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中國企業如何懲治東道國的“收割”惡行?(三):ISDS機制下的國際投資仲裁全流程解析
作者:馮鵬程 陳羽茜 2025-10-15導讀:在此前的文章(研究 | 出海中國企業如何懲治東道國的“收割”惡行?(一):ISDS機制下的國際投資仲裁概覽 研究 | 出海中國企業如何懲治東道國的“收割”惡行?(二):中山富誠案勝局詳解)中,我們介紹了中國企業維護海外投資權益的法律盾牌ISDS機制以及中國投資者勝訴外國政府的里程碑案例中山富誠案,本篇我們分享國際投資仲裁的實戰干貨。
仲裁并非訴訟的簡化形式,其本質為一套具有高度結構化與程序密集特征的專業爭端解決機制。該機制的高效運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的充分協作與深度參與。在程序方面,ISDS機制下的國際投資仲裁從程序啟動到最終結束,通常可被劃分為三個階段。
一、 第一階段:爭端通知與協商——仲裁的前奏
爭端通知是啟動ISDS機制下的國際投資仲裁的第一步,也是一項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在爭議發生后,正式啟動仲裁程序前,投資者需要向東道國發送書面通知,告知東道國爭端事項和索賠內容。
書面通知的內容通常包括:(1)投資者的身份和投資情況;(2)爭端事實和法律依據;(3)東道國涉嫌違反的投資條約的具體條款;(4)投資者具體的賠償或救濟要求;(5)表明希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意愿。此后投資者和東道國將進入一段時間的“冷靜期”。
在中山富誠案中,中山富誠在2017年9月21日向尼日利亞政府發出的爭端通知中,詳細列明了2016年4月至8月期間奧貢州政府、警方及其他相關方的一系列行為,并明確指出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尼雙邊投資協定》的第2、3、4條,為后續仲裁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第二階段:仲裁程序——專業較量的主戰場
若投資者和東道國未能在冷靜期內通過談判解決爭端,或東道國直接忽視了投資者的函告,那么投資者可以正式啟動仲裁程序。
(1)仲裁機構與仲裁規則的選擇
啟動仲裁程序的第一步是仲裁機構與仲裁規則的選擇,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ICSID仲裁的優勢在于其自足性體系,仲裁裁決不受東道國國內法院審查限制,在《華盛頓公約》的157個締約國內可以直接執行,但也僅限于《華盛頓公約》締約國間的投資爭端。
UNCITRAL仲裁的優勢在于其靈活性,仲裁程序可量身定制,仲裁地的選擇自由度高,適合涉及非公約國家的案件。
其他機構仲裁(例如ICC、SCC)可以提供完整的行政支持,適合有較強程序管理需求的復雜爭議案件。
在確定仲裁機構與仲裁規則之后,作為申請人的投資者需要提交的第一份文書是仲裁通知書(Notice of Arbitration)。仲裁通知書的核心在于準確界定“投資”的范圍,明確條約請求與合同請求的區別。在中山富誠案中,中山富誠的代理律師成功論證了中山富誠在奧貢自貿區的開發權構成受保護的合格的投資,并精準主張了尼日利亞政府違反公平公正待遇、非法征收等多重條約的賠償請求。
(2)仲裁庭組成
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爭議雙方各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指定機構進行指定。
選任仲裁員時通常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專業背景匹配度:優先選擇具有國際公法、投資仲裁經驗的仲裁員;
文化背景理解能力:確保仲裁員理解中國企業的商業實踐和投資模式,在投資者為中國國有企業時,這一點尤為重要;
過往裁決傾向:提前研究潛在仲裁員在過往類似案件中的法律觀點和立場,選擇與投資者立場一致的仲裁員;
語言能力:優先選擇能夠直接閱讀中文證據材料的仲裁員。
此外,在仲裁庭組庭過程中,仲裁員異議程序是一項重要的制衡機制。當對仲裁員存在獨立性或公正性疑慮時,當事人可在指定仲裁員后的15天內提出異議。成功的異議需要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存在合理懷疑。
(3)管理會議與程序令
首次管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通常在仲裁庭組成后的30天內召開,主要議程包括:
確定仲裁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
規定書狀提交順序和篇幅限制;
安排文件披露范圍和方式;
設定開庭日期和預計時長。
程序令是整個仲裁的程序性指引,其簽發貫穿整個仲裁過程。典型程序令包括:
第一號程序令:確定仲裁的基本程序規則和時間表;
文件披露程序令:明確文件披露范圍和特權保護;
開庭程序令:詳細規定開庭安排和證據規則。
(4)書面陳述階段
在仲裁的書面陳述階段,雙方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書狀:
申請人提交的仲裁請求書(Statement of Claim),系統陳述仲裁庭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投資事實和交易背景、被違反的條約義務的具體內容以及賠償計算的方法和依據;
被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答辯狀(Statement of Defence),針對申請人提交的仲裁請求書(Statement of Claim)中的內容進行答辯和反駁;
申請人提交的仲裁回復書(Statement of Reply),針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答辯狀(Statement of Defence)中提出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答復和反駁;
被申請人提交的仲裁反駁書(Statement of Rejoinder),針對申請人提交的仲裁回復書(Statement of Reply)中的內容進行答辯和反駁。
在提交書狀的過程中,雙方通常會引用相關證據來予以證明,通常也會提交相關的證人證言(Witness Statement)以夯實其陳述的事實。
(5)文件披露
文件披露(Document Production)又被稱作文件出示、證據開示,是起源于普通法系的一項程序制度,指一方當事人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要求,主動或者依據仲裁庭的決定向對方當事人披露其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資料。文件披露通常依據或參考《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以下簡稱“《IBA取證規則》”)進行。
原則上,在仲裁程序的任何一個階段文件披露都可能發生,但在實踐中,雙方代理律師以及仲裁庭成員通常會在仲裁程序開始時確定文件披露的程序和時間安排。通常而言,文件披露會在雙方提交完第一輪書狀,也就是仲裁請求書(Statement of Claim)和仲裁答辯狀(Statement of Defence)之后。
文件披露程序通常使用雷德芬表格(Redfern Schedule)來進行。雷德芬表格(Redfern Schedule)的內容包括:(1)請求方請求披露的具體文件或文件類別;(2)請求披露的文件與案件爭議的相關性以及對案件結果的重要性;(3)請求方認為請求披露的文件由被請求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理由;(4)被請求方的異議;(5)請求方對被請求方異議的答復;(6)仲裁庭的決定。
雷德芬表格(Redfern Schedule)的內容也反應了文件披露程序的重要環節,即:
請求方提出披露請求并說明原因;
被請求方提出異議;
請求方就被請求方的異議進行答復;
仲裁庭對文件披露的要求做出最終決定。
在仲裁庭對文件披露請求做出最終決定后,被請求方需要根據仲裁庭的決定披露相關文件資料。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仲裁庭最終要求披露的文件對當事人不利,該當事人也必須對相關文件進行披露。如果一方當事人以任何形式(如故意隱瞞或銷毀證據)逃避文件披露,則可能面臨不利推定、金錢性懲罰等不利后果。
(6)證人證言與專家報告
證人證言與專家報告作為國際仲裁中強有力且不可或缺的證據形式,是國際投資仲裁中構建案件事實和法律論證的支柱。
在國際投資仲裁程序中,證人證言的核心功能在于回應“案件事實究竟如何發生”這一關鍵問題。其通過自然人證人的親身陳述,將書面文件背后所蘊含的具體情境與主觀認知生動地呈現在仲裁庭面前,從而賦予靜態證據材料更強的說服效力。具體而言,事實證人能夠就其親身經歷的事件提供證言,例如關鍵會議中的口頭交流內容、商業談判過程中所理解的各方真實意圖、以及政府官員所作出的承諾或實施的威脅等具體細節。此類關鍵細節往往難以在書面文件中獲得全面且準確的記載。以中山富誠案為例,中山富誠的事實證人在其提交的書面證言中,詳盡描述了其遭受東道國當地警方威脅、逮捕乃至虐待的全部過程。該證言所固定的事實,構成了證明東道國政府行為違反《中尼雙邊投資協定》項下“公平與公正待遇”原則的直接證據。
相較于證人證言對于客觀事實的描述功能,專家報告的核心作用在于闡釋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事項所具有的專業含義、具體影響及潛在價值。其作用在于就案件所涉特定專業領域的問題,向仲裁庭出具獨立、客觀的專業評估與分析意見,從而協助仲裁庭成員——他們通常具備精深的法律專業知識,但未必是相關行業或技術領域的專家——對復雜的專業性問題進行準確理解與判斷。
專家報告在仲裁程序中的適用范圍廣泛,通常被用于確定當事方所遭受的損失金額、對特定法律問題提供學理解釋或比較法視角的分析,以及對專業性較強的技術事實予以澄清。例如,在損失量化方面,具備資質的會計師或評估師會運用其專業的財務會計知識與公認的估值模型,精確計算出投資者因東道國不法行為所引發的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在中山富誠案中,中山富誠委托的財務專家提交了一份詳盡的分析報告;盡管仲裁庭在最終裁決中并未全盤采納該報告所主張的具體金額,但其所采用的現金流折現法與計算框架,依然成為仲裁庭裁定賠償數額的核心參考依據。
另一方面,法律專家(其身份通常為知名法學教授、退休法官或資深執業律師)則往往受當事人委托,就東道國的國內法體系——例如外商投資審批程序、合同法具體規則或行政法實踐等——出具專業法律意見。盡管爭議雙方均會聘請專業律師團隊代理案件并進行法律論證,但法律專家基于其深厚的學術理解或司法經驗,在對法律條文、立法意圖及法律適用效果進行深度解讀時所展現的專業權威性,以及其以中立專家身份所作陳述帶來的公信力,在仲裁程序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行業專家常見于涉及較多技術專業問題的案件,他們就投資項目所涉及的行業的技術標準、市場慣例、可行性等提供專業意見。例如,在礦業投資爭端中,采礦工程師可以論證項目的可行性及東道國的行為對項目造成的實質技術障礙。
仲裁雙方通常都會聘請各自的專家證人提交專家報告并出庭作證,因此,己方專家的又一重要職責是審閱對方專家的報告,指出其方法論錯誤、數據不可靠、假設不合理等問題,從而削弱對方專家報告的可信度。
(7)開庭聽證
大部分的投資仲裁案件會采取口頭聽證(hearing)的形式開庭,開庭程序通常包括:
開場陳述(Opening Statement):簡明扼要闡述各方核心觀點;
事實證人詢問:通過己方律師主詢問、對方律師交叉詢問和己方律師再詢問的形式厘清案件事實問題;
專家證人詢問:通過己方律師主詢問、對方律師交叉詢問和己方律師再詢問的形式聚焦方法論和假設的合理性,厘清法律、財務或其他專業問題;
結案陳詞(Closing Statement):系統總結各方證據和法律論點。
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的交叉盤問是仲裁開庭聽證的重頭戲,仲裁庭會在證人交叉盤問環節通過觀察證人當庭表現(言行舉止、應對交叉詢問的能力)來評估其證人證詞、專家報告的可信度。一個沉著、坦誠、前后一致的證人能極大增強證人證詞、專家報告的整體可信度,為贏得案件提供不可替代的幫助。
三、第三階段:裁決后的執行與挑戰——權益實現的最終考驗
在經過腥風血雨的仲裁對決并取得勝利后,執行是投資者實現權益的最后挑戰,也是關鍵步驟。
根據仲裁模式的不同,執行模式也存在區別:
(1)ICSID裁決的執行:
依據《華盛頓公約》第54條,各締約國承認ICSID裁決具有與本國法院終審判決同等的約束力,執行程序相對簡化。勝訴方可直接向締約國法院提交經ICSID秘書長認證的裁決書副本,以此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2)非ICSID裁決的執行:
根據《紐約公約》第3條,各締約國應承認仲裁裁決的約束力,并按照程序規則予以執行。然而,《紐約公約》第5條亦明確列舉了可以拒絕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有限法定情形,包括仲裁協議無效、仲裁程序不當、仲裁裁決超出權限或范圍、仲裁庭組成不當以及違反執行地國的公共秩序或基本法律原則等。
在跨國仲裁裁決的實際執行階段,制定并實施跨越多法域的執行策略具有至關重要的實務意義。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在此過程中,通常會依托專業調查機構對敗訴方資產進行全球范圍的盡調摸底,旨在系統性地識別其位于不同司法管轄區內的可執行財產。在鎖定目標資產后,代理律師會及時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例如凍結令或扣押令,以有效防止被執行東道國的資產在正式執行程序完成前被轉移或隱匿。在執行地點的戰略選擇方面,律師團隊會對潛在法域進行綜合性評估,優先考慮那些具備友好法律環境與高效司法體系的管轄法院作為執行程序的起點。此外,為實現執行效率最大化,實踐中亦常采取在多個符合條件的法域同步啟動執行程序的策略,以此形成協同效應,顯著提升最終成功實現債權的可能性。
四、結語
國際投資仲裁不僅是法律技術的精密運作,更是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戰略博弈的重要環節。從爭端通知、仲裁庭組成、文件披露到證人交叉盤問,直至最終裁決的執行,每一個環節都是對企業的法律儲備、專業團隊及戰略定力的嚴峻考驗。對于出海中國企業而言,充分理解和有效運用ISDS機制,不僅是應對東道國“收割”惡行的防御手段,更是主動維護自身權益、提升國際投資治理話語權的重要工具。在全球化進程充滿不確定性的當下,唯有以規則為盾,以專業為劍,方能在國際投資的風浪中行穩致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