助編制風險清單或引入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的形式對ESG風險進行評估,確定與自身經營相關且對利益相關方有重大影響的實質性議題,并根據內外部情況的變化及時對議題進行調整。
2、 重視ESG管理組織及制度建設
管理是企業永恒的主題,也是開展ESG實踐工作的組織基礎,建立自上而下覆蓋企業各層級的ESG 組織管理體系是落實ESG相關工作的組織保障和決策體系保障。國有企業在設置ESG管理組織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宏觀經濟、行業階段,經營狀況及上級監管機構意見等多方面的因素,建立符合自身發展規律的管理架構和模式,清晰界定ESG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同時,編制或完善與ESG管理工作密切相關的各類專項制度或管理制度,使得企業日常運營制度與ESG管理組織相匹配,形成與ESG相關的工作考核體系,定期開展與ESG相關的績效評估和專項培訓。以上海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為例,已有超三成的上海國有企業建立了社會責任領導機構,約35.71%的上海國有企業建立了以社會責任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小組為主要形式的ESG領導機構,均由企業高層領導直接負責;近九成上海國有企業確立了社會責任主管部門,約88.10%的上海國有企業已經確立社會責任部門作為ESG執行機構。部分企業新設ESG專職部門,多數國有企業指定諸如董事會辦公室、綜合辦公室、行政管理部、黨委辦公室、戰略發展部等相關職能部門作為ESG歸口管理部門[2]。
3、 積極促進綠色產業鏈發展
從宏觀層面來看,未來的企業競爭不僅僅是一家企業與另一家企業的競爭,而是相互依存、彼此互補的整個產業鏈的競爭。從這個意義上來說,ESG管理不僅是一個企業的單獨行為,而是包括制造商、供應商、品牌商、服務商等整個產業鏈的共同責任。作為擔任更多社會責任和歷史使命的國有企業來說,其利益相關方眾多且趨于多元化,幫助供應鏈改善ESG管理水平,減少上下游供應鏈不負責任行為(尤其是關鍵性供應商)可能給企業帶來的影響,積極與供應商協同合作、共同發展,形成綠色產業鏈是提高國有企業競爭力,對標世界一流企業管理的必修課題。國有企業可以將ESG評級分數或ESG表現納入供應商篩選的評判標準之中,對于關鍵性供應商開展ESG專項盡職調查及定期ESG合規審查,優先與ESG表現良好的上下游供應商開展合作,對產業鏈上游企業進行賦能,幫上游企業識別節能減排的機遇,分享ESG相關技術手段與管理手段,結合諸如合同能源管理機構(CEM)、認證機構等外部合作伙伴共同提升管理能力;對產業鏈下游企業來說也是一樣,可以通過提供管理經驗,優化危機事件處理能力、循環經濟等方式幫助下游企業去深化ESG管理理念,既充分體現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和擔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供應鏈風險從而減少自身的經營風險。
4、 重視國有企業海外履責及海外ESG管理
“一帶一路及海外履責“在《參考指標體系》中,系社會議題范疇下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指標,主要建議企業披露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做法、投入、成效及海外業務運營過程中的履責情況。國有企業是踐行“一帶一路”倡議的主力軍,是“走出去“的中堅力量,從國際環境來看,企業ESG管理已趨向標準化和剛性約束,歐盟委員會已經草擬或通過了一系列可持續發展相關的法案,如 2022 年 11 月通過的《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2023 年 3 月公布的《凈零工業法案》;英國發布了《公司戰略報告(氣候相關財務披露)條例》,要求在倫敦證券交易所高增長市場上市且員工超過500 人的英國公司強制披露與氣候相關的風險和機遇信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上市公司強制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日本、新加坡、我國香港等亞洲主要的證券交易所,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 ESG 相關信息。因此,國有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或開展海外業務時需要尤其重視投資所在地與ESG管理相關的法律或規定,包括但不限于生態環保、勞動就業、社區建設、公共服務、綠色供應鏈、溫室氣體排放等議題,重視海外履責情況,規范國有企業境內外ESG治理,把ESG相關工作從單純應對外部壓力的被動行為轉化成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主動追求,這是順利實施國際化運營、贏得國際市場信任的通行證。
5、 積極助力鄉村振興與區域協同發展
“鄉村振興與區域協同發展”同樣也是《參考指標體系》中“國家戰略響應”議題下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三級指標。習近平總書記在廣東考察時強調,“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須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解決好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問題。”[3]2023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要持續做好中央單位定點幫扶,調整完善結對關系,深入推進“萬企興萬村”行動。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一直是我國高質量發展的一個痛點和難點,也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作為國有企業來說,可以積極建立幫扶協作機制,如開展國有企業與鄉村振興示范區結對幫扶工作,以項目為抓手,從資源配置、市場空間拓展等方面發揮各自優勢,以城帶鄉實現互利共贏,或積極幫助鄉村建設、吸納就業、提高公益慈善投入等,推動鄉村建設與現代都市深度融合,助力鄉村振興和協同發展的同時,也助力國有企業良好的社會責任表現。
國家層面的重大部署和戰略目標,都需要國有企業通過履責來具體落實,隨著中國特色ESG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國有企業的積極作為必然會帶動更多的企業積極承擔起社會責任,為中國經濟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1] 新華社《國資央企探路ESG建設,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588139/c28868506/content.html
[2] 《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社會責任(ESG)藍皮書2023》https://www.gzw.sh.gov.cn/cmsres/99/99002e86ecc946858e0afbafb34179b2/bc63b3d777ef0e242c39a89b6218db1d.pdf
[3] 《以鄉村振興為抓手,深入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http://fpb.jiangxi.gov.cn/art/2023/6/1/art_27683_448164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