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解讀
作者:張國明 2021-03-082021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法發〔2021〕9號)(以下簡稱《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該《意見》文字不多、篇幅不長,但相較之前的做法變化巨大、操作性強,對解決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司法強制執行難題意義重大。
1、明確凍結程序,規范凍結文書。 《意見》第一條規定,協助執行單位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證券公司,具體指的是股票所在的證券登記結算分公司(上海或深圳)和證券公司的開戶營業部。適用對象是已設立質押且質權人非案件保全申請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的上市公司股票,非此類股票和此類股票的輪候凍結不適用本《意見》,按照以往正常程序辦理。為規范凍結程序,《意見》附件列出了協助凍結通知書的參考樣式,并以多條具體條文闡述參考樣式的要求,操作性極強。 2、量化凍結標準,杜絕超標的凍結。 《意見》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堅持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行。《意見》第二條明確,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以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總額除以每股股票的價值計算。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這一條文量化了凍結標準,克服了以往凍結數量隨意性的缺陷。同時鑒于股票市場價值的波動情況,股票凍結后,如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凍結或者解除部分凍結。 3、完善信息披露,避免市場恐慌。 此前上市質押股票被凍結后,信息披露不完善,市場對上市公司動態不明,司法凍結帶來的負面反饋較大,影響資本市場的穩定。《意見》通過人民法院嚴格控制超標的凍結、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證券公司完善標記信息、上市公司全面披露涉案標記信息等措施,將質押股票凍結信息及時正確準確地公開到市場,盡可能釋放凍結財產的經濟功能,增強證券市場活力,保障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4、簡化質押權人實現債權途徑,提高執行效率。 《意見》第六條規定,質押股票在系統中被標記后,質權人持證明其質押債權存在、實現質押債權條件成就等資料,向人民法院申請變價股票的,應當準許。從文義解釋來看,質權人在上述條件具備后,可以不經訴訟或仲裁程序(有待后續求證),即可啟動實現質押債權的程序,這將極大簡化該司法程序。鑒于上市公司股票行情不斷波動、以往司法處置程序滯后的客觀情況,質權人按照本《意見》方法,處置權和優先權分立帶來的處置延緩等矛盾將快速解決,變現效率將極大提高。 5、多樣化強制執行方式,提升變現效益。 該《意見》提出的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大宗交易以及協議轉讓的變價方式,豐富了質押股票變價方式,并提出了可售凍結的具體操作方式。上述變價方式與傳統的拍賣、變賣、拋售等強制執行方式相比,能更靈活且更最大利益化地變價質押股票,更大程度地促進相關當事人利用各種途徑把握良機以更合理的價格變價股票,同時兼顧了各方利益,這也是公正司法在執行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在《意見》第八條中,賦予了人民法院對標記的質押股票采取強制變價的權力,從底線上防止實踐中質權人既不申請自行變價也不解除對股票的質押,妨礙執行程序正常推進、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出現。 6、及時信息對接,保障當事人權益。 傳統方式下,法院對凍結的質押股票,因本案沒有優先受償權,按照無益拍賣禁止的原則,一般不會啟動變現程序。《意見》第九條規定,股票凍結后,任意一部分質押股票解除質押的,協助機關即在系統中將該部分股票調整為凍結狀態,并可以通過郵寄、電話等方式及時通知法院,直至滿足法院需要凍結的數量為止。法院獲知上述信息后,可及時啟動對解除質押部分股票的變價程序,使本案債權人得以受償。 近年來,最高院集中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出臺了一大批司法解釋和相關文件,致力于從頂層設計層面解決司法實踐存在的諸多問題,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我們廣大人民群眾以及法律從業者希望《意見》的出臺實施,能夠達成規范法院凍結質押股票、完善質押股票處置變價流程,進而維護當事人和質權人合法權益、保障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