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筆誤導致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年,但約定試用期6個月,是否屬于違法延長試用期?
2023-12-224862錦天城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案例
2023錦天城勞專委案例優秀獎
作者:宮卿
【基本案情】
員工于2022年8月10日入職,因公司工作人員筆誤,與員工簽署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時,誤簽成了2年零356天的勞動合同,但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
2023年2月8日,公司以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員工解除了勞動合同。
2023年3月6日,員工以單位違法辭退、違法延長試用期為由申請仲裁。
【爭議焦點】
1、筆誤情況下導致勞動合同不滿3年,關于試用期約定是否有效?
2、筆誤導致勞動合同不滿3年情況下,員工入職的第6個月,公司以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其辭退,是否合法?
【裁判要旨】
仲裁認為:
1、結合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仲裁委認為筆誤具有高度可能性,再結合日常經驗法則,認定勞動合同期限系筆誤,并非公司真實意思表示。
2、在綜合認定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確系筆誤情況下,關于試用期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如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將其辭退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難點要點】
如何證明勞動合同期限確系筆誤引起。
在實踐中,法院會結合雙方其他證據材料綜合認定,是否為筆誤。
【典型意義評析】
《雇傭邀約函》以及公司內部系統中填寫的員工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均為3年,員工在職期間,并未對系統中的信息提出過任何異議,足以認定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筆誤產生的與行為人表意有重大差異的法律行為,關系到各方當事人切身利益,盡管“誤載不害真意”,但個案之間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尤其對于是否為筆誤進行查明,有時候有一定難度。我們在日常對待合同文本等書面意思表示,仍需慎之又慎,盡可能的減少筆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