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筆記8:RCEP與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規則比較分析及建議
作者:寧靜 李楊 2022-06-08目前全球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已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相較中國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RCEP設定的標準總體上低于我國標準,其更注重適度、平衡,兼顧各方利益。對于進出口企業來講,抓住RCEP的實施機遇,充分了解并運用RCEP、中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規則,借力海關維護企業知識產權,有助提高企業國際、國內市場聲譽,提升綜合競爭力。鑒于此,本期筆記聚焦于RCEP與中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規則的比較分析,從六維度視框概覽兩者規則,簡要分析兩者異同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RCEP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比較分析
一、RCEP知識產權邊境措施概述
當前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體系在國際貿易體系中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性,備受矚目的RCEP成為目前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進行重構和變革的新場景,值得關注和研究。
(一)《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簡況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由東盟于2012年發起,歷經8年商討、31輪正式談判,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簽署,締約國包括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東盟十國共15方,是目前全球最大規模的自由貿易區協定。2022年1月1日,RCEP生效實施。協定文本除了涵蓋有關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貿易救濟等與貿易有關的規則外,第十一章第三小節規定了知識產權邊境措施。
需要說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在國際上常被稱為知識產權邊境措施,是指海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在邊境環節采取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措施,因此本文中“知識產權邊境措施”與“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同義語。
(二)RCEP知識產權邊境措施規定概況
RCEP協定文本設立專章規定知識產權內容,知識產權邊境措施規定集中在第三小節,共9條:

圖1 RCEP協定中知識產權邊境措施規定
二、六維度看RCEP與中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規則
RCEP關于知識產權邊境措施的基本框架與國際通行(包括我國)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架構大致相同,都是依申請與依職權的兩分保護模式,也都涉及申請、海關中止放行或調查認定、侵權貨物處置、擔保收取及信息披露等執法措施規定,這為六維度視框概覽兩者規則提供了基礎。

圖2 六維度視框下的RCEP與我國知產海關保護規則概覽
(一)總體保護水平
1.當前中國強調強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的直接執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下文簡稱《海關法》《保護條例》與《實施辦法》),從相關規定看,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權利范圍較廣,強調嚴格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護力度高于TRIPS設定標準,設定的保護范圍和水平已經處于較高水平。
2.RCEP則是平衡各方利益的適度保護
相較于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標準,RCEP設定的邊境保護標準則更追求平衡和適度,這可能是由于RCEP締約國眾多,不同締約國經濟水平相差甚遠,在知識產權保護上訴求不盡相同,RCEP在充分保護和實施知識產權權利的前提下,需要回應和平衡不同締約方的訴求。所以從總體上看,RCEP知識產權邊境措施設定的保護標準低于我國標準。
需要說明:這里的“適度保護”(詳見文章結尾部分“名詞解釋與參考文獻”)并非專有名詞,是為方便理解和行文對RCEP海關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特點的概括。
(二)六維度視框下的RCEP與我國知產海關保護規則概覽

三、RCEP與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規則比較分析及建議
由前述可見,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規則方面,中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規則設置了較RCEP更高的標準,企業需要厘清兩者異同,以便更好地統籌知識產權戰略。
(一)兩者相同點
1.保護模式
基于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共識,以及最大化發揮海關在邊境環節的執法效能,無論是RCEP還是我國立法,都確認在知識產權邊境保護中兩種基本保護模式,即依申請保護與依職權保護。在依申請保護中,主要由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申請,并推動執法程序進展;在依職權保護中,則更多由海關履職執法,查處相關侵權貨物。
2.信息披露范圍
信息披露范圍的確定需要兼顧收發貨人和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平衡,兼顧不同執法程序和執法環節的執法需求。RCEP中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與我國立場基本一致,均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對權利人進行了適度傾斜,允許將較為完備的信息透露給權利人以保障其權利的實現。
我國《實施辦法》更是對信息披露做了具體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海關“應當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決定后,海關“應當將下列已知的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一)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二)收發貨人名稱;(三)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四)侵權貨物的啟運地和指運地;(五)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的情況”。
3.擔保制度
在擔保的金額、用途以及擔保方式等方面,無論是國內規定還是RCEP,都設定了較為適度且平衡的制度,以賠償因權利人維權不當給收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保障收發貨人的權益;同時還需要考慮權利人維權的成本,以防給權利人造成過重成本負擔從而打擊其通過邊境措施維權的積極性。
除此之外,RCEP、中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在基本程序上,也都設置了權利人申請保護、海關中止放行或調查認定、侵權貨物處置等程序。
(二)兩者差異點
1.執法環節方面,中國知產海關保護涉及更為廣泛的執法環節
在RCEP中,無論是依申請還是依職權保護模式下,其僅對締約國成員在進口環節實施邊境保護措施加以強制性規定。在出口環節,則交由締約國自行決定是否采取保護措施。
在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執法環節包括進口、出口環節,在實務中,出口環節的侵權查扣案件更是占總案件數的95%以上。
2.保護范圍方面,中國知產海關保護的權利種類、貨物范圍更大
我國海關有權對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兩類特殊標志專有權(奧林匹克標志和世博會標志)的貨物實施保護。
RCEP則針對的是“盜版貨物或者假冒商標貨物”,同時在進口環節針對“為分銷目的進口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錄制的表演或錄音制品”實施保護。
從前述可見,RCEP將侵權貨物限定為“盜版貨物”與“假冒商標貨物”,其范圍小于中國保護的貨物與權利種類范圍。當然,RCEP在著作權部分的保護規定很有特色,但不影響中國知產邊境保護范圍更廣的總體論斷。
3.RCEP不要求權利人逐次提交申請,減輕了權利人的行政負擔
中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實施備案制度,依職權保護模式需要權利人事前在海關備案知識產權。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會及時通知權利人,由權利人向海關提出保護申請以啟動依職權保護程序。
關于備案制度,RCEP協議文本中沒有直接規定,不過其規定:“已接受的中止或扣押申請在適當期限內繼續有效,以期將權利持有人的行政負擔減少到最低限度”,并進一步解釋“就本小節而言,一締約方可以將‘申請’等同于‘備案’”。這似乎意味著假設權利人針對某批次貨物A提起了保護申請X,如果另外又發現其他涉嫌侵權貨物B,要是在“適當期限內”,保護申請X繼續有效,不需要另行提起新的申請,通俗的說,就是不必逐批貨物向海關提出申請。從這個意義上,RCEP的規定有助于減輕權利人的行政負擔。
(三)給企業的建議
在當今自貿區關稅降低、貿易管制措施減少、通關便利的大背景下,傳統的貿易壁壘措施作用逐步降低,各國很有可能將加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作為重要的邊境措施從而起到某種壁壘作用,因此,不論是進出口企業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充分了解RCEP及各成員國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規則都是很有必要的事情。
1.對于進出口企業,充分了解RCEP及其各成員國的知產邊境保護規則有助于避免侵權違法風險的發生
RCEP締約國成員范圍廣泛,涉及大量我國進出口企業的目標市場。一方面RCEP規定了各締約國知識產權邊境保護的底線要求,企業應當以此為基礎了解各締約國有關邊境保護的基本立場。另一方面,各成員國會在滿足RCEP的要求下制定不同的國內立法,進出口企業應當對目標國的知識產權邊境保護規定有所了解和掌握,在進出口申報等環節提前控制和規避侵權風險。
2.對于權利人,充分了解RCEP及各成員國的知產邊境保護規則有助于合理規劃、提升企業維權效能
知識產權為私權,權利人的自主維權意識、維權手段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通過熟悉并善用知識產權邊境保護規則,權利人可以在侵權貨物流入國內外市場前利用海關力量有效打擊進出口侵權行為,維護自身的聲譽,鞏固國內外市場,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權益。另一方面,除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權利人還需要對中國以及相關國家的其他知識產權制度有較為全面的了解,以便在事先防范、事后追責等問題上統籌考慮,從而降低維權成本、提升整體效能。
筆記小結
1. RCEP知識產權邊境規則作為目前最大自貿區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新的重要國際條約中關于海關保護的規則約定,體現著各成員國對于知識產權邊境保護的最新共識和期望達到的目標,值得引起重視。
2. 通過以中國和RCEP邊境保護規則的比較為例,可以看出兩者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可以預見,各成員國也都將對RCEP的規則用國內法方式予以轉化,部分成員國在未達到規則最低標準的情況下,可能會制定新的法律,其他成員國也可能會進行細化調整,需要不斷地跟進研究。
3.企業,無論是進出口公司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了解并掌握RCEP和目標國的邊境保護制度以及相關知識產權制度,都將會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有助于開拓鞏固國內外市場。
名詞解釋與參考文獻
本文所稱的“適度保護”,是指與其他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相比,RCEP有關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其中邊境保護內容的標準、力度處于相對適中狀態。具體來看,RCEP在TRIPS基礎上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和要求,但是相較于TPP、CPTPP、USMCA等高水平保護力度和標準的國際知識產權規則,RCEP則根據成員的現實需要未設定超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框架。同時,RCEP的序言部分也提到:“顧及到締約方間不同的發展水平,對適當形式的靈活性的需要……”,可以看出RCEP對于適當、平衡的要求貫穿始終。
參考褚童:“巨型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國際知識產權規則分析及中國應對方案”,載《國際經貿探索》,2019年第9期,第80-95頁;張乃根:“與時俱進的RCEP知識產權條款及其比較”,載《武大國際法評論》,2021年第2期,第1-25頁;田云華、周燕萍、蔡孟君、黃瀟豪:“RCEP的開放規則體系評價:基于CPTPP的進步與差距”,載《國際貿易》,2021年第6期,第65-7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