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成功代理一起股票質押回購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2017-04-2810871近日,錦天城律師代理的國內某證券公司與國有上市公司原高管李某股票質押回購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塵埃落定,在錦天城律師的專業代理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經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即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通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將標的股票變賣價款5千余萬元用以償還股票質押回購協議項下的債務,從而全面維護了客戶利益。
本案基本案情:國內某證券公司(代表某資管計劃)與國有上市公司的原高管李某于2014年9月簽訂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確認書,約定其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回購利率為8%,初始交易金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國有上市公司的原高管李某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5,737,500股、限售流通股4,462,500股作為質押標的證券。在到期回購日之前,因國有上市公司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原高管李某應依照協議約定提前回購,然其表示無力履行協議約定的回購義務。經雙方協商溝通后達成了和解意向,并簽署了《和解協議》,約定由國內某證券公司按照股票質押回購協議直接處置標的證券,并將所得資金用于支付融資金額、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費用。
鑒于質押標的證券部分屬于限售流通股,并且在李某辭去上市公司高管職務之后,依據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質押標的證券于十八個月內轉讓受限;加之屬于高管李某的全部標的證券因涉案已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凍結)。因此,錦天城律師在受托代理本案后,根據雙方在《和解協議》中明確按照股票質押回購協議的約定,代理客戶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于2015年7月做出了仲裁裁決書。錦天城經辦律師通過對擔保物權等相關法律分析,代理客戶向擔保財產(即質押標的證券)所在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錦天城經辦律師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深證會〔2013〕44 號)、《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實施細則 》及稅法等相關規定,向執行庭先后提交了數份執行措施、方案或建議書。由于標的證券質押發生在2015年1月,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凍結發生在2015年4月,司法查封或凍結不影響客戶依據《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所享有的質押權利。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函溝通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在質押權利范圍內先行處理質押標的證券以優先受償。
然在申請強制執行后,國有上市公司先后出現了因故停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等情形,本案強制執行一度陷入困境。在錦天城經辦律師依法力爭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意本案進入拍賣執行程序。錦天城經辦律師代表客戶與法院選定的評估機構、國有上市公司原高管李某及其代理律師、經辦法官,就拍賣評估價、個人所得稅、是否限售股等事項進行了多次、充分的溝通。在2017年1月,國有上市公司復牌后,原高管李某的質押標的證券已經由鎖定期的限售股轉變為無限售流通股,經法院強制執行變賣相應標的額的股票,將人民幣5100多萬元的執行款項回復至客戶指定賬戶,償還本案項下的所有債務,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相應依法予以執行結案。
本案由錦天城深圳辦公室高級合伙人律師宗士才、律師趙萬寶、律師馬麗娟承辦,為當事人提供了仲裁、執行應對方案設計、難點研究、協調溝通等全程法律服務,獲得客戶和法院好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