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基金 – 低成本基金市場的新寵?
作者:繆毅 劉杰 孫錦昭 2020-05-15背景
在筆者上篇文章《十分鐘帶您了解BVI投資基金》中,主要介紹了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以下簡稱“BVI”)開放式共同基金的監管框架以及類型,BVI封閉式基金的相關介紹可參考筆者往期文章《BVI封閉式基金如何注冊及持續合規?》 相比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以下簡稱“開曼”)而言,BVI投資基金[注1]的監管分類更為細致,各類投資基金在監管要求和維護成本方面適當拉開差距,這有利于基金發起人(尤其是中小型基金發起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基金類型,從而實現效益和成本的平衡。本文將從BVI投資基金設立及維護成本角度,帶領各位領略BVI投資基金的特色。 [注1]:若無特殊說明,本文中“BVI投資基金”泛指封閉式私募投資基金 (Private Investment Fund)、獲準基金 (Approved Fund)、孵化基金 (Incubator Fund)、專業投資者基金 (Professional Fund)和私募基金 (Private Fund);“開曼投資基金”泛指開曼封閉式基金 (Cayman Private Fund)、根據共同基金法4(3)條注冊的共同基金 (Mutual Fund)。 實體注冊 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投資基金的主要載體,在基金設立過程中雖不顯眼但十分重要。根據筆者經驗,除了BVI公司/有限合伙注冊并不提供加急服務外,BVI公司/有限合伙的注冊所需的時間和材料總體來說與開曼相差無幾,一般在注冊文件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可以拿到注冊證書。 基金登記材料 根據開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以下簡稱“CIMA”)相關要求,開曼投資基金向CIMA登記時需要提交審計師/行政管理人的同意函以及經國際人公證后的董事宣誓書(在疫情期間放寬為由董事簽署的授權信),而BVI金融服務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以下簡稱“FSC”)在登記時不要求提交以上類似資料,可節約準備文件的時間成本。 基金年報 BVI孵化基金須在每半年(分別于1月31日前及7月31日前)向FSC作半年度申報,獲準基金須在每年1月31日前向FSC提交合規聲明及基金年度報告,封閉式私募投資基金、私募基金、專業投資者基金須在每年6月30前向FSC提交基金年度報告。整體而言,BVI的半年度/年度報告較為簡單,只需披露投資者人數、基金總投資規模、總認購數及贖回額、基金資產凈值、涉訴情況等。開曼共同基金的年度報告除該等基本信息外,還需披露資產分配 (asset allocation)、資產流動性指數 (liquidity index for assets) 等更為詳細的信息。 主要人員/服務中介 BVI允許包括中國、中國香港、開曼、美國、英國在內的39個獲準司法轄區的服務提供商為BVI投資基金提供投資管理、行政管理、審計、托管等基金服務。來自非獲準司法轄區的服務提供商則需要向FSC證明其對于包括投資業務在內的投資活動制定了有效的監管制度。具體而言: (a) BVI法律未強制要求孵化基金委聘任何服務提供商,孵化基金甚至可以沒有基金管理人。 (b) BVI獲準基金只需委任一名行政管理人; (c) 私募基金和專業投資者基金需委任投資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審計師、托管人,但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特定情形下均可申請豁免。 托管人 私募基金和專業投資者基金的托管人由該基金的投資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兼任,則其應確保有一套內控系統能夠確保執行托管服務和執行管理/行政管理服務的職能部門相互獨立。 審計師 開曼投資基金需委任CIMA批準清單內的審計師(目前共46家)進行審計并向CIMA提交經審計后財務報表。BVI孵化基金和獲準基金需每年向FSC提交財務報表,但無需進行審計。BVI封閉式私募投資基金、私募基金、專業投資者基金雖需每年向FSC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但BVI并無批準審計師名單,僅要求相關基金根據國際報告財務準則、美國、英國、加拿大公認會計準則或者FSC批準的其他財務準則制備財務報表,并由審計師按照國際審計準則、美國通用審計準則、英國審計準則、香港審計準則、加拿大審計準則或者FSC批準的其他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提交至FSC。根據筆者的經驗,這使得BVI基金擁有更廣泛的選擇權和議價空間。 授權代表/注冊董事 BVI投資基金需至少配備2名董事(其中一名為自然人)并始終有一名當地授權代表。授權代表負責與BVI公司注冊處和FSC聯絡,通常可由注冊中介兼任。與開曼共同基金(開曼封閉式基金董事暫時無須注冊)不同,BVI投資基金的董事目前無須向政府注冊或繳納年費,BVI授權代表的服務年費用通常僅為開曼基金2名董事注冊年費的三分之一。 注冊和登記費用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BVI開放式公司制基金的初始設立成本約為開曼基金的40%至50%[注2],后續維護成本約為開曼基金的30%;BVI開放式SPC基金的初始成本約為開曼的70%至90%,后續維護成本約為開曼SPC的50%至60%;BVI封閉式有限合伙基金(包括新設一家BVI商業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的初始設立成本約為開曼的40%至50%,后續維護成本約為開曼的50%。BVI獲準管理人的初始設立成本約為開曼注冊管理人的20%,后續維護成本約為開曼的10%。 整體而言,BVI在商業公司/有限合伙的注冊費用相比開曼較有優勢。 [注2]:該等費用指政府收費和注冊代理商的服務費(不包括律師費等其他基金服務商費用),因登記為不同類型的BVI共同基金、登記時間(下半年部分登記申請費會減半收取)而有所差異,不同注冊代理商的收費標準也會有所差異。 展望 筆者注意到,BVI近年來在相關基金立法及政府服務等方面銳意進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開曼相比,雖在國際聲譽和市場熟悉程度上略遜一籌,但因其分類化監管的制度優勢和成本優勢的特點,有望成為小規模、低成本投資基金的新寵。基金發起人可拋開固有經驗,根據每一項目特色選擇最符合商業需要的基金設立地和基金結構。 筆者近期常被客戶要求比較BVI投資基金與開曼投資基金的區別。基金設立地選擇須結合基金發起人本身情況綜合考慮法律和監管環境、稅收、政治穩定性、政府能力與效率、國際聲譽、投資者熟悉程度、設立維護成本、服務產業鏈完善程度乃至未來發展趨勢等多重因素,本篇短文僅從成本角度切入探索而無意進行綜合比較。羅馬非一日建成,開曼群島憑借多年累積的綜合實力早已成為離岸投資基金的主流設立地,廣為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所熟悉和認可。2020年2月18日,歐盟委員會召開歐盟經濟與金融事務理事會后發布了更新后的《稅務不合作司法轄區名單》[注 3],此前在灰名單中的開曼群島因未在商定的截止日期前在基金監管領域實施適當的經濟實質監管措施被列入稅務不合作黑名單。BVI則“洗白成功”,被歐盟從灰名單中正式移出。然而結合筆者近期的基金設立項目經驗,盡管開曼被列入歐盟黑名單,市場仍對開曼群島抱有較強信心,開曼群島仍是許多不少基金發起人在綜合考量BVI、香港或新加坡后的首選基金設立地,路徑依賴、投資人溝通成本乃至從業人員的學習周期和嘗新動力等貌似不起眼的市場慣性因素在基金設立地選擇方面產生著超越預期的影響力,BVI投資基金趕超開曼之路仍然“任重而道遠”。在下期文章中,筆者將主要介紹BVI獲準管理人 (Approved Manager) 的特點及適用場景,敬請期待。 [注3] 歐盟《稅務不合作司法轄區名單》(EU list 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最初篩選范圍為92個司法轄區,2017年12月發布的名單按照是否符合歐盟在稅務領域的合規標準分為黑名單(存在稅務問題且不配合或沒有完全履行歐盟的稅務改革)和灰名單(雖存在稅務問題但愿意積極配合或正在推進歐盟的稅務改革),未上榜的司法轄區則為符合標準的白名單。在2018年底和2019年底各司法管轄區履行其最初承諾的期限到期后,歐盟于2019年3月和2020年2月分別對名單進行了實質性修訂,從2020年開始,該名單將每年更新兩次,下一次更新預計為2020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