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成功代理中國貿仲資產管理合同爭議案
2018-02-247409近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貿仲”)審理并裁決了一起由錦天城律師代理的某中央直屬國有大型金融企業下屬資產管理公司(“被申請人”)與某投資人(“申請人”)之間資產管理合同爭議案。錦天城律師作為被申請人的代理人經過充分準備及多次庭審辯論,觀點和意見獲得中國貿仲的支持,最終裁決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由于2015年中國股市異常劇烈波動以及2016年初中國股市因熔斷機制暴跌,致使以股票作為投向基金產品投資回報收益受到明顯影響,申請人購買的被申請人作為資產管理人管理的產品未能給予其預期的收益。申請人以被申請人在履行資產管理合同過程中存在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未解聘投資顧問、未按約平倉等違約行為為由,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直接和間接損失。
被申請人作為資產管理人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以及違約行為是否會直接導致申請人的投資未獲預期收益,成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作為其代理人,我們確定的答辯思路為被申請人已按約履行全部合同義務,且辯論的底線為“即使被申請人作為資產管理人存在履約瑕疵,但該等瑕疵也非造成投資預期收益不能達到的原因”。在充分論證被申請人不存在申請人主張的違約行為后,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闡述了僅在違約行為產生損害的情況下才存在賠償責任的觀點。
同時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在資管產品凈值達到平倉線后購買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系在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商議簽訂補充協議且申請人做出愿繼續委托的意思表示期間,且該操作實際為申請人產生了收益,前述行為也經申請人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認。故被申請人行為與申請人主張的損失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中國貿仲仲裁庭最終認可了錦天城律師的觀點,駁回了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案是比較典型的因投資損失而衍生的資產管理合同爭議案,投資人通常以不同理由要求資產管理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張洋律師、趙葉律師為本次案件的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務,充分維護了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