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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盡早進行財富傳承規劃

作者:方青 趙玲 2021-01-28
[摘要]依據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19)》所披露的數據顯示,自2010年起至2019年止,我國面臨著死亡人數的逐年遞增的嚴峻現實。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19)》所披露的數據顯示,自2010年起至2019年止,我國面臨著死亡人數的逐年遞增的嚴峻現實。死亡是無法回避的自然規律,更是每個人的最終歸宿,但死亡如風,誰也不能確定意外和明天哪個先來,因而未雨綢繆非常重要。對個人財產預先進行規劃安排,既是為后代謀福祉,也是讓財富得以長遠傳承和延續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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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財產進行規劃,讓財富得以承續是每個人都十分關心的問題,而對高凈值人群而言,財富傳承規劃更是至關重要。試想,若一家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突然離世,生前并未對自己的財富進行規劃,一時間可能會讓其繼承人和整個企業陷入被動,從而影響企業的穩定經營和長期發展。


公司股權作為企業家最重要的資產,是私人財富傳承中最主要的籌劃對象。當實際控制人離世,在未留有遺囑而適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對于上市公司又會產生何種影響以及該如何呢?本文從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離世后,針對未成年繼承人,從股權法定繼承對上市公司產生的影響角度出發,規劃利于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財富傳承之路徑。


一、股權法定繼承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一)股權法定繼承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變更‘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對實際控制人的概念給予了明確界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從上述定義我們可以得知,實際控制人是可以通過投資或協議關系等方式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離世后,股權繼承必然會引起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化。未成年人作為法定繼承人承繼實際控制人生前持有的股權,但鑒于其在民事行為能力上的特殊地位,無法行使股東表決權,也無法處分和管理股份,其持有的股份之股東權益一般統一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行使。換言之,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實際上將會承繼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地位。


如果該實際控制人還存在非婚生子女,則情況又會變得更加復雜。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中包括了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原繼承人所持股權份額,若因新加入的非婚生子女繼承人而縮減,則其法定監護人原本享有的對公司的實際支配、控制能力也會進一步弱化;若由于新繼承人的加入導致無法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該實際控制人的家族甚至可能會失去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地位。


(二)股權法定繼承將導致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公司因擴張融資、上市等原因致使實際控制人股權已遭受稀釋,實際控制人死亡從而引發的股權繼承會進一步影響股權控制權的變動。同時,上市公司的股權因為代際傳承發生,分配容易導致股權分散或者企業內部發生沖突。


(三)股權法定繼承可能會導致公司經營動蕩


股權法定繼承意味著上市公司既有的所有權、控制權與經營權格局重構。在出現股權繼承紛爭的情況下,公司的股權架構及控制權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即使在股權繼承確認之后,公司也需要在最后確定的繼任人的努力下重新建立公司治理體系中家族成員與非家族成員之間的合作關系。然而,這一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秩序的調整,即所有權、控制權與經營權的交接將面臨所有權不清、控制權爭奪與經營停擺的挑戰。


(四)股權法定繼承可能會導致公司股價波動


上市公司的股價會受到宏觀和微觀兩方面的影響。宏觀方面的因素諸如經濟周期、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利率與匯率,影響的是股市基本面的判斷,而上市公司的市值也會受到微觀因素的制約,諸如公司業績、突發事故、虛假信息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離世引發股權繼承分配、實際控制人變更,此類突發事故很有可能會影響到股價的漲跌和股價的穩定性。


由此可見,如果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沒有提前對財產進行規劃,一旦發生意外,將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對財富的延續、公司的發展都將產生難以預估的危害。因此,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財富進行傳承規劃,就顯得尤為重要。


有鑒于此,下文將通過一系列措施來實現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財富傳承。


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財富傳承之路徑


(一)為防止繼承人爭奪股權,訂立遺囑傳承上市公司股權


我國繼承制度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兩種方式,且采用遺囑優先的原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建議下,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公司股權結構以及上市公司規定,通過制定遺囑的形式,明確自己離世后的繼承人。該方案設計不僅可以避免股權因家族繼承人爭奪而更加弱化分散,還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家族所享有的控制權不發生實質的變更。


然而,由于受到我國傳統倫理的影響,企業家健在的時候,任何家庭成員都避諱提出繼承的問題,而企業家自己也沒有對“身后事”做出預先籌劃。許多企業家對過早提及“身后事”諱莫如深。這些傳統無疑會阻礙股權傳承及培養良好家族繼任人計劃的開展。


根據我國繼承相關法律的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能人數眾多,通常并不局限于一兩人。常言道,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公司實際控制人若遭遇飛來橫禍,生前又未訂立遺囑,只有依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股權,進而造成爭議雙方若各不相讓,最終可能會導致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因此筆者建議在繼承人訂立遺囑時應當對股權有一定集中度安排,比如可以設定由部分繼承人繼承股權,其他繼承人繼承股權外的其他財產,或由股權繼承人以其他財產補償其他繼承人。


(二)為減少股權繼承糾紛,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


新出臺的《民法典》特別針對“遺產管理人”做出了規定,對原有的繼承法框架進行了突破性的制度創設,對緩解利害關系人之間的糾紛,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遺產得到公平分配,有著重大意義。實際控制人若生前設立遺囑并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則繼承開始后,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則為遺產管理人。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能夠妥善管理和處分股權,更好的維護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以減少和避免因遺產繼承而產生的糾紛。


民法典中有關遺產管理人的條款設計,確實對原來的繼承法制度進行了重大突破,但總體而言,仍然比較原則化,股權繼承過程中涉及的具體問題較為復雜,因此遺囑內容應進行細化,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為避免股權繼承糾紛,完善公司章程限定股東繼承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權繼承引發的糾紛多因該條款的但書規定而生。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設立限制條款,可以從根源消除許多不必要的隱患和麻煩,避免一些股權繼承糾紛的產生。


1、完善因股權繼承而取得股東資格的程序性規則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需要經過必要的法律程序,否則其繼承的股權不能具有與原股權相等效力。其中,必要的法律程序包括交付出資證明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等。公司章程是意思自治的體現,換言之,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章程條款可以對程序性事項予以進一步規定,完善承繼股東資格的程序。


2、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加以限制


我國《民法典》并不排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且在分割遺產時予以特別照顧,而由于股東資格的特殊性,股權權益的行使應以股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但公司章程就繼承股東資格進行排除或限制規定的話,顯然也是可行的。若公司的章程不允許已故股東的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或者章程對繼承人的身份作出了相應的限制,此時可直接依據章程的規定解決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例如Facebook公司曾于2016年修訂了公司章程中的股權資格繼承條款,一旦公司的創始人CEO扎克伯格因意外而離世,其擁有的股權將不能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而是根據章程中預先制定的程序性事項為公司挑選最佳的繼承人,以此最大化保障公司的利益,降低股權法定繼承中存在的不確定性經營風險。


3.明確規定繼承人為數人時的股權繼承原則


按照實際繼承的一般情況,繼承人會是多數人,若規定股權由享有繼承權的多個未成年人共同享有,由所有的未成年繼承人推舉一人作為代表管理和處分承繼的股權。在這種情形下,被繼承人的股權仍然完整且集中,不會因為繼承事由導致股權極度分散,該股權上所設定的股東資格是唯一的,并不會因繼承人的數量而衍生數個股東。該條款的約定能夠有效避免因股權分散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權益的破壞和失衡。


(四)為維護實際控制人權益,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


對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優化設計,例如可以另行設立公司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權,那么家族成員因為繼承所造成的股權結構分散不會直接影響到上市公司,可以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故時建立一個法律的緩沖屏障。


(五)為保障上市公司股權穩定,探索引入股權信托制度


當未成年人法定繼承上市公司的股權時,股東權益一般由其監護人行使。此時,監護人作為非專業人士參與上市公司的經營,由于缺乏管理經驗,難以應付復雜的商事活動,更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長期發展;同時,監護人代為行使表決權、處分權并不一定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問題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未成人股東權益的行使。因此,可以將股權信托納入未成年人繼承股權之中,受托機構以簽訂的信托合同為依據,以滿足上市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委托人)的要求為目標,在其去世之后為其未成年繼承人集中管理、處分較為分散的股權,以保障公司的股權價值在其去世之后不會因為繼承等事宜受到較大的波動。


換而言之,受托機構充當上市公司股權的財產管理人,基于最大化保障受益人利益的原則管理、處分受托股權,保障上市公司的市值和股權結構穩定。


但基于我國《信托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股權作為信托資產依然存在很多實際落地的障礙,比如缺乏股權信托的登記機關、程序規定、股權信托涉及的稅費問題等。


結語


對諸如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高凈值人群而言,生前盡早進行財富傳承規劃應當是必不可少的步驟。為了防止未來發生不可預計的變化,為了保障基業長青,公司長期穩固發展,需要立足于當下時代的發展進行相應的股權設計和傳承規劃,才能讓財富綿延不絕地傳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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