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民辦學校案件數據分析報告之上海篇

民辦學校案件數據分析報告之上海篇

作者:何周 姚娟 2022-07-02

特別說明:本報告數據及圖片來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于2022年6月1日以“民辦教育促進法”為檢索關鍵詞,以“上海”為檢索范圍,相關案例共計226件。本報告的全部分析基于這226篇裁判文書展開,特別是個別問題對應案件較少,裁判觀點的總結是基于采樣案例,不代表主流觀點或唯一觀點。


一、民辦學校案件概況


(一) 審理年份


上海各法院民辦學校案件的年度分布數量情況為:

1、 2001年至2017年:共計144件,年均8.5件;

2、 2018年:共計13件;

3、 2019年:共計20件;

4、 2020年:共計29件,

5、 2021年:共計20件。


image.png


  (二) 審理法院


上海各級法院中民辦學校案件數量的分布情況為:

1、 基層人民法院:共計160件;

2、 中級人民法院:共計63件;

3、 專門法院:共計2件;

4、 高級人民法院:共計1件。


image.png


(三) 審理程序


上海各法院民辦學校案件審理程序的情況為:

1、 一審程序:共計159件;

2、 二審程序:共計63件;

3、 再審程序:共計1件;

4、 執行程序:共計1件。


image.png


(四) 審理時長


上海各法院民辦學校案件審理時長的情況為:

1、 當天審結:共計71件;

2、 2-15日審結:共計6件;

3、 16-30日審結:共計7件;

4、 31-90日審結:共計16件;

5、 91-180日審結:共計9件;

6、 181-365日審結:共計3件;

7、 365日以上審結:共計2件。


image.png


(五) 案件案由


image.png


(六) 裁判結果


上海各法院民辦學校案件裁判結果為:

1、 不予受理/立案:共計1件;

2、 一審駁回起訴:共計4件;

3、 一審全部/部分支持:共計132件;

4、 一審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共計19件;

5、 二審維持原判:共計59件;

6、 二審改判:共計4件;

7、 再審維持原判:共計1件;

8、 駁回申請:共計1件;

9、 其他:共計5件。


image.png


(七) 高頻法條


image.png


二、 民辦學校案件典型問題


(一) 辦學資質相關問題


1、 買賣辦學許可證,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買賣辦學許可證,合同無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高某某、張某某與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2019)滬02民終1153號]:根據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約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該協議轉讓的內容包括了民辦幼兒園辦學許可。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七)款的規定,買賣辦學許可證屬于禁止性行為。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民辦學校舉辦實行行政許可,其目的在于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教育質量。買賣辦學許可必然導致不具有辦學資格的人實際管理經營學校,教育質量難以得到保證,并可能存在安全等多方面的隱患,是對受教育者權益的損害,同時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故王某某與高某某、張某某間的轉讓協議應為無效。


2、名為合作,實為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合作協議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名為合作,實為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合作協議無效。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上海梓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上?;圪t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判決書”[(2021)滬0120民初14758號]: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合同是否應認定為無效。被告提出雙方間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該抗辯符合法律規定,案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該法律第62條第7項明確規定,民辦學校不得出借、出租自身擁有的辦學許可證謀利。聯系本案,根據雙方所訂合作協議內容可知,雙方名為合作辦學,實際系慧賢培訓將自身所擁有的辦學資格出借給無資質的梓璇文化使用,由梓璇文化借用慧賢培訓的名義對外開辦家政服務等職業技能培訓課程,并以慧賢培訓名義與培訓學員簽訂培訓協議書,對外開展招生、培訓活動。雙方的行為違背了法律的禁止性強制規定,應予以禁止。因此,雙方的《合作協議》也因違背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因此合同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也應屬無效條款。


3、合作舉辦的民辦學校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合作協議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民辦學校未取得辦學資質,合作協議無效。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高某某與謝某某合同糾紛上訴案”[(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500號]:首先,高某某、高某開辦的遠航學校系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校,依法應當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獲得辦學許可。本案現有證據表明遠航學校未獲辦學許可,沒有辦學資質。因此,三方當事人于2006年2月簽訂的合作辦學協議應屬無效。


4、房東可否以民辦學校未取得辦學資質為由解除租賃合同?


裁判觀點:承租人違反行政許可承辦托幼機構事宜,可通過責令其整改的方式予以處理,至于雙方合同繼續履行與否應根據合同約定處理。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上海浩北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新蓮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滬0109民初23927號]:本院認為關于新蓮公司主張的浩北公司違反行政許可承辦托幼機構事宜,即使浩北公司經營存在問題,亦可通過責令其整改的方式予以處理,至于雙方合同繼續履行與否問題,仍應根據合同約定處理;關于新蓮公司主張的超出合同約定面積對應的租金及物業管理費,浩北公司一直持有異議未予認可,此前亦未經裁判確認;雖然浩北公司拖欠物業管理費構成違約,但在雙方就物業管理費一直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新蓮公司強制斷水斷電造成浩北公司無法正常使用系爭房屋亦為違約行為,故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租賃房屋不能從事教育培訓,承租人可否以此為由將解除租賃合同?


裁判觀點:出租人明知租賃合同的目的是設立培訓機構,因房屋性質原因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張某與上海嘉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趙某某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滬0117民初5046號]:原告和被告的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房屋用途用于教育培訓,被告的招商項目說明也充分表明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嘉愿公司清楚涉案租賃合同的目的必然包括設立教育培訓機構,現由于房屋性質原因,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 舉辦者相關問題


6、 “舉辦者”可否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民辦學校舉辦者身份或出資份額?


裁判觀點:確認和變更舉辦者屬于行政許可范圍,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李某某與上海虹口區藝術合子美術進修學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15)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161號]:本案中李某某訴請確認其對合子學校具有35%的出資份額的實質是李某某要求確認其成為合子學校的舉辦者,而確認和變更舉辦者屬于行政許可范圍。而對于作為民辦非企業法人的學校,確認非舉辦者身份的出資人地位沒有現行法律依據,且根據合子學校的《章程》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人(舉辦者)對于其出資形成的學校財產也沒有法律上的財產權,李某某要求確認其出資份額只是要求確認一項事實,不能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請求。


7、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否屬于舉辦者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觀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屬于個人財產,也并非可以份額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刁某某與朱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上訴案”[(2020)滬02民終7322號]:關于小白鴿公司和小白鴿幼兒園的資產。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糾紛,刁某某請求處理的財產范圍應僅限于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等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而小白鴿公司和小白鴿幼兒園均屬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兩單位的固定資產均應由兩單位獨立所有,非朱某個人財產,從而也非刁某某主張的應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故刁某某的審計申請以及分得小白鴿公司和小白鴿幼兒園新增資產余值50%的訴請與法無據,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8、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對學校是否享有知情權?


裁判觀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知情權的主要特征與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類似,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佳華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訴上海佳華教育進修學院股東知情權糾紛案”[(2016)滬01民終4642號]:民辦教育促進法對于舉辦者知情權的行使未直接加以規定,但鑒于本案的主要特征與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類似,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理由如下:首先,舉辦者的知情權缺少法律規定,但不代表其不享有該權利?!昂戏嘁妗北旧硎且粋€不確定概念,系對社會生活現象進行了高度概括和抽象,從而使其具有較大的包容性。未設之規定,非立法有意的不規定,探求法律規范意旨,應積極地設定知情權的規定,落實對舉辦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其次,民辦學校具有法人資格,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民辦學校屬于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不以營利為目的,并不等于不營利,雖然在創立依據和創立程序上有別于受公司法調整的通常意義上的公司,但在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營利性質這些實質方面二者并無不同。法律規定舉辦者可以在學校章程中規定要求合理回報,該回報具有財產性特征,直接或間接與財產相關,表明舉辦者在出資后將享有財產性權益。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民辦學校做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區分,明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和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分配。綜合考量佳華學院的業務范圍、組織機構、辦學層次、辦學形式及內部管理體制,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的公司法相關規定,以為適用,并無不可。最后,“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司法實踐中對于民辦學校舉辦者出資份額的轉讓,參照適用公司法;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破產清算,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等規定。對此,“舉輕以明重”,上訴人佳華公司作為被上訴人佳華學院的舉辦者,在知情權方面享有與公司股東同等或類似的權利,本案可參照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處理民辦學校舉辦者所主張權利的行使。


9、 舉辦者以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出資權益進行質押,質押權人可否行使該質押權?


裁判觀點:舉辦者出資權益具備財產屬性無法舉證證明,質押權人主張優先行使該質押權,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萬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與陳某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2021)滬74民終1299號]:首先,根據2007年《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本案中,梅某某對梅林實驗學校的出資權益,并不在2007年《物權法》所列舉的權利質權范圍之內。其次,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及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三)償還其他債務。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本案中,梅林實驗學校未向本院舉證證明,梅某某的出資權益具備財產屬性,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為此,萬豐公司主張優先行使該質押權,難以實現。萬豐公司認為其應優先行使案涉出資權益的質押權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三) 舉辦者變更相關問題


10、 未經審批機關核準,舉辦者變更協議是否生效?


裁判觀點1:未經審批機關核準的舉辦者變更協議成立且生效。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張某某與上海安祈教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滬01民終3368號]: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需要報審批機關核準的為“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而非合同本身,且審批機關對舉辦者的變更為“核準”,非“批準”;《民辦教育促進法》對于舉辦者變更的核準規定雖為強制性規定,但該強制性規定并不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也不涉及交易標的、交易方式、交易場所等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故該規定應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幼兒園轉讓合同書》已經成立且生效,安祈公司以合同未生效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裁判觀點2:未經審批機關核準的舉辦者變更協議合同成立未生效。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上海蒞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張輝等其他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判決書”[(2021)滬0107民初4795號]:本案中,《舉辦者資格及資產轉讓協議》系原告與兩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故該協議已成立,但在未經政府部門審批通過的情況下,系爭協議尚未生效。


11、 非民辦學校舉辦者簽署轉讓協議,協議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1:簽約主體是學校法定代表人且為財產權益控制人,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協議依法成立且有效。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陳某某訴施某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300號]:對于爭議焦點一(系爭股份轉讓協議是否依法成立),陳某某主張翰藝學校的轉讓方是翰藝學校而非施某某,系爭股份轉讓協議的簽約主體錯誤,故該合同不能成立。對此,本院認為,根據系爭股份轉讓協議所約定的內容,雖然系爭股份轉讓協議上所列明的轉讓方為翰藝學校,但該股份轉讓協議的實質內容應為施某某向陳某某轉讓翰藝學校的資產,并由陳某某取得翰藝學校相關辦學資質文件及相關辦學資源和設備,并進行相關證照的辦理。審理查明的事實表明,雖然翰藝學校的舉辦人為沈A、沈B,但現在翰藝學校的實際法定代表人為施某某,且翰藝學校實際的財產權益的控制人亦為施某某,因此,本院認定施某某有權與陳某某就翰藝學校財產權利控制人的變更簽訂系爭股份轉讓協議,施某某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系爭股份轉讓協議依法成立。


針對爭議焦點二(系爭股份轉讓協議是否有效),本院認為,首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并未對民辦學校的轉讓作出相關禁止性規定,因此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系爭股份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次,雖然雙方當事人在系爭股份轉讓協議中約定了轉讓標的包括了翰藝學校的股份,在該協議中亦包括所有權轉讓等措辭,但系爭股份轉讓協議中所涉轉讓標的應為包括相關設施設備在內的有形資產及師資、學生資源等無形權益,還包括翰藝學校的相關辦學資質的變更;系爭股份轉讓協議所約定的款項實質上為雙方當事人就翰藝學校的上述財產權益等進行協商后確定的價款,陳晶珊并無充分證據證明施宏俊存在欺詐行為,即便相關價款存在溢價也于法無悖。與此同時,原審判決亦對系爭股份轉讓協議的有效性問題進行了詳盡闡述,綜上所述,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系爭股份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予以恪守。


裁判觀點2:簽約主體不是學校舉辦者,簽署轉讓協議屬于無權處分,協議無效。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祝某某與朱某某、吳某某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2012)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366號]:某學校是民辦學校,學校的設立、變更均受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調整。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在本案中,某學校的舉辦者為某研究中心,而該中心于2008年10月8日與以祝某某為法定代表人的甲公司簽訂《“某外國語學?!迸e辦者(出資方)股權轉讓協議》后,至今未向審批機關核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某外國語學?!迸e辦者(出資方)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認定合同未生效。鑒于此,祝某某在某學校的舉辦者仍為某研究中心的情況下,與朱某某、吳某某簽訂系爭股權轉讓合作協議,顯屬無權處份,故原審法院認定系爭股權轉讓合作協議是無效協議,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12、 未經法人舉辦者股東會決議,舉辦者大股東擅自簽署舉辦者變更協議無效?


裁判觀點:即便召開股東會會議,舉辦者大股東的表決也不會改變同意舉辦者變更的意志,協議有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樂某與上海旭升人才咨詢有限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滬02民終786號]:單就爭議的《變更協議》來看,形式上意動公司和旭升公司分別作為藝術合子學校的原舉辦者和新舉辦者簽訂協議,即使認為在簽訂協議時,旭升公司是否作為新舉辦者的身份尚未確認,系作為一般民事主體簽訂的民事合同,就本案原告樂某起訴確認《變更協議》無效,本院也不予認同。理由之一:按照意動公司的章程,作為公司權力機構的股東會在行使表決權決定公司事項時,所需最高比例為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陶某某作為出資額占意動公司注冊資本75%的大股東,在意動公司的決策事項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沒有所謂串通的必要?,F陶某某出具說明且到庭表示其個人作為意動公司的股東,同意無償變更舉辦者,即使將設立藝術合子學校有關事項視為第三人意動公司的投資計劃,需要股東會決議,陶某某的表決也表明不會改變意動公司的意志。


13、 法人舉辦者高管擅自轉讓學校,侵害舉辦者權益,如何確認舉辦者的損失?


裁判觀點:舉辦者的經濟損失應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兩部分,其中無形資產部分涉及到幼兒園的辦學許可證的內在價值及未來盈利能力。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徐莉芳訴上海中僑科教發展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滬01民終5255號]:五家幼兒園被轉讓后,鐘秀公司的經濟損失應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兩部分,其中無形資產部分涉及到幼兒園的辦學許可證的內在價值及未來盈利能力,但該部分價值難以客觀量化,被上訴人訴請的損失數額雖僅包含了鐘秀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和對外負債,但并不意味著被上訴人放棄了鐘秀公司損失的無形資產部分,一審法院僅將幼兒園轉讓前后的鐘秀公司所有者權益差額作為損失的計算方法,不盡合理。針對損失數額,上訴人提出,在一審法院認定的390萬余元的基礎上,還應扣除鐘秀公司對上海閔行區D幼兒園于2010年增資的200萬元及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的鐘秀公司開支約40萬元。對此本院認為,一審法院是將幼兒園轉讓前后的鐘秀公司所有者權益差額作為計算損失的依據,而上述增資的200萬元系鐘秀公司非流動資產中的一項,上訴人要求將該款項直接從鐘秀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數額中予以扣除缺乏依據,同時上訴人對鐘秀公司開支40萬元的事實并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述異議不予采納。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考慮到鐘秀公司無形資產損失難以客觀量化的事實,以及鐘秀公司在五家幼兒園轉讓后除對外負債已無其他資產的現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應向鐘秀公司賠償3,904,490.06元的數額尚屬合理,且被上訴人對該賠償數額未提起上訴,故本院對一審判決結果予以認可。


14、 未完成舉辦者變更登記,轉讓方的轉讓義務是否完成?


裁判觀點:舉辦者變更登記未完成不影響學校的辦學資質,就約定的轉讓內容看,原舉辦者的轉讓義務已完成。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黃某某與徐某某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滬01民終4697號]:《轉讓協議》中已經明確除了公司和股權外所包含且僅包含的內容,包括資質、場地、硬件、學員等。黃某某認為徐某某未完成辦學資質的轉讓,但資質中明確包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實質系被許可單位得以從事并開展相關辦學活動的資質,根據A學校原辦學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其可以從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學歷業務教育(藝術類),現黃某某也確認教學活動是正常進行的,故該許可證中舉辦者信息未予變更,實際上并未影響公司的辦學資質,因此,就約定的轉讓內容看,徐某某已經完成了其轉讓義務。


(四) 民辦學校財產相關問題


15、 協議約定以學校辦學結余作為結算委托管理費的依據,該約定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各方依據各自權利義務及其對學校的貢獻取得各自的報酬,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約定有效。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蘇州華源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安博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滬01民終3160號]:《委托經營合同》系安博公司委托華源公司經營管理英豪學院,英豪學院系委托標的,并非合同主體。作為合同主體的安博公司與華源公司,兩者系地位平等的商事法人。經營管理中,各方依據各自權利義務及其對英豪學院的貢獻取得各自的報酬,并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據此,華源公司上訴以英豪學院系民辦企業,應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合同法等來認定《委托經營合同》中確定的安博公司與華源公司相互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無效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16、 民辦學校以其學費的收費權提供擔保,質押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以其學費收費權進行質押,為其債務提供擔保,質押合同有效。


上海金融法院“萬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與陳某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2021)滬74民終1299號]:碧桂園幼兒園系民辦非營利性學校,碧桂園幼兒園將其學費收費權為梅林實驗學校的債務提供質押,有礙于碧桂園幼兒園教育公益目的的實現。根據1995年《擔保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碧桂園幼兒園作為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對外擔保。此外,碧桂園幼兒園將應當用于辦學的學費收費權利質押給他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據此,依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故萬豐公司與碧桂園幼兒園所訂立的《收費權質押合同》無效?!干鎸W費收費權系梅林實驗學?;谡猩a生的將來金錢債權,依其性質可歸入應收賬款范疇,梅林實驗學校雖系民辦非營利性學校,但該校將其學費收費權為自身的債務提供質押,并不違反1995年《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故萬豐公司與梅林實驗學校所訂立的《收費權質押合同》合法有效。


17、 出資人與非營利性民辦學??煞駞f議約定分配學校剩余財產?


裁判觀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剩余財產應按法律及章程規定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或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不能私下予以分配。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勵語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瑞大學校等合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判決書”[(2021)滬0118民初18888號]:被告上海瑞大學校作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其辦學許可證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失效且未延期,故應依法律和章程規定對其包括拆遷補償款6,328,268元在內的財產進行清算,進而在對學校財產按法律和章程規定的順序予以清償后,如有剩余應按法律及章程規定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或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而不能私下予以分配。故原告依據涉案《協議書》要求被告上海瑞大學校支付3,608,268元拆遷補償款的訴請,于法無據,本案不予支持。


18、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專項資金被強制執行,是否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裁判觀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專用賬戶凍結,異議人提出被凍結的賬戶內錢款系專項基金,因錢款屬于種類物,不能確定賬戶內錢款的性質,法院可依職權扣劃異議人賬戶內錢款。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陸某某與上海申鼎國際科教有限公司、金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2017)滬0118執異1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向負責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異議人認為本院凍結的銀行賬戶系專用賬戶,被凍結的賬戶內錢款系專門款項,然錢款系種類物,不能確定賬戶內錢款的性質,本院依職權扣劃異議人賬戶內錢款,于法無悖。故異議人的異議缺乏足夠證據印證,本院難以采信。


(五) 特許經營合同相關問題


19、 特許經營合同如何認定?


裁判觀點:判定合同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不能根據合同名稱簡單定性,而應采取實質性認定原則,根據合同約定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是否具備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進行判斷。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四川艾蒙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與曦蒙(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滬0115民初46679號]:判定合同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不能根據合同名稱簡單定性,而應采取實質性認定原則,根據合同約定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是否具備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進行判斷。……特許經營法律關系涵蓋了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及基于統一經營模式的監督、管理、服務、支持等,統一經營模式體現在特許人的企業文化、經營理念、管理標準、促銷策略、質量控制措施、店鋪裝修設計等多個方面。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以《商標區域授權協議》及《補充協議》的形式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原告使用被告的商標在四川省成都市經營幼兒園,原告需繳納的費用包括商標區域授權費、保證金、品牌管理費等;幼兒園需使用被告統一提供的智能管理系統及終端、教具、教案、教材等,以確保教學質量和品牌效應;教學方案、教材、市場推廣方案等在實際使用前需交被告審查并取得書面同意;被告為原告提供招生支持、教學管理和教學指導,有權檢查原告的教學及經營活動;被告還為原告的園所提供設計圖紙、贈送宣傳費用等。上述約定內容,既包括原告對被告商標的使用,也包括被告對原告的管理、監督和服務,明顯體現了原告在被告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活動的特點,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本質特征。同時,原告支付的對價除商標授權費外,還包括品牌管理費,被告亦認可該品牌管理費為被告對于被許可方管理的對價。因此,雖雙方合同名為《商標區域授權協議》,但約定的權利義務遠不止商標許可,商標許可關系既非雙方合同關系的唯一內容,更非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內容,故可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特許經營合同關系。


20、 特許人未披露特許經營備案及“兩店一年”的信息,是否構成欺詐?


裁判觀點:《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要求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該些信息,目的在于規范特許人的經營,從而降低市場風險,故備案及“兩店一年”的信息未披露并不必然影響合同效力,還需結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該未披露行為是否會造成原告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進行評判。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余某某與上海鄂圖二世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滬0115民初53818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關于“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第八條關于“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強制性法律規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渡虡I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要求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該些信息,目的在于規范特許人的經營,從而降低市場風險,故備案及“兩店一年”的信息未披露并不必然影響合同效力,還需結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該未披露行為是否會造成原告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進行評判。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鄂圖公司在與原告余雅利簽訂涉案《特許經營合同》之前,于2012年、2014年開設了兩個分公司,均屬直營店,而本案原、被告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時間為2016年7月,在客觀上已符合“兩店一年”的規定。且原、被告簽訂的涉案合同中已載明:涉案特許經營資源所涉商標系被告關聯方所擁有,被告系經其關聯公司許可,有權將相關商標再許可加盟商使用。合同簽訂后,原告在浙江省杭州市春江彼岸公寓商鋪62號開設Otto2藝術美學杭州奧體藝術館,至2019年3月11日仍在使用被告授權其使用的特許經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即使被告未向原告詳盡、全面披露相關信息,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未披露的信息對其經營活動產生了實質性影響,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綜合本案案情,本院認為,簽訂涉案合同時被告未進行特許經營備案、未向原告披露“兩店一年”的信息,并非刻意隱瞞,不具有欺騙原告簽訂合同的主觀惡意,不構成欺詐。


21、 特許經營合同中未約定單方解除權,被特許權人能否行使單方解除權?


裁判觀點:合同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單方解除權,仍應賦予被特許人在合理期限內的單方解除權。一般而言,被特許人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合理期限不宜過長,應結合行業特點、商業慣例等具體確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四川艾蒙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與曦蒙(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滬0115民初46679號]:原告主張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行使單方解除權。該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內容為關于“冷靜期”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反悔的權利,以緩沖被特許人的投資沖動。根據該條的立法精神,若合同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此條款,仍應賦予被特許人在合理期限內的單方解除權。一般而言,被特許人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合理期限不宜過長,應結合行業特點、商業慣例等具體確定,且通常應在被特許人尚未實際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之前。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的單方解除權,在原告主張解除合同前,其為履行合同實施了選址、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使用原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公司等行為,并與被告積極溝通選址等事宜,被告亦為原告的選址進行了三次現場指導,提供了設計圖紙??梢姡m然合同約定的幼兒園未正式開辦,但從客觀上看,原、被告均積極履行其合同項下的義務,反映出原告在提出解除合同前在主觀上并不存在所謂的投資沖動。同時,原告主張解除合同時,距離合同簽訂已過了近一年時間,難以認定仍處于其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合理期限。因此,對于原告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行使單方解除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2、 特許經營合同解除后,被特許人可否要求被特許人賠償其期投入成本?


裁判觀點:被特許人行使單方解除權,選擇不繼續履行合同,系其自行處分合同權利,理應考慮到不繼續履行合同可能造成的前期投入成本難以收回的商業風險,而該商業風險的產生并非因特許人的過錯,理應由其自行承擔。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某與上海沃爾得投資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2013)閔民三(知)初字第129號]:對于于某主張的公證費,非其因合同解除產生的直接損失,不予支持。對于于某要求沃爾得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某雖為涉案合同的履行及學校的設立做了籌備工作,發生了費用,但其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實際支出的具體金額,且其主張的費用均為商業經營的正常投入,不屬于損失。在涉案學校尚未被批準開業,涉案合同效力尚待確定時,于某行使單方解除權,選擇不繼續履行合同,其自行處分合同權利,理應考慮到不繼續履行合同可能造成的前期投入成本難以收回的商業風險,而該商業風險的產生并非因沃爾得公司的過錯,故于某理應自行承擔解除合同后的風險責任,其要求沃爾得公司予以賠償,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六) 培訓合同相關問題


23、 培訓機構未取得辦學資質,培訓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1:培訓機構未取得辦學資質,對外簽訂培訓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董某某與上海馭升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谷亞權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2014)長民一(民)初字第7954號]:馭升公司作為專門從事民辦非學歷教育的機構,理應按照法律規定提出設立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獲得辦學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相應的教育培訓業務。審批機關的上述行為系行政許可行為,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系國家限制經營的行業,其目的是為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辦學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為實現該目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民辦教育機構的開辦者、師資、教學場所、資產、日常管理以及行政監管等均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以教育信息咨詢的名義對外開設培訓機構,顯然規避了法律、行政法規對于民辦教育機構設立條件的要求,并游離于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之外。基于此,本院認為,馭升公司在明知其無從事教育培訓業務資質也未向審批機關申請并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簽訂涉案合同并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其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涉案合同應屬無效。


裁判觀點2:培訓機構未取得辦學資質所違反的強制性規定并不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也不涉及交易標的、交易方式、交易場所等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對外簽訂的培訓合同有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梅某與上海華東人才教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上訴案”[(2020)滬02民終9250號]: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均應按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培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關于做好2018年全國統一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規定,心理咨詢師培訓屬于職業技能培訓,舉辦此類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此系強制性規定。但該強制性規定并不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也不涉及交易標的、交易方式、交易場所等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違反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本院予以認同。上訴人訴請確認《培訓合同》無效,本院不予支持。


24、 培訓機構以外的第三方收費,學員可否要求實際收費主體承擔退費的連帶責任?


裁判觀點1:第三方直接收費的行為違反了民辦教育機構的財務制度,也侵害了培訓機構的法人財產權,在無法證明雙方財產獨立的情況下,第三方應承擔退費的連帶責任。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徐某某與美澤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美加進修學校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長民一(民)初字第9469號]:根據法律規定,美加學校收取的涉案學費系其辦學積累,美加學校對此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但美澤投資公司直接收取了原告支付的費用,表示其代收的費用于回收辦學投入,該行為顯然違反了民辦教育機構的財務制度,也侵害了美加學校法人財產權。美加學校則辯稱相應學費僅由美澤公司代收,此后也已返還給美加學校,但該表述與美澤公司的陳述相矛盾,且美加學校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學費已如數向其返還的事實?,F美加學校已停業整頓,其自述無力一次性返還學費,可見其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物質基礎并不充分。美澤公司在收取涉案學費時并未區分兩被告之間作為獨立法人所各自享有的法人財產權,在本案糾紛發生后,再以法人的公司獨立人格作為免責理由,顯然依法不能成立,亦有違公平?,F原告要求美澤公司與美加學校承擔連帶責任,具有相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觀點2: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退費主體應為合同相對方的培訓機構,并非實際收款主體第三方。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李某某與上海黃浦區艾蓓兒英語培訓學校、上海英必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滬0101民初22054號]:原告與艾蓓兒學校簽訂的《課程銷售協議》系雙方意思的真實表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權利及義務?,F原告要求解除系爭協議退還課程費,艾蓓兒學校亦表示已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合同項下內容已無法實際履行,故對原告解除合同及退還全部課程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退費主體,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退費主體應為合同相對方艾蓓兒學校,并非收款碼所有方英必仕公司。


(七) 其他相關問題


25、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否屬于經營者?


裁判觀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通過提供有償服務謀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經營者”。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上海學而思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上海閔行區學而思進修學校、上海長寧區學而思進修學校與上海樂課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樂課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24號]:本案涉及的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2016年6月1日之前,故應適用《教育法(2009年版)》的相關規定。而2013年修正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系依據《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在民辦教育領域制定的特別法,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閔行學而思學校、長寧學而思學校系上海學而思公司全資開辦的中小學課外輔導教育培訓學校,落入《民辦教育促進法》調整的范圍,其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的回報。因此,閔行學而思學校、長寧學而思學校經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獲得辦學許可證,取得了招生辦學的資格,并通過提供有償服務謀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經營者”。


三、相關法律法規


本報告所涉案例的相關法律法規,根據現行有效的規定整理如下:


(一) 實體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2021.1.1)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10.26)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18.12.29)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九條 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21.9.1)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再具備法定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出變更;逾期不變更的,由審批機關責令變更。


舉辦者為法人的,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舉辦民辦學校的條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舉辦者變更,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辦理。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應當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鼓勵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吸收社會公眾代表,根據需要設獨立理事或者獨立董事。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應當有審批機關委派的代表。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的;

(二)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的;

(三)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

(四)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

(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

(七)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


5、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5.1)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4.23)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二) 程序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2.1.1)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5.5)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四、結語


通過梳理本報告所涉案例,我們發現“未經審批機關核準的舉辦者變更協議的效力”“非民辦學校舉辦者簽署轉讓協議的效力”“未取得辦學資質的培訓機構對外簽署培訓合同的效力”以及“培訓機構以外的第三方收費,是否需要對學員退費承擔連帶責任”等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完全相反的裁判觀點。無論是民辦學校應訴還是同行律師代理相關代理案件,均可參考對己方有利的觀點,爭取案件勝訴,維護學?;蛳嚓P方的合法權益。


本報告聚焦上海地區歷年民辦學校相關案件,通過可視化方法全面展現了上海地區歷年民辦學校案件的基本情況,并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梳理,歸納分析司法實踐中25個民辦學校典型問題的裁判觀點,以期能夠為民辦學校規或相關方合規化管理提供風險要點參考,為涉訴案件的民辦學?;蛳嚓P方預測案件走向的趨勢。


注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發布;2021年1月1日實施)廢止。


欢迎光临: 米脂县| 册亨县| 吉木萨尔县| 镇赉县| 巴里| 滕州市| 乌拉特前旗| 紫云| 高安市| 沧州市| 柘城县| 元朗区| 长春市| 邹平县| 承德市| 桃源县| 乐东| 内江市| 嵊泗县| 蓝田县| 明溪县| 德保县| 于田县| 嘉荫县| 昭平县| 石阡县| 赤城县| 乾安县| 东明县| 茂名市| 鄯善县| 鄂伦春自治旗| 岗巴县| 东明县| 新郑市| 新泰市| 璧山县| 拉萨市| 垣曲县| 灌南县| 即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