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破產重整服務信托的風險與價值
作者:王思靜 2023-09-05由于互聯網環境下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也不斷多樣化,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數量日益增多,案件復雜程度和處理難度逐漸增大,相信這已成為相關領域法官和律師們的共識。
在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特別是惡意不兼容案件,被告經常提出“技術反制”和“自主經營”的抗辯,借此為其技術手段或技術行為提供正當性注腳。本文首先對“惡意不兼容”作出闡述,然后,筆者結合自己代理的案件及其他在先判例,嘗試對“技術反制”“自主經營”這兩個模糊的非法律概念進行法律分析。
一、破產重整服務信托的發生背景
(一)破產重整案件逐年增多
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21年全國法院審結破產重整案件732件,盤活資產1.5萬億元,幫助745家有發展前景的企業脫困重生。2022年審結破產案件4.7萬件,涉及債權6.3萬億元,對仍有市場潛力的高負債企業通過依法重整實現重生,對資不抵債、拯救無望的企業宣告破產,實現市場出清。審結破產重整案件2801件,盤活資產3.4萬億元。破產案件成上升趨勢,審結重整案件呈同步增長。[1]
面對企業經營停滯、銀行不良資產上升等社會痛點問題,政府、司法機關、行業監管機構、以及相關市場主體逐步轉變對企業破產重整的態度,積極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和法治辦法化解產能過剩,完善企業重整機制,優化市場資源配置,企業破產重整已成為解決困境企業問題的常態化機制之一。
在這一背景下,“重整程序同時負擔著總括清償以及企業挽救的目標,債權人與其他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矛盾更加突出,重整程序的受理與啟動、重整計劃的制作與批準均涉及更復雜的磋商與判斷,僅僅依靠引入投資人等傳統的破產重整模式和償債方案,往往難以同時應對如上挑戰。”[2]
(二)服務信托尋求轉型
近年來,一方面是監管發出信號限制甚至叫停信托公司的融資功能,另一方面是服務信托市場方興未艾,尤其是服務信托在海航系、渤海系等重大破產重整案件中表現活躍,也促使了信托業務分類改革的落實。2023年3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公開發布《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規〔2023〕1號),力推信托業務分類改革,資產服務信托成為重中之重。
該通知將企業破產受托服務信托歸屬于“資產服務信托”下“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業務”[3],并明確其主要作用是“破產隔離和風險處置”,正式明確了破產重整服務信托的地位,這不僅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業務增長點,也為企業破產債務人和債權人提供了更加專業化、高效的破產管理服務。
二、破產重整服務信托運行模式
與傳統的信托服務相同,破產重整服務信托的當事人同樣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委托人為破產債務人或其股東受托人;受托人為信托公司,受益人則是享有信托份額的全體債權人。由信托公司負責信托的日常管理與運營,債權人組成的受益人大會作為信托的最高決策機構,決定信托期限、信托財產處置等的重大事項。受益人大會一般下設管理委員會,是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和授權管理信托事務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
(一)出售式重整下的服務信托
在此種模式下,重整投資人僅希望持有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核心資產,因此企業選擇將其他資產作為底層資產設立信托,并設定期限,以時間換空間。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限內為企業處置或管理資產,最終通過盈利或清收處置能產生一定的現金流以實現清收價值。其功能主要體現在可以減輕重整投資人投資負擔,并給債權人提供補充分配的可能。
(二)存續式重整下的服務信托
破產企業在資產流動性弱、創造正向現金流的能力受限,但仍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情況下,引入服務信托的主要意義在于實現破產隔離、完成企業自救。其主要采用的模式是以破產企業股東所持的破產企業的股權作為信托底層資產,設立信托計劃,受益人為全體債權人。通過公司經營,實現股權增值,同時避免股權因其他原因被處置、查封,公司產生的分紅等收益優先用于分配給信托份額持有人(即破產債權人),債權清償完畢后再將股權按現狀對股東進行分配、清算。
(三)信托計劃作為留債平臺
信托計劃作為留債平臺,已成為當前重整實務中的常選“配置”。破產企業為取得更大的資金空間,對負債需要延遲清償,故在留債安排中引入信托工具,由留債債權人作為委托人,將留債債權轉讓給信托計劃,設立服務信托。這一方式在降低破產企業現金清償壓力的同時,壓縮了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有利于提高重整效率。
(四)信托計劃作為轉股平臺
實踐中,某些重整計劃草案中有以股抵債的安排,但債權 人可能因政策或其他方面的限制無法直接持股,或接受以股抵債的債權人人數超過法定限制,償債方案無法直接落地。此時可以選擇設立信托計劃,接受以股抵債的債權人作為信托計劃委托人和受益人,將股權/票轉讓給信托計劃,以此作為轉股平臺。此類方式在上市公司、中大型企業破產重整項目中,運用較多。
三、破產重整服務信托的注意事項
(一)對信托公司而言
破產重整服務信托在服務信托設立階段,可能存在債權人人數突破法律規定的信托收益人上限的風險,同時需要配合重整計劃解決信托份額的預留、代持等問題,因此,破產重整服務信托得以設立并可以良性運作的前提,是在法律框架內制定出不影響未來信托份額實現的預留制度,以及對預留份額的合法代持、分配方案。同時,信托相關文件的簽署服務對于信托計劃的后續落地至關重要。信托計劃涉及到許多法律條款和合同條款,信托公司需要在服務信托設立階段全面審查相關文件中所涉及合同條款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避免為合同履約過程中增加不必要的義務與負擔,盡可能減少違約風險。
另外,破產重整中存在債權性質的多樣、復雜的安排、預留及代持、信托財產管理等各種問題,因此破產服務信托必須事先制定完整、全面、專業的受托方案,還可能需輔之以強大信息管理系統,以保證客戶資產的安全和信托公司的良好運營。
(二)對重整企業而言
?服務信托不能較好的償還重整企業所有債務、滿足債權人期望時,會影響其投資。
?服務信托的方案及運作方式會影響重整企業的投資期限和資金流動性。
在服務信托設立階段,重整企業可能面臨破產財產/股權的價值較低,與重整計劃或債權人對資產收益的超高預期收益存在矛盾沖突,需在重整期限內協調各方利益,使服務信托的設立不悖于利益平衡。同時,信托財產可能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務,因此重整企業也需要合理管理債務清償預期。
在服務信托運行過程中,一是重整企業可能存在已經引入戰投的經營板塊,信托的“完全控股”目標受到限制,需要及時提出解決對策,可能涉及股權結構調整;二是服務信托的管理和運作出現問題時需要及時調整,避免走向強制清算;三是服務信托在管理和運作方式上可能受到監管政策的影響,因此重整企業需要關注監管政策的變化,避免影響重整企業的投資回報。
(三)對債權人而言
雖然破產重整服務信托已經在實踐中得到諸多運用,但由于法律規定的不明晰,債權人對服務信托設立的選擇權、知情權等難以得到保障,易出現重整計劃草案既無實質性的債務清償方案、也無明確破產財產處置方案[1],而通過設立信托計劃延長債務清償時間、無法保障清償率的情況。此種做法本質上僅僅實現了債務所依托平臺的轉移及債權展期,債務清償周期、清償概率等關鍵信息均未被披露。債權人的權益保障未被確認,仍存在懸而未決的風險。
此外,信托計劃清償率還容易受到受托人經營管理水平的影響,例如:受托人的管理能力不足或管理不善,可能會導致企業財產損失或貶值;如果資產處置不當,可能較難實現信托財產的價值最大化;破產企業的債務違約和市場波動等因素也可能導致信托財產價值的下跌等等。
因此,企業破產重整服務信托運行過程中,債權人的權益面臨風險考驗,各方均應該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在關注重整企業“重生”的同時,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四、破產重整服務信托的價值
相較于信托傳統業務面臨的巨大資金風險,服務類信托相對更偏向于固定收益類型,其風險相對較小、收益穩定,為信托公司轉型提供了多一種的選擇。與此同時,信托制度在破產重整中的運用,為債務清償和資產處置換取更加充分的時間,若服務信托業務的處置良性發展中、不斷完善,勢必可以在隔離風險,進一步提高重整效率,盤活重整企業資產,降低債務人企業的運營、監督成本,提高債權清償率等方面發揮重要價值。
簡而言之,在破產重整中引入具有風險隔離特性的服務信托,應在解決社會痛點問題、提高企業破產重整成功率發揮正向積極作用,以實現實現企業資產增值與債權人利益保護雙贏之目的。但實踐中,破產重整案件因行業背景、資產狀況、債權種類、債權人數量、投資人等條件的不同而千差萬別,服務信托并未最大程度的發揮其工具價值,如何實現服務信托在破產重整中的優化和兼具個性化的應用,仍待進一步探索。因筆者水平所限,僅作拋磚引玉,本文觀點仍有不足之處,望各位同行、學者斧正。
注釋:
[1] 周強:《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3年3月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
[1]何心月:《我國破產預重整實踐的現狀與出路》,《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25期,第180-192頁。
[1]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規〔2023〕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