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人士海外收入涉稅合規指引
作者:全開明 洪一帆 袁葦 謝美山 2025-05-17【摘要】近期,湖北、山東、上海、浙江等地稅務機關相繼發布公告,明確將加大對境外收入未申報納稅行為的監管力度。從實踐來看,多地稅務部門已查處多起境內居民境外收入未申報案例,其中上海、山東、湖北等地稅務機關查處的案件涉及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均達數十萬元。這一監管趨勢與筆者此前研究的稅收征管主體界定(參見“個人”“其他當事人”如何界定關系重大---試評《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及外籍人員個稅征管問題(參見網紅“甲亢哥”如何在國內交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研究)具有內在關聯性。本文從納稅申報的理論基礎切入,系統分析了申報主體的認定標準、申報方式的具體要求以及未申報行為的法律后果等核心問題。在此基礎上,重點探討了CRS(共同申報準則)機制下中國稅務機關獲取境外金融賬戶信息的實際效能,以及稅務機關在實務中采用的“五步工作法”在稅務監管與稽查中的具體應用?;谏鲜龇治觯ㄗh存在境外所得未申報情況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完成稅款補繳,同時可尋求專業稅務顧問的協助,通過合法合規的稅務安排降低稅收負擔,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
【關鍵詞】海外收入申報 稅務合規 CRS機制 五步工作法 境內人士 境外所得
一、從個案風險應對看跨境稅源治理新范式
近日,湖北、山東、上海、浙江四地稅務局在3月25日、26日同步發布公告,稱依法對取得境外收入未申報的納稅人開展風險應對,這釋放出國家對境外收入納稅問題關注度和執法力度顯著加強的信號。國家對境外收入納稅問題的關注度與執法力度正顯著增強,稅務機關的監管重點已從信息歸集走向稅務稽查的階段。
據相關報道,多地稅務部門已開始嚴查境外所得申報納稅情況。如上海稅務部門發現境內某居民陳某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報繳稅疑點,經政策輔導后,陳某補繳稅款、滯納金合計18.48萬元;山東稅務部門發現境內居民張某存在相同問題,張某補繳稅款、滯納金合計126.38萬元;湖北稅務部門對孫某某開展風險應對,孫某某補繳稅款、滯納金合計141.3萬元。

二、境外所得納稅申報法律解析
(一)申報納稅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時,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中國稅務居民個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于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需就其全球范圍內的所得向中國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申報義務。
需申報的境外所得分類表

(二)納稅申報的具體要求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完成納稅申報。申報時需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適用)》(部分見下文),并附報《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部分見下文)。若相關收入已在境外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在我國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申請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予以抵免。
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節選)

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節選)


(三)未申報納稅的法律后果
納稅人未按規定申報境外所得的,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滯納金,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時,稅務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若構成偷稅行為,稅務機關除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及滯納金外,還將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未依法履行申報義務的納稅人可能被納入個人納稅信用黑名單,其信用記錄將受到負面影響,并可能對未來的出入境管理、銀行貸款等事項造成不利影響。因此,納稅人應嚴格遵守申報義務,確保合規納稅。
三、全球稅務透明化浪潮:CRS機制如何重構跨境資產監管格局
(一)CRS機制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是由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一套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維護各國稅收權益。截至2024年4月,全球已有126個國家和地區加入,包括英國、法國、德國、瑞士、中國香港、新加坡、日本、韓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還有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百慕大等避稅天堂。2024年全球交換信息超2.5億條,追繳稅款超800億美元尚未加入CRS的包括但不限于美國、中國臺灣、菲律賓、柬埔寨、老撾等。
銀行、證券公司、特定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負責收集非居民賬戶信息,包括姓名、納稅人識別號(TIN)、地址、出生地/日期、賬戶號碼、年度余額、收益(利息、股息、資本利得)以及交易詳情。每年,這些信息會被報送至本國稅務機關,例如香港稅務局,再通過加密系統傳遞至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也就是中國國家稅務總局(SAT)。SAT對數據進行分析后,將風險線索推送給地方稅務局。
通過CRS機制,中國稅務機關可獲取納稅人在境外的金融賬戶信息,從而加強對境外所得的監管。這意味著,納稅人在境外的賬戶余額、投資收益等核心數據將更加透明地呈現在稅務機關面前,使得那些企圖通過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來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變得更加困難。
(二)稅局“五步工作法”
“五步工作法”是指稅務監管與稽查工作中的“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稽查、公開曝光”五個步驟,其中“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屬于非強制性執法方式,充分體現了稅務部門推行柔性執法,打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做法,讓納稅人有了自行整改涉稅風險的空間。稅務部門已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稽查、公開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查處了一大批高收入、高凈值者重大偷逃稅案件,稅收監管和稅務稽查震懾作用不斷增強。
對于企業而言,如果企業在自查階段就整改到位,同樣可以免于不必要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此舉在充分保障企業正常運營的同時不會降低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為企業的長久經營及后續貸款提供可能。因此,對于企業經營者與高收入高凈值人群來說,正確使用“五步工作法”應對稅務部門監管與稽查是處理當前以及日后涉稅風險應當關注的重點。
五步工作法

四、跨境稅務合規操作指南
企業和個人如發現存在未申報的境外所得,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完成稅款補繳及滯納金繳納。以浙江陳某某為例,其在稅務機關政策輔導后積極配合說明情況,最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共計12.72萬元。建議納稅人可尋求專業稅務顧問協助,全面梳理境外收入情況,準確判斷應稅義務,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采取合理補救措施,優化稅務安排。
企業應當立即對境外所得開展全面自查,核實未申報項目的具體金額、所屬期間等關鍵信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后及時向稅務機關補報納稅申報表,并完成稅款及滯納金的繳納。同時需系統整理境外業務合同、財務報表、銀行流水、完稅憑證等證明材料,用以佐證境外所得的真實性及已繳納稅款情況。若稅務機關對申報數據提出質疑,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并作出必要說明,避免因配合不力而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未申報的,應當及時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補申報手續,并繳納相應稅款及滯納金。根據現行規定,居民個人境外所得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完成納稅申報。對于已在境外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提交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原件等證明材料,以便依法享受稅收抵免待遇。
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申報異常時,通常會采取提示提醒、督促整改或約談警示等方式要求納稅人說明情況。納稅人應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處理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完成補稅程序,以最大限度降低稅務風險。建議納稅人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注意保存完整的境外交易憑證和納稅記錄,為可能發生的稅務核查做好充分準備。
綜上,企業和個人在發現境外所得未申報納稅后,應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補救,以避免因未及時申報納稅而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同時,也應加強自身的稅務管理,建立健全的稅務申報制度,確保境內外所得都能依法合規申報納稅。
本文撰寫丁泓竣、伍銳智亦有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