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虛擬人相關法律問題淺析(中)—中國法下虛擬人在Web 2.0層面的基本法律問題
作者:謝美山 全開明 袁葦 2022-09-05創作虛擬人的核心邏輯是通過創設虛擬的AI角色,賦予其姓名、肖像、聲音、動作等人格特點等綜合而成擬人化整體形象,并且可以設置與其他虛擬人之間一定的虛擬身份關系、虛擬財產關系。這里就虛擬人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進行簡要分析,以揭示虛擬世界之冰山一角。
一、虛擬人的姓名
從Web 1.0階段的門戶網站登錄名,到Web 2.0時代社交圈的網名,再到走向Web 3.0的虛擬人的姓名,互聯網中角色的姓名也在迭代。關于姓名的權利,《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第1013條規定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虛擬人并非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不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因此不能依照《民法典》規定直接享有姓名權或名稱權。但虛擬人特別是分身型虛擬人的姓名可以與特定自然人相對應,可以參照自然人姓名權予以保護。而如果虛擬人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運營的,則可以參照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權予以保護。 在上訴人熊文郁與被上訴人楊婧瑤名譽權糾紛案[1]中,法院認為:“楊婧瑤雖以虛擬名稱出現在“清輝閣官群”和“漢服商家吧”,但在網絡環境中虛擬的名稱必然與現實生活中的自然人相對應,故網絡侵權責任的權利和義務主體均應由虛擬名稱所代表的自然人承擔。熊文郁雖在“清輝閣官群”不指名貶稱楊婧瑤為不承認倒賣漢服的“嫌疑黃牛妹子”,并向會員懸賞進行人肉搜索,但其行為具有明顯的針對性,主觀上存在損害楊婧瑤名譽的故意,客觀上亦造成楊婧瑤的部分個人信息經熊文郁懸賞進行人肉搜索后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導致楊婧瑤被迫在“漢服商家吧”澄清熊文郁懷疑的其倒賣漢服的不實事實時,又遭到部分會員不分青紅皂白的辱罵,致使楊婧瑤的名譽再度受損。熊文郁的上述行為構成對楊婧瑤名譽權的侵害,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虛擬人的名稱可能還會侵犯到自然人的姓名權。在何炅與上海自古紅藍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2]中,法院認為:“被告在應用軟件中將含有原告姓名的AI虛擬角色提供給用戶使用,屬于商業化使用原告姓名的行為,被告未舉證證明用戶或被告使用原告姓名獲得原告許可,被告的行為屬于侵害原告姓名權的行為。”
二、虛擬人的肖像
根據《民法典》第1018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肖像權是一項人身權利,只有現實中的自然人才擁有該項人格權,而虛擬人本身并不享有肖像權。虛擬人的肖像來源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分身型虛擬人的肖像特征主要來自于真實自然人,屬于對于自然人肖像權的使用。二是分身型以外的其他虛擬人肖像是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進行創造或由設計師進行創造,創造出的圖像應當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虛擬人使用他人肖像,應當得到肖像權人或著作權人許可,否則虛擬人使用肖像有可能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權,或侵害著作權。即使虛擬人使用用戶(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自己的肖像,也需要得到用戶的許可(《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12條第2款)。在何炅與上海自古紅藍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用戶使用案涉軟件時,應該知曉軟件的基本運行方式,即用戶可上傳肖像圖片、創作或使用他人提供的肖像圖片創作“語料”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無論是上傳、創作,均不限于該用戶本人使用,使用范圍可能擴大至整個軟件內用戶。并且,將他人肖像結合姓名、一定身份關系等塑造成一位“陪伴者”進行“調教”,不屬于個人對肖像進行學習、藝術欣賞、科學研究的行為……上傳和使用原告(何炅)肖像創作的用戶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在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與迭戈·阿曼多·馬拉多納案[3]中,法院認為:“第九城市信息技術公司及第九城市計算機技術公司在未得到馬拉多納合法授權的情況下,即在其公司開發、運營的“熱血球球”游戲主界面中使用了馬拉多納的肖像及簽名字樣,主觀上存在未盡到合理適當的注意義務之過錯,侵害了馬拉多納的肖像權。”
三、虛擬人的聲音
虛擬人的聲音主要分為兩種來源,一是由自然人用原聲或利用變聲器變更輸入聲音的音色、音調,二是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將自然人輸入少量的音頻語句進行復制合成。第一種來源涉及到與自然人的勞動或勞務合同,因為本質上是自然人用聲音進行服務。在第二種則來源中,涉及到自然人的聲音的使用許可。根據《民法典》第1023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該條明確對自然人聲音進行保護,雖然并沒有明確自然人享有聲音權這一獨立、具體人格權,但明確了自然人享有聲音權益,并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虛擬人因不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故不享有聲音權或聲音權益,因此無論何種來源的聲音,相應的基礎權益只能屬于提供聲音的自然人,經過授權進行復制合成形成的聲音的相應權益則屬于被授權方。 上海禾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禾念公司”)包裝推出虛擬歌手廠牌“Vsinger”,旗下有洛天依、言和、樂正綾、樂正龍牙、徵羽摩柯、墨清弦6位虛擬歌手藝人。為了規范同人創作[4],禾念公司發布了《Vsinger同人創作規約》[5]。根據規約約定,Vsinger同人創作,是指在Vsinger品牌獨家擁有知識產權的Vsinger人物設定(包括性格及形象設定等)或官方發布的多媒體資源(但不包括Vsinger官方與其他合作方共有版權作品)的基礎上,添加新的創意和想法,創作出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圖片、動畫等非實物作品及手辦、專輯等實物作品)的行為。這其中,多媒體資源包括圖片、音頻、視頻、模型等。作為虛擬歌手,洛天依的音源是國內配音演員山新,并使用基于日本雅馬哈公司開發的電子音樂制作語音合成軟件VOCALOID進行合成。同人創作者在軟件中輸入音調和歌詞,就可以合成出原為人類聲音的歌聲。由于同人創作者付出了創造性勞動,與在禾念公司原有知識產權存在交叉,為明晰各自權益,規約中明確:“同人創作作品著作權歸屬同人創作者,但禁止將同人創作作品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進行權利登記,包括但不限于商標注冊、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等。針對優秀的同人創作作品,Vsinger官方將與創作者洽談合作事宜,獲得創作者授權,將同人作品在官方渠道傳播或進行其他形式的使用。”可見,在禾念公司Vsinger同人創作中涉及的聲音權益,包括山新對Vsinger聲音庫的許可、禾念公司對同人創作者的許可、同人創作作品著作權歸屬同人創作者、創作者對禾念公司的反向授權等。
四、虛擬人的動作
對于功能型虛擬人,由于其主要專注于專業領域的服務,對于動作的多樣性的要求較低,一般利用計算機進行渲染制作。而對于身份型虛擬人,尤其是虛擬偶像、虛擬主播,他們形態、動作的展示是觀眾的觀看需求之一,所以需要利用動作捕捉技術對真人的動作進行捕獲。動作并不屬于《民法典》所規定的人格權,也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因此虛擬人的動作并不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6]中,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就標識不享有肖像權。1、該標識與再審申請人的運動形象的身體輪廓并不完全相同,該圖形對應的動作是籃球運動中的常見動作,沒有表現出再審申請人的個人特征,與再審申請人無關。2、肖像應當清楚反映人物的容貌特征,使得社會公眾能夠將該肖像識別為肖像權人。標識“”不具有容貌特征,與再審申請人不能對應,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獲得肖像權的保護。” 虛擬人的動作雖然并不能歸納到法律規定的權利中,但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作品包括舞蹈作品。如果虛擬人原創了一段舞蹈作品,那么就出現該舞蹈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按照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見本文之“七、虛擬人的財產”)的審判思路,如果虛擬人原創了一段舞蹈作品,那么該舞蹈作品的著作權應該歸屬于現實生活中的自然人或運營主體所有。此外,虛擬人在進行表演等展現肢體動作時,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舞蹈作品的著作權。
五、虛擬人的名譽
與虛擬人的姓名權保護類似,虛擬人并非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不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因此不能依照《民法典》規定直接享有名譽權。但虛擬人特別是分身型虛擬人的姓名可以與特定自然人相對應,可以參照自然人名譽權予以保護。而如果虛擬人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運營的,則可以參照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譽權予以保護。 在馬凌與孔偉名譽權糾紛案[7]中,法院認為:“雖然‘在西安’、‘IN直播’兩賬戶并非公民或法人,但作為網絡虛擬主體,是具有虛擬人格的。虛擬人格單獨是沒有名譽權的,因其所產生的名譽權糾紛是由于侵害虛擬人格的名譽會導致其背后現實主體所獲得和維持的社會評價降低。本案被告(孔偉)所發文章中,確實含有侮辱性、誹謗性言論,且該文章也有一定的閱讀量,因此對‘在西安’、‘IN直播’兩賬戶的名譽造成了損害。根據證據顯示,此兩賬戶知名度較高,故原告(馬凌)作為此兩賬戶的管理使用人,其名譽當然受損。”
六、虛擬人的一般人格
根據《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規定,除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即一般人格權。虛擬人不是自然人,不能直接享有享有一般人格。但虛擬人特別是分身型虛擬人,可以與特定自然人相對應,其在虛擬世界的一般人格則可以參照自然人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另一方面,虛擬人的深度合成過程中如果使用了其他自然人的一般人格,則該虛擬人有可能侵害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 在何炅與上海自古紅藍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首先,案涉軟件的核心邏輯是通過創設虛擬的AI角色,將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人格特點等綜合而成的整體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并且讓用戶可以與AI角色設置一定的虛擬身份關系,這是對原告(何炅)整體形象和人格表征的利用,屬于原告人格自由利益的范疇,肖像權、姓名權的人格利益無法完整涵蓋案涉軟件涉及的人格利益。其次,案涉軟件的功能使得AI角色可以與真實自然人高度關聯,容易讓用戶產生一種與原告真實互動的情感體驗……上述功能設置不僅屬于原告自由決定其人格要素如何被使用的范疇,還涉及原告人格尊嚴被尊重的利益。被告未獲原告許可以上述方式利用原告的人格要素,侵害原告人格自由利益及人格被尊重的利益,構成侵害原告一般人格權的行為。”
七、虛擬人的財產
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虛擬人不被認定為民事主體,不能認定為財產(或權能、權益)的所有權人。相應地,分身型虛擬人所持財產應認定歸屬于現實生活中的自然人所有;非分身型虛擬人所持財產應認定歸屬于運營主體所有。在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案[8]中,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是在原告(騰訊)的主持下,由包含編輯團隊、產品團隊、技術開發團隊在內的主創團隊運用Dreamwriter軟件完成,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 按照上述這個案件的審判思路,如果虛擬人原創了一段舞蹈作品,那么該舞蹈作品的著作權應該認定歸屬于現實生活中的自然人或運營主體所有。
八、作為財產的虛擬人
基于虛擬人產生的過程與技術原理,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只能將虛擬人認定為網絡虛擬財產。《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虛擬人作為網絡虛擬財產可以依法獲得保護。 但我國至今尚未出臺關于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具體立法,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究竟是物、智力成果還是債,仍未有定論。[9] 實踐中,容易發生爭議的是,自然人利用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的技術創造出與自己形象相符的分身型虛擬人,應當如何認定該虛擬人的產權歸屬?虛擬人作為財產,能否轉讓、處分、設立擔保?能否以及如何進行權屬登記、抵押或質押登記?
九、繼承
分身型虛擬人是人們在虛擬世界的身份標識,當虛擬身份所對應的現實世界中自然人死亡,這就涉及到了虛擬人的繼承法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游戲幣、手機號碼、QQ號等都可以作為網絡虛擬財產進行繼承。因此,在虛擬人被認定為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同時,虛擬人身份所對應的相應網絡虛擬財產及其所持有的網絡虛擬財產,應當都可以由現實世界中死亡的自然人的繼承人按照《民法典》繼承篇繼承。
十、科技倫理
隨著互聯網科技的發展,特別是虛擬人的應用,模糊現實與虛擬的邊界。在這個過程中,虛擬人會影響到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精神狀態,因此需要關注其倫理問題。目前,在虛擬人倫理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和倫理規范尚待完善,存在潛在風險。 首先是人類與虛擬人之間的情感問題。隨著虛擬人在現實生活中的廣泛大量使用,人們與虛擬人之間的情感連接越來越緊密,該種情感連接可能會影響到人們的真實社交。從微軟分拆出來的小冰公司在2020年8月發布了小冰框架·虛擬人類產品線,并推出118萬各虛擬男友[10],11月推出了虛擬女友,[11]用戶可以定制“虛擬戀人”并與之“談戀愛”。小冰公司還有一項“AI聊天機器人”專利,可以利用逝者的個人信息來實現逝者的數字“復活”,并與親人進行實時互動和聊天。如何對待這些這種對于虛擬人產生的感情,是一個重要的倫理問題。 其次是虛擬人取代人類的問題。在虛擬人出現之前,就已經有機器人取代人類的論調,而虛擬人讓這種情況出現的可能性更高。虛擬人與自然人同臺競技已經成為現實。2021年,萬科公司把優秀新人獎頒給了一個虛擬員工“崔筱盼”[12],虛擬人是否能夠享有榮譽暫且不談,這種行為對于真人員工的公平性有待研究。

最后,虛擬人的犯罪問題。自上世紀80年代虛擬人開始出現以來,利用虛擬人毆打、強奸、搶劫、殺死其他虛擬人角色現象屢見不鮮。在2021年12月,Meta公司元宇宙平臺“Horizon Worlds”測試期間,一名女性在游戲中創建的虛擬角色遭到一位男性虛擬人物的“性侵”,旁邊居然還有旁觀者在起哄。由于虛擬人物的接觸能令玩家手中的控制器產生震動,受害者感到非常不舒服[13]。用戶在虛擬世界中具有極強的真實性和沉浸感,在虛擬空間中的情緒反應會比較激烈,犯罪行為對人們的心理和生理方面造成的傷害可能更大。然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等犯罪要求犯罪對象必須是現實中有生命的自然人,虛擬人雖然從理論上是可永生的但其并不具有現實中的生命,故按現有法律規定,虛擬殺人、虛擬傷害、虛擬強奸、虛擬猥褻等行為不構成上述罪名。《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確認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利用虛擬人進行財產類犯罪,也有可能構成相應的財產類罪名。虛擬搶劫屬于利用程序控制虛擬人并劫取財物,可以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搶劫罪;虛擬盜竊屬于實施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相關數據等行為,可以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盜竊罪。虛擬殺人、虛擬強奸、虛擬猥褻這些行為也屬于實施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相關數據等行為,有可能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計算機相關犯罪。虛擬強奸則可能被認定為傳播電子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行為,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2021年9月1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共中央宣傳部等九部委發布的《關于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要求企業應建立算法安全責任制度和科技倫理審查制度。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劃定了我國未來一段時間科技倫理治理工作的路線圖。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也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促進深度合成服務向上向善。”
十一、信息內容監管
虛擬人以“人”的形象存在,做出“人”的動作,說出“人”的話,在沉浸式擬真場景下,讓信息接受者有身臨其境與真人交流的感覺。在VR設備、深度合成技術的加持下,經由虛擬現實獨特的呈現方式和交互方式所傳達的信息內容,可能會造成信息接受者特殊的體驗或認知。換言之,虛擬人表達出來的信息對信息接受者的大腦有很強的影響,對部分思辨能力較弱的信息接受者則可能產生支配能力。這就為詐騙、網絡“洗腦”、色情、邪教傳播等非法行為提供了溫床。因此,對虛擬人的信息內容監管是必要的。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22年1月28日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就深度合成技術的規制公開征求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1、信息內容合法性審核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深度合成信息內容的合法性提出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淫穢色情、虛假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第6條 )。并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承擔信息內容合法性審核責任: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深度合成信息內容管理,采取技術或者人工方式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的輸入數據和合成結果進行審核;建立健全用于識別違法和不良深度合成信息內容的特征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程序(第10條)。 2、技術安全性管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要求:(1)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深度合成技術管理,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提供具有對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物體、場景等非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應當自行開展安全評估,預防信息安全風險(第11條)。(2)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第20條)。(3)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深度合成應用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責任,依法依約核驗安全評估、備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及時采取不予上架、暫停上架或者下架等處置措施(第16條)。 3、使用者實名制管理 現實中存在個別虛擬主播利用虛擬形象發表不當言論或進行非法直播,而一旦被封號,換一個虛擬形象后又可以低成本“重生”,觀眾則很難分辨出主播本人是否為之前被封禁對象。因此,應將信息內容管理與使用者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結合,不僅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而且要對信息發布者進行相應的懲處。《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不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第9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法和不良信息依法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對相關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第10條)。 4、信息內容標識管理 為了避免過度沉浸帶來的副作用,通過對信息內容進行標識,可以有效提示使用者保持相對清醒的頭腦,同時標識還具有可識別、追溯的作用,可以明確信息與發布者的關系,有助于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深度合成信息內容標識管理制度。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對使用其服務所制作的深度合成信息內容,通過有效技術措施添加不影響用戶使用的標識,依法保存日志信息,使深度合成信息內容可被自身識別、追溯。對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的深度合成信息內容,應當使用顯著方式進行標識,向社會公眾有效提示信息內容的合成情況;對其他深度合成信息內容,應當提供進行顯著標識的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自行標識。發現應該進行顯著標識而未顯著標識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按規定作出顯著標識后,方可繼續傳輸。(第13條至第15條) 5、辟謠機制 虛擬人以“人”的形象出現,天然地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在出現虛假信息的情況下,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深度合成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深度合成技術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辟謠措施,并將相關信息報網信等部門備案(第17條)。設置便捷有效的用戶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第18條)。
注釋 [1]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寧民終字第322號。 [2]北京互聯網法院(2020)京0491民初9526號。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民終字第3129號。 [4]同人創作是指,將他人作品中的人物運用在自己的作品中,并利用原作品的人物形象、人物關系、故事背景或者情節進行創作。 [5]本創作規約是針對非商業為目的的個人創作者或同人社團(“創作者”)(不包含工作室、企業、公司等其他商業主體、機構)以Vsinger旗下虛擬歌手藝人為主體進行的同人創作行為進行的授權聲明。 [6]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2號。 [7]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5065號案 [8]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 [9]我們傾向于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屬于債權,是財產持有人得以請求服務商為其提供特定的服務內容的證據。詳見鄧張偉、戴斌、謝美山:《網絡游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及其各方關系問題之分析》,載于中國民商法律網, http://old.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5061&security_verify_data=313238302c373230。 [10]《小冰框架·虛擬人類產品線正式發布,118 萬虛擬男友一起復活》, https://www.sohu.com/a/414097797_114760,瀏覽時間:2022年7月27日。 [11]《小冰“虛擬女友”正式上線 定制伴侶不再寂寞》, https://www.sohu.com/a/431384192_100160275,瀏覽時間:2022年7月27日。 [12]2021年12月28日,萬科集團董事會主席郁亮微信朋友圈的一則發言刷屏了。在這條發言中,郁亮向2021年萬科總部最佳新人獎得主——崔筱盼表達了祝賀。重磅的是,他揭曉了這位新人獎得主的真實身份是一位虛擬人。 [13]《女子在游戲中體驗元宇宙遭性侵 Meta回應:玩家沒有開啟安全功能》, https://new.qq.com/omn/20220529/20220529A02ZPM00.html,瀏覽時間:2022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