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領域虛假投標的判斷要件及監管趨勢
作者:全開明 洪一帆 袁葦 謝美山 2025-10-17【摘要】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和內在要求。招投標作為資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其市場的健康與規范程度直接關系到統一大市場的建設成效。特別是作為擾亂市場公平競爭最為突出的毒瘤——虛假投標問題,更是當前監管的重中之重。本文結合近年來國家政策法規、典型案例與監管實踐,系統梳理虛假投標的構成要件與認定路徑,就統一規則、信用監管、技術賦能與執法強化等多重機制協同作用下的監管趨勢作出統一分析,旨在為市場主體的招投標合規與公平競爭統一大市場的建設提供參考和幫助。
團隊基于對招投標領域的持續關注和深入研究撰文多篇,例如從綠捷事件中看公眾食品領域招投標投訴處置及監督管理,20萬億的招投標市場迎來新規---招標投標七大公平審查標準等;此外,團隊對市場公平競爭亦頗有研究,撰文包括來自第八條的重擊---商業賄賂執法實現閉環監管——試評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篇丨舉報:推開公平競爭審查沉重的大門——解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上篇丨舉報:推開公平競爭審查沉重的大門——解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行政機關的緊箍咒“越扎越緊”——試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立法變化及趨勢等,結合本團隊在處理多起有重大影響力的招投標投訴、舉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高院再審及最高檢行政訴訟監督等法律服務經驗,為各領域招投標投訴處置及監督管理提供實務參考,力圖通過市場競爭實時變動之局勢,觀招投標領域關鍵要點,助企業招投標合規發展。
【關鍵詞】 招投標 虛假投標 監管趨勢 要件認定 案例分析
一、統一大市場的招投標監管趨勢
據統計,2024年我國招標采購規模約34.74萬億元,其中政府公開采購招標規模2.49萬億元,工程招標采購26.82萬億元,其他采購招標5.43萬億元;預計2025年我國招標采購規模36.6萬億元,其中政府公開采購招標規模2.74萬億元,工程招標采購28.08萬億元,其他采購招標5.78萬億元。2025年中國招投標行業迎來歷史性變革——全國電子招投標平臺日均處理量突破100萬單。

數據來源:國家發改委、中研普華
《2025—2030年招投標市場深度分析及發展趨勢研究咨詢報告》
招投標市場正在經歷一場深刻的監管變革,監管正從分散走向集中,從粗放走向精細,從被動走向智能,從處罰走向共治。長期以來招投標市場存在著市場分割、地方保護主義和隱性壁壘等現象。招投標市場客觀上為一些企業虛假投標提供了機會,各地監管規則的不一致也為不法商人鉆空子找到了可乘之機。因此,當前監管的首要任務,是努力在全國范圍形成一體化頂層設計和規則,為發現和打擊虛假投標打下制度基礎。
(一)強化統一規則與剛性約束
《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以下稱“1117號文”)作為強化市場監督的重要文件,已全面啟動了監管升級工作。該文件系統性地為招標人、投標人以及評標專家等關鍵角色確立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尤其在防范虛假投標方面,文件強調需嚴密監控潛在風險,關注投標企業間、企業高管的跨公司任職、業務交叉、家族成員關聯關系,或通過頻繁組隊投標等典型聯合投標模式所暴露出的協同行為。1117號文實際上是將實踐發現的串標特征,上升到文件法規的高度,為監管者、招標人指明了一條識別途徑,在技術層面超前規定了“依法應當招標項目要率先實現全流程電子化交易”,不僅為后續智慧監管預留端口,更是在技術層面對違規者進行“上鎖”,令其無處藏身。全流程電子化技術的成熟應用,確保了招投標各流程的全程可溯源,為后續深入的數據挖掘及精準的違規行為識別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關于建立健全招標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的通知》(發改法規〔2021〕240號)與1117號文形成呼應,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通過不斷改善招標投標生態、打造長效保障體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內在潛能。該文件致力于在源頭處斬斷滋生虛假招標投標地方保護主義的根脈,規范招標投標文件統一編號、統一登記、統一印發、動態清理。由于統一編號和登記,各級政府部門頒布的招投標規范性文件不再各自為政,互相沖突,而通過及時清理可以在第一時間內廢除、修改與上位法沖突、滋生了地方保護的制度的文件,保持制度的純潔性。
除此之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體系的確立是對比傳統監管的重大突破。該模式通過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安排執法隊員及快速披露檢查信息等機制,不僅提升了監管工作的公平性和規范化水平,同時也增強了所有市場參與主體對潛在監管風險的敏感性。更重要的是,這種監管模式,避免了選擇性執法,使得所有市場主體都面對同樣被監管的壓力,避免了市場主體利用監管差異或漏洞進行套利。通過這種長效機制,使得全國的監管規則一致、穩定、透明,讓意欲弄虛作假投標謀取好處者,無論身處何地均會面臨同樣的、可預知的法律風險。
(二)信用監管應用
信用監管是統一大市場背景下最核心的監管抓手。其核心運作方式依托于跨部門、跨地域信用信息的互通與聯合懲戒機制,以此極大增加虛假投標的法律代價,促使違規者由短期獲利轉向長期受損,最終根除其市場生存基礎。
《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發改法規〔2018〕285號)構建了聯合懲戒的基本框架,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投標”等行為明確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規定了包括“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等在內的數十項懲戒措施。該備忘錄為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它改變了以往單一行業主管部門獨立負責招投標監管的情形,轉而構建了發改、財政、國土、工商、金融等多元機構協作的聯合監管機制,從而大幅度提升了監管工作成效。這一框架在后續的《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中得以固化。
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目錄將各地采集的失信行為信息進行聚合,統一的懲戒措施清單規范懲戒手段,避免“小過重罰”,做到有懲有戒、公平適度。更值得關注的是,信用監管正在實現從懲戒向激勵和懲戒并重轉化。部分地方探索建立招投標領域信用修復機制,允許企業在規定期限后,通過糾正違法行為,經過信用修復后重塑信用,既讓違法企業改過自新,又給予其以機會,體現了監管的智慧和溫度。信用評價結果正在與招投標進一步深入融合,一些項目開始探索將信用評分直接納入評標因素,信用好的企業將獲得競爭優勢,使得信用監管的作用進一步凸顯。這種基于信用的新型監管模式,不僅有效遏制了虛假投標行為,更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監管手段技術升級
傳統的招投標監管主要依賴事后舉報、投訴和有限的現場監督,面對精心策劃、隱蔽性強的圍標串標行為,往往顯得力不從心。統一大市場催生了海量的交易數據,這既是挑戰也是機遇。當前,以大數據、人工智能為核心的“智慧監管”正成為識別和查處虛假投標的“火眼金睛”。
1.電子化普及
全流程電子化招投標的普及,是智慧監管的前提。所有招標、投標、開標、評標行為都在線上留有不可篡改的數據痕跡,為后續的數據分析提供了豐富的“礦藏”。根據前文闡釋,1117號文強制推動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此舉旨在高效整合并深度解析全國招標數據,突破信息壁壘與阻礙。
根據近年來《中國公共采購發展報告》所呈現的數據,電子招投標的參與度正展現持續增長的積極趨勢。特別是在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電子招投標的應用比例占據絕對主導地位,表現出極高的普及率。具體到2022年,全國范圍內采用電子招投標方式進行項目建設的招投標成功率已突破90%,而政府采購項目的電子招投標參與比例亦超過了85%。這些數據反映出監管體系的數據支持能力已基本成熟,但智慧化監管水平仍有巨大的提升潛力,發展前景十分廣闊。
電子化招投標不僅意味著方便監管,同時也意味著交易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傳統的招投標交易,往往需要投標人來回奔波,浪費交易時間、增加交易成本。電子化招投標將一切交易行為納入網絡,方便招投標工作的開展,不僅極大地節約招投標交易成本,同時也使得招投標整個過程公開透明,一切交易行為有據可查,杜絕暗箱操作。
2.建立大數據分析模型
基于電子招投標數據,監管部門開發了多種大數據分析模型,用于自動識別虛假投標的異常特征。此類模型通常憑借對以下維度的關注開展識別工作:(1)IP地址與MAC地址關聯分析。比對不同投標文件的提交IP地址和計算機硬件地址,系統能夠快速識別出表面上來自不同企業、實則出自同一源頭的投標文件。(2)報價規律性分析。先進的算法能夠分析投標報價的離散度、分布規律,識別是否存在規律性等差或等比數列,以及特定投標人是否總在關鍵位置報價,側重于從投標價格數據中挖掘異常模式。(3)投標人關聯關系圖譜分析。該系統通過整合工商登記信息、股東信息、高管信息、社保繳納數據等多源信息,構建復雜的投標人關系網絡。當多家企業之間存在控股關系、共同股東、交叉任職等關聯時,系統會自動生成風險預警。近年來,這種分析技術不斷升級,已經能夠識別出通過多層股權設計、隱名代持等刻意隱藏的關聯關系。(4)中標率與投標行為異常分析。系統會長期跟蹤記錄每個投標人的投標頻率、中標率、投標項目類型分布等數據,建立個體行為畫像。當出現長期、高頻次投標但中標率極低的專業陪標企業,或者特定幾家投標人總在同一項目出現且呈現規律性輪流中標的情況時,系統會自動發出預警。這種“機審”輔助“人審”的新型監管模式,正在深刻改變招投標監管的生態。
監管力量得以從海量紙質文件的煩瑣查閱中解放出來,轉而聚焦于高風險線索的深度核查和復雜案件的調查處理,實現了監管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監管效能的質的飛躍。同時,大數據分析的不間斷運行和全覆蓋特性,也對潛在違規行為形成了持續威懾,促使市場主體自覺規范自身行為。
(四)監管執法的強化
監管的最終效力就是執法的剛性,從目前看,對虛假投標行為懲處正從單一的行政處罰,向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民事賠償并舉,尤其是與司法機關對接,加強協作等方面發展。
行刑銜接強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串通投標罪是治理虛假投標行為最有力的武器,但過去門檻高、認定難、適用少。由于串通投標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證據難以收集,刑事立案門檻高。但近幾年已逐步有所改觀,公安系統與發改委及審計署、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密切協作,對重大復雜的圍標串標問題進行聯合偵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對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依法懲處串通投標犯罪典型案例,即被告人張某串通投標案,依法懲治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串通投標行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被告人為攫取高額利潤,組織、聯系多家企業,在多起高速公路項目投標中進行圍標。法院經審理認為,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且屬于“情節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首先,該案例明確了組織者、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認定標準。在過去實踐中,往往只對具體實施串通投標的企業進行處罰,而對背后的組織者難以有效追究責任。該案例明確將“標頭”這類組織策劃者作為打擊重點,這實現了對串通投標行為的全鏈條打擊。其次,該案例細化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通過將涉及國家重點工程、串標項目金額特別巨大、非法獲利數額巨大、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等情形納入“情節嚴重”的考量,這一標準的確立,使得刑事打擊更加精準和有力。最后,該案例強調了量刑均衡原則。法院在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的同時,根據各被告人分別在不同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參與程度、獲利份額等分析各個被告人從重處罰與主刑的平衡關系,做到罰如其分。細致的量刑分析既反映了量刑的嚴厲性,同時也反映了刑罰的公正性。
這些典型案例通過發布,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導向和權威,一則向社會傳遞出司法對于招投標領域犯罪的懲處態度,對招投標領域的犯罪行為不可為、不可忍,二則對行政監管部門在招投標領域的執法活動有所啟示,有助于行政監管部門對移送案件的準確把握,提高行政執法的規范化和快速化。
2.行政處罰案例的公開與透明度提升
除了刑事案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定期公布的行政處罰案例更是觀察監管動向的風向標。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一期招投標典型案例中,國家發展改革委通報了多家單位在多個全國不同地區的水利項目中,通過采用串通投標、采購人編制投標文件等串通投標違法行為,被處以項目合同金額5%~10%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罰款,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此類案例進行通報不僅是懲罰違法者,更是一種對全行業的普法教育,清晰地展示了監管機構如何發現、認定和處罰虛假投標行為,劃定其他市場主體行為邊界。案例中的具體情節和處罰結果可以幫助企業更加直觀地了解哪些法律禁止,以及行為人因此受到的處罰,規范自身的投標行為。
此外,案例公開還有助于規范執法尺度,各級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學習典型案件的過程中,了解同類案件的查處情況,掌握處罰的尺度和標準,避免出現同案不同罰的現象,維護了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對于學界研究而言,公開的案例,為學界開展實證研究,研究招投標監督管理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一手素材,促進了招投標監督的理論研究。
總之,面向全國統一大市場的目標構建,我國招投標治理的虛假投標治理,具有系統性的變革導向,不是某個單一領域的修修補補,而是蘊含著體制機制的建設,蘊含著體制和制度的技術應用,蘊含著行政執法機制等系統性重構,形成了一個相互支撐、協同發力的有機整體。
二、虛假投標的要件認定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將被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行政處罰,但該法未規定提供虛假材料的判斷標準。筆者結合法理與類案對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認定標準進行歸納總結,以期對該違法行為的判斷提供借鑒。
《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在《招標投標法》中稱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兩者的表述雖略有不同,但在構成要件上,都包括客觀上有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弄虛作假的行為,主觀上存在謀取中標或者騙取中標的故意。當這兩個要件同時具備時,構成該違法行為。在執法與司法實踐中,認定構成虛假投標通常需要同時滿足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兩大核心要件,并對虛假材料的事實進行準確認定。三者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認定體系。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認定
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認定旨在界定何為法律意義上的提供虛假材料行為,其核心在于判斷投標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典》規定,招標公告為要約邀請,投標文件當為內容具體確定的要約,中標通知書則為承諾。具體而言,投標文件作為要約,是投標人向招標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是合同成立并有效的基礎。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故而,提供虛假材料的投標文件項下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或根本是虛假的,屬于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因此,《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與《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均明確規定,凡存在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或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行為的,中標無效。其實質不僅是對投標人的懲罰,更是對合同基礎失實的糾正。
虛假材料中的材料泛指投標文件中為響應招標要求、證明自身能力而提交的全部資料。對虛假的理解須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擴大,不僅指完全的偽造、變造,也包括對影響意思表示作出的關鍵事實的隱匿、歪曲和不實陳述,導致招標人產生誤解。
(二)謀取中標的主觀認定
謀取中標的主觀認定旨在探究投標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區分故意欺詐與無心之失的關鍵。其核心在于故意的認定,法律懲罰的是具有謀取或騙取中標目的的故意行為,就過失或疏忽導致的材料失實瑕疵,在情節顯著輕微時,可能不構成本條所述的嚴重違法行為。因而,在實務中,行政機關和法院常通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客觀事實來推定投標人具有主觀故意:其一,有證據證明投標人明知材料為假仍予提交,即明知而為;其二,投標人主動偽造公章、證件、檢測報告、授權書等,該行為本身即強烈指向故意;其三,投標人在質疑、調查過程中,拒不說明或提供虛假解釋,企圖掩蓋真相;其四,投標人的造假行為涉及公司資質、財務、業績、技術等多個方面,非孤立的筆誤所能解釋。
對于上述主觀認定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監管機關承擔,但當監管機關提供初步證據后,投標人若無法對材料的明顯不實給出合理解釋,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虛假材料的事實認定
虛假材料的事實認定是認定工作的事實基礎,需要具體判斷哪些材料屬于虛假。
其一,主體資格類虛假。例如,投標人偽造、變造營業執照、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證書等;冒用他人名義投標,或投標人之間身份混同;提供偽造的授權書、代理證書等。
其二,履約能力類虛假。例如,投標人虛構合同業績、偽造過往項目合同或驗收證明等;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夸大財務狀況等;虛構項目團隊成員及其資質、經驗等
其三,響應內容類虛假。例如,投標人的投標產品或不具備招標文件要求的核心技術參數,或參數數據虛假;投標人提供虛假的產品檢測報告、產品認證證書、軟件著作權證書等;投標人承諾提供特定品牌、型號的產品,但實際無法提供或意圖替換而實質上構成虛假承諾等。
就以上虛假材料在事實認定中,需重點審查該虛假材料是否足以影響評審結果或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有重大影響。如若虛假內容僅為細微瑕疵,且不影響公平競爭,則可能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虛假應標。
三、行政機關基于“虛假應標”而廢標的案例評析
(一)支持行政機關廢標決定、認定“虛假應標”的理由
1.投標文件關鍵信息虛假或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1)產品品牌、型號與投標文件/合同不一致
在哈密市某某教育分局與江蘇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被告投標文件及中小企業聲明函稱自身為設備制造商,產品品牌、型號為其公司名稱,后雖出具《情況說明》稱產品為代理產品,但法院認為該說明實質是修改響應文件,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的規定。且被告最終提供的設備品牌、型號與中標文件和合同不一致,多次驗收未通過,存在超期供貨和質量不達標問題,符合“虛假應標”特征,不過法院從維護交易穩定性角度未支持解除合同,但明確被告存在違約。
重慶惠福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潼南區財政局、重慶市財政局案中,原告投標產品“3CCD圖像采集”“雙乳對照精細檢查模式”等關鍵技術參數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評標委員會未按招標文件評審,存在資格審查錯誤(4家投標公司均僅提供誠信聲明,2家被錯誤評為不合格)、業績評分錯誤(不應得分的公司被打分),被告據此認定招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采購,法院支持該廢標決定,認為評審過程影響中標結果,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及《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深圳市億貝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大鵬新區發展和財政局二審案中,原告投標時提供的“視頻監控管理平臺”公安部檢測報告經核實為偽造(報告所載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受檢單位與公安機關備案信息完全不符),且原告在質疑調查階段仍承諾報告真實,后才承認偽造。法院認定原告違反《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十六條“如實提供采購相關資料”的義務,支持被告作出“一年內禁止參與大鵬新區政府采購活動、記入不良誠信檔案”的處罰,認可原告構成“虛假應標”。
杭州杰萌動物疫病防控科技有限公司與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等案中,原告投訴中標人提供的英國IT-IS公司授權書為復印件且無有效期、涉嫌偽造,同時中標產品技術參數與招標文件存在偏離。雖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證據不足未支持,但二審法院指出原審遺漏關鍵第三人(采購人、中標人),且中標人投標代表與其他公司存在人事混同(社保記錄顯示投標代表為其他公司員工),存在串通投標嫌疑,間接表明若查實虛假材料,可支持“虛假應標”認定。
(3)技術參數響應虛假或無法滿足招標文件核心要求
鄭州未來科貿有限公司與焦作市婦幼保健院案中,被告以中標設備參數與自身申請采購參數嚴重不符為由拒絕簽訂合同,原告雖中標但無法提供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設備,法院認定被告不簽訂合同的理由成立,間接認可原告存在“虛假應標”可能,支持被告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庫倫旗財政局與河南良華科教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二審案中,原告投標的“實物展臺”參數不符合補遺書要求(未滿足“1600萬像素、可拍攝A3畫幅”),且評標委員會未按補遺書評審,被告認定采購程序違法、責令重新采購,法院支持該決定,認為原告技術參數響應不符合要求,影響評審結果,構成“虛假應標”相關的程序違法。
2.投標過程中存在串通投標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1)頂合嘉(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北京中檢維康技術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標案中,三被告的投標代表均為其中一家公司(中科華星公司)員工(社保記錄佐證),存在人事混同,法院認定三被告存在意思聯絡,構成串通投標,支持“中標無效”的認定,并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維權損失,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中標無效”的規定。
(2)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訴B、C、D公司串通投標糾紛案中,B、D公司投標代表為C公司員工(社保記錄證明),且投標代表在試用期內即代表其他公司參與重大投標,不合常理,法院認定三被告構成串通投標,支持“中標無效”,并判決賠償原告損失,理由為投標代表人事混同證明存在意思聯絡,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3.評標程序違法且影響中標結果
(1)重慶市潼南區財政局案中,評標委員會未按招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錯誤判定2家公司不合格)和業績評分(錯誤給不應得分公司打分),且未在合格供應商不足3家時作廢標處理,被告據此認定招標結果無效,法院支持該決定,認為評審程序違法影響中標公正性,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應廢標”的規定。
(2)庫倫旗財政局案中,評標委員會未按補遺書評審(補遺書修改了參數和廢標條款),且原告投標參數不符合補遺書要求,被告認定采購程序違法,法院支持該廢標決定,理由為評標未依據修改后的招標文件,導致評審結果不公正。
(二)不支持行政機關廢標決定、不認定“虛假應標”的原因
1.投訴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虛假應標”或廢標事由
(1)無法證明投標文件虛假或參數不符
深圳市金珀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財政委員會一審案中,原告投訴中標人(廚易購公司)虛構品牌“華克圣麗”、提供虛假真空泵照片(實為日本品牌)、設備屬特種設備無資質等,但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網頁截圖、商標申請記錄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品牌虛假(招標文件未要求品牌需注冊商標),也無法證明真空泵為進口或不符合參數,且中標人已提供參數承諾,故不支持原告投訴,認定被告駁回投訴的決定合法。
海南協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與海口市財政局、海南省財政廳案中,原告投訴高技公司提供虛假麻醉機宣傳資料、采購人擅自調取投標文件、采購中心違規重新評審,但法院認為:高技公司的宣傳資料真偽不影響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投標文件核實參數(最終核實原告投標麻醉機屏幕尺寸不符合招標文件);采購人調取投標文件是為存檔(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采購人應保存采購檔案”的規定);采購中心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答疑而非重新評審(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評審專家應協助答復質疑”的規定),故不支持原告投訴,認定被告維持原處理決定合法。
(2)無法證明串通投標或程序違法
杭州杰萌動物疫病防控科技有限公司與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等二審案中,原告投訴中標人串通投標、提供虛假授權書,但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授權書復印件、網絡截圖等證據不足以證明授權書偽造,且評標委員會評審程序合法,故不支持原告請求;二審法院雖指出原審遺漏第三人,但未直接認定“虛假應標”,僅以程序問題發回重審,核心原因仍是原告證據不足。
韶關市滇鵬貿易有限公司與韶關市財政局、廣東省財政廳再審案中,原告投訴招標文件參數指向特定供應商(上海聯影公司),但法院認為:招標文件技術參數大部分為“一般性技術要求”,且有三家供應商參與投標并通過實質性審查(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實質性響應供應商不少于三家”的規定);原告提供的產品彩頁、網絡截圖等證據無法證明參數為單一品牌特有,故不支持原告投訴,認定被告駁回投訴的決定合法。
2.投標文件瑕疵不構成“實質性虛假”,且可通過補救措施修正
(1)廈門金中華百貨有限公司與廈門萬翔招標有限公司等案中,原告投標文件存在注冊資本筆誤(1080萬元實為1008萬元)、營業額表述不嚴密(“每年5000萬元”實為2015—2016年接近5000萬元)、門店裝修未及時披露,但法院認為這些瑕疵并非故意虛假,且原告已提供3家以上連鎖超市的證明,不符合“虛假應標”的“故意提供虛假材料”要件,故不支持被告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決定,判決被告返還保證金及利息。
(2)哈密市某某教育分局案中,被告雖未按合同提供品牌設備,但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已默認修改品牌要求(原告接收設備并使用近半年),且設備可通過更換參數達標,從維護交易穩定性角度,不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和退還預付款的請求,理由為“實質性修改可通過補救措施實現,無需解除合同”。
3.行政機關程序合法,投訴事項超出質疑范圍或不符合法定程序
(1)投訴事項未經質疑前置程序
杭州杰萌動物疫病防控科技有限公司案中,原告投訴中標人法定代表人簽字非本人簽字,但法院認為該事項未經過質疑程序(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條,投訴事項需先質疑),故被告不予受理該投訴合法,不支持原告該部分請求。
深圳市億貝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未組織聽證程序違法,但法院認為《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原則上書面審查,可按需組織質證”,組織聽證非必經程序,故被告程序合法,不支持原告該主張。
(2)投訴事項超出原質疑范圍
韶關市滇鵬貿易有限公司二審案中,原告在上訴中新增“中標人存在串標、虛假應標”的主張,但法院認為該主張超出原質疑、投訴范圍(原質疑、投訴僅針對招標文件參數傾向性),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投訴事項不得超出質疑范圍”的規定,不支持原告該新增主張。
南京冠華榮信影視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省財政廳一案中,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對中標人作出行政處罰,但法院認為起訴狀副本送達后新增訴訟請求無正當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條規定),故不支持該變更請求,間接表明投訴事項需在法定程序內提出。
4.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法,行政機關尊重評審意見
(1)舟山市普陀區財政局案中,原告投訴評標委員會未嚴格評分,但法院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具體評標事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被告已提供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評分的證據,原告無法證明評標存在不公,故不支持原告投訴,認定被告尊重評審意見合法。
(2)大連鴻祎貿易有限公司與大連市甘井子區財政局案中,原告投訴中標人(和安公司)投標參數不符合招標文件(M型取樣線、掃描深度等),但原評標委員會復會確認中標人參數符合要求,且招標文件未要求提供生產商技術白皮書,法院認為被告依據評標意見駁回投訴合法,不支持原告請求,理由為“評標委員會專業評審意見應尊重,原告無充分證據推翻”。
四、小結
隨著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深入推進,招投標監管體系日益完成從分散到集中、從粗放到精細、從被動響應到智慧共治的系統重構。在制度方面,統一的規則和剛性的約束為識別與打擊虛假投標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措施層面,信用監管與大數據分析技術的深入融合顯著提升監管的精確性和威懾力;在執法層面,行刑銜接的強化與典型案例的公開進一步規范了執法尺度,增強了市場主體對法律風險的預期。未來,隨著監管體系的持續完善和技術迭代,招投標市場將朝著更加規范、透明、高效的方向發展,為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提供有力支撐。
注釋
參考文獻:
[1]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
[2]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建立健全招標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的通知》(發改法規〔2021〕240號)
[3]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發改法規〔2018〕285號)
[4] 國務院辦公廳.《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
[5]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
[6]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建立健全招標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的通知》(發改法規〔2021〕240號)
[7]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發改法規〔2018〕285號)
[8] 國務院辦公廳.《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
[9] 《對政府采購中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認定標準的研究》,https://www.ccgp.gov.cn/llsw/202207/t20220722_18314298.htm.
[10] 《對政府采購中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認定標準的研究》,https://www.ccgp.gov.cn/llsw/202207/t20220722_18314298.htm
[11]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懲處串通投標犯罪典型案例》
[12] 國家發展改革委,《招標投標領域典型案例評析》
[13] 《中國公共采購發展報告》
[14] 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2023年度招標投標市場分析報告》
[15]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招標投標監管創新實踐案例匯編》
本文撰寫方宇帆、王紅星、錢思涵亦有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