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條例》核心內容導覽
作者:王麗 2021-11-301.前言
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慈善條例》(“《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十一章七十四條,確定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動員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等基本原則。
為讓業界盡快對《條例》有所了解,我們先行以表格形式將《條例》的核心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法》”)相對比并做簡要歸納,后續將以系列方式對其具體內容做進一步梳理和評析。
2. 核心內容
《慈善法》 | 《上海市慈善條例》 | 解讀 |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 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市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 細化了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稅務部門、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部門等政府和部門各個主體的職責范圍。 |
N/A | 第十一條第三款 經市、區民政部門登記或者認定的慈善組織不再從事慈善活動的,可以依法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 第二十條第二款 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應當參照慈善組織終止的要求,對慈善組織存續期間的慈善財產進行清算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 新增了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條件和清算規則,民政部門將另行指定清算細則。 |
N/A | 第十二條第二款 市民政部門應當制定并發布慈善組織的章程示范文本。 | 明確了市民政部應當制定并發布章程示范文本,以供慈善組織參考使用。 |
N/A | 第十七條第二款 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對捐贈財產的使用時間有明確規定,或者捐贈財產用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將捐贈財產用于相關慈善項目。 | 新增了對于捐贈財產使用的時間規定:當捐贈財產用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緊急情況下,應當及時使用捐贈財產。 |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已完成的重大慈善項目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 新增慈善組織應當對重大慈善項目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的規定。目的在于接受公眾的監督和質疑。對何謂重大慈善項目未作統一規定,由慈善組織章程規定。 |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 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募捐活動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賬戶,由該慈善組織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 | 《上海市慈善條例》前兩款與《慈善法》第二十六條大致相同,但是《上海市慈善條例》第三款對《慈善法》“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進行了具體規定,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賬戶,非公募慈善組織不得收支善款。 |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并在開展募捐活動十日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 明確了開展募捐活動向民政部門備案的時間是提前十日。 |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慈善組織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慈善組織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以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除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同時向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備案。 | 明確了慈善組織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以規定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不僅應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還應當向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備案。 |
N/A |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慈善組織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的,應當先行告知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在募捐活動開始后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 新增慈善組織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備案規定。 |
N/A | 第二十三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組織章程載明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確定明確的募捐目的和募集財產使用計劃; (二)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 (三)使用本組織賬戶,不得使用個人和其他組織的賬戶; (四)建立公開募捐信息檔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閱;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 新增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的具體規定。 |
N/A | 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捐贈人捐贈房屋等不動產,涉及所有權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捐贈股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捐贈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應當提供有關權利證明,并依法辦理轉讓手續;捐贈財產的價值需要進行評估的,應當由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 明確了捐贈貨幣以外的資產,應當履行必要的價值評估和權利變更手續。 |
第四十條第二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宣傳煙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不得假借慈善的名義推銷產品,不得對慈善行為進行不實宣傳。 | 新增了不得對慈善行為進行不實宣傳,強調慈善應當遵守誠信原則。 |
N/A | 第二十九條 個人因其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遭遇重大疾病、意外傷害等特殊困難,可以向慈善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等求助。 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應當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夸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 個人求助應當合理確定募款上限,當募款金額達到上限或者求助目的已經實現、消失時,應當及時、主動申明不再繼續接受捐贈;超額部分或者因求助目的實現、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贈資金,應當退還捐贈人或者轉贈給慈善組織。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發布的個人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在顯著位置或者通過其他易于公眾識別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告知公眾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且不得代為接受捐贈;發現有虛構事實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服務,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報告,協助調查處理。 | 新增個人救助的規定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個人救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核實。 |
第四十六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
| 第三十二條 慈善信托委托人可以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鼓勵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共同擔任受托人。 同一慈善信托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受托人時,委托人應當確定其中一個受托人承擔主要受托管理責任。 | 雖然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均可擔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但是鼓勵雙受托人制度,即由共同擔任,并明確其中一方為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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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變更后的受托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 第三十四條 受托人違反慈善信托文件義務,或者出現依法解散、法定資格喪失、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難以履行職責的情形的,委托人可以依法變更受托人。 根據慈善信托文件的約定或者經委托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委托人、信托財產,或者變更受益人范圍及其選定程序和方法等信托事項。 按照前兩款規定變更受托人或者信托事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重新備案或者變更手續。 | 增加和細化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有權變更受托人的情形和程序。 |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托監察人。 |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鼓勵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據需要設置信托監察人。 | 新增對于設置信托監察人的鼓勵政策態度。 |
第五十條 慈善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的管理、信托當事人、信托的終止和清算等事項,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 | 第三十六條 慈善信托終止的,受托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將終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財產處分方案等有關情況,報告民政部門。 受托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限作出處理慈善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向民政部門報告后,予以公告。 慈善信托設置信托監察人的,清算報告應事先經信托監察人認可。 | 補充和細化了慈善信托終止的程序處理。 |
N/A | 第五章社區慈善 | 新增“社區慈善”一章,讓魔都變為善都,支持在上海市設立慈善超市、社區基金會,培育社區慈善類社會組織,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等。 |
N/A | 第六章慈善文化 | 新增“慈善文化”一章,加強慈善文化建設,統籌公共文化等設施,開展慈善文化宣傳。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為“上海慈善周”,集中開展慈善活動和文化宣傳。 |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并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 第四十八條 本市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市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慈善事業發展狀況報告。 市、區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相關信息,并提供法規政策咨詢、慈善需求發布等服務。 | 新增相關部門提供法規政策咨詢、慈善需求發布等服務的義務。 |
第七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 第五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信息平臺上,依法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慈善組織的基本信息; (二)經民政部門備案的公開募捐方案,以及公開募捐情況; (三)募集財產的使用情況; (四)慈善項目的實施情況; (五)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信息。 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審計的,應當在審計后向社會公開。 | 《上海市慈善條例》明確慈善組織在慈善信息平臺上應當公開的信息具體內容。《慈善法》規定公募基金會的財務會計報告才須經審計,《上海市慈善條例》作出更嚴格要求,無論公募、私募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一律須經審計。 |
第七十一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 第五十一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息平臺上,依法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慈善信托設立情況; (二)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報告、財產狀況報告; (三)慈善信托變更、終止事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信息。 | 明確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息平臺上公開的慈善信托的具體信息。 |
第七十一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 第五十二條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公開信息,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信息公開義務。 | 新增“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信息公開義務。” |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 第五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慈善組織查詢其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有關信息,慈善組織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捐贈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慈善組織進行核實;經核實仍有爭議的,捐贈人可以提請民政部門依法進行核查。 | 明確慈善組織對于捐贈人查詢的答復要求以及捐贈人對答復有異議的處理程序。 |
N/A | 第五十四條 捐贈人要求對其捐贈行為、捐贈財產等有關信息不予公開的,慈善組織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 慈善組織資助受益人時,應當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嚴;對涉及受益人隱私的信息,未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向社會公開。 | 新增并強調慈善組織應當尊重捐贈人意愿和保護受益人隱私的內容,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內容,則應當予以尊重。 |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 新增市、區人民政府將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慈善事業的重視和支持。 |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 第五十六條 民政等部門應當公開辦事指南,簡化和規范辦事流程,加強信息共享,為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慈善信托等提供指導和各項服務便利。 | 新增民政等部門為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慈善信托提供便利的規定。 |
N/A |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慈善組織的公益性建設和服務項目,依法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 新增對慈善組織的公益性建設和服務項目依法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
第八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應當將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納入項目預算。 對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則和范圍的慈善項目,可以通過公益招投標等方式,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資助。 | 新增政府有關部門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應當將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納入項目預算的規定,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規定。依據《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之規定,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是指為保證本組織正常運轉所發生的下列費用:(一)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三)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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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
第八十八條國家采取措施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識。
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研究。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九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 第六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慈善人才培養政策,建立慈善人才目錄和人才庫;加強對慈善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培訓,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慈善組織合作,開設慈善相關專業,開展慈善理論和慈善文化研究,設立慈善人才培養基地和實訓基地,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所需的專業人才。
第六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場地、人員等方面為慈善超市、社區基金會提供支持。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超市辦理相關經營許可事項。
第六十二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和支持金融、審計、評估、法律服務等機構,為捐贈人、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等提供專業服務,并減免相關服務費用。 | 細化了各個主體及服務機構促進慈善事業的權責。 |
第九十一條 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 第六十三條 為慈善事業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因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難,向慈善組織提出救助申請的,慈善組織應當優先予以救助。 | 明確對為慈善事業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優先予以救助。 |
N/A | 第六十五條 民政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發布公開募捐信息、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提供的平臺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民政部門與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違法違規行為協查機制、查處信息公開機制,強化協同監管。
第六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慈善信托的備案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信托公司慈善信托業務和商業銀行慈善信托賬戶資金保管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協同合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細化了各個部門的監管責任。 |
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 第六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慈善信用監管,將相關信用信息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并對失信主體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 《上海市慈善條例》新增對失信主體依法采取懲戒措施的規定。 |
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個人虛構事實、夸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或者募款金額達到上限,個人求助目的已經實現或者消失,但未主動申明不再繼續接受捐贈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對個人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二)代為接受捐贈; (三)未在顯著位置或者通過其他易于被公眾識別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 (四)發現有虛構事實等違法行為,未立即停止服務,或者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 新增了個人救助行為中的法律責任和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法律責任。 |
第一百零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 第七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或者虛構個人求助事實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 新增虛構個人救助事實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