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身定制:什么樣的P2P公司可以在新三板掛牌?
作者:吳衛明 2015-06-25伴隨著P2P行業在國內的飛速發展,許多上市公司開始投資或者并購P2P平臺。而美國同伴LendingClub的上市,則進一步刺激了國內P2P平臺登錄資本市場的意愿。然而,P2P公司直接在A股滬深兩個交易所進行IPO并掛牌上市,當前尚未見到案例。甚至以掛牌條件相對寬松的新三板,也沒有為P2P公司敞開大門,至今未見到一家P2P公司掛牌。
按照業內人士的解釋,“無論是證監會還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股轉公司”),目前的態度是,不受理該類型公司的上市申請,因為P2P沒有明確的監管機構。”(國信證券投行部執行副總經理林斌彥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的答復。引自http://www.yicai.com/news/2015/04/4601764.html)。
從現實案例來看,團貸網曾于2013年的9月份開始,由國信證券做了盡職調查、內核與保薦。資料提交股轉公司后,因該公司屬于P2P行業后,股轉公司并未接受掛牌申請。
對于在A股滬深兩大交易所上市,在當前嚴格的發行審核制下,P2P公司由于法律定位不甚清晰,通過審核會有一定困難。然而,以準注冊制聞名的新三板為什么也不接納P2P平臺呢?吳衛明博士認為,P2P行業的外延不清晰,業務內涵混雜,導致P2P法律屬性的界定較為困難,這給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出具相關意見帶來困難,也給股轉公司的審核帶來困難。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掛牌的規則,股轉公司并沒有針對P2P的行業限制。P2P能不能掛牌新三板,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平臺進行具體分析。
一、P2P掛牌新三板沒有行業限制
按照《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2.1條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掛牌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五)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從上述掛牌的條件可以看出,P2P行業本身并不屬于限制掛牌的行業。但是其中的第(二)條“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以及第(三)條“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可能因為P2P平臺的業務模式不夠清晰,導致持續經營能力、合法規范經營難以判斷。這可能也是股轉公司對于P2P平臺的掛牌申請比較謹慎的重要原因。
二、不同類型P2P平臺掛牌的可行性分析
1、點對點類型(典型P2P平臺)
以拍拍貸、人人貸為代表的點對點類型P2P平臺,其實質是為借款方和出借方提供借貸的居間服務。此種模式下,P2P平臺以及關聯方并不介入各方的實際交易流程,而僅僅是提供信息服務和受托貸后管理,P2P平臺是信息中介方。此種模式,在法律上定性較為確定,能夠滿足合法合規經營的條件,并且在現行法律法規環境下,也可以認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對于點對點模式的P2P平臺,其業務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民法通則》關于合法借貸關系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于借款合同的規定。而作為P2P平臺主營業務收入的居間服務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P2P平臺嚴守點對點的交易模式,其業務模式與現行法律、法規、監管規則并無沖突。
所以,吳衛明博士認為,點對點類型的P2P平臺,如果在日常經營中沒有其他違法法律、法規、監管規則的行為,則具備在新三板掛牌的條件
2、一對多借貸類型(非典型P2P平臺)
此種類型的P2P平臺,雖然平臺也是作為信息中介方出現,但是借款方通常以發出“大標”的方式,向多個或者眾多投資人借入資金。此種模式下,需要考慮的是該借款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限問題。而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面向不特定人群進行一對多借入資金的行為,達到一定的資金規模或者人數規模,即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為此類行為提供服務的平臺,也可能會被認定存在違法行為。
所以,對于一對多借貸類型的P2P平臺而言,借入方借入的資金規模、出借方的人數,是考量平臺業務模式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同時,借款人在平臺上發布借款“大標”是否應被視為向不特定人群進行宣傳,在法律上存有較大爭議。對于此類平臺,吳衛明博士認為,在當前法律環境下,股轉公司接受其直接掛牌申請的可能性較小。
3、類證券化平臺
此種類型的平臺,通常以合法形成的債權為基礎權益,并在互聯網金融平臺上進行拆分轉讓。其表現形式類似于資產證券化,但其法律關系、權利義務模式與資產證券化存在本質差異,故可以稱之為“類證券化”平臺。其代表為“陸金所”、“開鑫貸”等平臺。
此類平臺上分拆出售的債權包括銀行委托貸款債權、保理債權、租賃債權、小貸公司債權、典當債權、其他應收款債權等。
而債權來源,又可以分為非關聯方債權和關聯方債權。對于非關聯債權而言,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債權可以轉讓的原則,因此,在受讓方少于200人的情況下,此類業務法律上并無實質障礙。而對于關聯方債權,則由于債權的產生通常受P2P平臺的控制,債權的真實性、基礎交易的資金用途、實際融資方不易區分,而存在一定爭議。
筆者認為,在當前法律環境下,非關聯方債權的分拆轉讓模式,具備在新三板掛牌的條件。當然,由于其業務模式涉及向眾多投資者轉讓債權,以及與債券之間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股轉公司接受掛牌具有一定難度,但并非無法突破。而關聯方債權,則涉及到對債權形成過程以及合法經營目的的實質核查,申請在新三板掛牌存在較大的困難。
4、收益權拆分轉讓平臺
此種類型的平臺,通常以某個關聯或非關聯主體,購買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如信托份額、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私募基金份額等,然后將金融產品的“收益權”拆分轉讓,滿足小額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的需求。
對于此類平臺,由于“收益權”本身在法律上無法定性,且實際對投資人承擔兌付責任的是“收益權”的轉讓方,而并非金融產品的發行方,因而轉讓收益權行為本身可能被視為一種融資行為。
吳衛明博士認為,此種模式,在當前法律環境下,由于存在法律風險,股轉公司接受掛牌申請的可能性很小。
5、理財型平臺
此種類型的平臺,通常設定某類資產管理計劃,接受網上投資人的委托進行資產管理。平臺將客戶的資金,配置于公募基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或基金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并通過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配置,滿足投資人的流動性要求。
此類平臺,所從事的業務事實上屬于準信托業務或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由于當前我國法律對于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資格、準入條件、登記備案均作了嚴格規定,理財型平臺的業務與該領域的監管規則存在一定的不兼容。
吳衛明博士認為,此種模式,在當前法律環境下,由于存在法律風險及監管風險,股轉公司接受掛牌申請的可能性很小。
綜上,對于P2P平臺能否在新三板掛牌,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根據不同平臺的業務模式區別對待。對于合法、合規經營的P2P平臺,應鼓勵其在新三板掛牌,一是通過公開進一步推動其業務的規范,二是為社會投資人分享P2P行業的發展成果提供投資機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