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關于《科創板審核問答》所涉法律問題的深度解讀

關于《科創板審核問答》所涉法律問題的深度解讀

作者:鮑方舟、王立、楊繼偉、陳煒、王飛、吳旭日、余云波 2019-03-05
[摘要]作為一直從事資本市場法律服務的律師團隊,就《科創板審核問答》中所涉科創板上市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和核查要求,我們結合實務經驗和對上市審核規則的理解,第一時間進行了相關分析與解讀,以饗讀者。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注冊管理辦法》等科創板規則征求意見結束后,短短不到10天的時間,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即于上周五公布了科創板相關規則。為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提高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透明度,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就科創企業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相關事項制定和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以下簡稱“《科創板審核問答》),對擬申報的科創企業與中介機構關注的一些問題做出具體說明與解答。


作為一直從事資本市場法律服務的律師團隊,就《科創板審核問答》中所涉科創板上市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和核查要求,我們結合實務經驗和對上市審核規則的理解,第一時間進行了相關分析與解讀,以饗讀者:


第1問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設置了多套上市標準,發行人如何選擇適用?保薦機構應當如何把關?申報后能否變更?(合并第8問 《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準中包含市值,針對市值指標,發行上市審核及監管中有哪些要求?)


《科創板審核問答》對該兩個問題的回復,我們認為旨在強調科創板對于“市值”這一核心量化指標的重視程度。《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節相關條款中,為科創企業、紅籌架構企業及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設置了不同的上市標準,該等標準均提及了“預計市值”的概念。


針對企業

預計市值

其他

 

 

 

 

 

 

 

科創企業

不低于10億元

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不低于15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且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不低于20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不低于30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

不低于40億元

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醫藥行業企業需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獲準開展二期臨床試驗,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并滿足相應條件

紅籌架構企業/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

不低于100億元

/

不低于50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科創板審核問答》明確了發行人在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保薦機構應謹慎、合理地選用評估方法,結合發行人報告期內外部股權融資情況、可比公司在境內外市場的估值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對發行人的市值進行預先評估,并在《關于發行人預計市值的分析報告》中充分說明發行人市值評估的依據、方法、結果以及是否滿足所選擇上市標準中的市值指標的結論性意見等。


一般而言,企業上市前較為常見的估值方法有以下幾種,可供企業自身進行初步評估:


(1)針對已盈利企業: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法(P/E)


公司估值=上一會計年度凈利潤*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PE倍數)


自2014年6月份以來,境內資本市場新股定價普遍以23倍市盈率為主要參考。相比傳統渠道的IPO定價主要以23倍市盈率為主要參考標準,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機構定價自主性將得到提升,企業IPO定價時將考慮更合理的估值模型,境內外市場中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將作為申請在科創板上市企業的估值方法之一。


(2)針對未盈利企業:可比上市公司市銷率法(P/S)


公司估值=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銷率


考慮到科創板提出了較為寬泛的上市指標,未盈利企業也能選擇合適的財務指標(如,市值及營業收入的指標)達到申請發行上市的目的。在該等情況下,可通過市銷率法對公司進行估值。


(3)近期外部股權融資價格


公司估值=上一會計年度凈利潤*投資機構入股市盈率,或

公司估值=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投資機構入股市銷率


由于不同的可比上市公司已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并運行了長短不一的時間周期,與非上市公司的估值邏輯存在較大差異。在此前提下,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還可綜合考慮近期的股權融資情況,并進一步參考上述公式對其進行估值。一般而言,企業在上市前引進戰略/財務投資人的環節,企業與投資人確定投資價格所采用的投資機構入股市盈率往往在8-12倍之間。對于一些特殊行業或者處于特殊階段的企業的投資機構入股市盈率往往會突破上述范圍。


當然,考慮到市場環境、企業自身發展等各方面因素對公司的估值都存在一定影響,上述幾種估值方式僅為便于讀者更直觀的理解科創板規定的“預計市值”概念之用。


第3問  對發行條件中“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應當如何理解?


《科創板審核問答》中針對該問題的答復,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何種情形下,原則上應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第二部分明確了何種情形下,可以不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該答復方式,實質上是從正反兩面對這個問題予以了明確。


首先,問題中提及的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領域太過寬泛,難以準確匡定其領域邊界,我們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一是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該文件的制定機構所涉及的公共事務領域;二是如果違法行為被處罰的,可以結合作出該處罰文書的機構職責范圍確定違法行為所屬的公共事務領域。


其次,答復中的第一部分,答復中明確為以下任一情形:一是被處以罰款等處罰且情節嚴重;二是導致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惡劣等。第一項情形明確了并非受到處罰,就必然會構成重大,因為實務中也存在大量的責令改正,小額稅務罰款等等,這些處罰往往較為常見,但一般不會構成情節嚴重。第二項情形,則主要以影響后果論。例如,重大人員傷亡的認定,可以參考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關于重大事故的界定,即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或者50人至99人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等規定。該情形的設定,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發行審核標準對于發行人在公共責任方面有著更高標準的傾向。


最后,答復中的第二部分,該部分的亮點主要在于對何為“情節嚴重”給出了一定程度的界定。根據該部分關于“相關規定或處罰決定未認定該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規定,我們理解,可以依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甚至規章的規定或處罰文書中,是否存在將該違法行為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表述,來作為論證該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的參考依據,這為實務中論證某種違法行為是否達到嚴重程度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據。然而,實務中仍可能會存在較大的爭議。比如:相關法律法規中雖未明確寫明“情節嚴重”,但對違法行為設定了四個不同檔次,在此情形下是否應將兩檔或三檔違法行為認定為“情節嚴重”?還是僅將四檔情形認定為“情節嚴重”?這個尚有待實務中進一步明確。


同時,該部分答復中,也規定了“有權機關證明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但違法行為導致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惡劣等并被處以罰款等處罰的,不適用上述情形”,該表述實質與非正式發布的《首發審核51條》(以下簡稱“51條”)所述的“存在被處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且違法行為導致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惡劣等的,無論是否提供處罰機關說明,均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的意見是吻合的。即凡是有前述嚴重后果的處罰,均需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無論是否取得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中介機構,特別是發行人律師在對此類行為進行定性分析的時候,尤應注意到該點。


第4問  對發行條件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中的“重大不利影響”,應當如何理解?


在科創板推出之前的A股IPO市場,監管層對同業競爭問題一直持較為嚴厲的審核判斷標準和思路,通常通過保代培訓、51條及所審核項目的反饋問題來向市場傳遞監管口徑,科創板作為試行注冊制的先驅,首先通過注冊管理辦法對發行條件中同業競爭的認定口徑進行了擴展放松,“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明確了僅在存在“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才會影響發行條件。對于何謂“重大不利影響”,本次上交所通過《科創板審核問答》的形式對具體標準予以明確,相較“51條”較為機械的認定標準,《科創板審核問答》更多是從業務實質及是否存在非公平競爭、利益輸送、讓渡商業機會等可能影響中小股東利益的角度,來認定和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并明確“競爭方的同類收入或毛利占發行人該類業務收入或毛利的比例達 30%以上的,如無充分相反證據,原則上應認定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我們理解,此處的“同類”的尺度邊界標準尤為重要,根據上下文對同業競爭的業務實質的認定態度,此處的“同類”是否可以理解為具體到細分行業甚至為細分產品范疇為妥,而非局限此前審核中所要求的不論是否為細分行業,還是將“同類”依然按照大的行業或產品種類來劃分,不論如何,此處給予具體判斷指標,更有利于實務中的操作和核查。


此外,《科創板審核問答》并未直接明確沿用或借用51條對同業競爭諸多如不能簡單以產品銷售地域不同、產品的檔次不同等認定不構成“同業”,應結合相關企業歷史沿革、資產、人員、主營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服務的具體特點、技術、商標商號、客戶、供應商等)等方面與發行人的關系來判斷同業競爭的表述。目前,尚不確定監管層是出于51條上述規定過于詳細,將會在在審核中把握具體標準(甚至還是以窗口指導的形式來要求),還是有意在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過程中不再普遍適用該判斷標準和方式。對此,我們傾向于理解在科創板審核中對同業競爭的具體判斷和論證標準可能會更為寬松,對于實務中科創企業存在疑似同業競爭的情形,可能更有利于從“同業不競爭”的角度來解釋和披露,當然,具體審核執行尺度,尚需留待后續審核實踐檢驗。


再有需要提出的是,《科創板審核問答》并未對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雙方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親屬擁有“同業”的情況,及無實際控制人情況下發行人的重要股東經營與發行人相同或相似業務是否構成同業競爭給出判斷原則及方式或傾向標準,在實務審核中是否會參照51條,尚需進一步明確。


第5問   發行條件規定,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位于國際避稅區且持股層次復雜的申請在科創板上市企業,如何做好核查及信息披露工作?


基于科創板面向包括紅籌企業等對象定位及范圍的延展,科創企業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在國際避稅區注冊并設置持股層次復雜的股權結構的情況可能較為常見,為此,《科創板審核問答》對此問題的核查及披露予以及時明確,要求應對發行人設置此類架構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股東的出資來源等問題進行核查。就具體核查方式及解決思路,我們理解主要如下:


1、控股股東在國際避稅地區且持股層次復雜,通常分為實際控制人本身為非中國籍(港澳臺參照執行)和中國國籍(港澳臺除外)兩種。就發行人對設置此類架構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如何的說明問題,我們理解,如實際控制人為非中國籍(港澳臺參照執行),   且架構復雜,其設置此類架構的理由可能缺乏說服力;如實際控制人為中國國籍(港澳臺除外),且系本來是內資企業,后通過在境外設立公司,把控股權轉移到境外的,則需要重點關注其外匯備案、商委審批等手續辦理的完備性及合規性,需要結合當時或現在的相關外匯、商委等規章政策的規定去論證設置此類架構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就持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股東的出資來源等問題,實務中一般通過聘請國際避稅地區當地律師就該等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予以發表意見。其中,對于實際控制人為中國國籍的,股東出資來源問題應重點關注其出資資金是合法來源于境外還是存在通過非法結匯甚至逃匯等方式匯至境外,是否存在外匯資金使用違法違規行為。相較于51條,《科創板審核問答》在核查范圍和要求上相吻合,但在具體對策上并未如51條一樣要求將實際控制人(為中國國籍(港澳臺除外))將控制權轉移至境內,或要求本著簡潔清晰的原則設置持股架構。我們理解,此舉應是科創板“重披露輕審核”的監管思路的具體體現,最終實務中具體審核執行尺度如何,尚需留待后續審核實踐檢驗。


由此引申,我們注意到《科創板審核問答》并未對“三類股東”情況提出核查和披露要求,此問題在實務操作中亦是涉及到股份權屬清晰及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輸送等情況,亦應及時給予明確的監管審核規則。


雖然51條對于“三類股東”問題的核查和披露已提出明確要求,但科創板對此是否參照適用尚未明確,建議在后續的審核問答中對此及時予以明確。


第6問  對發行條件中發行人最近2年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應當如何理解?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性將作為科創板的發行條件之一,充分體現了科創板所面向的是“科技創新企業”這一定位的要求。為此,本次《科創板審核問答》對于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依據、人員范圍,以及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性,即最近2年內核心技術人員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原則、證明維度和判斷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


1、《科創板審核問答》對于核心技術人員的范圍給出了指導性意見,包括公司技術負責人、研發負責人、研發部門主要成員、主要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主要技術標準的起草者等。同時規定,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核心技術人員認定依據和認定情況。結合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的相關規定,我們理解,除招股說明書中需要說明發行人對于相關人員的具體認定依據和披露核心技術人員的相關信息外,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亦需要核查相關核心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簡歷中的職務經歷是否與函證結果一致、相關人員所取得的技術成果是否真實、發行人有無制定核心技術人員認定和變更的制度文件,相關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是否程序合規等事項。


2、就認定核心技術人員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來的認定標準來看,《科創板審核問答》在整體上沿用了51條中關于“董高變化”審核思路。主要包括:對于認定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原則亦需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于發行人證明核心技術人員在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仍是沿用51條中的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量變(變動的人數及占比)、質變(變動是否會會發行人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兩個維度。


但是,我們也注意到,相較于51條的規定,《科創板審核問答》的行文表述有如下變化:


(1)明確了“質變“的具體形態和方式,包括離職或無法正常參與發行人的生產經營,這較之于此前“變動” 這一抽象的概念,更為具體和便于發行人“舉證” 。


(2)將“質變”的主體范圍限縮于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人員,弱化了非核心技術人員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或無法參與生產經營對發行人的影響。據此,我們理解,在科創板發行審核過程中,對于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的離職或無法參與生產經營,特別是發行人研發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人員的離職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在認定時可能會弱化數量、比例的要求,而將更加凸顯相關人員離職給發行人所產生的實質性影響。也就是說,即使核心人員數量變動占比較小,但是實質上會對發行人生產經營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也可能構成發行障礙。相反,對于董事、高管人員(由核心技術人員擔任董事、高管的除外)的,則主要考量人員變動的數量和占比,由此認定是否屬于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第11問 發行人在首發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機構應當如何進行核查?


2018年6月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并試行《關于試點創新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期權激勵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17號,以下稱“17號文”),對創新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作出了一系列規定,《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發行人存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期權激勵、整體變更前累計未彌補虧損等事項的處理,由本所另行規定。”從規則層面將適用員工持股計劃和期權計劃從試點創新企業放寬至全部科創板企業(含擬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根據上述規定,擬在科創板申請上市的企業可以在首發前設置員工持股計劃。更為重要的是,《科創板審核問答》從實務操作層面結合此前17號文,對在首發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進行了明確。


較之于目前A股IPO市場對首發前需要對員工持股計劃予以還原或終止的僵化要求,在有利于擬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建立健全激勵約束長效機制,兼顧員工與公司長遠利益方面,科創板制度設計向前邁出了一大步。


具體來看,《科創板審核問答》對員工持股計劃的設置、核查等提出了多項要求,較為具體和明確,具有較強的實務指導作用,主要為:


1、總體原則:明確了員工自愿參加、盈虧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公司不得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員工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關信息的優勢,侵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


2、設置形式方面:員工持股計劃的形式可以為公司、合伙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實務中在IPO申報前以公司、合伙企業形式設置和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已較為常見和通行,因資產管理計劃為擬制法人,一般歸入“三類股東”范疇,通常不予采用,按照《科創板審核問答》的規定,將允許發行人采用此種形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增強了科創企業在設計員工持股計劃時的靈活性。


3、允許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不限于貨幣資金出資,擴展了員工出資渠道和方式。但我們理解此種情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或需要密切關注事宜,一方面以科技成果出資主要適用于組織形式為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員工持股計劃,不適用于資產管理計劃;另一方面,如為發行人員工,需要關注和查驗該員工所出資的科技成果是否涉及職務發明,通常而言,發行人員工的科技成果可能較多涉及職務發明,如為在上家單位工作時取得的技術,則是否違反上家單位的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是否侵犯上家單位的商業秘密,故員工用于出資的科技成果應為其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且需履行充分的核查手續。


4、規定了穿透計算的“閉環原則”,即為員工持股計劃不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轉讓股份,并承諾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個月的鎖定期。發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鎖定期內,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只能向員工持股計劃內員工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轉讓。鎖定期后,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章程或有關協議的約定處理。


如員工持股計劃遵循“閉環原則”,可以按照一名股東人數計算。如員工持股計劃未按照“閉環原則”運行,但員工持股計劃由公司員工持有,依法設立、規范運行,且已經在基金業協會依法依規備案。在滿足此種情況下,員工持股計劃亦可以按照一名股東人數計算。此項規定與現行IPO審核要求對于已備案私募基金按照一名股東人數計算的邏輯一致。


此外,我們也注意到,實務中對于員工持股計劃無論采取公司還是合伙企業,其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均對股東或合伙人具有合格投資者的監管要求,參與計劃的員工是否可以達到合格投資者的資金等標準可能會存在一定難度或不確定性,實務中可能會更多選擇第一種按照“閉環原則”設置員工持股計劃。


第12問 發行人存在首發申報前制定的期權激勵計劃,并準備在上市后實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機構應當如何進行核查?


如前所述,17號文對創新性試點企業允許其設置在上市前制定發行上市后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但當時并未有具體操作細則和實施環境。科創板推出后,即為擬上市公司實施期權計劃提供了平臺,本次科創板規則及《科創板審核問答》亦從規則層面對此予以明確,《科創板審核問答》中此處具體實施細則與此前17號規定基本一脈相承。允許擬上市企業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后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讓科創板更具靈活性和包容性,與國際接軌,體現增強公司凝聚力、維護公司長期穩定發展的導向。


《科創板審核問答》對期權激勵計劃的設置、核查等提出了多項要求,較為具體和明確,具有較強的實務指導作用,主要為:


1、明確了激勵對象范圍,應符合《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4條相關規定,即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獨立董事和監事除外。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科創企業應當充分說明前述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必要性、合理性。此激勵對象范圍相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的激勵對象范圍有較大突破。


2、激勵計劃的必備內容與基本要求,激勵工具的定義與權利限制,行權安排,回購或終止行權,實施程序等內容,應參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執行。相關規定使得擬上市公司的期權激勵計劃與目前上市公司已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無縫銜接,標準及依據更具有可操作性。


3、對期權行權價格進行約定,由股東自行商定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于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或評估值。


上市公司進行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通常而言,此行權價格明顯高于前述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或評估值。單從價格角度而言,在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實施期權激勵計劃,對被激勵人員的激勵作用可能會更大。顯然,監管層也考慮到了此種情況,在價格給予較大空間的情況下,從激勵對象減持方面進行了反向約束,規定激勵對象在發行人上市后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三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后比照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減持規定執行。


4、明確了期權激勵的總額比例,規定發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內的期權激勵計劃所對應股票數量占上市前總股本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5%,且不得設置預留權益。此比例高于上市公司階段實施期權激勵計劃的10%的比例限制,但同時為防止期權激勵對象的不確定從而產生利益輸送,上市前制定的期權激勵計劃不允許設置預留權益,在此方面上市公司階段制定的期權激勵計劃則可以預留權益。


5、為保持在審期間的股權穩定或防止頻繁變化影響審核,明確規定了在審期間,發行人不應新增期權激勵計劃,相關激勵對象不得行權。


6、鑒于期權激勵計劃本身特性,系在未來行權,《科創板審核問答》要求在制定期權激勵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實際控制人穩定,避免上市后期權行權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此外,發行人在上市前制定期權激勵計劃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科創板審核問答》亦要求核查發行人報告期內股份支付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規定,我們理解,期權授予后立刻就可行權的,在授予的時候即應確認股份支付。如果是授予后還有行權條件,比如業績考核或者等待期的,在授予的時候不確認股份之后,在授予后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再確認費用和資本公積。鑒于股份支付對發行人利潤可能影響較大,故在期權激勵計劃方案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到股份支付所涉確定具體行權價格和行權期、行權條件等因素。


第13問 發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中介機構應當如何進行核查?


2019年1月1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發企業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存在未彌補虧損事項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證監會監管要求》”),對發行人在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整體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整體變更”)時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發行人應當自完成整體變更的工商登記后運行滿36個月,同時對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作出了相應規定。


考慮到部分科創企業因前期技術研發、市場培育等方面投入較大,本次《科創板審核問答》對發行人整體變更時存在未彌補虧損的作出了制度創新。


1、《證監會監管要求》和《科創板審核問答》就發行人整體變更時存在未彌補虧損的主要要求


《證監會監管要求》和《科創板審核問答》就發行人整體變更時存在未彌補虧損的要求主要區別如下:


項目

證監會監管要求

科創板審核問答

適用板塊

主板、中小板、創業板

科創板

適用企業

非試點創新企業

科創企業

運行期限

發行人應當自完成整體變更的工商登記后運行滿36個月

發行人可以在完成整體變更的工商登記注冊后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不受運行36個月的限制

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對累計未彌補虧損形成原因、該情形是否已消除及對未來盈利能力的影響以及整改措施(如有)等做出詳盡的信息披露,并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前未分配利潤為負的形成原因及整體變更后的變化情況和發展趨勢,與報告期盈利水平變動的匹配關系,對未來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并披露整改措施(如有)和充分揭示相關風險。同時,還應當披露凈資產折股的具體方法、比例及相應會計處理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其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準日未分配利潤為負的形成原因,該情形是否已消除,整體變更后的變化情況和發展趨勢,與報告期內盈利水平變動的匹配關系,對未來盈利能力的影響,整體變更的

具體方案及相應的會計處理、整改措施(如有),并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中介機構信息披露要求

保薦機構、申報律師應對下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發行人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事項是否經董事會、股東會表決通過,相關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是否與債權人存在糾紛,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相關程序,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事項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對下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核查意見:整體變更相關事項是否經董事會、股東會表決通過,相關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是否與債權人存在糾紛,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相關程序,整體變更相關事項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從上表可以看出,對整體變更時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人,在信息披露及合規性核查方面,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科創板并無實質性的區別;二者的主要區別在運行時間上,科創企業只要以不高于賬面凈資產金額折股,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發行人可以在完成整體變更的工商登記注冊后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不受運行36個月的限制。而申報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非試點創新企業,如整體變更時存在未彌補虧損的,則在審核時需運行滿36個月。


我們理解,《科創板審核問答》針對科創企業存在未彌補虧時股改的規定有利于縮短存在此類情形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的時間要求,為虧損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打開了方便之門。


2、申報科創板企業未按賬面凈資產折股是否需運行滿36個月?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辦法》”)均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以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需要說明的是,本次《科創板審核問答》對企業持續經營時間要求并未突破《首發辦法》的規定,虧損科創企業股改后不需要運行三年,是建立在科創企業以賬面凈資產折股的基礎上。如果科創企業在整體變更時不是以經審計的賬面凈資產折股,而是以評估凈資產折股,則視為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應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方可申報科創板。


3、申報科創板企業在股改時未彌補虧損過高,導致凈資產小于注冊資本的處理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科創企業的累計未彌補虧損過高,導致其在股改基準日的賬面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此時該如何處理?


從A股IPO的過往案例來看,一般有兩種做法,一是溢價増資,使増資后公司的賬面凈資產值等于或高于注冊資本,然后再啟動股改;另一種做法是在股改時同時減資(需按照《公司法》規定履行減資的法定手續),股改(減資)后公司的注冊資本不高于賬面凈資產值。


如果是非試點創新企業申請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無論選擇上述哪種做法,均不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但需在整體變更完成后運行滿36個月方可上市。如果是科創企業申請科創板上市,我們理解亦不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在第一種情況下,按照《科創板審核問答》,無需運行36個月,可立即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對第二種情況,《科創板審核問答》并未作出專門規定,我們理解亦無需運行36個月。為慎重起見,如果科創企業準備采用第二種方案股改,建議在股改前與相關監管部門進行充分咨詢和溝通。


第16問 《上市審核規則》規定,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對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審核問詢的回復中,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披露后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者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披露。對此在審核中應當如何處理?


《科創板審核問答》為科創企業就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豁免披露申請提供了指引。其中,《科創板審核問答》對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豁免披露需要符合的要求規定得尤為細致。但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豁免披露的規定仍較為原則。


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對科創板的監管理念較為強調科創企業的信息披露,但其尚未在《科創板審核問答》中明確“商業秘密”的判斷標準。如果科創企業以其專有技術、客戶、供應商、核心技術人員等方面的信息均屬于其商業秘密為理由申請豁免披露的,則與注冊制重信息披露的大原則相沖突,將可能影響市場作出重要判斷的信息悄悄藏到幕后。


考慮到A股資本市場歷史上對于涉及商業秘密的豁免披露案例較為罕見且在普遍遵循“凡是有無先例”的思維模式下,一旦上交所核準第一單商業秘密豁免披露,市場上的其他參與者都會紛紛效仿。因而上交所在注冊制大環境下如何適用商業秘密豁免披露規則,大家都拭目以待。


欢迎光临: 临汾市| 平原县| 山丹县| 呼图壁县| 房产| 吉木萨尔县| 阜城县| 屯门区| 永胜县| 海盐县| 个旧市| 乌兰察布市| 车致| 从江县| 嘉鱼县| 方山县| 波密县| 汝南县| 河间市| 工布江达县| 雷州市| 济南市| 凌海市| 漳浦县| 北票市| 巴林左旗| 上杭县| 新乡县| 县级市| 酒泉市| 吴桥县| 贡觉县| 攀枝花市| 大同市| 交口县| 和静县| 峨山| 天津市| 博野县| 五寨县| 葫芦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