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高級合伙人李云代理的案件入選“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4-03-2238872024年3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發(fā)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位列“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首的是“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體原告投資者訴某科技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錦天城高級合伙人李云律師作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代理人之一,參與了該案的代理工作,獲得好評。該案基本情況如下:
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胡某偉等十二名投資者共同起訴某科技公司、林某、應某、王某某、姜某某、某證券公司、胡某莉、陶某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律師事務所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2023年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確定了該案權利人范圍并發(fā)出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2023年7月21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接受鄭某某等58名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上海金融法院決定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并依申請追加劉某某、雷某某為被告。
審理中,依原被告共同申請,上海金融法院委托第三方損失核定機構對全體原告投資者的損失進行測算。各原告的投資差額損失系按照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并扣除相關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測算所得,原告投資者的損失還包括傭金及印花稅損失。經測算全體原告投資者的損失金額總額為284,590,301.96元。
2023年12月5日,經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調解,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全體原告投資者與被告某科技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中介機構等在內的12名被告共同簽署調解協議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調解書的申請。經公開聽證后,上海金融法院綜合考慮投資者贊成和反對意見、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實情況、調解協議草案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等因素,決定制作民事調解書。經向異議投資者發(fā)出通知,退出期內有1名投資者申請退出調解,最終參與調解的投資者為7,195名。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出具(2023)滬74民初669號民事調解書,各被告確認須向全體原告投資者承擔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其中發(fā)行人某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某承擔主要責任,某科技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姜某某,中介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某證券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律師事務所、胡某莉、陶某某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為及時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本著一次性實質化解糾紛、盡量減少對資本市場負面影響的原則,各方形成款項支付方案,按照第三方損失核定的賠償金額全額賠付。通過依法調解,原告及各責任主體一次性解決了案涉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糾紛。
案件調解后,全體投資者的賠償款項已通過上海金融法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間建立的賠償款項自動分配機制發(fā)放至各原告投資者證券資金賬戶。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原告的特別代表人,依法充分維護了全體原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李云律師現為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一級律師;主要從事爭議解決、證券與資本市場、房地產與建設工程等領域的法律服務,尤其擅長民商事疑難復雜案件、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國內多家仲裁機構代理當事人解決爭議、贏得勝訴。
李律師在民商事疑難復雜案件爭議解決領域,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一起“名實不符與合同效力”的疑難案件,于2022年4月獲得二審全面勝訴。后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對這一疑難問題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在對該第十五條進行深入解讀過程中,引用了李云律師代理的這起買賣合同糾紛疑難案件作為闡釋案例。
李律師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領域,除了曾代理前述“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體原告投資者訴某科技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外,還先后代理多起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所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并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理論和實務研究。
李律師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領域,曾先后代理中核二四、中建五局、中建七局、中鐵十二局、上海寶冶、旭輝集團、中南建設、浦東建設、仁和股份等承發(fā)包企業(yè)處理大量爭議,并編著出版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實務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等專業(yè)書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