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成功代理一起船舶買賣合同爭議仲裁案
2018-03-148632南京ZG船業公司是國內最早從事化學品運輸的幾家企業之一,旗下擁有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隊在國內危化品運輸市場占有很大的運力比例。2015年初,ZG公司自一福建船運公司處購買一艘危化品船舶。后雙方因船舶營運證問題提出解除合同,賣方船運公司遂依據仲裁條款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海仲上海分會”)提起仲裁。經裁決,涉案船舶買賣合同解除,ZG公司已付定金500余萬元亦被賣方沒收。仲裁裁決后,福建船運公司隨即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涉案船舶存在數百萬元修理費無法執行,加之ZG公司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致使涉案船舶在修理船廠滯留一年半。2017年初,船運公司以船期損失和修理費為由再次向海仲上海分會提起仲裁,向ZG公司主張賠償船期運營損失、修理停泊費用、人員工資等高達5000余萬元。
錦天城律師接受ZG公司委托,為其在船舶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及船期損失仲裁案件中擔任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師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并首先協調促使福建船運公司出資墊付修理費和碼頭費讓船廠釋放船舶,以及避免發生進一步損失和風險。進而,代理律師在仲裁過程中提出船運公司據以計算船期損失的依據及各方責任期間的判斷均存在重大瑕疵。本案經仲裁庭數次開庭,最終ZG公司的抗辯理由全部獲得仲裁庭認可,并經裁決無需就數千萬元的船期損失及看管費用承擔賠償責任,仲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幾乎全部被駁回。
本案自船舶買賣糾紛始,輾轉上海、寧波、廈門及武漢多地仲裁機構及海事法院,歷經合同糾紛仲裁、執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管轄異議及后續損失仲裁等多個程序,充分體現了船舶相關海事海商糾紛時間長、標的高、案情復雜等特點。近年來,因航運市場復蘇,船運價格也一路上漲,在此背景下,船舶糾紛引發的間接損失即船期損失,往往成為船東索賠時的重點主張。然而,合理計算船期損失、準確核定損失期間,均需要大量的運營證據、賬目、憑據等予以支撐,以適當平衡船東與船舶受讓方/租船方/船舶實際占有人的利益。本案作為間接損失相關案件的典型代表,亦對此后處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上海市錦天城(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瑪林律師,以及張力培律師為本次案件中的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