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R新規解讀(一): 監管6號指引要點概覽
作者:蔡琴 2023-05-172023年5月16日,中國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證監會”),發布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6號: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指引》(以下簡稱“6號指引”)。
此前,中國證監會曾于2023年2月17日發布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并同步發布了5份相關配套監管指引。根據前述指引的內容及精神,境內上市公司發行全球存托憑證(以下簡稱“GDR”)將被納入統一備案管理體系。
為了便于大家了解境內企業“出?!毕嚓P的監管制度規則及其配套指引,我們將6號指引涉及到的關鍵信息總結如下,以供大家參考。
一、發行GDR的政策定位
為進一步加大開放力度,監管機構將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范運作水平較高的境內上市公司,通過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主業領域,滿足海外布局、業務發展需求,用好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規范健康發展。
二、申請程序
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前,由保薦人向境內證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礎股份發行的注冊申請,參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審核意見,并報中國證監會注冊。中國證監會可合并辦理注冊及備案。

三、6號指引規則的具體適用


四、需要準備的材料

五、時間節點
根據6號指引規定,在2023年3月31日前,境內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GDR發行申請,但未獲證監會核準的,應當履行基礎股份發行注冊及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注冊申請及備案材料的時點。
2023年3月31日前,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相關議案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無需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六、專項法律核查要點
根據6號指引的要求,發行人擬首次發行GDR,需結合自身主營業務情況完成以下專項核查,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備案至中國證監會。

境外上市是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融入全球化發展的積極方式。我們將陸續發出對6號指引及配套細則的細節解讀,敬請期待。
本文實習生曾渝亦有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