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8月「知識產權優秀案例薈萃」--以專業精耕沃土,以案例突破邊界
2025-07-30暑退秋澄,萬物始實。2025年第八期「優秀案例薈萃」攜初秋的豐盈與深邃如約而至。當產業融合浪潮席卷傳統與數字疆域,知識產權保護正成為區域經濟振興的助推器與技術倫理的守門人。
「優秀案例薈萃」持續深耕專利維權、商標保護、版權爭議、商業秘密保護、不正當競爭糾紛等核心領域,錦天城律師團隊以系統性保護策略與裁判規則前瞻預判,開辟知產賦能新戰場。
初秋是沉淀與收獲的序章,知識產權保護正打破虛實界限,在文化傳承與科技向善的雙軌上疾馳。我們以案例為犁,深耕區域品牌的價值沃土;以專業為刃,厘清技術浪潮中的權責鴻溝。誠邀您品鑒本期「優秀案例薈萃」,共同探索知識產權如何從法律盾牌升級為產業生態的聯結者,在守正創新中織就繁榮圖景。
案例一:涉及專利“功能性特征”認定,經最高院二審改判維權成功!
分享人:范成驥 蘇州辦公室高級合伙人
1、【案情介紹】
八方電氣(蘇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方股份”)結合國際先進技術自主研發的智能傳感中置電機,由于其高度集成的模塊化結構設計,使得自行車運動愛好者可以自己動手、方便地將普通自行車改裝成電動助力自行車,在歐美市場受到廣泛歡迎,市場占有率處于領先地位。然而,近年來有多家廠商仿冒此專利產品,不僅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還影響了八方股份的品牌聲譽。
2021年2月,八方股份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深圳羿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深圳羿龍”)專利侵權。一審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八方股份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終,經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構成專利侵權,八方股份維權成功!
在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的比例較低,難度較大。事實上,這僅僅是八方股份多個專利維權訴訟中的其中一件。近年來,八方股份的核心產品之一,電助力自行車智能傳感中置電機被多家廠商仿冒,不僅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還影響到八方股份的品牌聲譽。八方股份選取了在核心產品上的2項發明專利,從2019年開始,分別在上海、蘇州、深圳、杭州等地,先后對8家涉嫌侵權廠商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整個系列訴訟過程歷時4年,共計15輪專利侵權一審、8輪專利侵權二審;其中還包括18次專利無效、4次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最終八方股份的系列專利維權案件獲得全面勝利,律師團隊幫助公司維權成功,圓滿收官!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涉案專利中的“連接機構”特征是否構成功能性限定?被訴產品是“花鍵”方式連接,是否落入涉案專利“連接機構”特征的保護范圍?
涉案專利“可安裝在自行車車架上的電動助力自行車用組件”獨立權利要求1的特征分解如下:
A一種組件,其為能夠安裝在自行車車架上的電動助力自行車用組件,該組件的特征在于,至少在共用基座上排列如下部件而構成:鏈輪,其用于向驅動輪傳遞腳踏力且能夠旋轉;
B電動力輸出機構,其從輸出軸輸出用于輔助腳踏力的電動力;
C輔助齒輪,其經由齒輪機構與所述電動力輸出機構的輸出軸連接;
D連接機構,其將所述輔助齒輪與所述鏈輪同軸地連接;
E驅動軸,其以利用所述腳踏力而旋轉的方式收納在軸套內;
F所述軸套與所述共用基座連接或與該共用基座一體地成形。
3、【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一審法院(深圳中院)認為:
原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D項“連接機構”對其涉案發明專利中所起功能進行限定的功能性特征,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能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該功能的具體實施方式。并且,涉案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稱“輔助齒輪與鏈輪通過連接機構固定連接”,其將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同軸連接”限縮為“同軸固定連接”。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的輔助齒輪可以套設在鏈輪上實現兩者花鍵連接,也可以從鏈輪上取出,兩者不是同軸固定連接方式,該連接機構與原告限縮后的權利要求不相同也不等同。
因此,深圳中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A、D兩項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連接機構,其將所述輔助齒輪與所述鏈輪同軸地連接”,實際上直接限定了連接機構與鏈輪、輔助齒輪之間的結構及連接關系,即將輔助齒輪與鏈輪同軸連接,而且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進一步明確該連接為固定連接,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因此,“連接機構”這一技術特征本質上仍是結構特征,不屬于功能性特征。原審法院將該技術特征認定為功能性特征存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被訴侵權產品將輔助齒輪與鏈輪通過花鍵連接,輔助齒輪的凸出部位和鏈輪的凹進部位嵌合在一起,同樣能夠將輔助齒輪與鏈輪同軸固定連接,由此實現鏈輪與輔助齒輪同軸旋轉,實現動力傳遞。因此,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連接機構”這一技術特征。綜上,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
4、【法律分析】
在一審判決對原告八方股份不利的情況下,公司和本案代理律師團隊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研判,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有誤,一審判決對于“功能性限定”的理解過于狹隘。我們幫助八方股份提起上訴,主張“連接機構”并非功能性特征,亦無需適用“實施例+等同”的功能性特征的解釋規則,只要是將輔助齒輪與鏈輪同軸地固定連接的機構,均屬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描述的“連接機構”。最終,經過八方股份與律師團隊的共同努力,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成功改判專利侵權,維護了八方股份的知識產權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采納了我們的觀點,在該案中針對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些特征在什么情況下構成“功能性限定”進行了明確:
并非所有記載了功能效果的特征都屬于功能性限定。如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則不構成“功能性限定”。
案例二:國有制藥企業訴頭部CRO:醫藥研發“無效投入”全額返還知名大案
分享人:林雁 福州辦公室高級合伙人、謝平 福州辦公室合伙人、周魏捷 福州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本案原告SX公司系福建省知名的老牌國有制藥企業。在國家鼓勵創新藥研發及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政策背景下,SX公司為實現企業轉型升級、拓展產品線,計劃加速新藥研發進程,亟須引入外部專業力量。被告XKY公司作為國內醫藥合同研發組織領域的頭部企業,享有較高行業知名度。
2022年間,SX公司密集委托XKY公司進行六項關鍵藥物的技術開發,分別為:克立硼羅軟膏2% (30g)、西格列汀二甲雙胍片(I)、奧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鹽酸貝尼地平片(8mg,后變更為4mg)、阿戈美拉汀片(25mg)以及依折麥布片(10mg)。這六項藥物均為治療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三高”)問題的重要藥品,其成功研發對于降低治療成本、提升治療水平具有顯著的社會與經濟效益。
雙方就上述六個項目分別或合并簽訂了多份《技術開發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總金額巨大。SX公司依照合同約定,累計向XKY公司支付了近5000萬元的技術開發經費和報酬。為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XKY公司的母公司海南HS公司亦為其中五個項目提供了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然而,系列合同簽訂后,XKY公司的履約表現遠未達到其行業地位應有的水平。各項目研發進度普遍嚴重滯后,關鍵節點的成果交付屢次發生違約。在溝通過程中,XKY公司常推諉搪塞,未能積極解決問題,導致SX公司的重大投資面臨巨大風險,新藥上市計劃亦因此受阻。SX公司在多次通過口頭、書面函件(包括律師函)等方式進行溝通、催告,均未獲得XKY公司有效回應和實質性改進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國有資產安全,決定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與XKY公司的系列合同糾紛。
2、【爭議焦點】(訴訟)
本案作為系列技術開發合同糾紛,其核心爭議焦點在于:
(1) 被告是否構成根本違約:XKY公司在六個項目的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研發進度嚴重滯后、關鍵節點成果交付違約、溝通消極等行為,是否單獨或共同構成了導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根本違約?
(2) 合同解除的范圍與溯及力:若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是否有權解除全部六個項目相關的《技術開發合同》及其補充協議?解除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
(3) 已支付款項的返還問題: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原告SX公司是否有權要求XKY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近5000萬元技術開發經費和報酬?XKY公司已經開展的前期研發工作,是否應獲得相應部分的費用?
(4) 藥品研發合同的特殊性認定:醫藥研發成果的價值衡量標準是什么?與一般技術開發合同相比,藥品研發合同在成果驗收、費用確認方面有何特殊性?被告所謂的“階段性成果”是否具有獨立價值?
(5) 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合同被解除且XKY公司需承擔返還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海南HS公司是否應依據保證合同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
3、【法律分析】
本案代理律師團隊圍繞上述爭議焦點,進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和策略構建:
(1) 論證被告的根本性違約行為:
普遍性與持續性違約的論證:本所律師將六個項目的違約事實進行歸納,提煉出被告在履約過程中的共性問題,如普遍性延期、關鍵技術難題無法突破、溝通機制失效、核心項目人員頻繁變動等,從而向法庭呈現被告系統性、持續性的違約狀態,而非孤立的、偶然的事件。
被告履約能力喪失的論證:訴訟過程中,本所律師敏銳捕捉到被告內部多位項目負責人離職、財務狀況惡化等信息,并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到XKY公司存在大量涉訴案件和被執行信息。這些信息作為佐證,進一步強化了被告已實際喪失或即將喪失繼續履行合同能力的觀點,從而支持其違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2) 合同解除權與溯及力的主張:
l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關于法定解除權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在多個項目上的連續、嚴重違約,已使原告在合理期限內獲得合格研發成果并最終實現藥品上市的合同目的落空。
鑒于被告在系列合同履行中表現出的普遍性、持續性、根本性的違約行為,以及雙方合作信賴基礎的徹底喪失,原告依法享有對全部六個項目相關合同的解除權。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3) 已支付款項全額返還的法理支撐——藥品研發的特殊性:
l 核心觀點:醫藥研發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其最終目標是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的藥品注冊批準(藥號)并允許上市銷售。在此之前的任何所謂“階段性成果”(如處方研究報告、工藝驗證方案等),如果最終不能導向藥品獲批,那么這些中間成果對于委托方而言不具有獨立的、實質性的商業價值和使用價值。這與一般的技術開發合同中,階段性成果可能具有獨立應用價值或可被其他方繼續開發的情況存在本質區別。
突破常規司法實踐:傳統觀點認為,技術開發合同解除時,法院通常會考慮公平原則,對受托方已完成的研發工作所對應的費用予以確認,不輕易支持全額返還。但本所律師強調,藥品研發的“成王敗寇”特性決定了其前期投入的沉沒成本屬性。若最終無法成功獲得藥號,前期投入對委托方而言即為徹底損失。因此,XKY公司即便進行了部分研發投入,但其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其所進行的研發工作對SX公司而言并無實際意義,不應獲得技術報酬。
l 結合證據論證: 結合被告交付成果質量不合格、關鍵技術問題無法解決等證據,進一步論證其所謂的“研發投入”并未產生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原告有用的成果。
(4) 反駁被告抗辯,強化法庭認知:
針對被告可能提出的新冠疫情影響、技術本身存在難度、原告配合不力等抗辯理由,律師團隊依據合同簽訂的具體時間(部分在疫情常態化管理階段)、行業慣例(CMO/CRO公司本就應具備攻克技術難題的專業能力)、合同中關于雙方責任的明確約定以及原告積極履行協助義務的證據,進行了有力反駁。
(5) 保證責任的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關于保證合同的規定,以及相關保證協議的具體約定,主合同解除后,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XKY公司被判令返還款項時,海南HS公司應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裁判結果】(訴訟)
ZZ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最終采納了SX公司代理律師團隊的核心觀點,對案件作出了一審生效判決:
(1) 支持了原告SX公司關于解除雙方就六個藥物研發項目簽訂的全部《技術開發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的訴訟請求。
(2) 判令被告XKY公司向原告SX公司返還已支付的絕大部分技術開發經費和報酬(近5000萬元)。
(3) 判令保證人海南HS公司對XKY公司的上述返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這一判決結果體現了法院對醫藥研發合同特殊性的深刻理解,認可了在未能達成最終研發目標(如取得藥號并通過臨床試驗)的情況下,前期研發成果對于委托方可能并無實際價值的觀點,突破了傳統技術開發合同費用返還的常規處理方式。
案件成果與業務亮點:
法律意義重大:本案的判決結果對于醫藥研發領域的合同糾紛處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指導意義。它明確了在特定情況下,尤其是在以最終產品上市為核心目標的藥品研發合同中,根本違約的標準可以更為嚴苛,并且在委托方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時,支持其要求返還絕大部分乃至全部已支付費用的主張,這對于保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同時,判決也對法院在技術合同爭議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如何審查證據的專業性與關聯性提供了審理思路。
維護國企權益,提振創新信心:SX公司作為老牌國有企業,其在新藥研發上的重大投入受法律保護并最終通過訴訟挽回損失,這不僅維護了國有資產安全,也為其他國有企業在創新研發投入、審慎選擇合作伙伴以及勇于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樹立了積極典范。
規范CMO/CRO行業行為:此案對國內醫藥研發外包(CMO/CRO)行業具有警示作用,促使其更加重視合同的嚴肅性、誠信履約的重要性,以及提升自身研發能力和項目管理水平,不能濫用其在信息和技術上的相對優勢地位,從而推動整個行業的健康、規范發展。
客戶高度認可:SX公司對承辦律師團隊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律師團隊不僅展現了卓越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嚴謹的證據組織能力,更體現了對醫藥行業規律、研發流程和技術壁壘的深刻洞察力。精準的訴訟策略、充分的庭前準備以及出色的庭審表現,最終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公司的合法權益。
疑難案件的成功突破:面對被告的行業頭部地位、案件涉及標的額巨大、證據材料浩繁且專業性極強、無明確相似公開判例可循等困難,律師團隊通過深耕行業、精準定位、整體規劃、逐點擊破的策略,最終取得了理想的判決結果,體現了高超的疑難復雜商事案件處理能力。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僅是法律專業能力的體現,更是對行業特性深刻理解和靈活運用訴訟策略的綜合成果,為類似技術開發合同糾紛,特別是高風險、高投入的醫藥研發領域的爭議解決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案例三:中國郵政訴中郵供應鏈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分享人:劉金磊 鄭州辦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紹】
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郵集團)成立于 1995年10月4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經營范圍包括倉儲供應鏈服務等。2019 年至 2023 年,中郵集團連續入選中國企業 500 強,2019 年排名第 25 位、 2020 年排名第 22 位、2021 年排名第 26 位、2022 年排名第 29 位、2023 年排名第 27 位。同時,2019 年至 2023 年,中郵集團連續入選《財富》世界 500 強。中郵集團自 2002 年起陸續投資設立了以“中郵”作為企業字號的全資、控股和參股公司開展相關業務。中郵集團自 2009 年起陸續以“中郵”申請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涵蓋國際商標分類全部 45 個類別。中郵集團鄭州分公司是中郵集團分公司。
中郵供應鏈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7 月 8 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 100 萬元,經營范圍中包括:供應鏈管理服務、普通貨物倉儲服務等。
中郵鄭州分公司認為中郵供應鏈公司成立時間遠遠晚于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且與中國郵政沒有任何關聯。被告在登記注冊過程中對 “中郵”系中國郵政企業名稱的簡稱應當是明知的。 被告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將“中郵”作為企業名稱,意圖和中國郵政集團扯上關系,具有明顯攀附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的知名度以及市場影響力的故意,客觀上使得相關公眾容易對被告提供的商品、服務誤認為是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商 品、服務或者認為兩者存在某種聯系,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故此原告委托本律師提出如下訴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中郵”作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 30 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與“中郵”或“中國郵政”相同或相近;3.判令被告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公開道歉并消除影響;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必要支出 100000 元;5.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2、【爭議焦點】(訴訟)
(1)被告使用“中郵供應鏈”作為其公司名稱是否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影響力的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本案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3)若被告拒不更名,如何實現委托人維權目的。
3、【法律分析】
(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原告中郵公司成立于1995年,擁有“中郵”全類別商標,被廣大公眾所熟知。被告中郵供應鏈公司2022 年登記成立,且經營范圍與中郵集團存在重疊,其企業名稱含有“中郵”足以使社會公眾產生混淆,認為被告與中郵集團存在特定聯系,進而將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誤認為中 郵集團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2)關于賠償數額。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 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 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 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若被告在判決生效后拒不更名,原告可通過法院執行程序向市場監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實現維權目的。
4、【裁判結果】(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河南中郵供應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與“中郵”或“中國郵政”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二、被告河南中郵供應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 日內賠償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0000元; 三、駁回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四:徐州海瑞電動車科技有限公司與河北珠峰大江三輪摩托車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分享人:劉星 重慶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原告河北珠峰大江三輪摩托車有限公司(河北大江公司)經授權及受讓,擁有第48554406號“大江”商標相關權益,該商標核定使用于第12類商品,包括電動三輪車。被告徐州海瑞電動車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海瑞公司)經受讓取得注冊號為42947506“大江大力神”的注冊商標,同時在其生產的電動三輪車上突出使用“大江”標識,且生產的多系列產品備案信息中也含“大江”字樣。被告玉田縣唐自頭鎮永全車行(永全車行)銷售了帶有此類標識的電動三輪車。
河北大江公司認為徐州海瑞公司和永全車行的行為侵害其“大江”商標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賠償合理支出3.6萬元,并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1.徐州海瑞公司和永全車行的行為是否侵害河北大江公司第48554406號“大江”注冊商標專用權?
2.若構成侵權,賠償數額應如何確定?
3、【法律分析】
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構成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辦理律師向法院闡述:涉案電動三輪車在被告自身已經注冊有“大江大力神”的前提下,通過不規范使用而在車身上多處突出使用的“大江”字樣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同時經比對,該標識與涉案權利商標相同或相似,故應被認定為侵權使用。徐州海瑞公司生產、永全車行銷售的涉案產品并非河北大江公司生產且未經授權,其行為侵犯了河北大江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2.賠償數額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河北大江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或徐州海瑞公司的侵權獲利。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河北大江公司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徐州海瑞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經營范圍與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影響以及河北大江公司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還考慮了徐州海瑞公司在工信部產品登記信息系統中侵權產品的數量等因素,確定由徐州海瑞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400000元。
同時,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永全車行銷售的涉案商品指明了生產者為徐州海瑞公司,進貨渠道正當,銷售行為合乎交易慣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先知曉所售產品侵權,但其作為銷售者仍應適當承擔賠償合理開支的責任,一審法院酌定其承擔4000元合理開支。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
1.玉田縣唐自頭鎮永全車行、徐州海瑞電動車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8554406號注冊商標的行為,永全車行停止銷售案涉侵權產品,徐州海瑞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案涉侵權產品,并對在工信部產品登記信息系統里的12款侵權產品的登記圖片進行撤銷或變更。
2.徐州海瑞電動車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河北珠峰大江三輪摩托車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0000元。
3.玉田縣唐自頭鎮永全車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河北珠峰大江三輪摩托車有限公司合理開支4000元。
4.駁回河北珠峰大江三輪摩托車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若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160元,由河北珠峰大江三輪摩托車有限公司負擔6019元,徐州海瑞電動車科技有限公司負擔6080元,玉田縣唐自頭鎮永全車行負擔61元。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產品突出使用“大江”標識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徐州海瑞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酌定的賠償數額并無不妥,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徐州海瑞電動車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通過法律途徑,河北大江公司成功制止了徐州海瑞公司和永全車行的擦邊球侵權行為。對侵權行為的嚴肅處理,警示了其他市場主體,遏制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蔓延,有助于凈化電動三輪車市場環境,促使企業通過合法創新和誠信經營獲取市場份額,保障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案例五:動漫IP衍生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分享人:黃溶 昆明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客戶系國內知名的游戲公司,擁有游戲軟件及其美術作品的完整著作權。2024年5月,游戲公司發現某文具公司(后簡稱“文具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和授權,通過與某科技公司簽訂版權許可使用合同,將游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用于動漫IP衍生品的開發和生產中,并在淘寶、拼多多、京東、抖音商城等多個平臺銷售。
作為游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我們圍繞著作權歸屬、授權合法性、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證據固定、侵權損失主張等方面做了精細化的訴訟準備和法律研判,伴隨著《大圣歸來》《哪吒之魔童出世》等國產動漫電影的大熱,圍繞著動漫IP本身和動漫IP周邊衍生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成為行業關注的焦點,本案作為動漫游戲IP作品的衍生品著作權侵權案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辦案難點】(非訴訟)
1. 著作權歸屬:游戲公司是否已取得涉案插畫完整著作權?畫師為游戲而創作的人物形象和美術作品系公司原始取得的“法人作品”還是“職務作品”?
2. 授權效力:科技公司是否超越授權范圍和時間進行轉授權是否合法?
3. 侵權責任:文具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美術作品,是否構成直接侵權?
4. 法律后果:如果科技公司與文具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3、【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本案訴訟后經調解結案,我們幫助客戶最終拿回了版權許可使用費,侵權方停止生產并消除影響。
4、【法律分析】
一、著作權歸屬及權利主體確認:法人作品VS職務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分別規定了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而在動漫形象和美術作品的案件中,其權利主體的認定上又因二者部分要素的類同而引起混淆,故我們在辦案的過程中將兩者從法律依據、構成要件、權利歸屬等方面進行了總結,具體如下:
(一)法律依據對比

(二)構成要件對比

(三)權利歸屬與使用限制

在本案中,案涉美術作品為特殊的職務作品,畫師與游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完成公司游戲動漫人物形象的開發應用而創作了系列的美術作品,畫師為動漫擬人化形象的美術作品原始著作權人,而公司以特殊的職務作品方式經由畫師確認及版權登記而依法享有動漫IP擬人化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權利,對外由單位承擔責任,也由公司來進行授權和維權。
二、授權的合法性及超期授權的侵權風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許可使用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范圍執行。本案中,畫師及游戲公司給予科技公司的授權期限至2021年,而科技公司超出授權期限和范圍,與文具公司簽訂授權許可合同,約定授權期為2022-2027年,該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發行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文具公司未經游戲公司許可,擅自使用涉案美術作品進行商業開發,則會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發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科技公司和文具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三、侵權責任的承擔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可以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計算,若無法確定,可參照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訂)》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本案在主張懲罰性賠償時,我們重點參考了科技公司與文具公司的許可使用費,同時結合游戲公司正常授權費率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和金額。
典型意義:
從案件角度,本案作為一件依據動漫IP擬人化形象美術作品主張《著作權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其最終的法律適用與裁判結果對于企業在著作權授權、合同履行、懲罰性賠償適用及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從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角度,厘清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區別和法律適用,及時將企業的核心作品進行版權登記或取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至關重要。
錦天城因在知識產權領域全面、專業的法律服務獲得了一系列殊榮。錦天城代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曾多次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經典案件”“全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北京、上海、廣州、山東、安徽、成都、重慶等各地知識產權法院的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等,代理的案件連續六年獲得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知識產權保護年度十佳案例、榮獲中華商標協會優秀商標代理、被歐盟商會授予“知識產權友好獎”等殊榮。錦天城知識產權業務領域連續多年被《錢伯斯》、《亞洲法律雜志》、《法律500強》、LEGALBAND等國際權威法律評級機構重點推薦。
錦天城設有全國范圍的知識產權部,擁有近120多名知識產權專業律師,其中20余人同時又具有專利代理師資質,專門處理專利、商標、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等領域的爭議解決和非訟事宜,涉及業務涵蓋了科技與通訊、健康與醫藥、TMT、金融機構、工業及制造業、政府與公共事務、文化、體育與娛樂、礦業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物流倉儲、農業等各行各業。該部門還進一步承擔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戰略、商標戰略、特許經營戰略等,以及侵權或無效分析的檢索方案、申請方案、預警和防御方案、保護和實施方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