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NFT藝術品的若干基礎法律問題
作者:董文濤 2021-08-25近兩年來,藝術品市場正在發生重大變化:一是受疫情影響,線下藝術品交易正加速向線上轉型;二是因區塊鏈技術加持,NFT藝術品(NFT,即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權證”)正成為市場新寵,傳統藝術品不再獨霸市場。區塊鏈,即一種將數據區塊順序相連,并通過共識協議、數字簽名、雜湊函數等密碼學方式保證的抗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布式賬本。區塊鏈技術應用在數字藝術品領域后,就形成了NFT藝術品。
2021年3月11日,佳士得拍賣行通過網絡拍賣的方式,將一位名不見經傳的藝術家的NFT藝術品《每一天:前5000天》拍出6025萬美元的天價。爾后,全球掀起NFT藝術品的熱潮,相關拍賣、展覽、論壇等活動如雨后春筍般出現,我國互聯網巨頭也紛紛布局NFT藝術品平臺。
法律人對新生事物總是既充滿好奇,又保持理性。本文試圖梳理并解答與NFT藝術品有關的幾個基礎性法律問題,以求教方家。
一、藝術品與作品是一回事嗎? 磨刀不誤砍柴工,在探討NFT藝術品之前,有必要首先厘清藝術品、日常用語中的“作品”、著作權法中的“作品”(為表述方便,以下簡稱“版權作品”)三個概念。 拋開天然的藝術品不談,藝術品通常指藝術領域中的人類智力成果。如果某件藝術品由某位藝術家完成,我們通常會說,該藝術品是該藝術家的作品。也就是說,在日常用語中,藝術品大體可以與作品劃等號。 相比于藝術品、日常用語中的作品,版權作品有一定的“門檻”,它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只有滿足法律構成要件,才能稱之為版權作品。比如,法國藝術家馬塞爾·杜尚曾將在商店購買的男用小便池命名為《泉》送到美術館展出。在美術館這一特殊場景下,由于《泉》帶給人們新的遐想空間,因此,這個幸運而特殊的小便池似乎也有了藝術氣息,成為了“藝術品”。再比如,一位現代藝術愛好者曾惡搞式地將一副眼鏡放在舊金山現代藝術博物館的地上,竟引來大批參觀者圍觀拍照,對此,他表示,“藝術是表達創意的手段,在某些人把它看成玩笑的同時,另一些人可能從中發現非同尋常的意義”。無論是馬塞爾還是這位現代藝術愛好者,他們展出的藝術品都是極普通的日常用品,且并非由他們本人創作完成,因此,難以構成版權作品。 二、NFT藝術品是否受中國法律保護? NFT藝術品是數字藝術品與區塊鏈技術結合之后的產物,即將數字藝術品上鏈,鑄造成獨一無二的權證。NFT藝術品既包括直接在數字環境中創作的藝術品,比如,前文提及的《每一天:前5000天》;也包括將傳統藝術品數字化,比如,在一場NFT藝術品展覽活動中,有人現場焚燒了知名油畫家的一件繪畫作品,再將其NFT作品進行拍賣。 簡單來說,NFT藝術品與傳統的藝術品只是在創作環境和呈現方式上有所不同。根據《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不包括文物。由此可見,NFT藝術品理應納入藝術品的范疇,受到中國法律保護。 三、購買NFT藝術品取得的是何種權利? 眾所周知,傳統的藝術品收藏最看重的是“真跡”和“孤本”價值,藝術品的市場價值由其稀缺性決定。如果滿大街都是某藝術家的作品,或者,某件藝術品真偽不明,恐怕都很難有市場。藝術品之所以能成為藝術品,是因為它是稀缺的特定物,而非種類物。收藏家購買某件藝術品,其本質是以一定的對價獲得該特定物的物權,確切的說是所有權。 與傳統藝術品不同,數字藝術品可以在網絡環境中輕松實現復制、下載、傳播和欣賞,因此,數字藝術品既非特定物,更無稀缺性可言,它盡管可能會有版權市場(比如:圖片庫版權公司通過網絡銷售圖片),卻很難形成藝術品市場。但是,當區塊鏈技術與數字藝術品結合形成NFT藝術品之后,上述障礙便不存在了。由于區塊鏈技術使NFT藝術品具有加密、存證、確權、全程留痕、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點,要知道,Non-Fungible本身就具有“非種類物、特定物”之意,它不僅解決了數字藝術品的非稀缺性問題,而且還擁有了比傳統藝術品更牢靠的認證。可以說,在NFT藝術品市場,“藝術品真偽不明,不小心就會買到贗品”的情況將不再出現。正是抓住了這些個痛點,國內某巨頭旗下的NFT平臺也聲稱,“所有數字商品均為限量、限時發售,每個發售的數字商品均持有獨一無二的所有權憑證”,其字里行間無不在突出“稀缺性”和可靠認證。 總之,如果說,傳統藝術品的收藏家取得的是可物理觸摸的特定的實體物,將藝術品收藏在家中保險柜里的話,那么,NFT藝術品的購買者取得的則是不可物理觸摸的特定的網絡虛擬物,將NFT藝術品儲存(收藏)于區塊鏈中。 傳統的藝術品屬于物,NFT藝術品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兩者在法律本質上并無二致。隨著信息網絡技術向現實社會生活逐漸滲透,現實社會生活也逐漸向虛擬網絡世界延伸,因此民事立法必須關注虛擬網絡世界中的民事法律關系。2015年,中國法學會發布的《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網絡虛擬財產視為物,受法律保護”。2020年,《民法典》頒布時雖未見該條款,但在第一百二十七條中還是提及了網絡虛擬財產:“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民法典對網絡虛擬財產等現象的回應,也為未來立法和司法打開了空間。 四、NFT藝術品交易與版權有什么關系? 如前文所述,并非所有的藝術品都構成版權作品。因此,只有當NFT藝術品本身屬于版權作品且仍在版權保護期時,探討“NFT藝術品與版權的關系問題”才有價值。 在傳統的藝術品交易中,賣方一定是該藝術品(作為特定物)的所有權人或受所有權人委托的人,至于其是否為該藝術品(作為版權作品)的版權人,則在所不問。而買方取得的只是特定物的所有權,并未取得版權作品的版權。未經版權人許可,買方不得擅自實施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版權法控制的行為,否則,買方將構成版權侵權。當然,法律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展覽行為。如果藝術品是美術、攝影作品,根據我國版權法規定,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也就是說,買方取得該藝術品原件的所有權后,有權將公開陳列展示,而且,即使該藝術品從未公開發表,買方的展覽行為也不視為對作者發表權的侵害。 在NFT藝術品交易中,涉及的版權法問題會略顯復雜。 首先,NFT藝術品交易大體應沿用傳統的藝術品交易的邏輯。即:在NFT藝術品交易中,賣方當然也必須是NFT藝術品(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人或受所有權人委托的人,同樣,買方取得的也只是NFT藝術品(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未經版權人許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實施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版權法控制的行為,否則,將構成版權侵權。 其次,沿用上述交易邏輯會產生諸多版權法障礙,必須加以規避。由于NFT藝術品的創作、鑄造、存儲、傳播、欣賞等均依托于網絡環境,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始終伴隨著對NFT藝術品(作為版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此,當賣方不是NFT藝術品(作為版權作品)的版權人或其授權的人時,版權人隨時都可能主張侵害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從而影響交易正常進行。同樣,買方雖獲得了NFT藝術品(作為網絡虛擬財產)所有權,即使其屬于美術、攝影作品,買方也僅享有原件的展覽權,即有權在一個物理場域中公開向來到該場域的受眾展示原件,它是一種非交互式傳播行為;買方并不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無權通過網絡面向不特定的公眾進行交互式傳播。因此,如果買方不是僅僅在自己的智能手機區塊鏈賬戶中自我欣賞,而是對作品進行公開的“網絡展覽”,那么,便落入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范圍,且不說版權人是否在客觀上會追究,但理論上,已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因此,筆者建議,在NFT藝術品上鏈、鑄造之際,如果此舉并非由版權人為之,那么,應事先取得版權人的授權,授權范圍由NFT藝術品上鏈鑄造過程中的實際行為而定,通常來說,應至少包括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在NFT藝術品交易之際,買賣合同、拍賣合同等交易文件中亦應增加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的條款,以規避上述障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述的“事先取得版權授權”指的是版權的普通許可,并不是說,NFT藝術品的賣方、買方必須獲得版權人的排他性許可、獨占性許可,或從版權人處整體受讓版權。理由在于,NFT藝術品的版權人、賣方、買方等恐怕都無意于阻止他人欣賞、轉發、復制、傳播該藝術品。比如,競拍取得NFT藝術品《每一天:前5000天》的人根本不會試圖通過取得版權人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而禁止人們在各大新聞報道中欣賞該作品,禁止人們在微博、朋友圈以及Facebook中發布或轉發,或禁止人下載該作品并儲存于智能手機等;相反,他希望更多的人關注和參與討論,因為只有更多的傳播,才會提升藝術品的影響力,從而提高它的身價。 五、如何看待NFT藝術品的投資金融屬性? 據報道,《每一天:前5000天》之所以能拍出天價,可能與NFT平臺、基金等資本參與競拍、推波助瀾有關,因此,有人質疑,NFT藝術品的投資屬性遠超其藝術性。實際上,傳統的藝術品拍賣中恐怕也難免有“做市商”的身影,而買家、藏家也未必都是沖著藝術性來的。必須正視的大趨勢是,隨著人們越來越習慣于沉浸在網絡世界中,網絡虛擬財產的范圍勢必越來越廣,數量也會越來越多,因此,具備獨一無二權屬證明的NFT藝術品可以說生逢其時,其本身的商品屬性必然決定了它的投資屬性。 2011年文化部《關于加強藝術品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不得將藝術品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經批準的文化產權交易所可探索采取非公開發行或其他方式進行藝術品交易,但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2016年《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未經批準,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由此可見,傳統藝術品在一定條件下也具有金融屬性。 由于NFT藝術品與區塊鏈技術密切相關,而截至目前,區塊鏈技術影響最大的應用場景恐怕非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莫屬,因此,NFT藝術品就給人們留下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印象。其實,前文已經闡明,NFT藝術品本身是一種網絡虛擬財產,一種商品,并非虛擬貨幣。但NFT藝術品經營主體還是應遵守《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法律法規,不得從事非法集資或傳銷,不得權益拆分等額公開發行,不得違規發售、流通代幣(ICO)進行非法公開融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