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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幕”背后的“黑幕”:涉自媒體不當行為的刑事合規風險—后真相時代的輿論雜音之三

作者:曾崢 陳伊韜 2021-10-22
[摘要]2021年8月3日,中宣部、網信辦、兩高等十部門聯合部署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據悉本次專項行動將重點打擊新聞單位及其人員的新聞違法活動,各類網絡傳播平臺及公眾賬號的非法新聞活動以及社會組織與個人的非法新聞活動。

2021年8月3日,中宣部、網信辦、兩高等十部門聯合部署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據悉本次專項行動將重點打擊新聞單位及其人員的新聞違法活動,各類網絡傳播平臺及公眾賬號的非法新聞活動以及社會組織與個人的非法新聞活動[1]。


其實早在1985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下發的《關于報紙、書刊、電臺、電視臺經營、刊播廣告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規定:“嚴禁新聞收費和以新聞名義招攬各種形式的廣告”。1990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發布《關于報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經營廣告的幾項規定》中明確要求“嚴禁刊登有償新聞”。[2]2014年中宣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深入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的通知》,同年爆發了知名新聞媒體【21世紀網】依靠發掘負面信息勒索企業的重大刑事案件[3],隨即全國范圍內展開了關于整治新聞敲詐活動的浪潮,在Alpha數據庫以關鍵詞“媒體”檢索案由為敲詐勒索罪的案例,發現2012年至2020年的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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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見,相關性的涉案數據在2014年之后有了明顯升高,并在2019年達到峰值175件。在這些案例中,個人或組織以向媒體舉報或通過自媒體曝光等形式來進行敲詐勒索從而涉案的情況居多,這種情形在自媒體迅猛發展后也更為常見;而部分不良自媒體的運營方打著“維權”旗號,以各種“碰瓷式舉報”要挾來攫取不法利潤的做法也并不鮮見。


反轉之后再反轉,“讓子彈再飛一會兒”這是現階段的新聞經常給人留下的印象,搶時效與爭話題已經取代真相成為眼球經濟的最大爆點,而網友也樂見于在撲朔迷離的各色碎片信息中進行解讀與重構,在一次次輿論審判中發起狂歡式的沖鋒。與傳統媒體強調客觀事實推進還原真相,從而引導情緒價值的傳播邏輯不同的是,部分自媒體只需要將迎合情緒價值的部分事實擺出,剩余的還原真相工作自然交由信息受眾根據理解自行加工完成[4],這一過程既不可逆也不可控,典型案例之一便是2015年的康師傅面餅餿水油事件,直接致使其市值蒸發超30億港幣,盡管康師傅事后公布了三年油脂報告自證清白,但收效甚微,已經發生的經濟損失也難以挽回[5]。因此,對于企業而言,輿論危機的事前公關重要性要遠高于事后補救,某些不良自媒體“碰瓷式舉報”的“商機”便應運而生了。與傳統媒體相比,自媒體并無上級主管部門,較難受行業規則管控,且運營成本極低,甚至某些組織和個人形成了專門養號做號的網絡黑灰產業鏈,能夠無視平臺封禁,一再對其“攻擊目標”發起自殺式沖鋒,在短時間內將話題推上熱搜造成輿論震動。


正因如此,本次專項整治運動的重點即在于“各類網絡傳播平臺及公眾賬號的非法新聞活動以及社會組織與個人的非法新聞活動”。現行具體涉及到網絡敲詐勒索問題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全國人大常委《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6]以及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7]等,而利用負面新聞進行敲詐的根本驅動力在于信息尋租,而常見手段主要有:


一、將手中掌握的,當事人可能存在的不利事件或者新聞作為把柄和籌碼,以輿論監督和新聞批評的名義趁機索取“封口費”。


二、借已經發布曝光的不利新聞,以刪除、覆蓋這些負面信息為籌碼與當事人談判并索取“公關費”。


一般情況下,通過主客觀相統一是認定敲詐勒索罪的通用標準,在能夠敲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以手段不具有違法性來出罪的條件便極為苛刻,只要行為人所實施的手段能夠對相對人交付財物與否的選擇自由產生精神強制,便可能構成敲詐勒索。這一認定標準顯然較為主觀,在相對人接收到行為人發出的勒索信息后,若其已經交付了財物,便在解釋自身交付的心理上掌握了絕對優勢。此前一些藝人的情感糾葛,女方索要巨額分手費事宜是否構成敲詐勒索之所以引起廣泛討論,很大程度上也在于以藝人私生活作風問題為要挾能否被認定為產生精神強制效力,缺乏一個明晰的標準。但從結果來看,任何信息通過互聯網造勢的放大與加工,其攻擊性都會得到大幅加強,這既是部分不法分子選擇自媒體作為輿論陣地的別有用心之處。


此外,若自媒體通過刪、發信息手段對相對人產生精神強制后,目的并不在于非法占有財物,而是為了促成某類交易活動的達成或終止,則還可以構成強迫交易罪。與直接索取財物相比,該類手法更為隱秘,但并不減損其違法性,只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一)以非法占有目的,刪、發信息脅迫相對人交付財物


(2019)京0108刑初55號[8]


被告人陳某指使他人拼湊名為《懂球帝資金斷裂,發空氣幣SOC套現3億為其輸血》的文章并在微信公眾號“閻王幣記”、搜狐、今日頭條、百度、一點資訊、“大魚號”等平臺上發布,被害單位為消除不利影響,與陳某商談,陳某表示需被害單位接受其價款人民幣50萬元的合作協議,并在收到被害單位支付的人民幣10萬元后刪除發布于部分網絡平臺上的該文章。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利用發布未經查證的不利于被害單位的信息,使被害單位陷入急于消除不良影響的恐慌,主動與其談判,從而接受與其合作的要求,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2)以進行商業合作為目的刪、發信息脅迫相對人接受構成強迫交易


(2020)鄂0111刑初628號[9]


2019年7月,何某要求湖北天盟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其合作,為開發的樓盤項目投放廣告,遭到拒絕后,其于同年10月在今日頭條及自營媒體發布多篇詆毀文章,造成湖北天盟集團有限公司所屬樓盤滯銷,嚴重影響了該公司的正常營銷活動。在此情況下,該公司被迫與何某合作,分別于同年11月22日、23日付給何某共計4萬元廣告費,隨即,何某刪除了媒體上的負面文章,并于同年11月26日在其微信公眾號“安慶樓說”欄目中發布建議購買天盟樓盤文章。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為謀取利益,以發布樓盤負面文章作為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廣告服務,其行為已經構成強迫交易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敲詐勒索與強迫交易均屬于《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10]中的常見罪名,如果自媒體運營方進行勒索的業務形成了一定的產業規模,出現了固定的人員組織,在一定區域內產生了玩弄輿論、欺壓百姓的惡劣負面影響,則還有可能被認定為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鄂荊沙檢二部刑訴〔2020〕63號[11]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元月至2019年6月,被告單位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被告人劉某掌控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廣告有限公司和廣州**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及其管理的“**學苑”、“**財經”、“**財經”、“**財經”、“**早餐會”、“**股市”等自媒體公眾號,互相配合,利用其在業內廣泛的影響力,伙同其他自媒體,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惡勢力,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和強迫交易活動;或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幫人刪帖、沉帖、刪除網上負面信息等手段獲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1)敲詐勒索


被告人劉某為謀取經濟利益,利用上市民營企業害怕媒體登載負面報道有損品牌形象,引起股價下跌的恐懼心理,伙同財經自媒體公眾號“**價值線”運營者被告人張景宇、第三方評價機構控制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由媒體撰寫負面報道或者給企業發送采訪提綱,制造負面輿情壓力,迫使企業通過劉某與媒體談判,采取刪除負面報道或不跟蹤報道的方法,以贊助費名義向被害單位索取錢財,共計45萬元(人民幣,下同)。


(2)強迫交易


被告單位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劉某的控制下,為非法牟利,通過協調或代理對上市民營企業有過負面報道的媒體,采取借助媒體登載負面報道造成的輿論壓力,或向被害單位列舉因未與媒體合作導致媒體負面報道引起股價下跌事例等威脅手段,迫使被害單位接受**公司財經公關服務,對媒體投放廣告和“軟文”宣傳,賺取媒體返點,強迫交易金額達1458.66萬元。其中,**傳媒公司財經公關合同服務費521.2萬元,實際獲取268.86萬元,相關媒體投放經費937.46萬元。


(3)非法經營


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單位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幫助刪除**三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搜狐、鳳凰、自媒體、小網站等上的負面帖文,被告人劉某委托被告人敬國俊有償刪帖。劉某有刪帖需求后,通過微信將刪帖鏈接發送給敬國俊,敬國俊再通過QQ?聯系被告人羅某某等人進行詢價,羅某某等人將刪帖價格報給敬國俊,征得其同意后羅某某等人再通過QQ聯系他人實施刪帖。刪帖完成后,敬國俊向羅某某支付刪帖費用。經審計,**傳媒因**三環獲得刪帖收入為39.55萬元,**生活刪帖返點4.55萬元。敬國俊刪帖收入47.45萬元,獲利6.73萬元。羅某某在**三環項目中刪帖收入25.4萬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糾集被告人陳某甲、孫某某、韓某某等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行業、領域形成非法影響力,利用非法影響力謀取不法利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公共秩序和社會生活、經濟秩序,形成惡勢力。被告人劉某為糾集者,被告人陳某甲、孫某某和韓某某為惡勢力成員。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或者行業”,應當結合危害行為發生地或者危害行業的相對集中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中的控制和影響程度綜合判斷。本案中,不法分子通過旗下控制的多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自媒體公眾號,在選定議題內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負面新聞報道給企業制造輿論壓力,通過軟暴力方式對自身勢力范圍內的企業收取“保護費”,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不僅貶損敗壞了企業聲譽,頻繁的商業丑聞也給部分行業形象造成不可逆的傷害。不良自媒體一味追求經濟利益扭曲的價值觀對社會大眾的影響,與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重拳掃黑,除惡務盡,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精神背道而馳。最高院《<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指出:“對于惡勢力犯罪整體來說,由于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與辦理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在總體上應當體現依法從嚴懲處方針,這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在要求。”因此,以惡意揭發“黑幕”的形式來追逐巨額不法牟利甚至產業化運營,其“黑吃黑”的行事邏輯在監管定性上就同屬于“惡”的一部分,伸張正義的精神無價,卻被變現為與被害人談判的籌碼,輿論自由從來就不應當是用來汲汲營營的生意場。黑幕背后的黑幕,最大的危害性即在于,污染和作賤了真相的價值。


注釋

[1] 中國長安網 十部門聯合部署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

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1-08/06/content_12520790.shtml,訪問時間:2021年8月6日

[2] 殷琦.1978年以來中國傳媒體制改革觀念演進的過程與機制——以“市場化”為中心的考察[J].新聞與傳播研究,2017,24(02):104-117+128.

[3] 中國法院網 “新聞圣徒”的臺前幕后——21世紀報系涉嫌嚴重經濟犯罪案件追蹤,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9/id/1454257.shtml,訪問時間:2021年8月10日.

[4] 張慶園,程雯卿.回歸事實與價值二分法:反思自媒體時代的后真相及其原理[J].新聞與傳播研究,2018,25(09):51-67+126-127.

[5] 中國財經 康師傅因餿水油傳聞市值跌30億港元 將起訴造謠者,

http://finance.china.com.cn/industry/company/20150809/3279371.shtml,訪問時間:2021年8月10日.

[6]《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7]《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8] 聚法案例 陳XX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

https://www.jufaanli.com/detail/hWr9w1Zk/?q=%EF%BC%882019%EF%BC%89%E4%BA%AC0108%E5%88%91%E5%88%9D55%E5%8F%B7&src=search&k=&last_search_uuid=31335fecdac0974c0e0d5d5e173107d3&level_id=2&search_uuid=,訪問時間:2021年10月18日.

[9] 聚法案例 何某某強迫交易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https://www.jufaanli.com/detail/XQbXbNVX/?q=%EF%BC%882020%EF%BC%89%E9%84%820111%E5%88%91%E5%88%9D628%E5%8F%B7&src=search&k=&last_search_uuid=e7765808e0dbc56d2bd2ffeede0ba5fc&level_id=2&search_uuid=,訪問時間:2021年10月18日.

[10]《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條 采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威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1] 12309中國檢察網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hub/jzsq/jzsssqq/zjxflws/202108/t20210824_10316605.shtml,訪問時間: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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