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年半徒刑到緩刑一年半,公正得以實現
作者:何興馳 2023-04-142021年1月到2023年2月底,被告人張某某的心情和命運如過山車一樣起起伏伏——從銷售假藥罪到非法經營罪,從起初的建議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半到最終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張某某終于得到了公正的判決和處罰,一顆懸著的心終于落了地。
“板上釘釘”,三年半牢獄
張某某于2019年診斷出重疾,進行手術后背負上巨額債務,其因偶然機會接觸到一種興奮劑買賣。張某某了解到,在健身圈和商業健美比賽圈,一些健身人士為了更快地練成肌肉發達的身材,會服用含有興奮劑的產品。巨大的債務壓力促使張某某開始從事興奮劑轉賣業務。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間,張某某從其上線李某某處購進含興奮劑物質的產品后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合計28萬余元,非法獲利85000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請所在市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藥檢處對張某某等人銷售的產品進行檢驗,鑒定結論是張某某等人銷售的產品屬于假藥。與張某某涉嫌同樣犯罪的還有王某某等數十人,王某某的辯護人何興馳律師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對涉案產品重新鑒定,公安機關遂委托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對涉案產品進行檢驗,其出具的意見函認為,涉案產品屬于含興奮劑的產品。兩份鑒定結果出現分歧。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給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后,該院請示了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最終認定張某某等人明知無相關生產、銷售許可而銷售假藥的行為涉嫌銷售假藥罪,銷售金額20萬以上,情節嚴重,向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量刑三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張某某未曾想到自己貪圖金錢利益,銷售增肌產品竟會給自己帶來三年半牢獄之災。
峰回路轉,罪名改變
王某某的案件性質與張某某相同。王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間,從其上線David處購入含有興奮劑物質的產品并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1500萬余元。不過,與張某某情況不同的是,王某某的辯護人何興馳律師堅持認為,涉案產品不屬于假藥,結合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的鑒定意見,涉案產品屬于限制買賣的興奮劑,本案罪名認定錯誤,應是非法經營罪而非銷售假藥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何興馳律師就本案罪名認定與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和鹽城市人民檢察院進行多次交流,最終公訴機關認可了辯護人的觀點,以非法經營罪對王某某提起公訴。
因為張某某的案件與王某某屬同種性質,張某某涉嫌的罪名也應是非法經營罪,于是大豐區人民檢察院撤回了原先對張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的起訴,以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重新向大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而在張某某和王某某之外,本次生產、銷售興奮劑案件涉及50余人,因為辯護人堅持非法經營罪的觀點得到司法機關認可,這50余人的罪名都從銷售假藥罪變更為非法經營罪,其量刑都得到了大幅減輕,有四十多人判處緩刑;
通過辯護人的專業素養和不懈努力,張某某等人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受到了應有的處罰,其對判決結果也心服口服,真正實現了罪刑相當,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同時,本系列案件也是國內首例在境內銷售興奮劑的案件,為類案的正確定性提供了參考,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與權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