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協助丹麥馬士基公司就海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在最高院再審獲勝訴
2023-09-1950272017年10月,威海某水產公司自冰島采購一批凍海參,并委托冰島某航運公司負責自冰島雷克雅未克港至中國青島港的全程海上運輸。同年11月貨物由冰島航運公司運抵中轉港德國不萊梅港,遂交由馬士基公司承運德國不萊梅港至中國青島港的區段海上運輸。涉案貨物在入境時被中國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為品質不合格,隨后全部銷毀。威海某水產公司即向冰島航運公司及馬士基公司提出索賠。
本案經青島海事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均認定馬士基公司作為區段承運人無法證明在涉案貨物運輸期間盡到合理、謹慎地運輸和保管貨物的義務,應與全程運輸承運人冰島航運公司對貨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再審階段,本所代理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貨方及全程運輸承運人均未舉證證明貨損發生于區段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原審判決錯誤地苛責區段運輸承運人自證貨損未發生在自身的責任期間,應予糾正。最高院在再審判決中,全面認可了我方的前述主張和抗辯,判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馬士基公司對本案貨損不予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院在本案再審判決中的裁判觀點及說理,對于區段海上運輸以及冷鏈運輸中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及舉證方式均具典型意義。首先,最高院認定在貨方無法證明貨損發生于區段承運人責任期間或區段時,不應不合理地加重區段承運人的舉證責任,從而導致區段承運人對全程運輸負責,這無疑是最高院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對我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以及《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議紀要》第55條規定的“貨方承擔貨損發生期間的先舉證義務”之權威司法解讀和重釋。其次,最高院采信了國際班輪公司通過我國公證下載的服務器中的溫控記錄數據,這對于航運業界中涉及冷鏈運輸貨損案件的冷藏集裝箱溫控記錄舉證方式,在某種程度上提供了極具權威性的司法認定標準及口徑。
錦天城高級合伙人曹放律師、資深律師陳非易律師為上述案件中的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務。






