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的法律規范體系初步形成——關于《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解析
作者:石育斌、任麗莉、何偉 2017-03-022017年3月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簡稱“《服務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文件,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至此,我國針對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的法律規范體系初步形成,私募基金服務機構開始進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
本文將對上述法規的重要內容進行解讀,以明晰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簡稱“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需要遵守的最新監管規則。
一、 適用主體
《服務辦法》適用于以下主體:
(1) 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簡稱“五類服務”)等服務業務,適用《服務辦法》;關于服務機構從事基金募集、投資顧問等業務,協會還將另行制定規則。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簡稱“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服務辦法》。即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完成上述五類服務而未將其外包,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涉及上述五類服務的,也需要遵守《服務辦法》的要求;
(3) 服務機構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提供服務業務的,適用《服務辦法》。
二、 管理人與服務機構的權利義務關系
《服務辦法》明確了管理人與服務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
(1) 管理人與服務機構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管理人應當委托在協會完成登記并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2) 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3) 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履行審慎義務,包括:(a)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b)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托實施規劃,確定與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托服務范圍;(c)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d)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e)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等。
(4) 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三、 服務機構的登記與自查
根據協會《關于發布<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簡稱“《通知》”),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參照《服務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要求,通過“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登記系統”(http://fo.amac.org.cn)填報登記材料。《服務辦法》實施之前,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且未在協會完成服務機構登記的,應自系統開放登記之日(協會暫定為2017年5月2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登記,期間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關服務業務。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中填報資料的申請機構應按照新系統要求重新填報。
根據《服務辦法》第八條,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a)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5000 萬元;(b)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c)經營運作規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d)組織架構完整;(e)配備相應的軟硬件設施;(f)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g)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并設置相應的防火墻制度……
根據《服務辦法》第九條和《通知》要求,申請機構應當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登記法律意見書》(簡稱“《法律意見書》”),并在登記系統中上傳。對于已經完成備案的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服務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要求對本機構業務合規性進行梳理,并于4月30日之前向協會(fo@amac.org.cn)提交合規性自查報告。
四、 業務規范
《服務辦法》第三章規定了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應當遵守的基本業務規范,主要包括:
(1) 【協議簽署】管理人與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基金合同簽訂書面服務協議。除基金合同約定外,服務費用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2) 【基金服務與托管隔離】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托管人能夠將其托管職能和基金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沖突,并披露給投資者。
(3) 【責任分擔】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管理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再按照服務協議約定與服務機構進行責任分配與損失追償。……
《服務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還分別對基金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規定了詳細具體的業務規范。
五、 自律管理
《服務辦法》第二章和第七章明確了服務機構的登記要求、細化登記材料,規范信息報送和變更要求,提出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自律處罰措施,并針對長期不開展業務、嚴重違規等情況,引入了退出機制(如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后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對于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規行為被協會采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時,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