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光伏電站投融資項目的合規漏洞
作者:袁雯卿 2021-12-09“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指引下,光伏行業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不論是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等債權類融資機構,還是股權類投資機構,都陸續將光伏電站項目作為參與放款的重點業務領域。
但是,光伏領域的合規要求散布于眾多法律法規及部門規范性文件中,且存在個別合規事項無明確文件要求,但實務中仍應關注的問題,故光伏電站投融資項目存在專業性較強、合規審查難度高的業務操作難點。文本嘗試結合筆者參與過的光伏電站項目,對相關的合規審查要點進行梳理。
需要說明的是,受限于文章篇幅,本文未依據不同類型的光伏電站逐一分析,而是圍繞實務中,參與光伏電站投融資項目客戶咨詢較多的問題展開。
用地合規性
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常見的土地取得方式包括出讓、劃撥、租賃,需要遵循《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關于土地流轉使用的法律法規,并符合《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國務院意見》)等文件關于光伏發電用地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地面光伏電站項目的部分建筑物屬于永久性建筑物,因此,對應的項目用地性質應為永久性用地,項目用地審批應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辦理,即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實務中,由于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需要完成的土地審批手續較多,部分地面光伏項目存在“邊建邊批”的情況,即在未完成土地審批的情況下,已經啟動項目建設。該類項目將持續面臨因違規占地問題而可能被責令拆除非法占地建筑物及設施的風險。
需要額外說明的是,光伏電站項目屬于地方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或由知名的專業能源企業開發,不能等同于項目用地合規。實務中,不乏上述兩種情況的因違規占地問題被處罰的案例。
屋頂項目特殊審查
與地面光伏項目不同的是,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屋頂光伏項目允許項目單位與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但該等情況下項目單位需要簽署使用或租用協議,取得屋頂使用權。但是,基于屋頂光伏項目存在項目單位可能不是屋頂對應場地所有權人的問題,屋頂能否持續由項目單位租賃使用,存在一定的合規隱患。尤其部分屋頂光伏融資租賃項目的租賃期已超過10年,項目的融資方需要持續關注因屋頂對應的建筑物所有權人變更,導致的屋頂租賃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風險。
此外,實務中,屋頂光伏項目發生毀損、光伏電站無法持續發電,進而影響項目主體現金流問題,也是屋頂光伏項目的主要風險之一。筆者建議投融資方關注項目保險是否覆蓋光伏組件自身發熱導致的火災賠償,在臺風高發區域建設的項目保險是否覆蓋雷擊、暴風等自然災害賠償問題。
股權轉讓合規性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的通知》的規定,已經完成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手續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此外,國家能源局在其官網解答“關于光伏項目并網前轉讓項目公司股權”的問題時,否定了股權轉讓以零對價方式進行的可行性。因此,對于參與存在建設期的光伏項目融資的機構而言,需要關注項目公司取得能源主管部門的項目備案文件至光伏電站并網發電期間,項目公司股權是否發生過變更,如有變更是否需要重新備案。
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實務中,為了解決建設期光伏項目公司投資主體變更的合規性問題,部分項目采取了“轉讓項目公司股東股權”的方式,以避免再次備案,但該操作方式的合規性存在一定爭議。建議投資機構遇到類似情況時,進一步咨詢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偽分布式光伏項目”
根據《國務院意見》和《暫行辦法》,分布式光伏項目可豁免取得發電業務許可等文件。基于分布式光伏項目相對于集中式光伏項目而言在審批手續方面較為便利的情況,實務中存在部分實際應按集中式光伏項目批建,卻以分布式光伏項目名義進行批建的項目。對于該類“偽分布式光伏項目”而言,能否豁免取得發電業務許可,仍應以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的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