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人士納稅身份認定與稅務實務操作指南
作者:全開明 洪一帆 袁葦 謝美山 2025-08-13【摘要】港澳人士來往內地愈發頻繁,不僅旅游,越來越多的人在內地置業、工作,甚至生活重心也逐漸轉移至內地。但因為三地稅制的不同,導致港澳人士在納稅身份認定、義務范圍、稅收優惠、申報流程等方面認知不清。本文是筆者撰寫的涉稅合規指引系列文中的第十篇,前九篇文章分別為從三起重大電商逃稅案件說起——系統分析稅局稽查邏輯及合規路徑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外籍”“境外”“永住”“綠卡”背后的納稅義務和申報規范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從李雪琴案透視公眾人物稅務合規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凈值人群海外存款涉稅合規指引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出口貿易海外收款涉稅合規指引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境內人士海外收入涉稅合規指引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企業破產稅收處理的關鍵流程及主要稅種應對實務指引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網紅“甲亢哥”如何在國內交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研究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個人”“其他當事人”如何界定關系重大---試評《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本文系統梳理納稅身份判定標準、不同類型收入的納稅義務、大灣區稅收優惠政策、納稅申報注意事項等,旨在為港澳人士規避稅務風險、合規納稅并在內地順利跨境發展。
【關鍵詞】港澳人士 納稅身份 稅收優惠 粵港澳大灣區
一、引言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如火如荼,內地與港澳地區經濟融合、人才交融,越來越多的港澳人士跨境生活、工作,跨境律師執業、從醫、企業用工等現象逐漸成為常態,隨之而來的稅務問題,自然就成為不可避免的話題。對于港澳人士來說,內地廣闊的發展空間具有強大的吸引力,但不同的制度與區域政策,使得港澳人士對納稅政策理解模糊,尤其是在面對納稅身份認定、稅收優惠、避免雙重征稅等重要問題時,難免會感到困惑。因此,本文主要聚焦于港澳人士的跨境稅務問題,通過梳理基礎規定、政策紅利、納稅申報誤區等關鍵問題,為港澳人士答疑解惑,助力跨境發展。
二、港澳居民適用的納稅基礎規定
(一)納稅身份判定
納稅的前提是要判定納稅身份。不同的身份對應不同的納稅義務,享受到的稅收優惠亦不同。內地與港澳的稅制存在根本性差異,因此首先需要明確身份。常見誤區是認為通行證件即決定納稅身份。港澳居民來往內地的通行證,又名“回鄉證”,是港澳居民來往內地的法定出入境證件。然而,持有“回鄉證”并不意味著必然不會被認定為內地納稅居民。本質上,“回鄉證”相當于港澳居民在內地的“旅行身份證”,解決的是能否往返內地的通行問題,而不是納稅人身份問題。按照規定,納稅身份應當由居住時間、收入來源、國籍等稅收規則決定,二者分別屬于不同體系,不能混為一談。
需要明確的是,持有回鄉證是不算做外籍人士的,針對外籍人士適用的補貼優惠,比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中的補貼,是無法享受到的。外籍人士和港澳人士的身份界定具體可以參考我們這一系列的上一篇文章“外籍”“境外”“永住”“綠卡”背后的納稅義務和申報規范 - 專業文章 -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但下文我們分析梳理的都是適用于港澳人士的納稅優惠,所以這類人士可以放心閱讀。
1. 港澳地區適用屬地征稅原則
港澳地區均采用屬地征稅原則,只對來源于本地的收入進行征稅。香港地區稅制簡單,稅率較低,稅種數量少,核心稅種是利得稅、薪俸稅和物業稅這三類所得稅。澳門地區同樣具備類似的特點。
2. 內地適用居住地原則征稅
內地實行的是居住地納稅原則,對于居民納稅人的全球范圍內的所得征稅。而居民納稅人的判定采用的是雙重標準。跨境工作生活的港澳人士,在內地是否屬于居民納稅人,需要綜合參考居住天數與住所這兩個標準。首先是住所標準,在內地購置房產并不等同于擁有“住所”,還要結合意圖、經濟關聯等多方面因素。當港澳人士因戶籍、家庭或緊密的經濟利益關系,在內地形成習慣性居住狀態,就算作在境內有住所。許多港澳家庭選擇在內地購置房產,將其作為長期居住之所,融入內地生活圈,或者其主要經濟活動集中在內地,那么都極有可能被稅務機關判定為在境內有住所,認定為居民納稅人,可能需要對全球所得納稅。
居住時間標準同樣重要。依據住所標準判斷為在內地無住所的港澳人士,需結合183天規則和“六年規則”來判斷稅民身份。183天規則是基準,當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天,并且183天中的每一天都停留滿24小時,則構成居民納稅人。而“六年規則”是一個長期的免稅窗口,如果無住所個人連續六年在內地居住滿183天,那么第七年起就要對其全球收入納稅。然而,這一規則亦存在例外情況。如果在過去六年內任一年度出現過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況,那么就可以中斷連續居住年限的累計,重新清零計算。對于頻繁跨境往來的港澳工作者來說,這一規定有很大的好處,例如,早上從香港經過口岸前往深圳工作,晚上再返回香港,這種當天往返的情況是不會被計入居住天數的。部分港澳人士基于此規則,通過合理規劃行程,巧妙控制境內停留時間,將全年居住天數有效控制在182天以下,從而成功在內地規避全球征稅義務。當港澳人士既無內地住所,并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時間不滿183天時,其納稅身份在內地自然被認定為非居民納稅人。在此情形下,他們僅需就來源于內地的境內所得履行納稅義務。

總之,港澳永居身份是“港澳居民”的法定判斷基礎,但居住天數反映實際生活和經濟活動的重心,進一步細化了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結合兩種標準,既能尊重法定身份的權威性,又可以通過動態的居住記錄,來確保“港澳居民”的認定與實際生活狀態相符,避免僅依靠證件機械化判斷而脫離實際情況。
3.雙重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路徑
內地和港澳地區對稅民身份判定標準的不同,可能導致了個別港澳人士同時被兩地認定為稅收居民的情況,出現雙重居民身份沖突。要解決這種沖突,可以參考適用“加比規則”,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住所—國籍”的順序來進行身份判定,當前一標準無法解決問題時才會順移至下一個標準。
其中,“永久性住所”包括租用的住宅,形式上并不局限,但必須是永久性而不是臨時逗留的住所。但倘若某港澳人士在內地和港澳地區都有永久性住所,就需要運用下一個標準“重要利益中心”來判斷。這一標準是綜合了個人家庭和社會關系、職業、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營業地點、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來評判,其中特別注重的是個人的行為,個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擁有家庭和財產的國家或地區通常就是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習慣性住所”則需要去比較納稅人在兩地停留的時間長短。如果窮盡以上規則都仍然無法判定港澳人士的納稅居民身份,才需要稅務機關介入相互協商。舉例而言,如果有一位香港工程師在深圳購買了房子,但家人常住香港,其薪資也由香港公司支付,那么可以推斷他的重要利益中心在香港,其稅務居民歸屬地也在香港。
(二)納稅義務范圍
明確了身份,下一步就要比較境內所得的不同類型以及港澳居民在特殊跨境場景下的納稅義務,為港澳人士提供納稅指引。
1. 跨境工作受雇所得
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受雇所得條款,港澳稅收居民在內地從事相關活動取得的所得,根據《安排》受雇所得條款第一款的規定,應僅就歸屬于內地工作期間的所得,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見下表。不過,港澳居民如果當日多次往返境內外,就只按半天計算為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但如果該港澳居民的工資薪金是由香港或澳門雇主支付的,并且在內地屬于非居民納稅人,那么這部分工資薪金就享受免稅待遇。所以當一位受雇于澳門公司的澳門員工被短期派往內地子公司,期間由澳門雇主發放的工資就無需在內地繳稅。

2.跨境財產轉讓所得
根據規定,港澳人士轉讓內地的不動產需依照內地稅收法規繳納5%的增值稅,以及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具體稅負根據房產性質、持有年限、親屬關系及地方政策等有所差異。另外,對于親屬贈予房產存在特殊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房產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直系親屬不征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則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直系親屬,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關于增值稅,個人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不動產,屬于家庭財產分割范疇,暫免征收增值稅。舉個例子,當一位港澳人士將其位于廣州的房產贈與自己的直系親屬,他作為贈與方無需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僅需繳納少量印花稅;而受贈方也僅需繳納3%的契稅及印花稅。不過將房產轉讓給侄子、堂兄妹等非直系親屬還是要全額征稅的。
3. 跨境股息紅利所得
當港澳人士獲得內地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時,需要依法繳納稅款。如果該公司是H股公司,即在中國注冊并被批準在香港上市的公司,H股股息默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但當股息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居民時,在提交有效的香港稅務居民身份證明(CoR)后,可以只以10%的稅率繳納。進一步的,如果該香港居民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的資本,連續持股12個月及以上,那么稅率可低至5%。比如一位香港人士持有寧德時代的H股,2024年獲得10萬港元股息紅利,持有CoR后,只用繳納10%的稅即1萬元港元,比起20%的稅率節省了1萬港元。
4. 離境退稅場景
離境退稅也是一個與港澳居民息息相關的跨境稅收場景。今年商務部等6部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離境退稅政策擴大入境消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將離境退稅起退點從500元下調至200元,并將現金退稅的限額從1萬元上調至2萬元,更好地滿足了港澳居民購物離境退稅需求。港澳居民在內地指定的退稅商店購物,若單筆消費金額超過200元,且在購物之日起的90天內離境,就可申請退還11%的增值稅,相當于額外打了九折。可退稅物品要符合海關規定。持有回鄉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交購物發票等證明即可進行退稅流程。
(三)專項附加扣除
港澳人士在內地納稅的,同樣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優惠。如果符合居民納稅人的條件,那么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專項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贍養老人等七項內容。以贍養老人為例,如果港澳人士在內地工作,父母生活在港澳,當父母年滿60歲就滿足被贍養的條件,和父母生活在內地的標準是一樣的。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三、北上廣三地對于港澳人士納稅的優惠政策比較與解讀
(一)粵港澳大灣區稅費改革舉措對港澳居民的影響
粵港澳大灣區是很多港澳人士跨境工作生活的主要區域,又是國家推進粵港澳深度融合發展的核心引擎,針對港澳人士面臨的稅制差異、征管壁壘等痛點,進行了很多稅費改革創新,推出了一系列靶向性稅務優惠政策。因此在探討港澳人士跨境納稅問題時,繞不開大灣區。大灣區的稅費改革成果直接關系到港澳人士境內發展的成本,也是他們規劃稅務和選擇未來發展區域時要考量的核心因素。所以這一部分,我們將引入南沙、橫琴、前海等代表性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探討創新舉措的實際影響。
1. 前海合作區加強對香港居民的政策優惠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是深圳綜合改革的試驗場,一直以來的初心就是依托香港、服務內地、面向世界,是深港兩地人才融合最開放的區域之一。去年前海深港青年夢工場還推出了“1510”新發展模式,面向港青港企推出“1元入駐孵化、5億組建基金、10萬平方米產業空間”等系列措施,吸引了一批來創業的香港人士。與之對應的,前海合作區也配備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2號)有關規定,在合作區工作的香港居民,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香港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這里規定的個人收入范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像某位在前海合作區工作的香港居民,本年度在內地稅負為30萬,在香港的稅負為10萬,那么就能免征20萬。此外,今年前海合作區還推出了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從事離岸貿易的企業可享受有關稅收免抵退政策。香港居民在納稅申報時,可以自行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特色應用“港稅e(前海)個稅優惠減免測算”功能模塊測算香港稅負和減免稅額,輔助申報。
2. 廣州南沙協同港澳出臺多種稅收優惠政策
廣州南沙地區是國家重大戰略性平臺,立足大灣區、協同港澳,一直都是走在前頭的先行示范區。這里匯集了超過3500家港澳企業,青創基地入駐港澳臺僑項目超1100個,致力于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優質生活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也不會缺少。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29號)規定,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香港/澳門稅負的部分同樣是予以免征的。這里的所得包括來源于廣州南沙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地方政府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在南沙就業或執業6個月以上的港澳青年,除了學歷獎勵外,每月還享有20%的月薪(上限5000元/月)的補貼,用人企業錄用港澳青年也有相應獎勵。對于來創業的港澳青年,經審核認定的青創基地參與每年基地運營考核達標最高可獲100萬元的年補貼。總之,在南沙這片開放熱土上,面向港澳人士特別是港澳青年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和補貼,引領著粵港澳合作更進一步。
3. 珠海橫琴合作區“雙15%”政策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橫琴合作區)毗鄰澳門,精準服務“澳門+橫琴”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3號)在橫琴合作區工作的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此外,如果是在橫琴合作區工作的澳門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具體人群范圍見下表。對于符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企業,包括科技研發與高端制造業、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文旅會展商貿產業、現代金融業等多個重點領域,可以減按15%稅率征稅,對比我國一般企業適用的25%的所得稅稅率,這一優惠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這兩個政策被合稱為“雙 15%”政策,給融入橫琴的澳門企業和人才帶來了便利與機遇。

4. 三地政策總結和影響
粵港澳大灣區加速建設,前海、南沙、橫琴三大平臺憑借各自獨特的政策,成為吸引許多港澳人士的“稅負洼地”。上文只是對這些政策的不完全匯總,總結對比圖在下面。這三地多年來成了人才聚集地,推動產業協同發展,并持續擴大稅收紅利覆蓋范圍,促進區域高質量發展。港澳居民選擇在大灣區生活工作,可綜合比較分析以上三地的稅收優惠政策,當然也可選擇其他尚未提及的地方,實時跟進不斷變化的政策。

(二)北京對港澳人士的稅收政策優惠
北京市相對于大灣區來說,有關港澳人士納稅的政策就少了很多,且限制較多。《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個人所得稅補貼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到,在北京的特定區域對境外高端人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補貼。其中“境外高端人才”包括了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等。而“特定區域”是指首都功能核心區、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國(北京)自貿試驗區、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創新型產業集群和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創新引領示范區等范圍。港澳人士在上述區域范圍內,需要注冊企業或在機構任職或提供勞務,并且需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工作滿90天。即便滿足了前文提到的所有條件,還需符合下表中的任意一個條件,才能享受該補貼優惠。

(三)上海的區域優惠政策
上海目前針對港澳人士的稅收優惠政策力度不如大灣區大,有些政策規定比較模糊。但是,有的區域的相關政策仍然具有吸引力,例如,作為特殊經濟功能區的上海臨港自貿區,致力于集聚海內外人才,統籌在岸和離岸業務,推動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根據《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如果港澳人士在臨港片區內設立有關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關鍵領域的企業,那么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可以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此外,在臨港工作的港澳高端緊缺人才,如果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了15%,超出部分就會由當地政府補貼,補貼期有五年。港澳地區人才還可申領海外人才居住證(居住證B證),居轉戶年限更是從七年縮短至三年。
(四)北上廣三地政策的比較與總結
總體而言,廣東因粵港澳大灣區的地域聯系,對待港澳人士的稅收優惠政策普惠友好,覆蓋全面,政策穩定,申報操作手續便捷。北京和上海雖然相比起來政策較少,但隨著定居工作生活的港澳人士數量的上漲,未來這方面的優惠政策有很大的發展空間。而且如果是以人工智能、集成電路等高新產業為導向,上海臨港的政策就適宜做重點考慮。
四、納稅申報流程與注意事項
(一)申報流程
港澳人士在內地納稅申報的方式包括自行申報和委托申報,自行申報又分為線上和線下渠道。線上即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平臺辦理,線下是前往各地的稅務局申報。廣東省還有“粵稅通”軟件,使用“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登錄,就能直接在手機上繳稅。如果是受雇于內地的港澳人士,則通常由雇主代為繳稅,即委托申報。申報時,港澳人士需提前準備好所需材料,包括收入證明、身份證明、專項附加扣除憑證等材料。

(二)注意事項
納稅申報除了享受政策優惠,還要注意合規性,全程規范操作,明確違規的后果。比如說在身份環節,香港人士提交的稅務居民身份證明CoR除了香港稅務局要加簽,還要經過內地公證機構公證,遵循跨境文書效力認可規則,并注意不要超過3年的有效期。如果身份證明無效將面臨稅款的50%的罰款。在專項附加扣除的證明材料方面,以“子女教育扣除費”為例,如果子女是在內地接受教育,不用留存任何資料,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申報時,只需如實填寫子女就讀學校名稱、入學時間等基本信息就可以申報;但如果子女是在境外接受教育,則需要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像港澳地區的學校,由于港澳教育體系與內地存在差異,港澳人士還得提供港澳學校注冊證明(中英文版)作為關鍵證明材料,證明子女教育的真實性與連續性。
在資金方面,由于內地稅務機關以人民幣作為計稅和繳稅的本位幣,所以港澳人士不得直接使用港元或澳幣納稅。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如果一位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在2025年6月發生了應稅銷售行為,可以事先選定用銷售額發生當天的匯率折算,比如他在6月10日取得一筆10萬港元的收入,當天人民幣兌港元匯率中間價為0.85,那么該筆收入應當折算為8.5萬元人民幣(10萬×0.85),計入應稅銷售額。時間上,要注意在每年規定時間內進行,比如辦理匯算清繳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完成。
五、結語
港澳地區與內地交流密切,港澳人士的跨境稅務問題不僅涉及個人權益,更與區域融合發展息息相關。內地與港澳的稅制差異不應成為人才流動的阻礙,而是應該協同三地發展,讓大家共享發展的紅利。稅收政策時刻處于動態調整環節,未來跨境港澳人士應當持續關注政策變化和稅收優惠,厘清相關身份認定、納稅義務范圍問題,了解申報流程和細節,在內地好好發展的同時享受更加順暢的稅務體驗。
本文撰寫邵雨沁亦有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