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前承包人未適當履行質量整改義務之發包人應對策略
作者:申恩金 袁方 2022-07-11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于工程竣工驗收前承包人的質量整改義務通常約定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義務履行質量整改義務,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但就承包人未適當、全面履行工程質量整改義務時需承擔何種責任,以及發包人如何應對等問題,施工合同往往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當出現以上情況時,為規避工期延誤的風險,推動工程項目盡早投入使用,發包人可能會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工程質量整改的方式解決問題。但在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發包人貿然采取的一些措施可能會引發新的糾紛和風險。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以發包人視角,就工程竣工驗收前出現質量問題且承包人未適當、全面履行整改義務時,應采取何種應對措施高效推動工程質量整改作一探討。
一、工程竣工驗收前,承包人工程質量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
理論界對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的質量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存有爭議: 觀點一認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從該條規定內容看,工程質量問題無論由何方造成,承包人均應負責返修,因此承包人對工程竣工驗收前的質量整改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 觀點二認為,按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基于“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表述可知,承包人在施工期間的工程質量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文認為,觀點一將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責任的歸責依據,在邏輯上缺乏妥當性,在實際操作中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容易擴大承包人的責任范圍;而觀點二所依據的《民法典》在效力層級上高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且內容更具合理性,故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也傾向于采納觀點二。此外,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GF-2017-0201)通用條款5.4內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可見,除在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外,在工程實踐中廣泛適用的合同范本對于承包人質量責任的歸責原則,也以適用過錯責任為慣例。
二、工程竣工驗收前承包人未適當履行質量整改義務時,發包人進行擅自處理的法律風險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于工程竣工驗收前、發包人能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改尚無明確規定 對于工程竣工驗收前出現質量問題的情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僅規定承包人應承擔返修義務,但當承包人拒絕、怠于或未適當履行義務時將產生何種法律后果卻未作規定。同時,發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能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改并向承包人主張整改費用,以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改的程序應如何啟動和進行等,相關法律法規也無具體規定。上述規定的缺失,使得一些承包人“有隙可乘”,將項目工期一拖再拖,導致發包人在面對承包人拒絕或怠于履行整改義務時“無計可施”,工期延誤風險加劇。 (二)發包人提前使用或維修未經竣工驗收工程的法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可見,發包人提前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時,工程雖存在質量問題,但并非為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方面的問題,發包人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承包人承擔責任的,法院將不支持該請求。同樣,發包人在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后,又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進行維修的,也無權要求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三、工程竣工驗收前承包人未適當履行質量整改義務時,發包人可采取的應對策略
(一)在未明確工程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時,發包人應先委托第三方開展質量檢測,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問題擴大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當工程竣工驗收前出現質量問題,且責任承擔主體未明確之前,發包人應盡快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質量檢測,并及時通知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質量問題或損失擴大。例如,隱蔽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發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暫停施工,防止對隱蔽部位進行覆蓋,待工程質量檢測結果作出后,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如承包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導致工程損失進一步擴大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失擴大部分的責任(擴大前的損失由查明的最終責任主體承擔)。 因此,在工程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未確定的情況下,建議發包人先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質量檢測,通過《檢測報告》明確具體質量問題、責任承擔主體等。同時,發包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質量問題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在合同履行中發現土質問題影響施工后,中興公司(承包人)提出了有關應對方案,而海擎公司(發包人)強調工程造價為包死價,對方案不予認可。中興公司在海擎公司否決方案之后仍不計后果進行施工,并對已經出現的質量問題置之不理,采取了放任的態度。雙方當事人均未能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身義務,導致項目工期延誤,并發生了安全事故,致使發包人遭受嚴重經濟損失。對于該損失的責任分配,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應由海擎公司(發包人)承擔主要責任,中興公司(承包人)承擔次要責任。 (二)如工程質量問題確系承包人所致,發包人向承包人主張整改義務時,應至少向承包人發送兩次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其履行整改義務 1.工程竣工驗收前出現質量問題時,如發包人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質量整改的,可參照竣工驗收合格后、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發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的處理方式進行。在評判發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維修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時,法院通常會考慮:發包人是否已書面通知承包人履行質量整改義務,以及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的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的條件。如發包人未書面通知承包人履行義務,直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維修的,則無權向承包人主張維修費用。 2.工程竣工驗收前,發包人發現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后,應及時與承包人協商確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范圍、整改期限等關鍵內容,同時盡可能就整改事項與承包人訂立書面協議,并對承包人未按約定完成整改的違約責任以及發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維修的條件等作出詳細約定。如無法達成書面協議的,雙方可通過召開質量整改專題會議,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對工程質量的具體整改范圍、整改期限以及如承包人不全面、適當履行整改義務則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改等事項進行記錄,為發包人推動后續整改工作提供具體依據。 此外,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的整改通知中應載明工程質量整改的具體范圍、期限等。若承包人出現消極或拖延整改、明顯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情況時,發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再次強調整改要求、期限及承包人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相應后果,即發包人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支出的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參考案例:河北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9民終3962號 裁判要旨:法院認為,雙方于2019年1月17日形成的會議紀要中明確載明:北方建筑公司承建的中泊防爆公司A車間鋼結構工程因其施工不當等原因導致存在八個方面的問題及未完成工程。雙方經共同協商,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期限及未完成工程部分的完工期限重新達成了共識,該會議紀要應視為雙方對質量問題如何處理達成了新的協議,北方建筑公司應當按該協議要求履行維修義務,北方建筑公司未能在商定時間內完成維修義務,中泊防爆公司要求其承擔維修費用,應當予以支持。 (三)結合工程工期、整改難度以及承包人的專業水平等,發包人可在向承包人發送的書面通知中自主約定整改不合格的標準(如整改合格率、返工次數等)及出現整改不合格情形后承包人應承擔的后果 實踐中,建設施工合同通常約定,如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整改,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但對于“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這一概念,往往難以量化確定,存在著承包人多次整改仍不能滿足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可能。 針對該情況,發包人可參照竣工驗收后、質量保修期內更換維修主體的處理思路和方式進行處理。對于發包人拒絕由承包人維修的,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關注:經多次整改后工程質量仍不合格是否會使雙方喪失信賴基礎、承包人的專業技術水平以及整改期限的合理性等。因此,除前述的整改范圍、要求及期限外,發包人還可在整改通知中設置相應指標,作為判定“整改不合格”的具體標準,例如:整改工程中超10%以上的部分仍不滿足設計要求、未遵守整改方案的特定工序或步驟、整改期限屆滿10日仍未完成等。同時,整改通知還應明確:如出現整改不合格的情況時,發包人即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改,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此,如后續出現承包人未適當履行整改義務的情況時,發包人可主張因整改后仍不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已無法滿足工程整改需要,同時整改不合格也已致使雙方失去信賴基礎,由承包人繼續履行整改義務不再合適,發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改。 (四)發包人已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改的,應確保進行整改的內容同發包人書面通知的整改范圍相一致,所支出的整改費用應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 在滿足前述各項條件的基礎上,發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改的,在組織實施具體整改工作時,應確保第三方整改的內容同向承包人發出的整改通知或原整改協議、會議紀要等載明的工程整改范圍相一致。此外,部分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會關注發包人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改的必要性以及支出費用的合理性等情況,如費用超出必要范疇,欠缺合理性,則發包人的主張將不能獲全部支持。故發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質量整改時,應確保整改內容的一致性以及支出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謹防承包人使用以上理由進行抗辯。
四、結語
鑒于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工程竣工驗收前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承包人未全面、及時履行質量整改義務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流程等均無明確規定,這也導致實踐中不少發包人在面臨上述情況下“束手無策”。在工程質量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發包人須謹慎應對,了解擅自處理工程質量問題的法律風險。在具體處理過程中,發包人應在避免工程質量問題擴大化的基礎上,通過準確定責、及時發送書面通知、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以及詳細約定承包人不全面履行整改義務的責任等方式,盡可能地減少各類負面影響,并將處理工程質量問題的主動權牢牢掌握在己方手中,推動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高效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