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企業的知識產權邏輯(一)
作者:齊寶鑫、池振華、龔未云、方洪 2019-04-10隨著2018年11月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科技的獨角獸迅速為資本市場注入了超乎尋常的源泉。截至2019年4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已披露50家科創板受理企業,其中9家企業進入問詢狀態,第一批科創板企業即將登陸。
“堅持創新引領發展,培育壯大新動能”,科創板從產生之初就被寄予了創新驅動、科技強國的愿景,作為中國版的納斯達克,科創板企業科技創新甚至關乎著企業和國家的未來。知識產權作為科技創新的核心要素,也隨之成為科創板的關注焦點。從證監會和上交所陸續發布的一系列規則來看,科創板企業必須有著自己的知識產權邏輯。本文即結合現行科創板的相關規則,以科創板的知識產權規則、知識產權來源、知識產權表征、知識產權風險及知識產權審查為視角分析科創板企業的知識產權邏輯。
一、知識產權規則:上市條件
經初步整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科創板規則如下:
序號 | 規則全稱 | 發布日期 | 發布機構 | 簡稱 |
1 | 《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監會公告〔2019〕2號) | 2019.01.28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 | 《實施意見》 |
2 |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 | 2019.03.01 | 證監會 | 《注冊管理辦法》 |
3 | 《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4號) | 2019.03.01 | 證監會 | 《持續監管辦法》 |
4 |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證監會公告〔2019〕6號) | 2019.03.01 | 證監會 | 《41號文》 |
5 |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證監會公告〔2019〕7號) | 2019.03.01 | 證監會 | 《42號文》 |
6 |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證發〔2019〕18號) | 2019.03.01 |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 | 《審核規則》 |
7 |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上證發〔2019〕20號) | 2019.03.01 | 上交所 | 《工作規則》 |
8 |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證發〔2019〕22號) | 2019.03.01 | 上交所 | 《上市規則》 |
9 |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上證發〔2019〕29號) | 2019.03.03 | 上交所 | 《審核問答》 |
10 |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上證發〔2019〕30號) | 2019.03.03 | 上交所 | 《上市推薦指引》 |
11 |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上證發〔2019〕36號) | 2019.03.24 | 上交所 | 《審核問答(二)》 |
二、知識產權來源:關鍵核心技術
《實施意見》、《審核規則》及《上市推薦指引》等規則對優先支持的科創板上市企業進行了界定,即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等”。
因此,作為科創板企業的知識產權來源,關鍵核心技術不僅是判斷企業是否符合科創板上市條件的重要因素,也是科創板上市的門檻之一。而如何界定關鍵核心技術并重視關鍵核心技術,是當前需要明確的內容。
(一)關鍵核心技術的界定
現有的科創板上市規則不僅從其所屬產業、所屬領域,更從財務指標、價值指標等各方面對關鍵核心技術進行了界定:

(圖一)
(二)關鍵核心技術的重要性
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能夠更好地助力科創板上市,已被賦予更多元包容的上市條件,《實施意見》第(四)項規定“更加注重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上市規則》第2.1.2條規定“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的企業可放寬上市財務指標,第2.1.3條規定“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可在科創板上市。

基礎技術研發失敗或者被禁止使用也可能成為退市風險警示的誘因,《上市規則》第12.4.3條已明確規定:“研發型上市公司主要業務、產品或者所依賴的基礎技術研發失敗或者被禁止使用,且公司無其他業務或者產品符合本規則第2.1.2條第五項規定要求的,本所將對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因此,在科創板上市前,可依據現行科創板規則規定的產業要求、領域要求、財務指標、價值指標及其他考量因素界定關鍵核心技術,并以關鍵核心技術為助力進行科創板上市,但同時也需注意相關的退市風險。
三、知識產權表征:技術先進性
作為科創板知識產權表征的技術先進性不僅是企業長遠發展的最核心動力之一,更是判斷企業專利價值的主要標準之一。一般而言,技術先進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量,主要結合專利申請數量、高價值專利數量、專利布局的地域和數量以及核心技術人員、研發人員的數量等予以考量,而另一方面是質,此即判斷技術先進性最核心的因素,關于此因素可從現行科創板相關規則中知悉一二:
序號 | 判斷標準 | 具體內容 | 相關 規定 |
1 | 行業貢獻率 | 結合行業技術水平,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核心技術對行業的貢獻 | 《41號文》第五十四條 |
2 | 結合行業技術發展趨勢,相關科研項目與行業技術水平的比較 | ||
3 | 企業貢獻率 | 核心技術是否取得專利或其他技術保護措施,在主營業務及產品或服務中的應用和貢獻情況 | |
4 | 核心技術的科研實力和成果情況,包括獲得重要獎項,承擔的重大科研項目,核心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情況等 | ||
5 | 其他因素 | 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核心技術及技術來源 | |
6 | 正在從事的研發項目、所處階段及進展情況、相應人員、經費投入、擬達到的目標等 | ||
7 | 核心技術人員、研發人員占員工總數的比例,核心技術人員的學歷背景構成,取得的專業資質及重要科研成果和獲得獎項情況,對公司研發的具體貢獻等 | ||
8 | 保持技術不斷創新的機制、技術儲備及技術創新的安排等 |
因此,企業技術先進性不僅需要從技術的行業貢獻率、企業貢獻率這些最直接的外在標準判斷,還需要結合技術系自主研發型還是改進型,技術系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核心研發人員等因素予以綜合考量。同時,因企業的制度,尤其是企業創新激勵機制等對于技術的研發和改進具有重要作用,其也是衡量技術先進性的標準之一。
四、知識產權風險:披露監管
科技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不僅能夠保證企業盈利能力,更有利于維持企業間的良性競爭和行業創新環境。近年來,無論主板還是創業板等,知識產權風險,尤其是影響企業主營業務的風險逐漸成為監管機構關注的重點。而作為目標定位即為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的科創板,發行人是否存在重大知識產權風險不僅是判斷能否在科創板上市的先決條件之一,更是要求披露及監管的重點。
企業無論在科創板上市前還是上市后都需要披露知識產權風險。《注冊管理辦法》及《持續監管辦法》規定了企業需披露的相關信息內容,即“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由此不難看出,知識產權風險也被涵蓋在其中。《41號文》第三十三條則進一步明確了知識產權風險的披露內容:“(一)技術風險,包括技術升級迭代、研發失敗、技術專利許可或授權不具排他性、技術未能形成產品或實現產業化等風險……(五)法律風險,包括重大技術、產品糾紛或訴訟風險,土地、資產權屬瑕疵,股權糾紛,行政處罰等方面對發行人合法合規性及持續經營的影響。”即使企業成功上市,根據《上市規則》第8.2.4條等的規定,企業還需予以及時披露。
《審核問答(二)》也強調了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也應關注“對發行人業務經營或收入實現有重大影響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存在重大糾紛或訴訟,已經或者未來將對發行人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并予以核查,即使企業上市,保薦機構也應根據《上市規則》第3.2.8條等的規定履行持續督導職責。

企業是否存在知識產權風險,尤其是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的知識產權風險對企業能否在科創板上市有著重要影響。在實踐中,知識產權風險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權屬風險、知識產權權利效力風險、知識產權訴訟風險等,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前可通過采取知識產權盡職調查等方式予以自查。
五、知識產權審查:專家意見
因科創板本身的特性及注冊制的原則,科創板的相關規則已明確將借助保薦機構和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的力量嚴守每一道關卡,尤其是關于知識產權的關卡。
《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要求中介機構“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并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保薦機構需在企業科創板上市前,根據《上市推薦指引》第五條的規定,“準確把握科技創新企業的運行特點,充分評估企業科技創新能力,重點關注發行人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核心技術是否權屬清晰、是否國內或國際領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風險;是否擁有市場認可的研發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及新藥批件情況,獨立或牽頭承擔重大科研項目情況,主持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項及行業權威獎項情況等”。且在企業成功上市后,保薦機構也需履行持續督導職責,如《上市規則》第3.2.8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業務和技術出現下列情形的,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就相關事項對公司核心競爭力和日常經營的影響,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風險發表意見并披露:(二)核心技術人員離職;(三)核心知識產權、特許經營權或者核心技術許可喪失、不能續期或者出現重大糾紛。”
《實施意見》還規定“上交所成立由相關領域科技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等組成的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為發行上市審核提供專業咨詢和政策建議。必要時可對申請發行上市的企業進行詢問”。《審核規則》也進一步確定了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的職責和作用,“上交所在發行上市審核中,將關注發行人的評估是否客觀,保薦人的判斷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據需要就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向上交所設立的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提出咨詢。且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就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與發行人業務與技術相關的問題,向上交所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進行咨詢;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所提出的咨詢意見,可以供上交所審核問詢參考。”

由此可見,針對知識產權,尤其是技術的相關問題,監管機構已確定通過第三方機構的助力,真正使得符合相關條件的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得以成功上市,實現科創板設立的使命。
科創板的設立風鵬正舉,相關知識產權要求更是貫穿整個科創板進程,成為發行人自查、中介機構核查與監管機構審核的重中之重。科創板擬上市企業需充分了解和掌握“知識產權邏輯”,時刻準備好為科創板發行之火添加知識產權之油,實現將“知本”轉化為資本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