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案件中的交叉盤問—如何讓對方說出你想要的答案
作者:湯旻利 貢正 2022-08-02隨著跨境商事爭議案件的頻發,交叉盤問(cross examination)這一在普通法體系商事爭議案件中被較多使用的開庭程序也越來越多地被我國內地企業及律師所熟悉。
在我國內地法律體系下,交叉盤問并非一個完全新興的概念,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也經常被使用。在商事案件中,由于內地法律體系更加注重書證而非人證,故而交叉盤問較少被使用。然而,交叉盤問實際上就是針對人證的質證,與我們平時熟悉的針對書證的質證可謂有異曲同工之妙。
如何做好交叉盤問實則是一個較大的話題,其不僅涉及一些基本原則,還需要根據個案加以細化和調整,更有賴于律師個人多年的從業經驗與技巧積累,因此很難一概而論。本文旨在基于筆者在普通法體系下的學習及工作經歷分享一些關于交叉盤問的個人感悟。
一、交叉盤問的對象
交叉盤問歸根結底是一個質證的過程,只不過此時常見的書證變成了更具主觀能動性的人證,具體可分為事實證人及專家證人兩大類。 1、事實證人 事實證人,顧名思義即是知曉事實背景及經過的人。在一些糾紛中,由于缺乏相關書證,對于一些事實經過、交易背景只能通過相關知曉情況的人給出證人證言以期還原事實真相。 2、專家證人 在跨境爭議解決(比如國際仲裁)中,專家證人又可以細分為三類——法律專家、技術專家、定損專家。實務中,基于當事方合意及與裁判者(比如仲裁庭)的溝通確認,當事方可以自行聘用各自的專家證人,也可以由裁判者(比如仲裁庭)統一指定。 法律專家。跨境爭議解決的一大特點就是跨法域性,具體體現在當事人/律師/裁判者(比如仲裁員)可能來自不同法域、案件可能涉及多法域的程序或實體法等。在這一背景下,案件程序或實體所適用的法律可能并非是裁判者自身非常熟悉、執業的法律。此時,為了更客觀地論述相關法律問題,就會引入比當事人律師更中立的法律專家對相關問題加以闡述。 技術專家。當案件涉及復雜技術問題(比如設備的質量問題等),當事方律師有可能無法就相關問題給出專業論述,此時就會聘用技術專家就復雜的技術問題發表專業意見。 定損專家。技術專家往往旨在協助裁判者定性——判斷一方是否違約(比如設備是否存在缺陷),定損專家則旨在協助裁判者定量——通過損失計算來確定賠償金額的大小。
二、發問方式
發問方式即問題的展現形式,其可以有很多種分類方法,且不同分類方式下也難免有相互交叉的情況。筆者基于自身理解整理出四種形式,開放式提問(open-ended question)、閉口式提問(closed question)、引導式提問(leading question)以及依托式提問(piggy-back question)。 1、 開放式提問與閉口式提問 開放式提問下,提問者將問題完全敞開,回答者的回答可能多種多樣,無法預料。相反,在閉口式的提問下,提問者通過對問題的設計將可能的回答限定在一定范圍內。 實踐中,開放式問題及閉口式問題的劃分并非非黑即白,試舉幾例:

上述三個問題均是詢問證人在現場看到的情況。在閉口式問題中,問題所指的對象及可能的回答均是相對限定的,即張三是否在現場。在開放式問題下則籠統地問證人在現場看到了什么,證人可能回答說他看到了一個人、一張桌子、一只狗,即回答可能是多種多樣、難以預料的。在介于閉口及開放之間的提問(看到誰在現場),則至少通過發問方式將回答限定在“人”而排除了回答是一張桌子、一只狗的可能。
2、引導式提問 引導式提問往往更加偏向于閉口式發問,此種發問方式往往暗含一絲“誘導”,將回答局限于是或者不是、有亦或是沒有。

3、依托式提問 依托式提問依托于證人的回答進一步發問,以此獲得更多信息。在發問過程中,雖然可以通過問題的設計來引導、限定證人的回答,獲得想要的答案。然而,由于回答者是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因此不能完全排除一些突發情況或者回答者并未按發問者的既有設定回答的情況。此時就需要依托回答者的回答進一步發問,獲得想要的信息。 如何設計依托式問題往往更加考驗發問者的經驗及臨場應變能力,試舉一例:

從上述例子可見,有效的依托式發問基于證人的回答進一步緊追,以此獲得實質性的信息。而無效的依托式問題往往是發問者潛意識的反應,可能只是對現有問題的重復,也就難以獲得實質性的信息。
三、詢問程序
一般可有三步——直接詢問(examination-in-chief)、交叉盤問、再詢問(re-examination)。 1、 直接詢問 直接詢問是己方代理人對于己方證人或專家的詢問。在證人或專家已經事先提交書面證詞或專家報告的情況下,直接詢問較為簡單,一般僅核對身份、背景及落款簽字的真實性。 在事先沒有提交書面證詞或者專家報告的情況下(在跨境爭議解決實踐中較少發生),由于對方代理人在后續交叉盤問環節的提問范圍一般不能超過直接詢問環節涉及的事項范圍,為避免己方證人或專家暴露在過于廣泛的問題下,己方代理人需要對直接詢問的范圍進行限縮。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直接詢問環節,為了避免發問者將答案暗示在問題中,一般禁止己方代理人對己方證人或專家提出引導性的問題。 2、 交叉盤問 交叉盤問是直接詢問后,對方代理人對于我方證人或專家的盤問。盤問的范圍通常限于證人或專家提交的書面證詞、專家報告,或在直接詢問環節中已經涉及的事項。 在詢問對象是專家證人的情況下,傳統的交叉盤問可能被專家會議/專家質詢(hot tubbing)所取代。傳統交叉盤問階段,只有受盤問的對方專家出席,發問一方的己方專家不得旁聽或同時參與。而專家會議/專家質詢的模式下,則同時邀請各方當事人的專家一同出席,一同對相關問題發表意見,也可相互質詢。 與直接詢問不同的是,在交叉盤問(含專家會議/專家質詢)階段,引導式問題是被允許用來盤問對方證人或專家的,而且此種發問方式往往更具掌控力。 3、 再詢問 再詢問是交叉盤問后己方代理人對于己方事實證人或專家進行的再次詢問。該程序并非必須,己方代理人一般通過交叉盤問階段的情況以判斷相關問題是否有明顯的誤導或容易誤解的情形,由此決定是否需要通過再詢問環節給予己方事實證人或專家澄清回答的機會。 需要注意的是,再詢問實際上也是直接詢問,因此原則上也是不能問引導式問題的。此外,再詢問環節一般原則上只能針對交叉盤問階段涉及的事項發問,而不能詢問新事項。
四、黃金法則——如何讓對方說出你想要的答案
要做到能確定對方事實證人或專家的答案,在發問時就要牢記兩條黃金法則——“tell not ask”以及“lead and control”。 1、 Tell not ask 交叉盤問的終極目標是通過發問從對方事實證人或專家口中獲得己方想要的答案。因此,看似發問的過程實質是將己方希望之結果通過對方之口表述出來的過程,即并非詢問而是通過對方之口講述。 筆者猶記得之前在倫敦的帶教大律師強調的一點——“never ask a question that you do not know the answer(永遠不要問一個你不知道答案的問題)”,可謂道出了交叉盤問的真諦。 2、 Lead and control 要做到通過對方之口說出己方希望的答案,那就必須在整個盤問過程中引導、甚至掌控對方的事實證人或專家。為此,在設計問題時就需要充分利用環環相扣的閉口式問題、引導式問題一步步地“循循善誘”、“請君入甕”。 當然,閉口或引導式問題往往有咄咄逼人的感覺。如果只問閉口或引導式問題,在給事實證人或專家帶來足夠壓迫感的同時,有時也會讓他們更加警覺,在回答問題時思前想后、非常謹慎,甚至故意顧左右而言他,從而有可能打亂發問者設想的計劃。 因此,為了做到足夠的引導與掌控,如何松弛有度地設計問題也是對于發問者的一大考驗,高階的發問者往往非常善于游刃有余地穿插閉口/引導式發問與開放式發問,出其不意地引導回答者說出希望的答案。
五、交叉盤問是否必要?
在當事人越來越注重書面記錄和文件歸檔的今天與未來,交叉盤問,特別是對于事實證人證言的依賴以及對于事實證人的盤問之必要性將會也應該變得更加低。 非必要的交叉盤問使得爭議解決程序變得昂貴與冗長,也不斷引來業界對其的詬病。英國近期對于法院訴訟程序中證人證言的新指引(CPR PD75AC)也從側面反映出英國法在重新審視證人證言的必要性,并通過新指引對于證人證言的不恰當使用進行限制。 因此,在處理跨境爭議案件時,也應該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從程序、實體多角度加以考量,以確定引入交叉盤問是否必要、對己方有利,并盡力爭取對己方更加有利的程序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