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分拆回歸境內A股案例研究(下)
作者:何煦 杜倩 2020-05-15前言
本篇是《港股分拆回歸境內A股案例研究》的最后一篇,在分析中國證監會對股權結構設計和業務重組路徑的關注要點的基礎上,本篇將繼續跟隨中國證監會的關注要點,對發行人在獨立性及上市前融資和股權激勵兩方面的考量因素進行分析。
分拆上市重大關注問題分析(二) 一、獨立性 由于分拆上市的特殊性,從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出來的擬上市公司往往與香港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關聯公司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就導致A股擬上市企業的獨立性問題成為證監會及交易所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以下本文擬從資產、業務、人員、財務以及機構的角度分析擬上市公司如何“自證獨立”。 (一) 資產獨立 以下為參考案例中關于資產獨立的披露內容: 序號 案例 土地房產 機器設備 無形資產 1 青鳥消防 發行人生產經營相關的主要土地、廠房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 發行人生產經營相關的主要機器設備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 發行人生產經營相關的主要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商號等資產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注釋1) 2 華寶股份 發行人生產經營相關的主要土地、廠房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 發行人生產經營相關的主要機器設備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 發行人生產經營相關的主要非專利技術、商號等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共用或向其租用的情形 3 金山辦公 發行人的關聯租賃的租賃價格與周邊可比房產的公開市場價格不存在顯著差異,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為發行人承擔成本費用、輸送利益等情形。 發行人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和設施,并已依法取得權屬。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為金山軟件間接控股的子公司,其在歷史上取得的部分非核心專利存在與金山軟件其他子公司共有的情形,另有部分商標及專利由金山軟件其他子公司授權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 但相關許可商標及專利不會對發行人的獨立性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注釋2) 4 新諾威 所分拆保健食品業務所使用之廠房、土地已在重組過程中通過股東投入以及購買等方式納入新諾威; 所分拆保健食品業務在獨立的車間從事生產,擁有獨立的生產線,相關的原材料、包裝物及庫存商品亦實施實物單獨儲存和管理; 所分拆保健食品業務所使用的專利、核心商標、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生產技術等無形資產,均已無償轉讓給新諾威或正在辦理轉讓給新諾威的有關政府審批手續。 5 心脈醫療 發行人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主要土地、廠房 發行人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機器設備 發行人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商標、專利的所有權(心脈醫療通過收購/獲得相關專利的授權許可而擁有獨立的資產,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共用/租用資產的情形) 6 威勝信息 發行人存在將擁有的部分房產出租給威勝集團及其子公司作為辦公場所或宿舍使用,該等租賃出租價格均系參考市場價格確定。 除上述情況外,發行人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共用或向其租用與生產經營相關的主要土地、廠房的情形。 發行人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共用或向其租用與生產經營相關的主要機器設備的情形。 發行人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共用或向其租用與生產經營相關的主要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資產的情形。 注釋1:雖然境內冠名“北大青鳥”商號的企業較多,發行人和北大青鳥軟件均持有以“北大青鳥”為圖案的注冊商標,但發行人以“北大青鳥”為圖案的注冊商標的注冊類別為第9類,北京北大青鳥軟件系統有限公司以“北大青鳥”為圖案的注冊商標的注冊類別不包括第9類,其他境內“北大青鳥”系企業雖然持有8項第9類注冊商標,但相關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均不包括“報警器”,且商標圖案存在明顯差異,與發行人的商標不存在混淆情形。 注釋2:鑒于①除“金山詞霸”及“愛詞霸”系列商標外,不涉及發行人的核心商標及專利;②該等許可商標及專利未投入發行人系基于客觀原因(個別商標屬于香港上市公司的核心商標,且對發行人的主要產品及服務無顯著識別性,因此未轉讓給發行人;部分商標受限于《商標法》對近似商標轉讓的限制,不能轉讓給發行人);③授權使用費用約定公允;④發行人可以長期使用;⑤雙方對使用權限和業務領域有明確劃分。因此,相關許可商標及專利未對發行人的獨立性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對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產、商標不存在重大依賴。 根據以上披露內容,我們可以看出,香港上市公司在分拆境內企業時即應將擬上市公司獨立經營業務所需的全部資產整合至擬上市公司并由其獨立持有,以確保擬上市公司資產的獨立性,主要包括: 1. 所分拆擬上市公司擁有與生產經營所需的主要土地、廠房、機器設備; 2. 所分拆擬上市公司擁有生產經營所需的獨立生產線、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 3. 所分拆擬上市公司擁有與生產經營所需的資質證照、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包括商標、商號、專利、軟件、生產技術、批準證書等。 (二) 業務獨立 根據我們對相關分拆案例的研究,關于業務獨立性的問題是所有有關分拆擬上市公司獨立性反饋問題中提及最多的,證監會及交易所往往從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的角度要求擬上市公司進行回復,我們對擬上市公司回復的論證角度進行了總結,并歸納如下: 1. 關于同業競爭 (1)同業競爭相關法律法規 關于發行人與關聯方存在相同業務可能涉及的同業競爭,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科創板的監管思路及認定標準如下: 關于同業競爭的監管思路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發行人的業務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認定標準 《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規定:同業競爭是指競爭方從事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業務。核查范圍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全資或控股的企業。認定是否屬于“競爭”時 “應結合相關企業歷史沿革、資產、人員、主營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服務的具體特點、技術、商標商號、客戶、供應商等)等方面與發行人的關系,以及業務是否有替代性、競爭性、是否有利益沖突等,判斷是否對發行人構成競爭。發行人不能簡單以產品銷售地域不同、產品的檔次不同等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規定: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如存在同業競爭情形,認定同業競爭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時,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結合競爭方與發行人的經營地域、產品或服務的定位,同業競爭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的非公平競爭、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存在利益輸送、是否會導致發行人與競爭方之間相互或者單方讓渡商業機會情形,對未來發展的潛在影響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確意見。競爭方的同類收入或毛利占發行人該類業務收入或毛利的比例達 30%以上的,如無充分相反證據,原則上應認定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由以上規定可知,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均要求論證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構成同業競爭”,而科創板有所不同,其允許一定程度的同業競爭,要求發行人論證其“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并對論證角度進行了具體規定,這使得同業競爭不再被完全禁止,而是有了一定的解釋空間。 (2)關于不構成同業競爭的披露 參考案例均對擬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是否于同一或類似行業以及不構成同業競爭的原因進行了披露。其中,擬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屬于同一或類似行業的案例及分析如下: 序號 案例 不構成同業競爭的原因 1 青鳥消防 (1)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后的業務主要包括旅游業務和投資控股業務,與發行人不屬于同一行業。 香港上市公司股權分散,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控制企業與發行人也不屬于同一行業。 (2) 除發行人及其下屬公司外,香港上市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的主營業務主要涉及股權投資、葡萄酒、道路旅客運輸及物業管理,與發行人不存在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情況,與發行人不存在上下游關系,與發行人不構成業務競爭。 截至2016年8月31日,境內外的“北大青鳥系”企業未在中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或經營范圍均不涉及消防設備的研發、生產銷售、代理,與發行人均不屬于同一行業。 2 新諾威 新諾威從事功能食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主要產品包括:咖啡因類產品和維生素 C 含片、維生素 C 飲料等,上述業務在石藥集團內部獨立發展。2016 年發行人同一控制下重組河北果維康和中諾泰州完成后,與功能食品相關業務均已整合進入新諾威。 除新諾威外,實際控制人控制或投資的其他關聯方業務主要可以分為持股平臺、成品藥業務、藥品研發業務、原料藥業務、醫藥商業業務、商業貿易業務、投融資業務和其他業務等業務板塊,均不從事功能食品的研發、生產業務,與新諾威產品在行業準入、產品形態及作用、生產工藝技術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基于主營業務的差異,發行人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情形。 根據以上案例,在擬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屬于同一或類似行業的情況下,主要通過對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后的具體業務以及發行人的具體業務分別進行詳細列示,以主營業務的顯著差異說明發行人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 此外,擬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屬于同一或類似行業的案例及分析如下: 序號 案例 同一或類似行業 不構成同業競爭的原因 1 華寶股份 發行人與其直接控股股東屬行業不同,但與其實控人所從事的香原料業務屬于類似行業。 (1)發行人主要從事香精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同時經營少量的食品配料業,其直接控股股東華烽中國下屬的其他控股子公司主要從事再造煙葉、卷煙新材料、電子煙、融資租賃和投資管理類業務,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 (2)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根據經營業務主要可分為投資控股型企業、卷煙新材料企業、物業投資企業、管理咨詢企業和香原料板塊企業,所經營業務均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或未經營具體業務。其中,對于與發行人相似的香原料板塊企業從產品的應用領域、產業鏈分布、企業間依賴關系、生產模式、生產工藝、生產設備和核心技術人員、原材料采購和供應商、銷售渠道和客戶等方面的不同進行了分析。因此,發行人與其直接控股股東和其實控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的關系。 2 金山辦公 擬上市公司存在可能與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相似的業務。 (1)業務可能與擬上市公司相似的企業包括: ①金山軟件及其并表附屬公司,業務包括:網絡游戲、云服務、辦公軟件以及互聯網增值服務; ②小米集團及其并表附屬公司,業務包括:手機、智能硬件和消費級物聯網平臺為核心的互聯網服務。 經核查,前述業務可能存在相似的企業在歷史沿革、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服務、技術、 資產、人員、研發、主要客戶和供應商等方面,與發行人不存在替代性、競爭性的情形,不存在同業競爭;不存在僅以經營區域、作業方法、細分市場、業務定位的不同來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的情形。 (2)實控人雷軍個人持股的以對外投資為主要目的的SPV以及人民幣基金,不存在與擬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業務,不構成同業競爭;實控人一致行動人求伯君控制的企業除持有金山軟件的股份外,未從事其他業務,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 3 心脈醫療 擬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同屬于醫療器械行業。心脈醫療經營主動脈及外周血管介入醫療器械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業務;微創醫療子公司上海微創主要從事冠脈介入業務,提供冠狀動脈相關疾病介入治療的產品及服務。 (1)發行人產品與冠脈介入產品的治療部位、主要適應證、治療原理和醫院對應科室存在顯著不同; (2)產品在結構形態、尺寸大小、主要材料等方面存在顯著區別,進而產品的生產工藝、所需的主要生產設備、涉及的核心技術及研發方向也顯著不同,產品之間存在較高的技術和行業準入壁壘; (3)產品臨床應用的采購需求系由不同醫院科室發起; (4)發行人擁有獨立完整的研發、生產、銷售和管理體系,具備獨立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 4 威勝信息 擬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同屬于C類制造業。威勝信息為屬于C39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新一代信息技術之物聯網。主要產品包括:電監測終端、水氣熱傳感終端、通信模塊、通信網關、智慧公用事業管理系統。威勝集團屬于C40儀器儀表行業,業務聚焦于傳統電力計量領域,主要產品為電能計量儀表及配套設備。 (1)從產品功能、用途、核心技術、所處行業及發展趨勢等方面分析不存在同業競爭。 ①主營產品不同。發行人主營產品為應用于物聯網感知層的電監測終端和水氣熱傳感終端,網絡層的通信網關和通信模塊,應用層的智慧公用事業管理系統;威勝集團的主營產品為應用于傳統電力計量領域的電能計量儀表(單相電能表、三相電能表等)。 ②產品應用目的不同。發行人產品是應用于物聯網智慧公用領域,主要目的是保證供電的安全可靠及用戶用電的安全高效,威勝集團產品應用于傳統電力計量領域,主要目的是為電力貿易結算供依據。 ③核心技術和技術標準不同。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包括配網線路故障定位系統技術、配電自動化終端設計應用技術、直流電能積分算法、基于零線電流和諧波的電氣安全監測技術等,電監測終端不屬于法制計量器具,主要為電力公司內部使用,其產品遵循的技術條件通常以使用部門的認可為依據。威勝集團的核心技術包括電量傳感技術、計量技術、繼電器控制技術、電能表可靠性技術等;電能表屬于法制計量器具,產品的技術要求和遵循標準由政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權威機構來確定。 (2)發行人獨立擁有生產經營相關的資產。 除招股書已披露發行人將部分房產出租予威勝集團及其子公司作為辦公場所或宿舍使用外,發行人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共用或向其租用與生產經營相關的主要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資產的情形。 綜上,在擬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屬于同一或類似行業的情況下,則需要進行更為詳細地解釋說明擬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構成同業競爭的原因,一般從以下角度進行論述: (1) 從行業準入、產品形態及作用、生產工藝、涉及的核心技術、所需的主要生產設備等方面論證擬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存在顯著差異,且不存在上下游關系; (2) 擬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在資產、主要客戶及供應商、服務特點、人員方面均保持獨立。 2. 關于關聯交易 參考案例中關于關聯交易的披露和問詢答復的觀點主要包括:關聯交易占比較小或報告期內已大幅減少且存在具有商業合理性的原因,銷售及采購不對關聯方形成重大依賴,關聯交易采取市場化的定價原則,關聯交易價格公允,價格與向獨立第三方交易的價格差異較小,不存顯失公允和利益輸送情形等。具體如下: 序號 案例 關聯交易數據 主要論據 1 新諾威 報告期內,新諾威向關聯方銷售商品的金額分別為1,599.79萬元、2,479.60萬元、3,772.87萬元和2,313.21 萬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2.46%、3.34%、4.23%和2.24%; 報告期內,新諾威向關聯方采購原材料等商品的金額分別為2,566.80萬元、23,675.19萬元、28,250.09萬元和1,163.72萬元,占原材料采購總額的比例為8.88%、80.90%、91.43%和 2.98%。 (1) 關聯銷售占比很小; (2) 關聯采購已大幅減少。新諾威向關聯方采購主要系因石藥集團為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整體采購成本,逐步以中誠物流作為石藥集團各子公司集中采購的一個平臺,但自 2017年開始,新諾威除執行未完成合同外,不再通過中誠物流對外進行采購原材料、包材等,而是獨立向外部供應商進行直接采購。 2 華寶股份 (1) 報告期內,華寶股份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關聯銷售占同期營業收入的比重分別為1.42%、1.89%、1.19%、0.53%;關聯采購占同期采購總額的比重分別為7.08%、9.34%、6.45%、1.01%。 (2) 報告期內,華寶股份與其重要子公司的少數股東及其關聯方(中煙公司)的銷售金額分別為136,323.34萬元、101,367.26萬元、97,706.54萬元、34,675.30萬元,占同期營業收入的比重分別為42.48%、36.31%、37.36%、36.36%。 (3) 關聯銷售占比很小; (4) 關聯采購金額較大原因系由于煙草專賣制度,華寶股份原子公司生產所需原材料等均需要從部分省級中煙采購。但華寶股份及其子公司已出售了從事煙草薄片業務的子公司,因此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來預計不再向重要子公司的少數股東進行銷售。 3 威勝信息 (1) 報告期內,威勝信息與關聯方之間經常性關聯銷售產品及原材料金額分別為17,045.65萬元、12,806.21萬元、8,757.53萬元,占營業收入比分別為25.06%、12.87%、8.43%; (2) 報告期內,威勝信息與關聯方之間的關聯采購金額分別為33,621.90萬元、4,329.84萬元、3,876.78萬元,占當期采購額比例分別為57.57%、6.38%、5.86%。 基于部分客戶打包產品要求,威勝信息與威勝集團等關聯方之間仍將持續發生部分關聯銷售和采購交易,但威勝信息已制定完善的關聯交易制度,未來將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關聯交易并持續規范關聯交易。威勝信息及關聯方向其他方交易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公司關聯銷售和關聯采購金額占比較小。 4 青鳥消防 未披露具體比例,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關聯交易占發行人主營業務成本比例較低。 關聯交易系遵循公平原則,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關聯交易占發行人主營業務成本比例較低,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獨立性不產生實質性影響,關聯交易完全基于正常的商業行為,具有公允性。 5 心脈醫療 (1) 報告期內,心脈醫療與關聯方上海微創之間的關聯采購金額分別為735.99萬元、515.87萬元、83.13萬元,占關聯方銷售收入比例分別為<1%、<0.5%、<0.1%; (2) 報告期內,心脈醫療與關聯方脈通醫療之間的關聯采購金額分別為89.98萬元、631.47萬元,占關聯方銷售收入比例分別為22.15%、11.84%; (3) 報告期內,心脈醫療與關聯方MPI之間的關聯采購金額分別為27.98萬元、642.02萬元、136.51萬元,占關聯方銷售收入比例分別為2.36%、3.16%、6.10%; (1) 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關聯方向發行人銷售對應產品的毛利率同第三方銷售毛利率的比較情況和定價原則; (2) 關聯交易合理性:關聯方不存在替發行人承擔成本的情況: (3) 關聯交易的影響:關聯采購對發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采購對關聯方不存在依賴。 6 金山辦公 未披露具體比例。 發行人關聯交易真實、交易價格公允,業務不完全依賴關聯方,與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三) 人員獨立 根據我們對相關案例的分析,擬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不存在交叉任職情況,僅部分案例中擬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存在交叉任職的情況,但存在交叉任職情況的董事(包括董事、獨立董事、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人數均未達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總人數的1/2,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 擬上市公司 董事會成員 香港上市公司 交叉任職情況 交叉任職人數比例 1 新諾威 8名 石藥集團 石藥集團3名執行董事分別擔任新諾威的董事長及2名董事 3/8 2 青鳥消防 7名 北大青鳥 環宇 北大青鳥環宇1名執行董事及1名董事會秘書均擔任青鳥消防董事 2/7 3 華寶股份 9名 華寶國際 華寶國際2名執行董事分別擔任華寶股份董事長及1名董事 3/9 4 金山辦公 9名 金山軟件 金山軟件2名執行董事、1名非執行董事、1名副總裁均擔任金山辦公董事 4/9 5 心脈醫療 / 微創醫療 無交叉任職情形 / 6 威勝信息 / 威勝控股 無交叉任職情形 / 由此可知,為了分拆后擬上市公司人員保持獨立,香港上市公司一般會在人員安排上予以特殊考慮,盡量避免出現交叉任職的情形,或者在交叉任職的情況下保證交叉任職人員不在擬上市公司中占據控制地位。 (四) 財務獨立 關于財務獨立的披露主要關注與香港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并進行解釋,例如金山辦公的辦公OA系統和財務SAP系統雖然系由香港上市公司授權使用,但是其員工在辦公OA系統和SAP系統中擁有獨立的賬號及系統權限,且金山辦公的日常財務核算流程獨立于香港上市公司,因此財務獨立不存在明顯缺陷。 除此之外,還需從A股上市通常關注的角度論證財務獨立性: 1. 已設立獨立的財務部門,配備了專職財務人員,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2. 擬上市公司能夠獨立進行財務決策,不存在控股股東干預資金使用的情況; 3. 擬上市公司擁有獨立的銀行賬戶,未與控股股東、間接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五) 機構獨立 關于機構獨立的披露與一般的擬上市公司所披露內容無較大差異,從以下幾個角度說明擬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間接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機構混同的情形: 1. 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和高級管理層等機構組織; 2. 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內部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 二、擬上市公司上市前融資及股權激勵 (一) 擬上市公司上市前融資 參考案例中A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存在融資的僅有金山辦公,投資人分別是晨興二期、紀源WPS、順為互聯網,通過認購新股方式成為金山辦公的股東,招股書及反饋文件并未披露新增每股定價。 鑒于晨興二期、紀源WPS、順為互聯網均為金山辦公間接控股股東金山辦公開曼A輪投資人(即晨興中國、紀源資本、紀源企業家和順為科技)的關聯方(拆除紅籌過程中已由金山辦公開曼回購A輪投資人持有的金山辦公開曼股份),且晨興二期、紀源WPS、順為互聯網持有金山辦公的股份比例與A輪投資人持有金山辦公開曼的股份比例相同,因此,嚴格意義上來講此次融資并未引進新的投資方,僅是將境外股東持有的權益平移至境內,并不涉及股權比例稀釋及中小股東利益受損問題,監管機構也僅要求擬上市公司披露境外股東將其持有的相應權益平移至境內的過程,平移后相關股權的一一對應關系,所持股權比例變動情況、是否存在差異及原因等。 就上市公司上市前夕較少存在融資的行為,我們考慮可能存在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子公司作為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借助香港上市公司這個融資平臺,日常經營中現金流充裕,融資需求不高,股東無需引入PE投資者稀釋自己的股份;另一方面,如果引入投資者時間距離申請上市時間不長,監管機構極有可能會認為是突擊入股(申報前一年內新增的股東)或存在內幕交易,會要求發行人及中介機構詳盡核查及披露投資者身份、基本情況、入股原因、入股價格及定價依據、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與發行人及其股東、董監高、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之間的關聯關系、親屬關系及其他利益關系等,對于入股時間與申報上市時間過于接近的,股份鎖定期會要求相應延長,如科創板要求申報前6個月內的新增股東,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鎖定期為36個月。 (二) 擬上市公司上市前股權激勵 在參考案例中,A股上市公司于上市前進行股權激勵的有金山辦公和威勝信息,兩個案例中股權激勵方式、定價及依據、激勵股份比例、鎖定期對比如下: 案例 股權激勵方式 定價及依據 激勵股份比例 鎖定期 金山辦公 采用設立奇文合伙企業為持股平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步驟:①由金山辦公間接控股股東金山辦公開曼將原境外持股平臺持有的金山辦公開曼的股份權益進行回購;②在境內由原境外持股平臺中的激勵對象新設奇文合伙企業作為新的持股平臺,由A股上市公司向奇文合伙企業增發新股并由老股東轉讓一部分股份;③奇文合伙企業合計取得的A股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與原境外持股平臺持有的金山辦公開曼的股份比例相同。 ①新增股份定價:A股上市公司招股書及反饋文件并未披露新增每股定價;②轉讓股份定價:4.61元/股,因溢價轉讓產生的股權轉讓所得稅已繳納,未說明定價依據。 合計20.84% 詳見附表。 威勝信息 采用設立安化瑞通、安化耀成、安化明啟及安化卓和4家合伙企業為持股平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計劃。 2.51元/股,定價依據:根據公司其時經營業務發展情況以及對公司盈利狀況、未來發展的預期而確定;以經審計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0.28元/股測算得出的市盈率約為9倍,而發行人間接控股股東威勝控股(3393.HK)2016年12月30日的市盈率為9.62倍,發行人本次增資與其控股股東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的市盈率較為接近,并考慮一定的流動性因素折價。 合計9% 安化瑞通、安化耀成、安化明啟、安化卓和承諾:自威勝信息A股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威勝信息A股股份,也不由威勝信息回購本企業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威勝信息A股股份。若因威勝信息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本企業持有的威勝信息股票發生變化的,本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附表: 序號 承諾人 承諾事項 1 奇文一維、奇文二維、奇文三維、奇文四維、奇文五維、奇文六維、奇文七維、奇文九維、奇文十維 1、自發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該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發行價將進行除權、除息調整)。本企業同意承擔并賠償因違反上述承諾而給公司及其控制的企業造成的一切損失、損害和開支。 2 奇文五維(持股超過5%) 1、發行人上市后,奇文五維在鎖定期滿后可根據需要減持其所持發行人的股票,奇文五維將依據屆時生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在減持前3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 2、奇文五維自鎖定期滿之日起兩年內減持股份的具體安排如下:①減持數量:奇文五維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擬進行股份減持,減持股份數量不超過奇文五維持有的全部發行人股份;奇文五維在鎖定期滿兩年后若擬進行股份減持,減持股份數量將依據屆時生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在減持前予以公告; ②減持方式: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大宗交易系統進行,或通過協議轉讓進行,但如果奇文五維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合計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將不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③減持價格: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發行價將進行除權、除息調整);鎖定期滿兩年后減持的,轉讓價格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④減持期限:減持股份行為的期限為減持計劃公告后六個月,減持期限屆滿后,若擬繼續減持股份,則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減持公告。若奇文五維未履行上述承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3 核心技術人員章慶元、莊湧 1、自發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個月內和離職后 6 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上市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該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六個月期末(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為該日后第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的鎖定期自動延長六個月。 3、前述第1至2項鎖定期屆滿后的四年內,本人作為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人員,每年轉讓的直接或通過員工持股平臺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不超過公司上市時本人所持發行人上市前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4、本人在任職期間,將向公司申報本人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拒絕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同意承擔并賠償因違反上述承諾而給公司及其控制的企業造成的一切損失、損害和開支。 上述兩個實施員工股權激勵的案例中,金山辦公用于員工股權激勵的股份來源于原境外員工持股平臺,僅是將原境外員工持股平臺持有的權益平移至境內,因此并未攤薄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權;而威勝信息雖增發新股用于員工股權激勵,但增發新股每股價格與其母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市盈率較為接近,并考慮一定的流動性因素折價,不存在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情形,無需按照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因此,并未損害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東權益。 結語 “上市公司分拆是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和深化并購重組功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進一步實現業務聚焦、提升專業化經營水平,更好地服務科技創新和經濟高質量發展。[1]” 通過前述數據對比和問題分析,讀者可以直觀感受到香港上市公司基于主營業務、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等自身因素的不同,分拆時的股權設計和重組路徑也呈現各異,證監會據此在審核時關注的重點問題也大不相同。 不可否認,在港股分拆回歸境內的過程中,將香港上市公司體系內的子公司分拆出來上市,不僅可以實現子公司價值優化,幫助子公司通過IPO或再融資進行快捷有效的融資;香港上市公司也可在享受子公司上市后的投資收益之余,明確自身的主營業務,估值和股價亦將有明顯提升。其市場地位和核心競爭力也將隨之更明確和更凸顯。 值得欣喜的是,若干規定等分拆政策的公布意味著境內資本市場的改革將在未來將迎接持續的深化,港股分拆境內上市或受積極影響,更多的香港上市公司可借鑒本文中分析的參考案例,進行一系列分拆重組操作,或回歸境內科創板,或回歸創業板,或回歸中小板,有效拓展融資途徑,實現公司的持續、優質發展。 [1] 《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