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融資人配偶簽署同意交易材料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2020-09-22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以下簡稱《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并調整了舉證責任的分配。至此,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要求債權人證明夫妻作出了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目前法院在審理夫妻共同債務中,會嚴格審查配偶是否做出了明確的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以及實際借款用途,從而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近日,筆者成功代理的某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確認夫妻共同債務糾紛一案中,融資人配偶不服法院生效判決申請再審,最終再審維持了原審判決,認定了融資人的該筆債務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成功打破了融資人與配偶離婚、并將名下資產分割給配偶阻礙執行、逃避債務的“如意算盤”。
一、案情簡介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融資方以其持有的股票提供質押擔保進行融資,出借方在簽署交易協議時通常會要求融資方的配偶出具配偶聲明書或同意交易函等文件,表明同意融資方以標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
本案中,融資人A是某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東,與筆者代理的券商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構成違約后,券商與融資人A在法院進行調解,但融資人A未履行調解書,券商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A名下幾乎已無資產。筆者代理某券商向A的配偶B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理由為配偶B簽署了配偶聲明文件,其中載明了B知曉并同意A以其持有的標的股票參與和券商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作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意思表示。

審理過程中,B提出的抗辯/再審理由包括:
1、簽署的配偶聲明文件僅是同意A質押夫妻共同財產即標的股票,并不包含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意思表示。
2、B在簽署配偶聲明文件后不到一個月就與A離婚,并未使用A所融資金。
3、融資時、離婚時標的股票價格遠高于A的融資債務,B在即將與A離婚的情況下更加不可能同意承擔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析
(一)“共債共簽”的認定
此前筆者代理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系列案件中,融資人的配偶因為同樣作為上市公司股東、高管,法院根據《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結合配偶聲明文件和夫妻共同經營因素認定構成夫妻共同債務。而本案中,針對融資人配偶B作出的抗辯理由,在B未參與標的股票對應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的情況下,筆者代理券商勝訴的主要突破口為配偶聲明文件構成“共債共簽”。
筆者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說明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內涵和特點闡述了B簽署的配偶聲明文件中“同意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表述既包含了同意質押標的股票的意思表示,也包含了同意A向券商融資并到期回購的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一條[1]規定的共同意思表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解讀《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一條時表示共債共簽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筆者結合券商的審批流程,明確券商同意該筆融資的前提是B簽署配偶聲明文件,進而說明對于該筆融資B充分行使了夫妻共同債務中的知情權和同意權,符合《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對“共債共簽”的要求。
作為參考,筆者還引用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號)對于“共債共簽”的理解,“若有證據證明配偶一方對負債知曉且未提出異議的,如存在出具借條時在場、所借款項匯入配偶掌握的銀行賬戶、歸還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以退一步說明B簽署配偶聲明文件的行為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
因此,該筆融資發生在A和B夫妻關系存續期間,B從未向券商披露所謂的離婚意向,A與B在后的離婚行為并不影響B在先作出的夫妻共同債務意思表示。
(二)其他因素
為了進一步論證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筆者在本案代理過程中還結合其他事實因素進行分析說明,包括:
1、離婚時間
筆者結合標的股票對應上市公司債務危機被曝光的時間、標的股票價格下跌的時間節點、融資人A對其他券商構成違約的時間等因素,分析了融資人A與配偶B離婚時間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高度可能性。
2、資產處理
訴訟過程中,B提出了與A早已協議離婚,經筆者代理過程中的多次強調和法院要求,B只能提交離婚協議,而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的約定顯示,所有除股票外的有形資產均歸屬B所有,夫妻債務均由A承擔,更進一步說明了B認可相關融資構成夫妻債務,且該資產處理方式顯然不符常理,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三、結語
本案再審判決認定融資人A向券商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并采納了筆者的代理意見,在判決書中認定“同意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同意事項既包含股票質押,亦包括回購交易,即向券商支付融資款項所涉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配偶聲明文件的該表述是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采用的模板文本,再審法院的認定不僅對于本案的債務追索具有重要意義,更確認了配偶出具的“同意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表述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意思表示,對于券商開展的同類業務和案件均有重要參考意義。
注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第一條:“第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