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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涉婚姻繼承重點關注問題研究 ——兼論實控人、控股股東的婚姻、繼承籌劃

作者:朱林海 方青 2021-10-08
[摘要]近年來,頻頻發生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天價離婚案”、控股股東意外離世,弱冠之年的繼承人成為控股股東等事件。上述事件無不影響或潛在影響擬上市公司股權清晰與否、是否存在權屬糾紛及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對上市進程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如若處理不慎,將對擬上市公司的發展產生重大風險。

一、前言


近年來,頻頻發生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天價離婚案”、控股股東意外離世,弱冠之年的繼承人成為控股股東等事件。上述事件無不影響或潛在影響擬上市公司股權清晰與否、是否存在權屬糾紛及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對上市進程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如若處理不慎,將對擬上市公司的發展產生重大風險。


本文寫作的目的就在于關注婚姻/離婚、繼承問題對于擬上市公司的重大影響,采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涉及婚姻/離婚、繼承的重點關注問題進行研究,為擬上市公司的實控人就婚姻繼承問題提出可行性建議以控制風險。


本文作者在榮大二郎神數據庫中以“A股”“首發”“離婚/繼承”為關鍵詞進行檢索,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榮大二郎神數據庫共有在正文中包含“離婚”的A股首發股票法律意見書105份,涉及股票61支,在正文中包含“繼承”的法律意見書688份,涉及股票401支。2018年度,總共首發股票53支,其中涉及離婚的股票數量有4支,占比7.5%,涉及繼承的股票共計12支,占比22.64%,共計占比30.14%。2019年度,總共首發股票150支,涉及離婚的股票有3支,占比2%,涉及繼承的股票共25支,占比16.67%,共計占比18.67%。2020年度,總共首發股票311支,涉及離婚的股票有9支,占比2.8%,涉及繼承的股票共49支,占比15.76%,共計占比18.56%。可見,因婚姻、繼承問題而被問詢的擬上市公司不在少數,穩定維持在20%上下的高位。


image.png

圖片 1 過去三個年度涉及離婚/繼承的首發股票數量


本文作者去除僅僅單純提及離婚或繼承而未進行分析的法律意見書,共摘選出102份有借鑒價值的法律意見書,其中涉及離婚的法律意見書38份,涉及繼承的法律意見書64份。通過對上述102份法律意見書進行研究分析,本文作者發現,離婚、繼承問題在公司IPO過程中,處理得當,亦可保證上市進程的順利推進并維持公司的穩定發展。

 

二、關于離婚的問詢重點關注問題


(一)實證分析


1、離婚事宜進展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情況


離婚事宜進展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情況是對股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潛在爭議,實控人的認定進行分析的基礎,在所摘選的38篇法律意見書中,無一例外,全部涉及了關于離婚財產分割情況的說明。其中,有7份反饋意見直接將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情況作為問詢的重點;在這7份反饋意見中,均涉及對股權分割情況的問詢;有1份反饋意見涉及婚內財產分割是否進行公證的問詢,占比14.29%;有3份反饋意見涉及對于離婚財產分割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問詢,占比42.86%。有1份反饋意見就實控人子女離婚進展及財產分割情況進行了問詢,占比14.29%;


序號

反饋意見關注點

數量

占比

1

是否涉及股權的分割

7

100%

2

股權分割是否經過公證

1

14.29%

3

離婚財產分割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

3

42.86%

4

實控人子女離婚進展及財產分割情況

1

14.29%

【詳見法律意見書匯編(一)】


2、發行人股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協議安排;股權代持是否存在出資不實、虛假出資的情形;股權代持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在摘選的38份法律意見書中,對應的反饋意見中涉及股權清晰與否的問詢,共有10個,占比26.32%。在該10份反饋意見中,有3份反饋意見涉及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的問詢,占比30%;有4份反饋意見涉及是否存在代持股安排,占比40%;有5份反饋意見涉及股權轉讓的價格以及定價依據、定價是否公允的問詢,占比50%;有5份反饋意見涉及股權轉讓是否存在對價,以及資金來源,占比50%;


序號

反饋意見關注重點

數量

占比

1

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

3

30%

2

是否存在代持安排

4

40%

3

股權轉讓的價格及定價依據

5

50%

4

股權轉讓時,股東資金來源

5

50%

【詳見法律意見書匯編(二)】


3、離婚事項是否導致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離婚事項是否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造成不利影響


在摘選的38份法律意見書中,涉及實際控制權的反饋意見共13份,占比34.21%。在該13份反饋意見中,有4份反饋意見問詢關注重點為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占比30.77%;有2份反饋意見問詢關注重點在于實控人離婚前后控制公司的情況,占比15.38%;有1份反饋意見問詢關注重點在于離婚事項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的影響,占比7.69%;有4份反饋意見問詢關注重點在于實控人、控股股東基本情況,占比30.77%。有1份反饋意見問詢關注重點在于實控人離婚財產共有協議,占比7.69%;有1份反饋意見問詢關注重點在于實控人及其關聯自然人從事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關業務發展過程。


序號

反饋意見關注重點

數量

占比

1

實控人的認定

4

30.77%

2

實控人離婚前后控制公司的情況

2

15.38%

3

實控人、控股股東基本情況

4

30.77%

4

離婚事項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1

7.69%

5

實控人離婚財產共有協議

1

7.69%

6

實控人及其關聯自然人從事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關業務發展過程

1

7.69%

【詳見法律意見書匯編(三)】


image.png

圖片 2 IPO涉婚姻問題問詢關注重點


注:其他問詢包括發行人涉及的重大訴訟、是否存在通過離婚規避同業競爭認定的情形、離婚后外籍人士成為發行人股東,未將公司變更登記為中外合資企業的原因


(二)核查要點


對于涉及離婚的問題進行核查的方法主要包括相關文件的查閱以及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談


1、查閱文件


(1)關于離婚進展、離婚財產分割情況及其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股權是否清晰等事項所需要核查的文件。如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離婚協議及其補充協議、股權分割協議等涉及雙方針對財產分割所簽署的一系列確認文件;歷次股權變更登記工商資料等。


(2)關于實控人認定、控制權是否轉移等事項所需要核查的文件。如《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會議決策文件;一致行動協議等。


2、訪談


訪談的對象包括兩類,一類是實控人、控股股東及其前妻、前夫;另一類是發行人的董事及高管等


(1)實控人、控股股東及其前妻、前夫


對實控人、控股股東及其前妻、前夫進行訪談旨在了解離婚情況,證實離婚財產分割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了解雙方關于離婚協議等涉及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以及一致行動協議是否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進而取得對于財產分割事項作出確認的確認函。


(2)發行人的董事及高管等


對發行人的董事、高管進行訪談旨在核查控股股東、發行人在離婚后是否仍能對公司的公司的經營決策、董事會決議等產生重大影響,從而對實控人進行認定。


(三)風險提示和建議


從上述實證分析、律師核查要點以及可以看出,反饋意見問詢的要點在于(1)離婚財產分割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2)股權清晰與否、是否存在代持等情況;(3)離婚事項是否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產生影響。


可能存在的風險包括:(1)離婚協議中未對股權分割作出明確的安排,因此股權分割欠缺真實性;(2)因簽署離婚協議后,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而被認為存在潛在糾紛;(3)因前妻、前夫曾在發行人任職,離婚后離職的,未及時對此作出安排而影響實際控制權的、公司治理結構穩定的認定;(4)離婚股權分割影響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地位,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等。


對此,本文作者作出如下建議:


(1)應當盡可能在離婚協議中對股權分割事項作出詳盡安排、未作出詳盡安排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如上文分析,對于離婚事項的反饋意見的問詢關注重點在于離婚財產分割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股權是否清晰,離婚對實控人的認定產生的影響。此三個問詢問題都需要對離婚協議進行核查,尤其是對于涉及股權分割部分。


在離婚協議中缺少對于股權分割事項的約定,發行人往往會被認定存在潛在的股權糾紛。如若能夠取得前夫/前妻的補充確認函,此事項尚且不會對發行人產生嚴重影響,但如果不能夠取得就股權分割事宜的確認函,IPO可能就此夭折。


(2)盡早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盡管股權分割協議不屬于《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不以批準、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在IPO過程中,如果在股權分割后未進行變更登記,可能被認定為股權不清晰。在廣東金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深圳市興森快捷電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見書》中就曾對實控人分割財產但并未進行變更登記的問題是否對上市構成實質障礙進行論證。根據該法律意見書的披露,實控人與前妻經法院調解離婚,前妻分割取得其股權,但并未進行變更登記,雙方約定前妻享有上述股權的分紅和處分權,表決權由實控人行使。對此,如若前妻需要行使其處分權或實控人未履行民事調解書所約定的義務,則上述股權存在潛在糾紛。雖然在該法律意見書中一并披露了實控人與其前妻出具的書面承諾函,但如若在離婚時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并將表決權委托實控人,則無疑是更為穩妥的安排。


(3)為婚姻協議、股權分割協議等文件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手續


對于婚姻協議、財產分割協議、股權分割協議等,為證明其真實性,辦理公證或者律師見證手續具有一定的意義。如上文分析,有一例反饋意見的問詢重點在于婚內財產分割等是否進行公證。


除此以外,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或見證手續可以更有力地證明股權分割等事宜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為離婚財產分割的真實性、股權的清晰性、實控人認定的合理性提供有效背書。


(4)與前妻、前夫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托協議以確保發行人控制權的穩定性


依據《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上述分析中可知,離婚事項對于控股權、實控人的認定、公司治理的穩定性的影響等涉及實際控制人對于發行人的控制力的問題是反饋意見中的問詢重點。而對于實控人的認定主要有二,其一是持股比例;其二是對公司行為是否具有支配力。離婚后,因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的股權被分割而導致持股比例減少,導致其對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控制力減少,進而導致被認定為控制權不穩定,或者實控人認定不合理。對此,實踐中最常見的做法是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托協議,以維持控制權的穩定性。(對于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托協議的分析,詳見下文)

 

三、關于繼承的問詢重點關注問題


(一)實證分析


1、股權繼承的進度、情況;繼承的股權是否存在糾紛或者潛在糾紛,是否影響發行人股權的清晰穩定


本文作者摘錄的64份法律意見全部涉及了對股權繼承情況問詢的回答。其中,有13份反饋意見進一步對是否存在糾紛進行了直接問詢,占比20.31%。其中,有5份反饋意見的問詢關注重點在于歷次股權轉讓及股東所持股權是否存在糾紛,占比38.46%;有5份反饋意見的問詢關注重點在于實控人對于股權繼承的安排是否存在爭議,占比38.46%;有1份反饋意見的問詢關注重點在于繼承人之間就股權事宜產生訴訟的原因,占比7.69%;有2份反饋意見的問詢關注重點在于繼承人轉讓其繼承的份額是否存在爭議,占比15.38%;


序號

問詢關注重點

數量

比例

1

歷次股權轉讓是否存在糾紛

5

38.46%

2

實控人對于股權繼承的安排是否存在爭議

5

38.46%

3

繼承人之間就繼承股權產生訴訟的原因

1

7.69%

4

繼承人轉讓繼承的股權是否存在糾紛

2

15.38%

【詳見法律意見書匯編(四)】


2、繼承事項是否導致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在摘錄的64份法律意見書中,有11份反饋意見涉及實際控制人,占比17.19%。其中,有6份反饋意見的問詢關注重點在于要求披露發起人股東,追溯至實際控制人,占比54.55%;有1份反饋意見的問詢關注重點在于實際控制人未曾變更的原因,占比9.09%;有1份反饋意見的問詢關注重點在于《一致行動協議》的效力,占比9.09%;有1份反饋意見的問詢關注重點在于共同控制權是否發生變更,占比9.09%;1份反饋意見的問詢關注重點在于未將特定人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的原因,占比9.09%;1份反饋意見的問詢關注重點在于實控人就股權轉讓事項、利潤分配、整體變更等事項是否納稅,是否受到有關行政處罰,占比9.09%。


序號

問詢關注重點

數量

占比

1

追溯披露發起人的實控人

6

54.55%

2

一致行動協議的效力

1

9.09%

3

實際控制權是否發生變更

1

9.09%

4

未將特定人認定為實控人的原因

1

9.09%

5

實控人未發生變更的原因

1

9.09%

6

實控人是否就股權轉讓等事項納稅,是否受到有關行政處罰

1

9.09%

【詳見法律意見書匯編(五)】


image.png

圖片 3 涉繼承問題問詢關注重點


注:其他問詢包括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自然人股東入股價格是否公允


(二)核查要點


對于涉及繼承的問題進行核查的方式主要包括相關文件的查閱和對相關人員的訪談


1、查閱文件


(1)關于股權繼承情況、股權是否清晰、是否會影響發行人股權的清晰穩定:死亡證明;《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股權轉讓協議》及《遺產公證》等相關公證文件;與繼承糾紛有關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調解筆錄等;關于歷次股權變更登記的工商資料等。


(2)關于實控人是否發生變更:《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托書》、歷次股東大會表決票、股東會決議等文件等。


2、訪談


訪談的對象包括繼承人以及發行人的董事、高管、發起人股東、相關部門負責人


(1)繼承人


對繼承人進行訪談旨在核查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否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發行人的股權是否存在潛在糾紛,進而進一步取得有關放棄繼承權或認可繼承事項安排的書面承諾文件。


(2)董事、高管、發起人股東、相關部門負責人


對董事、高管、發起人股東、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訪談旨在確認實控人對于發行人的影響力情況。在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情況下,表決權實際行使效果,能否對公司經營產生實際控制,從而界定其實際控制人身份。


(三)風險提示與建議


從上述實證分析以及律師核查要點分析可知,有關繼承事項問詢的關注重點在于:(1)股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爭議及潛在糾紛;(2)繼承事項是否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產生影響。


可能存在的風險包括:(1)未取得其他繼承人明確的放棄繼承權的書面文件、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而被認為存在潛在糾紛;(2)實際控制人為維持實際控制權而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或者表決權委托協議存有瑕疵而影響其效力;(3)股權發生繼承導致股權分散影響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地位,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等。


對此,本文作者作出如下建議:


(1)就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事項取得書面確認文件


在上文的實證分析中,反饋意見中直接涉及股權是否存在爭議的問詢多達12例,而對于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股權繼承事宜,往往涉及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以維護被繼承人對發行人控制權的穩定。在此情況下,勢必需要審查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因此,取得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書面確認文件有助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證明實控人的繼承事項不存在爭議。


(2)簽署一致行動協議


在上述的實證分析中,有11份反饋意見涉及對于實際控制人的問詢。在實際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作為遺產被繼承的場合,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實際控制人認定的合理性是反饋意見問詢的重點。為維持發行人控制權,一致行動協議具有極高的價值,即便股權因繼承被分散,但是實控人與其他繼承人對股東會、董事會特定事項仍舊保持一致的行動,對于發行人的控制權并未因股權被繼承而受到影響。


(3)為遺囑、放棄繼承權聲明、一致行動協議等文件辦理公證


目前,對于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股份繼承時是否需要辦理公證手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為了在股份繼承時防止潛在糾紛,現有案例均履行了公證的程序。一般在兩個階段辦理公證手續。1、訂立遺囑時辦理公證,即公證遺囑;2、遺囑生效后(被繼承人死亡后),辦理繼承公證,即各繼承人之間對被繼承人留下的股權如何繼承、繼承方式等達成一致的公證。


無論是繼承事項是否存在糾紛還是實控人是否變更、實控人的認定是否合理等問題,其核查依據都在于遺囑、放棄繼承權的聲明、一致行動協議等文件是否真實、是否出于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上述文件能夠經過公證,則其真實性更能夠得到保障和確認。


(4)如果面臨繼承的是小股東,而非實控人情形的,也需要做部分安排


面臨繼承的小股東如果是對公司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沒有重大影響的,該種變更不會導致控制權的變更以及影響到股權的穩定性。但如果小股東去世后,原擬上市主體股東人數人數比較多,而小股東的繼承人比較多的情形下,需考慮采取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方式,使得繼承之后股東人數不超過法律規定。

 

四、IPO視角下針對實控人、控股股東的婚姻、繼承等變量下可能造成的影響,需要進行周全縝密籌劃: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監督


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婚姻和繼承狀況不僅與自身財產密切相關,更是與公司利益休戚與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如能事先對婚姻以及繼承事項作出相應的籌劃,則發行人上市進程將變得更加順利,本文作者通過對前述102篇法律意見書的分析以及實操中辦理的多起訴訟爭端解決、高凈值人士財富規劃管理案件中,從三個維度總結出如下具有可行性的方案:


(一)事前預防


1、提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遺囑》等文件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通過與配偶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等文件、及訂立遺囑的方式就公司股權、增值、收益和繼承人等事宜作出合理安排,并且將上述文件進行公證,加強日后IPO進程中相關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


上述協議的簽署旨在防范因婚姻/離婚、繼承財產糾紛在公司控制權上產生分歧,進而增強股權結構的穩定性,保障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發生實質性變更,今后即便實控人涉及婚姻、繼承等問題,發行人股權的清晰性、穩定性也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2、對擬上市主體股權結構進行設計及調整,一般由實控人通過控股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間接持股控制


通過控股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可以集中分散的股權,保障創始人的控制權,在該控股公司或企業在家族企業和家族之間設立了一道“防火墻”,配偶之間的婚姻風險和實控人的繼承風險可以得到有效隔離,且能保證在一定范圍內的股權不發生根本性變動。為防范對“突擊入股”的審核及影響股東退出安排,此種股權調整和設計盡量在申報前12個月之前完成。


(二)事中控制


1、一致行動協議


一致行動協議,即實控人與其前妻或者各個繼承人之間簽署在一定期限內對發行人特定事項如股東會、董事會提案或者股東會、董事會表決保持一致意見。


對于《一致行動協議》,應在代表對公司控制力的議事范圍、合適的期限、確定的分歧意見解決機制、不可撤銷的承諾等方面作出細化安排,以維護實際控制權的穩定性。


2、表決權委托協議


在因離婚、繼承而導致股權被分散的情況下,除了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以外,還可以采取簽署《表決權委托協議》的方式維持控制權的穩定性。在實控人與前配偶離婚后,由實控人與其原配偶以表決權委托的方式將股份就行表決權委托或者實控人去世后,遺產分割前,作為原實控人繼承人的受托方與委托方以表決權委托的方式將股份進行表決權委托。


《表決權委托協議》應當對委托范圍(涵蓋除了收益權以外的所有表決權能)、委托期限(表決權的委托期限的長短與發行人控制權的穩定性成正比且不可撤銷)、委托權限等方面作出細致安排。


3、配偶同意函


在境外上市紅籌架構中,很多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股東與配偶之間簽訂《配偶同意函》的安排。在筆者為公司股東提供私人財富管理服務時,通常也會建議客戶與配偶進行此類協議的簽署,避免未來發生股權分割給公司上市帶來不利影響。


在《配偶同意函》中,配偶一般放棄財產權利和訴訟權利。具體的條款設置在不同的情形下會有差異,比如,股東已經與配偶簽署過婚前協議或婚內夫妻財產約定,已經明確約定公司的股權歸一方所有的,則《配偶同意函》意義在于給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但如果之前沒有任何婚前協議或婚內夫妻財產約定對夫妻財產歸屬進行約定的,則《配偶同意函》是夫妻雙方約定擬上市公司股份權益歸屬的證明文件。


此種安排也能在一定范圍之內保障擬上市主體股權清晰、控制權的穩定,降低風險。


4、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離婚、繼承事項除了對股權穩定性產生影響以外,對公司治理也會存在影響。實控人的前妻/前夫往往是實控人事業上的合作伙伴,在擬上市公司中擔任董事高管或者管理層,也有可能屬于發行人的技術骨干。在實控人遭遇離婚或者繼承事項后,如果沒有從公司治理的角度進行應對,公司經營管理存在重大決策分歧、董事會運作不良等問題同樣會對發行人IPO產生嚴重的危害。


在前妻\前夫、原實控人曾在發行人中擔任要職的情況下,發行人在IPO過程中不免被問及前妻\前夫的離職、原實控人的離世對發行人經營管理是否造成重大影響。對此,首先,發行人必須及時進行人事上的安排,例如,補選董事會成員,前妻/前夫、原實控人在經營管理層、業務部門實際擔任管理職位的,及時進行相應的人員的補充,保證董事會、經營管理層和業務部門的良好銜接,使公司治理不因離婚、繼承問題而遭受不利影響。


5、規避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對發行人影響較大的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從事的業務與發行人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構成或者潛在構成競爭關系。


無論是否涉及離婚、繼承問題,同業競爭都是為證監會所禁止的,如果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及發起人控制的公司存在有同業競爭的情況,那么該公司很難過會,因此,實控人、控股股東務必對同業競爭進行規避。


在發生、離婚繼承等事項的情況下,實控人與前妻/前夫、其他繼承人除了對股權歸屬、表決權行使、公司治理等事項進行約定外,還應當對規避同業競爭作出必要的籌劃,以避免前妻/前夫另行創業,構成同業競爭。


為了規避同業競爭,實控人、控股股東可以要求前妻/前夫、其他繼承人出具不從事、直接或間接參與與發行人相競爭的活動,并承諾不進行任何損害或可能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其他競爭行為的承諾函聲明。


(三)事后監督


如果擬上市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在啟動上市進程之前就已經離婚或者因死亡而使股權發生繼承,實控人、控股股東應當進行必要的籌劃,以避免IPO受阻。


1、簽署確認函、承諾函


無論是否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股權歸屬,實控人、控股股東都可以另外與前妻/前夫或者其他繼承人就股權分割事項簽署確認函、承諾書,對股權歸屬作出明確的承諾,以避免在上市進程中,前妻/前夫就股權分割事項提起訴訟,更有甚者,涉訴股權可能被法院裁定保全,嚴重影響股權清晰性以及實控人的認定。


就股權分割事項簽署的確認函、承諾函是認定股權不存在糾紛、實控人認定合理性的有效背書,也能夠降低在IPO進程中涉及股權糾紛訴訟的風險,將訴訟的風險阻遏在IPO進程啟動之前。


2、遵守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義務、鎖定期、減持的規定等


雖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股東、董監高婚姻關系不屬于強制披露的信息內容。但是如果該婚姻關系變動影響股權變更的或者實控人、大股東的婚姻變動會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公司股價等則需要披露。


因婚姻、繼承等事由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過戶的,按照非交易過戶手續辦理,同時受讓股權方需要遵守證券交易所對受讓股份鎖定期、減持的規定及原股東所做出的鎖定期及減持的相關承諾。

 

五、結束語


通過對上述102篇法律意見書分析,并結合筆者的實踐經驗總結,本文作者認為實控人、控股股東曾經涉及的或正在經歷的離婚、繼承糾紛都有可能對發行人的上市進程產生一定的影響,甚至有可能使上市計劃就此擱淺。如果能對控股股東、實控人的婚姻、繼承在事前進行周全縝密的籌劃,前瞻性地預防,在實際涉及離婚、繼承事項時能運用智慧采取多種方式穩固控制風險,事后積極進行相應的監督,維護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控制權和治理結構的穩定性,則離婚、繼承事項對于上市進程及上市后造成的風險是可控的。


(限于篇幅限制,法律意見書匯編無法在文章中披露,如有需要,可以與方青律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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