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中的常見法律風險及防范建議
作者:王偉斌 邱冬梅 2023-04-23一、引言
應收賬款是一個經濟學領域的概念,是賣方向買方讓渡貨款時間價值的產物,賣方在延遲收回貨款的同時所享有的一種債權。2022年2月1日實施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以及將有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融資需求的增長,具有財產價值的債權也漸漸成為交易客體或是擔保客體。債權人享有的應收賬款,通過質押融入資金,使得應收賬款在到期前被盤活,從而達到緩解資金困難、降低融資成本的目的。應收賬款質押的商業價值是毋庸置疑的,輔之以相關法律法規對應收賬款質押制度不斷完善、給予更有效的法律保障,但因為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關系繁瑣,存在雙重債權債務關系以及質押擔保關系,涉及出質人、質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登記機關等多方主體,使應收賬款質權設立、質權實現的法律風險遠高于抵押等財產擔保方式。經檢索“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中的裁判文書,以應收賬款質押糾紛為案由的案件數量多去幾年以翻倍的速度增長,直至《民法典》實施后得到明顯緩解, 2019年30件、2020年408件、2021年達961件、2022年21件,而檢索到的1484件此類案件中,判決支持質權人對應收賬款享有優先權僅918件,占比61.86%,也就是說近40%案件中應收賬款質權未獲支持。[注: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list?mode=advanced,訪問日期2023年3月13日]由此可見,應收賬款的質權人有必要充分認識風險、規范質權設立程序,降低應收賬款質權實現的風險,進而充分發揮應收賬款質押對債權實現的保障功能。
二、應收賬款質押設立與實現的制度安排
早在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已失效)中,第二百二十三條就規定了應收賬款為可以出質的權利;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為了配套落實《物權法》的規定,人民銀行于2007年9月30日頒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已失效),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活動進行規范。應收賬款作為一個經濟學領域的名詞被正式引入我國法律規范,但其在法律內涵、權利屬性、權利沖突等方面存在諸多模糊和爭議。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多輪修訂,應收賬款質押制度中的相關含義更加明晰、質押登記程序得到統一、形式審查更加高效。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中,涉及“應收賬款”的條文多達20條,且《民法典》明確“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均可以作為權利質權進行出質,應收賬款的融資價值將被進一步肯定與發展。
應收賬款質押中,通常涉及四方主體: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質權人、登記機關。應收賬款債權人將其已經享有的或未來享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給質權人,并辦理質押登記與公示,用以擔保債權的實現;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履行債權時,質權人有權依法以質押的應收債款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以供貨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進行融資為例,交易結構圖如下。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由此可見,應收賬款質押自完成質押登記時才能設立。根據《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注: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4號發布)同時廢止。]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構,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聯網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為社會公眾提供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服務,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每筆30元/年,變更登記、異議登記每筆10元,注銷登記與查詢不收取費用。為了提高登記效率,征信中心并不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應收賬款質權與其他權利質權一樣,當債務人(即應收賬款債權人、出質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實現質權的其他情形時,質權人可以處置質押的應收賬款優先受償。
三、應收賬款質權實現的常見法律風險
前文中已經提到,雖然應收賬款質押能緩解融資壓力,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但基于應收賬款中多重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應收賬款作為質押標的的特殊性,質權實現的風險與障礙不容忽視。
(一) 質押登記方面的風險
1.未辦理質押登記的風險。根據法律規定,我國動產與權利質押采用登記生效主義,未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會導致質押沒有設立,從而不享有質權。
2.質押登記信息有誤的風險。質押登記中要正確登記出質人信息、質權人信息、應收賬款債務人信息,如果主體信息填寫錯誤,可能導致質權不能設立。如在(2020)京0105民初13042號案件中,經法院審查發現一份金額3000萬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主體信息不一致,從而認定該份合同所涉應收賬款未設立質權。
3.登記過期后未辦理展期。根據《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規定,質權人應當根據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在登記期限屆滿前,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對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期限屆滿后質權是否消滅,司法時間中存在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登記期限屆滿后未展期質權并不消滅。主要理由是質權屬于物權,不因當事人約定或擔保期限屆滿而消滅;雖然2007年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質權人自行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登記期限屆滿,質押登記失效”,但上述僅規定質押登記失效,不能等同于質權消滅,且修訂后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已刪除了“登記期限屆滿,質押登記失效”的規定。(2017)最高法民申5014號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依據物權法定原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作為部門規章不能規定應收賬款質權的消滅期限,不具有消滅應收賬款質權的效力;(2017)最高法民申3576號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質權不應因當事人約定的或登記的擔保期限屆滿而消滅。
另一種觀點認為,登記期限屆滿后未展期則質權消滅。主要理由是,應收賬款質押必須登記才設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期限是應收賬款質押權有效存續的期間,質權人在登記期限屆滿后未展期的,則意味著登記不存在了,故質權消滅。如 (2020)蘇民終685號案件中,江蘇高院認為按照登記辦法規定,期滿后質押登記失效,失效則意味著無登記,未經登記質權則沒有設立。質權在登記的1年期滿后,質權人未申請展期,故該質權因登記期限屆滿而導致質押登記失效。質押登記失效,則意味著案涉質押無登記,未經登記質權則沒有設立,因此債權人對應收賬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4民初10號案件亦持相同觀點。
從防范應收賬款質權實現風險的角度,上述爭議的結論可暫且不論,當質權人與出質人就應收賬款質押簽署了展期協議,調整了應收賬款質押的擔保期間時,質權人務必要到登記公示系統申請變更登記,防止質權因沒有展期登記而遭遇風險。
(二) 應收賬款基礎債權方面的風險
1.案涉應收賬款不屬于可質押的債權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應收賬款包括現有的以及將有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并通過列舉方式明確可質押應收賬款的種類:(1)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2)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3)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4)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5)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如果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不屬于上述登記辦法中可以質押的范圍,則應收賬款質押無效。 (2015)北民二重字第27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即使債權人已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但因被告將其購買土地向柳州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支付的相關款項并非應收賬款,該款項并不符合《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對應收賬款的定義,不能設立質權。
2. 應收賬款所涉基礎債權不真實
質押的應收賬款所涉基礎債權的真實性直接影響質權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應收賬款質權能否實現。前文中提到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采用的是形式審查,登記機關在辦理質押登記時不需要提交應收賬款所涉基礎合同等,也不需要審查真實性、合法性,因此雖然辦理了質押登記,并不代表質押的應收賬款真實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質權人應當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或者在訴訟中舉證證明辦理質押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否則質權人以應收賬款進行優先受償的保障措施將會落空。實踐中,應收賬款所涉基礎債權真實性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 基礎合同虛假
質權人起訴要求對質押的應收賬款進行優先受償時,經過應收賬款債務人抗辯,質權人才發現應收賬款所涉基礎合同系虛構或者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是虛假的,如應收賬款所涉合同文件上的印章系偽造、應收賬款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確認函上加蓋的印章是偽造的等,最終質權未能有效設立。如在(2020)魯民終987號案件中,出質人虛構應收賬款出質騙取銀行貸款,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工作人員明知應收賬款不存在,仍向銀行出具了應收賬款三方確認書等,協助出質人掩蓋事實,最終法院認定銀行所訴應收賬款自始不存在,其對應收賬款主張優先受償不能成立。另外,筆者代理的案件中,亦曾遇到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是虛構的,但合同上的公章并非偽造的情況,因質權人沒有應收賬款存在的關聯證據,應收賬款債務人亦否認應收賬款真實存在,最終法院認定質押登記的應收賬款不具有真實性。
(2) 應收賬款債務人已還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應收賬款債務人與出質人之間通常存在業務合作往來,關系更為緊密,實踐中即使質權人對出質人的回款賬戶進行監管,仍存在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出質人還款,從而致使應收賬款不復存在的情況。出質人接收了應收賬款債務人清償的賬款后,應收賬款不復存在,質權人所依附應收賬款的質權同時消滅,質權人只能追究出質人的違約責任,卻無法就應收賬款行使優先受償權。筆者亦遇到當事人因未及時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支付賬款,應收賬款債務人依據其他債權人代為權訴訟的勝訴判決,將應收賬款支付給其他債權人的情況,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出質人(或代為權人)的還款行為使得應收賬款質權落空。
(3) 應收賬款不特定
應收賬款是無形的,出質人往往同時存在不止一筆應收賬款,如果應收賬款不能特定化可能導致質權無法設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因質押標的物有別于普通的質押物,因此應當載明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債務人的名稱、金額、期限、支付方式、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交易等,否則如果應收賬款不能特定,質押標的物不確定,存在質權不成立的風險。如(2019)魯民終1832號案中,出質人“以其所有的在2014年11月13日到2017年11月13日期間發生的(包括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所有應收賬款向臨沂分行提供質押擔保”,法院認為用作出質的應收賬款應當符合特定化要求,而案件中質押的應收賬款未明確約定應收賬款的具體信息,不能確定質押標的物、付款義務人以及對應的基礎合同關系、賬款期限等信息,以至于涉案出質登記手續辦理時,出質的應收賬款并非確定的財產權利,相應的質權并未依法設立。
(4) 應收賬款被出質人處分
出質人在設立了應收賬款質押后,出質人仍是應收賬款的債權人,雖然《民法典》規定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但操作上并沒有障礙,而質權人沒有有效措施阻止出質人向第三人處分應收賬款對應的債權。若第三人是惡意的,質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等否認出質人處分行為的效力,但若第三人為善意第三人,則只能追究出質人的責任。
四、債權人如何防范應收賬款質押業務風險
在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過程中,雖然債權人基本都能辦理質押登記,但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核查,仍不夠細致規范,為將來行使質權埋下風險隱患。部分案件中,債權人因無法證明應收賬款真實存在而喪失質權;在部分履行了核查義務的案件中,債權人也因為沒能盡足核查義務而被判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如何核查、如何證明已經履行核查義務,不僅關乎債權人利益,亦關乎經辦人員是否盡職免責。
(一)審查質押的應收賬款是否屬于可質押范疇
質權人對應收賬款的適格性負有審核和證明義務,因此質權人審查應收賬款所涉基礎交易法律文件時,要綜合合同主體、款項性質、法律規定等進行判別。值得注意的是,質權作為擔保方式的一種,需要同時關注法律上規定的對外提供擔保無效的特殊情形,比如機關法人、居委會、村委會、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機構等主體設定的部分擔保。
(二)審查應收賬款是否被查封或者涉及在先權利限制
債權人盡量通過天眼查、企查查等查詢出質人的涉訴情況,以及公司資產被司法查封凍結情況,通過人行征信中心公示系統查詢是否存在相同應收賬款質押情況,排除在先權利影響質權設立或行使的風險。如在(2020)晉01民終1982號案件中,法院認為應收賬款出質時應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債權,不存在合同糾紛或其他法律糾紛,因本案應收賬款數額、供貨質量存在爭議和糾紛,其應收賬款無法特定化,即使其具備合法登記的權利外觀,設定在該債務之上的質權仍然自始未能成立。
(三)審查應收賬款基礎交易及質押金額的真實性
質權人應確保應收賬款的真實存在且特定,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應收賬款所涉及的基礎交易關系只有出質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清楚,并不具有公開性,僅憑出質人單方提供的材料或說明,難以確保該債權的客觀真實存在,更何況出質人為了達到目的可能存在道德風險。為了確保應收賬款客觀真實有效,質權人應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核實基礎債權真實性,包括基礎合同、履行情況、債務人身份信息、付款金額、付款期限、付款條件等。審查基礎債權的真實性并非僅僅審查應收賬款的交易合同,或者應收賬款債務人出具的應收賬款確認函,這不足以證明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要通過審查應收賬款所涉經營主體的經營狀況、財務信息、履行過程等核實驗證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必要時可到應收賬款債務人經營地點進行現場核實,防止發生應收賬款債務人配合出質人虛構債務的情況。質權人核實應收賬款真實性的材料應注意留存,以便在應收賬款質押無效的情況下,免于承擔未嚴格核查真實性的錯過責任。
(四)及時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履行
質權人在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核實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后,可以通過簽署三方協議(出質人、質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形式,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設立應收賬款質權的情況,明確告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隨意變更其與出質人的基礎交易合同,不得再向出質人清償,不得向第三人清償,不得行使抵銷權等。同時,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對已經產生的應收賬款債務金額予以確認,并承諾出質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時,應收賬款債務人有義務直接向質權人支付。在應收賬款糾紛案件中,質權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法院判決應收賬款債務人直接向質權人支付得到法院支持 [注:參見(2018)京01民終3328號判決書],但也有質權人受限于沒有合同依據,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直接支付的訴請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參見(2019)京民終1444號判決書]。因此通過三方協議約定,直接向質權人支付,可以確保應收賬款到期后,質權人以更便捷的方式對質押的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