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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新電池法案》與碳關稅的合規新場景及后續法律服務場景——碳稅研究系列(五)

作者:全開明 洪一帆 袁葦 謝美山 2025-04-14

【摘要】前三篇系列文章對于碳關稅以及碳關稅立法、發展等領域做了詳細的分析,介紹了碳應用領域中最廣的電池行業,本文是本系列的第四篇文章,著重探討后續法律服務場景。隨著CBAM機制正式實施階段的臨近、歐盟《新電池法案》的出臺,我國新能源出口企業面臨著碳合規的關稅挑戰:既要破解電池全生命周期碳足跡的算法黑箱,又需應對間接排放核算帶來的稅基擴張風險。一般而言,企業自主建立的碳管理體系難以匹配歐盟動態升級的認證標準,但這種技術壁壘與法律規則的深度耦合,恰恰為律師提供了專業服務的突破口——通過從傳統貿易法向能源、貿易、稅收等交叉領域的跨越,律師不僅能將歐盟技術標準轉化為企業可執行的合規清單,更能針對CBAM申報中常見痛點,設計預防性法律解決方案。這種從風險預警到權益維護的服務閉環,正是本文探討的合規新場景與實務創新的核心價值所在。


【關鍵詞】電池法案 碳關稅 稅務合規 碳管理體系


一、律師服務:跨境碳成本分攤的稅務處理


在碳關稅申報與核算過程中,歐盟CBAM要求企業對出口產品的碳排放數據進行精準核算并申報,其中包括原材料生產、運輸、加工等全鏈條的碳足跡管理。企業需法律服務機構協助搭建碳數據管理體系,確保符合歐盟認可的數據庫標準(如ecoinvent、GABI),并應對因碳排放因子差異導致的稅務爭議。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將光伏組件擴展納入覆蓋范圍之內。這樣的操作對中國光伏行業構成了多重挑戰。中國光伏制造因煤電依賴導致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強度達1100-1200 kg CO?/kW,顯著高于歐盟的800 kg CO?/kW標準。按當前歐盟碳價(146歐元/噸)測算,中國組件出口成本或增加12歐元/千克CO?,疊加法國碳足跡競標制度等區域性政策,未來碳關稅可能成為導致中國產品在歐洲高端市場份額下降的關鍵因素。律師在提供跨境服務過程中,應構建跨境碳成本稅務分攤體系。


(一)支付性質分類與稅務影響


中外企業碳成本分攤支付性質的認定需結合雙邊稅收協定及中歐稅法規則。若定性為“價格調整”或“補償款”,通常按一般服務收入征稅,中國增值稅率6%或歐盟標準稅率;若被歸類為“特許權使用費”,例如涉及技術授權,可能觸發更高預提稅率,如中國10%、歐盟成員國5-15%。


律師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標注“碳成本補償”并援引《中歐稅收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條款或第12條特許權使用費條款例外情形,規避高稅率風險。參考美國加州碳市場案例(IRS 2021裁定),主張碳排放權交易成本作為“經營成本”抵扣所得稅,降低稅務爭議概率。


(二)增值稅處理的差異化應對


中國增值稅規則下,補償款若被認定為“對價調整”,需按銷售行為繳納6%增值稅;若視為“環境損害賠償”,可能適用免稅政策,如《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目錄》。歐盟則需結合成員國規則,例如德國對綠氫補貼的增值稅豁免判例(SA.64650, 2023),可主張類似環保補償免稅。


律師在處理增值稅時,應在協議中嵌入“目的條款”,強調支付用于環境損害修復或低碳技術投資,爭取免稅待遇。另外,提供歐盟法院判例,例如電力行業碳補償免稅案例作為支撐,增強稅務合規性。


(三)中歐雙重征稅風險防范


約12歐元/噸的中國碳市場碳價與約65歐元/噸的歐盟碳價之間的差距顯著。若歐盟CBAM不承認中國碳成本,企業需補繳差價約53歐元/噸。需推動中歐碳核算標準互認,例如通過《巴黎協定》第6.2條跨國減排量交易機制,將中國碳市場支出抵減CBAM應付金額。


律師面對此種情形,應在合同中加入“重復征稅免責條款”,約定若發生雙重征稅,雙方按實際承擔比例分攤或啟動重新談判。并且推動企業參與中歐碳標簽互認試點,如遠景能源與南德合作項目,降低CBAM合規成本。援引《中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25條相互協商程序,若稅務機關對支付性質存在分歧,可申請雙邊磋商解決。同時,利用歐盟“國家援助豁免規則”,如德國綠氫補貼案例,確保技術合作資金不被視為應稅收入。


(四)稅收優惠與綠色技術投資聯動


充分利用中國稅收激勵政策。在所得稅優惠方面,企業將分攤資金用于低碳技術升級,如電弧爐替代高爐,根據《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或“三免三減半”政策。根據增值稅抵免的政策規定,購置節能設備如光伏組件可按投資額10%抵免應納稅額。若疊加2024年新增“設備智能化改造抵免”政策,最高抵免原計稅基礎50%。


其次利用歐盟綠色補貼與稅收返還。德國、法國等對綠氫、光伏技術投資提供50%稅收返還;荷蘭在碳捕集項目上給予了加速折舊的優惠。企業可通過“定向資金池”架構,將碳分攤資金注入符合歐盟國家援助規則的項目,規避補貼審查風險。


律師在面對此類業務時,可以設計“技術合作-稅務優惠”架構,例如在中歐合資協議中明確資金用途(如氫能電解槽研發),同步申請中國“綠色通道”關稅減免及歐盟復蘇基金補貼。比如可以參考寧德時代“零碳電池”項目,如回收金屬免稅項目,利用循環經濟稅收優惠降低綜合稅負。


(五)環保補償的稅務處理先例


美國加州碳市場稅務爭議啟示。美國IRS 2021年裁定:碳排放配額購買費用可抵扣所得稅,但出售收入需按普通所得納稅;碳抵消項目收入可能適用20%的資本利得稅率。企業需在協議中明確碳信用來源是配額抑或抵消,避免稅務定性爭議。


歐盟國家援助規則合規要點。德國綠氫補貼案(SA.64650)顯示:環保補貼需滿足“環保目的明確”“補貼比例≤50%”“資金獨立核算”三原則。企業若接受歐盟補貼,需設立專項賬戶并定期披露資金流向,防止與應稅收入混淆。


律師提供服務過程中,從合同架構優化來看,可以采用“分層支付條款”,將碳成本分攤拆分為“技術合作對價”(適用特許權使用費優惠)與“環境補償”(適用免稅政策),實現稅負最優化。在動態合規管理方面,建立碳稅務追蹤系統,實時監控中歐碳價變動及政策更新,提前調整分攤比例與稅務策略。在爭議應對預案方面,預留跨境稅務爭議準備金,并約定仲裁條款,降低雙重征稅導致的現金流風險。


二、標準化服務合規體系(以電池產業為例)


(一)涉稅合規前置服務


1. 供應鏈碳數據盡職調查(覆蓋鈷/鋰等關鍵礦產)


“供應鏈盡職調查”是指將可充電工業電池或電動汽車電池投放市場的經濟運營商在管理體系、風險管理、第三方驗證和信息披露方面承擔的責任。其目的是識別、確認和解決與電池制造所需原材料的采購加工和貿易相關的實際和潛在的涵蓋環境破壞、人權侵犯、勞工權益等合規風險。通過履行供應鏈盡職調查的義務,經濟運營商可以確保其電池產品的可持續性和社會責任,包括與歐盟取得合法授權的檢測認證機構進行的第三方驗證和信息披露,以確保增強供應鏈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依據歐盟《新電池法案》第47條(Article 47 Scope of this Chapter),以下兩類情形可以豁免盡職調查的責任:已經開展過供應鏈盡職調查的電池產品用于梯次利用所形成的新產品;動力電池經濟運營商不隸屬于營業收入超過4000萬歐元的集團公司,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低于4000萬歐元。


需要注意的是,歐盟新電池法案關于盡職調查的規定,并不排除經濟運營商遵循歐盟法律中關于對來自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的礦物和金屬的盡職調査義務的規定。其中,重點關注歐盟擬于2025年生效的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草案)》(EU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Diligence and amending Directive,簡稱CSDDD)。CSDDD的適用范圍與某些門檻(即雇員人數和凈營業額)掛鉤,而《新電池法案》則與專業活動(即經營者活動)掛鉤。由于 CSDDD 將成為歐盟范圍內的基本供應鏈立法,因此《新電池法案》是一種更為具體的法律,增加了具體要求,但在許多部分與 CSDDD重疊。因此,建議企業采用全面的供應鏈合規方法,同時考慮一般和具體的供應鏈法律,例如歐盟2017/821 號條例《沖突礦產條例》等。


歐盟《新電池法案》要求包括電池制造商和進口商在內的經濟經營者履行供應鏈盡職調查責任,對電池原材料鋰、鈷、鎳、天然石墨及其化合物進行基于社會和環境影響方面的盡職調查,以確保其所使用的電池材料符合法規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來管理潛在的風險。其中,需要重視以下四個方面的合規要求:在材料來源調査方面,電池制造商和進口商需要了解其所使用的電池材料的來源,包括原材料的采購渠道和供應商信息。企業需要確保這些材料沒有來自非法或未經授權的來源。在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方面,供應鏈參與方需要評估電池材料的環境和社會影響,包括采礦活動、能源消耗、廢物處理等方面。企業需要采取措施來減少這些影響,并確保符合相關的環境和社會標準。供應鏈透明度:制造商和進口商需要確保其供應鏈的透明度,包括向相關當局和消費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企業需要追蹤和記錄電池材料的流向,并確保供應鏈的可追溯性。在風險管理方面,供應鏈參與方需要評估和管理包括供應商的可靠性、材料的質量和安全性等方面在內的潛在風險。與此同時,企業需要建立相應的控制措施,其目的在于減少風險并確保合規性。


2. 碳足跡聲明文件法律審查


LCA是系統化定量描述材料及產品生命周期過程中各種資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并評價其綜合環境影響的方法。該辦法現已納入國際ISO 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體系。其中,EPD,亦稱Ⅲ型環境聲明,是以LCA為方法論基礎。EPD提供基于生命周期全過程的量化環境信息報告。CFP同樣以LCA為基礎,量化評價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因其可向消費者、經銷商等提供與產品相關的科學、可驗證、可比的環境信息,通常被認為是對政府綠色采購及產品生態設計等最有力的支持工具。


ISO14025是中國Ⅲ型環境標志嚴格遵循ISO14020系列國際標準及ISO14040產品生命周期信息評估理論,開展以ISO14025環境標志國際標準為審核依據的審核工作,同時也是中國Ⅲ型環境標志一個量化的產品性能和環境信息的數據清單。它是由企業提供,經由有資格的獨立第三方依據ISO14025環境標志國際標準進行嚴格的審核、檢測、評估,證明產品和服務的信息公告符合實際后,向消費者提供量化的環境信息。并且通過檢測和計算出的量化結果,向消費者、經銷商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可比環境信息,同時在市場上樹立企業的“綠色”形象。


ISO14025標準中III型環境聲明提供了兩種方法選擇:一種是生命周期清單(LCI)方法,即用量化的數據,將生命周期中每個階段的輸入輸出表征出來;另一種是生命周期影響評價(LCIA)方法,即在生命周期清單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評價每個生產階段或產品每個部件的環境影響程度。提供服務過程中,律師對于EPD的合規工作要確保聲明文件覆蓋全生命周期(LCA)階段,符合ISO 14025標準,并包含材料清單、生產階段綠電使用證明,如購電協議PPA、適用GLEC全球物流排放標準的運輸碳排放計算。與此同時,在聲明中加入免責條款來免除一定的責任,如“數據基于供應商提供,我方已盡合理審查義務”。


(二)涉稅專項合規服務包


1.電池護照數字系統建設(滿足2027年歐盟強制要求)


法規生效之日起四十二個月后,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LMT電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業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應具有電子記錄,即數字護照。數字護照對不同人員可鏈接到的信息不同,主要分為四個部分:可公開獲取信息;僅對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和委員會開放的;僅供認證機構、市場監督當局和委員會查閱的信息;僅供具有合法利益的人訪問的信息和數據。


律師合規框架設計服務時,首先對電池護照系統進行合規審查。通過數據的分層設計,根據法規要求,電池護照需區分四類信息層級,分別為公開、受限、監管、核心商業信息。同時,律師需協助設計《數據訪問權限協議》,明確不同主體的訪問條件與責任邊界。另外確保數據屬性合規,確保電池護照包含歐盟附件十三規定的九十項強制性數據屬性,如原材料來源、碳足跡、回收成分等,并驗證數據采集與存儲的合法性。最后審核跨境數據流動合規,對中國數據出境安全進行評估,若電池護照涉及中國境內敏感數據,如礦產供應鏈路徑,需依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申請審批或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即:PIPL。


電池護照不僅是監管要求,更是企業綠色競爭力的數字名片——律師應成為這張名片的“首席架構師”。


2. 碳關稅成本測算模型構建(含CBAM申報模擬系統)


依據歐盟《歐盟碳關稅法規(CBAM)實施條例》附件II和中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第15條,構建內置歐盟CBAM核算公式(直接排放+間接排放-中國碳成本抵扣),動態對接歐盟碳市場實時數據;驗證中國碳配額有效性(僅認可上海、廣東等官方碳交易所數據)。

碳邊境調節機制計算繳納的計算方式:CBAM稅費=CBAM稅率×碳排放量=(EU ETS碳價-出口國碳價)×(產品碳排放量-歐盟同類產品企業獲得的免費排放額度),其中:


(1)EU ETS碳價:上一周歐盟碳排放權拍賣的周平均結算價格;


(2)碳排放量所包含的溫室氣體:二氧化碳(CO2)、一氧化二氮(N2O)和全氟化物(PFCs);


(3)碳排放量核算邊界:主要為直接排放(針對鋼鐵、鋁、氫三大行業),特定情況下還包含使用外購電力的間接排放,主要針對水泥、化肥、電力三大行業;


(4)直接碳排放量核算方法:簡單商品(即直接以自然界中材料進行加工的產品),碳排放量=生產過程中的直接排放總量;復雜商品(即使用簡單商品進行再加工的產品),碳排放量=生產過程中的直接碳排放量+所使用的簡單商品所隱含的直接碳排放量;


(5)出口國碳價:歐盟進口商品在其生產國(即出口國)已經支付的碳排放額度。


比如某國向歐盟出口鋼鐵產品,某國鋼鐵單位產品碳排放量是1.588噸CO2/噸鋼,某國的碳市場配額折合歐元為30歐元/噸,歐盟煉鋼企業每噸鋼可以獲得1.288噸CO2的免費配額,歐盟碳市場的配額價格為90歐元/噸。那么可以計算出T國向歐盟出口鋼鐵產品需要繳納的CBAM稅費=(90-30)×(1.588-1.288)=18歐元/噸鋼。


從公式中不難看出有兩種方法,其一為減小與歐盟碳價的差值,其二為減小與歐盟同類產品排名前10%的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基準的差值。對于清繳方式,CBAM費用清繳由歐盟設立統一的執行機構負責。歐盟進口商需向該執行機構申請獲得CBAM征收范圍內產品的進口申報資格,經批準后成為“授權申報人”(注冊進口商)才能進口相關產品。每一個注冊進口商將在CBAM管理系統中擁有一個獨立賬戶。


處罰措施主要為對未按期足額繳納CBAM電子憑證的產品排放量每噸二氧化碳將被罰款100歐元并補足未繳納的電子憑證。


在提供服務時,律師可依據倫敦ICE交易所碳期貨規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CISG)第79條(不可抗力條款)設計有關風險對沖條款。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合理支出定義)優化稅務架構,將CBAM支出計入“環境稅”科目,適用中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需提供海關完稅憑證)。依據歐盟《海關法典》第198條(申報糾錯機制)和國際商會(ICC)仲裁規則第35條申報爭議應對,預置《CBAM數據差異說明書》模板,援引中歐核算標準差異(如范圍3排放界定不同),約定爭議復核機構(如必維國際檢驗集團)及仲裁規則(ICC規則)。


3.回收體系法律框架設計(應對電池法案第56條回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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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爭議解決新模式構建


(一)律師與反綠色壁壘調查申請


在反綠色壁壘調查申請(WTO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適用)業務的爭議解決領域,律師主要在以下方面發揮作用:


1.協助收集和整理證據。在法規政策證據領域,律師會收集國內外相關的環保法規、標準以及 WTO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具體條款,確定對方的綠色壁壘措施是否與這些規定相違背。同時,事實證據方面,律師可以幫助企業收集證明自身產品符合環保要求和相關標準的證據,包括產品的生產流程、原材料采購、檢測報告等。在應對歐盟對中國紡織品的綠色壁壘調查時,律師指導企業提供從棉花種植到紡織品加工全過程的環保措施證明材料。


2.參與協商與談判。律師可代理企業與進口國監管機構協商,爭取豁免或過渡期。例如,通過技術合作或互認協議(MRA)降低合規成本,如中國與歐盟在電子電氣產品RoHS指令中的互認嘗試。律師依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為企業或政府制定談判策略,明確談判的目標、底線和步驟。比如在與對方就綠色壁壘措施進行談判時,確定是以爭取對方降低標準為目標,還是以達成雙方認可的檢測方式為重點。


3.進行法律分析和評估。律師可以根據自身的專業領域的知識與經驗,對對方實施的綠色壁壘措施進行法律合規性分析,判斷其是否違反了 WTO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等。例如,分析某國對進口產品的環保認證要求是否對不同國家的產品存在歧視性待遇。評估采取不同爭議解決方式的風險和成本對于企業發展同樣重要。律師為企業或政府提供該方面決策的重要參考。比如,評估通過 WTO 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爭議可能面臨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以及最終裁決結果的不確定性等。


4.參與 WTO 爭端解決程序。當協商無法解決爭議時,律師協助企業或政府按照 WTO 爭端解決程序的要求,起草并提交申訴文件,明確闡述對方綠色壁壘措施的違法性和對己方造成的損害。例如,中國在面對某些國家不合理的綠色貿易壁壘時,律師團隊依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向 WTO 提起申訴。在對方提起申訴的情況下,律師為企業或政府進行答辯,組織證據和法律依據,反駁對方的指控,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比如在歐盟對中國光伏產品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時,中國律師團隊積極應對,從多個方面論證中國光伏產品不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以及歐盟的調查程序存在不合法之處。另外,律師代表企業或政府參加 WTO 爭端解決機構組織的聽證會議,在會議上陳述觀點、回答專家小組的提問,并對對方的觀點進行質證。同時,密切關注專家小組的審議過程,及時提供補充意見和證據。


(二)律師與CBAM申報異議法律救濟


在CBAM申報異議法律救濟(歐盟審查機制實操指引)領域中,律師工作主要集中于爭議解決。


1.協助準備和提交異議材料。指導客戶收集支持異議的證據,如排放數據的原始記錄、生產工藝說明、與供應商的合同等,確保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充分性。例如,若客戶對申報的排放數據有異議,律師可協助其收集工廠的能源消耗記錄、污染控制設備的運行數據等,以證明實際排放量與申報數據存在差異。根據客戶的異議理由和證據,起草專業的異議文件,明確闡述異議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使歐盟審查機構能夠清晰了解客戶的訴求。


2.參與行政復議程序。律師代表客戶向歐盟相關審查機構提交復議申請,確保申請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提交。在復議過程中,與歐盟審查機構進行溝通和協商,解答審查機構提出的問題,闡述客戶的立場和觀點,爭取審查機構對客戶異議的支持。例如,律師可以就審查機構對異議證據的疑問進行解釋和說明,提供進一步的證據或法律依據。在收到復議結果后,對結果進行分析和評估,為客戶提供后續的法律建議。如果復議結果對客戶不利,律師可以幫助客戶分析原因,考慮是否采取進一步的法律措施。


3.代理司法訴訟。若行政復議無法解決爭議,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訴訟策略,包括選擇合適的法院、確定訴訟請求、準備訴訟證據等。例如,律師可以根據歐盟的法律規定和以往的司法判例,確定以何種理由提起訴訟,如認為歐盟審查機構的決定違反了 CBAM 法規的程序要求或實體規定。代表客戶參與司法訴訟程序,在法庭上進行陳述和辯論,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律師需要熟悉歐盟法院的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有效地向法官展示客戶的訴求和證據。如果客戶在訴訟中勝訴,律師可以協助客戶執行判決,確保歐盟審查機構按照判決結果對申報異議進行處理。如涉及退還已繳納的費用或調整申報結果等,律師可以督促相關機構及時履行判決義務。


(三)律師與碳關稅雙重征稅


在碳關稅雙重征稅抗辯方案(避免中國碳市場與歐盟體系重復計征)的爭議解決方面,律師可以發揮以下重要作用:


1.制定抗辯策略。基于法律研究,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個性化的抗辯策略。如果企業所在行業在中國碳市場已進行了有效減排并承擔了相應成本,律師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論證歐盟重復計征碳關稅的不合理性,如從 WTO 規則中的非歧視原則、公平貿易原則等角度出發,尋找法律突破口。


2.應對歐盟的調查與指控。若企業受到歐盟關于碳關稅方面的調查或指控,律師應及時協助企業準備相關材料,進行答辯和應對。指導企業按照歐盟的要求提供準確的碳排放數據、證明文件等,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對歐盟的調查程序、認定標準等進行審查,指出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提起訴訟或參與仲裁。在必要時,律師可以代表企業在國際仲裁機構或法院提起訴訟,挑戰歐盟碳關稅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訴訟過程中,律師要熟練運用國際法律規則和相關案例,論證中國碳市場與歐盟體系重復計征碳關稅對企業造成的不公平待遇,爭取有利的判決結果。


4.協助企業完善碳管理合規體系。律師可以幫助企業建立健全碳管理的合規制度,確保企業在國內碳市場的運營以及對歐貿易中,都能符合相關法律要求。例如,指導企業規范碳排放數據的監測、報告和核查流程,使其能夠準確提供符合歐盟要求的碳排放信息,同時避免因國內碳市場的合規問題引發歐盟的關注和質疑。


本文撰寫錢思涵、孫博寧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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